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投资者随意抽回投资,影响债权人利益
有些企业的投资者随意抽走资本,如: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待验资后又抽回,以借款等名义向受资企业借款而长期不还等方式长期占用受资企业的资金,达到变相抽走资本的目的。
有的企业不符合增资或减资的条件而增资或减资,或不履行增资或减资的手续而任意增资或减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实有资本相一致,企业法人的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增加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修订公司章程。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若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不受此限制)。
(6)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7)通过股票股利增资时,应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的批准。
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如经营规模的缩小、资本过剩、发生严重亏损而短期内又无力弥补等必须减少资本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8)经股东会议批准,有限责任公司未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www.xing528.com)
(9)资本是偿还债务的保证。因此企业在准备减资时,应在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10日内通知企业债权人,并在3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
(11)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12)公司减资须修改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查账人员在审阅某企业“实收资本”总账时,发现借方发生额20万元,时间为企业设立后8个月。查账人员怀疑投资者随意抽回投资,使企业经营、债权人利益受到影响。
审计调查:
查账人员翻阅“实收资本”明细账,发现在明细账“实收资本——丙公司”出现借方发生额20万元,对应科目为“银行存款”,摘要内容为“丙公司抽回部分投资”。该企业共有四位投资者,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丙公司投入60万元。据向会计人员及其他三位投资者了解,撤回投资行为并未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原因是丙公司现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贷到款,便从该企业抽回20万元。
该企业新建更需要资金,抽回投资不利于生产经营,也不符合资本完整原则。告知其他三位投资者,经一起协商后,为了支援丙公司,决定2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暂借给丙公司,但丙公司的投入资本仍不变,为60万元。
在协商的基础上,并与会计主管部门联系,确认无违规问题,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200000
贷:实收资本——丙公司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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