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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大扶贫战略的标志性形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较于其他省区的省级统领性扶贫文件,《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已然是一个扶贫治理的巨大提升和创新。《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在致力于实现扶贫对象生活水平提升和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政策目标的同时,也强调对扶贫对象的发展权、选择权等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保护权益等政策价值导向。总之,《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的颁发标志着贵州省大扶贫格局的形成,为全省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较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的支持和方向指引。

《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大扶贫战略的标志性形成

贵州省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废止了原先的《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将脱贫攻坚作为全省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以脱贫攻坚统领经济社会发展总局。围绕《贵州大扶贫条例》这一省级统领性扶贫政策文件,贵州省形成了“1+4”的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了大扶贫格局。而截至2019年3月,其他省区的省级扶贫指导性文件大多依然是扶贫开发条例等。更重要的是,贵州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出大扶贫要求,为全省未来的扶贫工作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相比较于其他省区的省级统领性扶贫文件,《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已然是一个扶贫治理的巨大提升和创新。

“大扶贫”战略既是对中央扶贫政策顶层设计的有力贯彻,也是对贵州省内贫困特征变化的积极回应。这一战略将扶贫工作提升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构架了更大的扶贫格局,具体在扶贫对象范围、扶贫参与面、扶贫措施力度、保障监督力度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大扶贫格局”。《贵州省大扶贫条例》明确扶贫对象为“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与《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中规定的“符合国家扶贫标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相比,去除扶贫对象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限定。并且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了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相协调的要求及方向。这些规定表明贵州省扶贫理念的重要转变,即不再将扶贫开发仅视为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的开发式扶贫,而是更具包容性地将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也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对象,这也意味着政府将更加重视设立和实施社会保障等保障性扶贫举措。《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在致力于实现扶贫对象生活水平提升和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政策目标的同时,也强调对扶贫对象的发展权、选择权等权益的保护,彰显了保护权益等政策价值导向。即贵州省在帮助贫困户增收的同时,还关注更高层次的贫困人口赋权问题。总之,《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的颁发标志着贵州省大扶贫格局的形成,为全省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完善提供了较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的支持和方向指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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