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序推进地方性制度系统建设
制度系统的建设应伴随数字经济发展的始终,其影响具有根本性、长远性,是“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进一步平衡发展需求与经济社会规范需求之间的关系。杭州市数字经济与国内外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立法及制度设计仍应以促进发展为主线,小心慎用禁止性条例、条款。要秉持包容发展理念,坚持在不触及政策和社会影响警戒线的前提下,对相关行业企业采取边促进发展、边冷静观察、边政策引导、边着手规范的策略,推动行业企业在发展中成长成熟。[15]其次,进一步着力关键领域制度建设先行先试的探索。上述微妙的平衡同样要给探索工作留足空间。除上述提到的电子商务、城市大脑等外,可进一步考虑在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等影响深远、涉及经济基础问题领域的立法,使其发展有法可依、使相关部门有法必依,强化发展动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后,必将迎来有关制度建设探索的高潮。杭州市应着眼于全国、着眼于数字经济未来的长远发展,在网络安全、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领域做出地方性有益探索。杭州不但是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更要成为数字经济思想高地。最后,完善数字经济发展与制度环境构建的互动机制。改变制度建设往往滞后于经济社会实践发展的情况,用好现有的法规、政策,并准确判断事物、现象未来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及时判断、出台鼓励、禁止、限制的方法及法规政策,使制度变迁动力由经济发展倒逼变为二者协同共进。
(二)优化政策理念及作用方式
数字经济形态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政策理念及政策最终作用方式应进一步优化。一是政策更加倾向支持各领域融合发展,打破不同领域的森严壁垒。当下亟待解决的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问题,加速改变杭州市“软件过硬、硬件过软”的现状,使数字经济找到“立命之本”、制造业找到“晋身之路”。借助新基建推进的重大历史机遇,促进5G、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础设施、技术与经济社会和产业转型的融合,激活数字经济与新制造“双引擎”。二是政策更加倾向于支持生态体系构建,改变专注单一领域做强做大。单一企业的强大固然重要,但当前的市场竞争已经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而是产业之间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生态体系之间的竞争。杭州市在纺织化工、数字安防等领域已经形成完备的产业集群,利用数字经济新模式、新技术整合生态体系成为必然。推动大企业向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深层次整合、融通转变,积极推进以supET为中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特别要使这些系统、方案能够在传统中小企业中快速落地,在提升企业数字经济行为能力的同时尽快形成平台生态体系。
(三)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一要完善公共服务新技术吸纳机制。数字经济的底层技术形成了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新路径,要使公共服务领域真正成为新技术的实验场、先行区。应突破管理中存在的“安全泛化”问题,如以安全之名压制新业态新模式、以个别极端事件为由对整个行业进行禁止式管理、主管部门“懒政”不愿放开创新口子、以安全管理名义保护部门利益等,这些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无人驾驶、网约车等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16]。二要完善公共服务“按需分配” 机制。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推进公共资源共享,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在遵循公正、公平、均等原则的基础上,配合数字经济条件下城市空间有机更新,一方面充分考虑产业、人才等资源的分布集聚特征;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性、差异性,通过数字技术手段优化“价格机制”“排队机制”,进而优化资源数量、质量的配置。
(四)打造一流“数字经济营商环境”
持续深入“放管服”改革,着力打造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一是持续降低交易成本。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建立起涵盖各类创新、覆盖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的准入管理体系,但准入事项数量多、条件严等问题仍存在,必须按照“减数量、减材料、减手续、减时间、减成本”的改革思路,持续深化改革,降低制度、工作流程设计带来的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以适应数字经济创新周期短、行业变化快的特征,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发展的不合理障碍。二是积极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监管部门应坚持“监管中体现服务、服务中加强监管”的思路,实现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重处罚向重指导转变。构建数字经济监管领域的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注重采用柔性监管方式,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督促、引导和规范[17]。三是深入发挥各类平台营商环境优化功能。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一些平台具备了提供类似“公共物品”的功能,能够部分代替或行使政府职能,在经营环境建设中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要严格平台落实主体审核、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等基本义务;落实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治理义务;落实平台向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违规信息、配合处理、协助调查等协助监管义务。
【注释】
[1]郭海、周曦曦、陈平:《数字经济时代的组织任务环境》,《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54—61页。
[2]王春娟:《科层制的涵义及结构特征分析——兼评韦伯的科层制理论》,《学术交流》2006年第5期,第57—58页。
[3]叶林、侯雪莹:《互联网背景下的国家治理转型:科层制治理的式微与重构》,《新视野》2020年第3期,第77—78页。
[4]谢康、吴瑶、肖静华:《数字驱动的组织结构适应性创新——数字经济的创新逻辑(三)》,《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8页。
[5]孙康勇:《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创新》,《财经问题研究》2019年第3期,第15页(www.xing528.com)
[6]王少泉:《新时代“数字政府”改革的机理及趋向:基于广东的实践》,《地方治理研究》2020年第3期,第4页。
[7]北京大学课题组:《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能力、转型与现代化》,《电子政务》2020年第7期,第11页。
[8]夏义堃:《政府数据治理的维度解析与路径优化》,《电子政务》2020年第7期,第47页。
[9]CHARLESL.,The Creative Cities:Breeding Placesinthe Knowledge Economy[J],Knowledge,Technology& Policy,Fall2003,Vol.16,162.
[10]黎晓春、常敏:《数字经济时代创新型城市发展的动力变革和路径优化研究》,《治理研究》2020年第1期,第93—97页。
[1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2020年6月1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的报告。
[12]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20城市新基建布局与发展白皮书》,见http://www.199it.com/archives/1047315.html,2020年4月。
[13]常敏、翁佩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基于杭州的实践探索》,《行政与法》2019年第5期,第62—69页。
[14]关于“硬件”环境保障问题,见本书第七章第三节,主要涉及新基建发展的有关思考。
[15]杜庆昊:《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经济参考报》2019年6月19日,第7版。
[16]李仪、李勇坚:《数字经济时代公共服务创新探析》,《上海金融报》2018年5月15日,第A14版。
[17]杜庆昊:《优化数字经济提升营商环境》,《学习时报》,http://www.qstheory.cn/llwx/2020-08/07/c_1126336086.htm,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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