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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扶贫的挑战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扶贫工作中,政府主导重在推动职能转变,打破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扶贫工作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扶贫的重要作用,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做好扶贫的服务工作。我们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创新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扶贫的挑战

1.坚持党委领导,凝聚各方力量

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要把加强党建引领作为贯彻社会治理的主线,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社会治理融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动平安建设、风险防控贯穿城乡规划决策、监管各领域各环节。

扶贫工作中,要坚持党委为核心的全面领导,通过基层党建带动农村扶贫工作,将基层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以党委为核心的领导并不代表党大包大揽、事无巨细地统领,而是通过党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活动关系,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与组织嵌入,提升党对精准扶贫的核心领导能力。[6]

2.坚持政府负责,统筹各方资源

政府处于社会治理的主导地位,要履行好社会治理的行政职能,做好研判社会发展趋势,编制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社会政策等工作。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解决好越位、缺位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要着眼于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推动幼有抚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在扶贫工作中,政府主导重在推动职能转变,打破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扶贫工作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扶贫的重要作用,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做好扶贫的服务工作。推动政府为主导的扶贫服务建设,首先要打破“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理念,重新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以贫困群体的公民权利与利益为基础,自上而下地供给扶贫资源。其次,清晰界定政府扶贫职能范围,既要遵循“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行政理念,又要发挥扶贫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最后,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农村贫困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

3.坚持民主协商,体现各方意志

民主协商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本质上就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多同群众商量,充分尊重民意、民智、民权。我们要树立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理念,善于在不同意见中求同,在不同利益诉求中平衡。

打造扶贫合作平台,完善民主协商机制。这要求党和政府加强与社会扶贫力量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共治行为沟通,以信息共享破解扶贫资源浪费与重复扶贫的困境,以民主协商化解基层扶贫中的社会矛盾,努力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工作中凝聚社会共识。

4.坚持社会协同,解决各方关注

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以开放性架构吸纳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分工负责、良性互动的治理模式。(www.xing528.com)

在扶贫工作中,要注重健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贫工作,合理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职能作用,重点扶持发展城乡基层生活服务类、公益事业类、慈善互助类、专业调处类等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他们在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5.坚持公众参与,激发各方热情

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群众自治的本质就是群众自己的事情群众自己办。我们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创新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组织形式。

在扶贫工作中,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激发公众参与到扶贫工作中的贫困识别、对象帮扶、资金使用、信息管理、效果考核等与扶贫密切相关的工作中来,发挥帮扶合力,完善公众参与的扶贫机制。

6.坚持法治保障,维护各方权益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善于运用地方立法权,及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扶贫工作中要立足现实、切合实际,要加强扶贫中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监督环节,用法治思维助力精准扶贫,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尤其要加强“三农”领域、扶贫领域的立法工作,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探索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工作,破除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7.坚持科技支撑,资源各方共享

数字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核心技术支撑,有助于创新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

在扶贫领域要不断提升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优化信息平台,增强执行力,提升治理效能,维护安全稳定,解决扶贫领域中存在的权责失配、决策失误、执行效果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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