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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扶贫小额信贷产生风险的原因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19年,扶贫小额贷款主要瞄准建档立卡户,金融机构以营利为基本目的,扩大对贫困户的贷款与商业运作原则相矛盾,客观上影响其发放到户扶贫贴息信贷的意愿。二是部分地区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违规发放给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少数贷款农户改变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用途,造成贴息资金不规范使用。三是一些地区项目和产业选择不精准,盲目投资,造成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分析扶贫小额信贷产生风险的原因

1.政策冲突

根据2014年国开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扶贫小额信贷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通过信用评级授信基础上扶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但鉴于绝大多数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法满足商业银行信用评级获得授信贷款的实际情况及“十三五”脱贫攻坚总体要求,2016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安排资金,单独考核责任,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并把扶贫小额贷款拓展到搬迁安置、就学等各类贷款需求上,允许过桥资金和产业链捆绑授信,对融资主体资质不足、资金到位较慢等问题采取适当放宽标准、特事特办的贷款方式,对搬迁对象的装修和购置家具等消费贷款、创业贷款、就业培训贷款等融资需求,可以按照预期到位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一揽子”贷款,把贷款规模作为考核指标,部分没有生产能力和项目支持的不合格贫困户被纳入了贷款范畴,极大地提高了贫困户不良贷款容忍度。在具体操作中,地方金融机构聚焦特惠群体,创新多种金融产品,通过产业链捆绑放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个别县支农再贷款存贷比近乎100%。在2017年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大背景下,中国银监会等多部委出台《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强调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强调风险管控。政策的一松一紧,加上地方政府投资冲动,使扶贫小额贷款偏离了扶贫的主航道,大量资金违规进入了非农产业。

2.公益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冲突

从历史上看,我国扶贫小额信贷发展初期由政府主导,由于农户认识不清,把扶贫小额信贷当成救济资金,到期不予偿还,导致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例如,据农业银行对15个省区调查,1986—1989年间共收回贷款2.07亿元,仅占累计发放贷款的8.8%(杜晓山,1995),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扶贫贴息贷款的还款率也只有50%—60%(国家统计局,1993),到2003年农业银行公布的扶贫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比为37.6%(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2006)。截至2019年,扶贫小额贷款主要瞄准建档立卡户,金融机构以营利为基本目的,扩大对贫困户的贷款与商业运作原则相矛盾,客观上影响其发放到户扶贫贴息信贷的意愿。

3.政策执行偏差,供给与需求不能有效匹配

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农户因识别不精准进入建档立卡(特别是2015年前识别部分),同时又享受了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这部分农户被调整清退后,已发放的资金需立即进行偿还,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二是部分地区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违规发放给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少数贷款农户改变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用途,造成贴息资金不规范使用。三是一些地区项目和产业选择不精准,盲目投资,造成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加上量大、面广、监管不力等问题,可能带来较多潜在不良贷款。

【注释】

[1]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2]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3]数据来源:《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2017》。

[4]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www.xing528.com)

[5]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6]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7]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8]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9]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10]数据来源:贵州省农信社。

[11]数据来源:贵州省扶贫办。

[12]数据来源:西秀区扶贫办。

[13]数据来源:六盘水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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