综上所述,因采用的方法、选取的样本和数据的不同,到目前为止关于污染避难所效应的实证研究还没有一致的结论。究其原因,根据以上文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大多数文献采用截面数据,而截面数据很难控制不可观察的国家或行业特征,这些特征可能与环境规制和经济活动有关系(Levinson and Taylor,2008)。在简单的截面模型中,遗漏不可观察的变量将导致不能进行有意义解释的互相矛盾的结果。例如,如果某个国家在生产污染产品方面有不能观察的比较优势,它将出口许多这样的产品,产生许多污染并且实施严格的环境规制来控制这些污染。截面数据分析将发现严格的环境规制与出口正相关,这可能被错误地解释为支持波特假说,即严格的环境规制会提高产业竞争力(Brunnermeier and Levinson,2004)。
(2)环境规制的内生性问题。Ederington and Minier(2003)以及Levinson and Taylor(2008)认为以前的研究没有发现污染避难所效应的证据是因为环境规制被当作外生变量。当环境规制被当作内生变量时,它显著地影响了美国的贸易模式。Ederington and Minier(2003)认为,之所以把环境规制当作内生变量,是因为当面临高水平的净进口时政府可能会放松环境规制。Brunnermeier and Levinson(2004)认为环境规制可能由贸易内生地决定,即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较大的经济活动导致较高的收入,进而导致对环境质量的高需求,这样环境规制可能是贸易的函数。
(3)污染避难所效应(假说)与要素禀赋假说、波特假说的冲突。要素禀赋假说认为,环境规制对贸易模式的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而是由要素禀赋或技术决定贸易模式(Copeland and Taylor,2004)。国际贸易模式受环境规制、要素禀赋和技术等的共同影响,若环境规制成本太小,而不能超过要素禀赋、技术等对比较优势的作用,即使污染避难所效应存在,环境规制严格的国家可能仍然出口污染密集型商品。波特假说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将激励创新,提高效率,减少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Porter and Van der Linde,1995)。这样,创新激励将会抵消严格的环境规制减少出口或增加进口的作用。
(4)大多数污染密集型产品来自资源性行业而在地理上不容易移动,决定这类行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是自然资源(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Harris,Konya,and Matyas,2002);而容易自由移动的行业(footloose industries),如电子电器制造业等则更容易受到环境规制的不利影响(Ederington,Levinson,and Minier,2005;Kellenberg,2009)。
(5)基于多边贸易的HOV方法存在一个缺点,那就是环境规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可能被抵消了,因为多边贸易是双边贸易的总和(Van Beers and Van den Bergh,1997)。
鉴于此,本书运用双边贸易的引力模型,采用面板数据同时兼顾环境规制的外生性与内生性来研究环境规制对中国各行业特别是碳密集型行业出口贸易的影响,其特点如下:(www.xing528.com)
(1)为了避免样本选择偏差,选择2000—2011年中国与其56位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双边贸易作为样本,样本容量为672个,包括34个发达国家(地区)和24个发展中国家(地区)。
(2)采用面板数据从而克服了截面数据很难控制不可观察的国家特征,而且考虑到了环境规制的内生性问题,从而克服了外生的环境规制对回归结果的偏差。
(3)运用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来衡量环境规制,目的是考察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节能减排对中国碳密集型行业的出口贸易是否产生了影响以及怎样的影响。
[1]碳泄漏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Ⅰ缔约方采取行动减少碳排放导致非附件Ⅰ缔约方碳排放增加的现象。附件Ⅰ缔约方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欧洲共同体、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共41个缔约方。
[2]李锴、齐绍洲(2011)的工具变量,虽然对于中国国内各省的对外贸易来说也不失为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法,但这一方法对于本书研究的中国国家层面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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