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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骗取增值税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买卖假发票。某染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42333.97元。

虚开发票骗取增值税

97.假借发票偷税

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做文章。

第一,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

第二,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第三,代开发票,这种做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采取“不要发票价格优惠”的手段,引诱顾客不要发票。

第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例】某染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例。

审计调查:

通过询问、外调及对该单位账簿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为了完成地方政府业绩等考核指标,该单位与客户常州人华某达成“走账”协议,将华岳炳个人经营业务在该单位账户中反映,该单位将给予华某相应提成(未兑现)。具体违法事实如下:(www.xing528.com)

(1)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期间,该单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27份,合计涉及销售额1190614.41元,税额202404.43元,税款已作申报处理。

(2)2007年11~12月期间,该单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常州市锦纶厂等4家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合计已申报抵扣增值税43947.45元,虚列成本258514.39元。

(3)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单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东台邦德化纤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合计已申报抵扣增值税98386.52元,虚列成本578744.26元。

上述违法事实(2)、(3)合计申报抵扣增值税14233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2)(3)依法追缴增值税14233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2)(3)中虚列的成本分别调增2007年度和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8514.39元和578744.26元,该单位2007年度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亏损额分别为2783425.34元和3905568.13元,检查调增所得额用于抵减该单位当年亏损额,检查调整后该单位2007年度和2008年度亏损额分别为2524910.95元和3326823.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142333.97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1系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2)(3)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14233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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