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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面临的挑战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治理方式的挑战。这些特点决定了监管方式必须要从以往的单边治理方式向协同治理方式转变,形成政府、平台方、其他利益相关者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多元化协同治理结构。数字经济条件下新业态快速更迭,传统政府事前审批、人工检查、现场督察的治理手段难以适应新要求,如何对新生事物做到快速反应、精准施策是另一重要挑战。二是法治建设滞后的挑战。此外,数据确权、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尚处于推动当中。

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面临的挑战

数字经济数据体量庞大、创新创业活跃、线上线下融合、市场结构复杂的特性,使得传统治理难以适应新的治理需要。一是治理方式的挑战。数字经济的参与主体多元化、治理对象海量化,更为关键的是,与传统主体行为相比,数字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更加精准化、科技化、职业化,组织方式更加突出网络化,行为更具隐蔽性。这些特点决定了监管方式必须要从以往的单边治理方式向协同治理方式转变,形成政府、平台方、其他利益相关者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多元化协同治理结构。但由于传统管理惯性思维、行为方式使然,放权或让社会主体参与到协同共治中来仍具有较大阻碍。在最近的5G建设中,大量的机站、机房用地、选址,地下光缆埋设以及各类应用场景开发,需要市、区、街、社,发改、城管、数据、经信等多个层级和部门参与规划协调,涉及面广且工作量大。随着5G建设工作的推进,这一矛盾正快速得到缓解,但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各部门、各经济主体、社会公众充分配合,在数字治理日趋深化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协调各方仍是重要课题。除治理结构转变外,治理的方法也必须与时俱进。数字经济条件下新业态快速更迭,传统政府事前审批、人工检查、现场督察的治理手段难以适应新要求,如何对新生事物做到快速反应、精准施策是另一重要挑战。二是法治建设滞后的挑战。几种具体情况值得重点关注。主体平台化发展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而平台价值与平台规模量呈正相关。这就导致传统的垄断行为判断标准对数字经济中的平台企业并不完全合适,对平台“垄断行为”过于“严格”的约束、惩罚会大大降低平台效率。同时,平台模式深刻改变了主体间的生产关系。如大量中小企业利用平台开展业务、大量个人利用平台采用“自雇”方式进行创业,对涉及其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正处于摸索中。此外,数据确权、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尚处于推动当中。数据产权如何界定才是最有效率的,数字经济条件下私人空间之间及其与公共空间如何划分才是最合理的,需要多方不断博弈加以确定,这将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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