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指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款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是与自然人相对应来说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指单位存款存入的是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名称是个人。公款私存是一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公款就是公款,不管什么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决定把公款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
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现金和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机会,将公款擅自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侵吞存款利息。挪用公款储蓄、贪污利息有多种方式,如多留库存现金,从库存现金中拿一部分出来搞个人储蓄,或截留现金收入,不入账,直接存入银行。如某企业现金流水较大,加之对现金不作日清日结的核算,出纳傅某利用自己掌握的现金数额进行私人储蓄,月末报账时,将储蓄存款取出,存入银行账户。一年中,出纳贪污利息9000元。
出现公款私存这种违纪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掩盖非法收支,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检查。如某事业单位巧立名目乱收费39万元,为了逃避监督,全部以经办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户,私设小金库6个。
(2)逃避归还到期银行贷款,故意将销货款转入个人储蓄户。如某企业为逃避银行追讨贷款,将销货收入20多万元存入储蓄户,致使放款银行无法追还。
(3)单位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如某单位财务人员利用“白条”抵库等手法,挪用公款4万元,存入储蓄户,贪污利息1000多元。(www.xing528.com)
(4)便于提取现金。由于储蓄所在提取现金方面能够较银行营业柜台提供更方便的服务,致使许多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都愿意在储蓄所开户,如某建筑企业为了便于提取现金,将236万元工程款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户。
(5)金融机构为完成储蓄任务,乱拉存款,助长了公款私存。当前,个别金融机构还存在储蓄存款单项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金融机构职工为完成储蓄任务,用支付高额手续费的方法到处拉存款,部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赚取高额手续费而将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已蔓延到金融部门,在一些金融单位,变相公款私存已相当严重。一些金融单位在吸收部分存款时,不入账,进行违规经营。一般吸收进来的存款利息是五六厘或七八厘,贷出去的利息则是十几厘、二十几厘,个别的还有三十几厘。这部分利差不入账,成为小金库资金。有一家银行将900万元资金以咨询费的名义贷给企业,利息差额高出国家十几个百分点,他们将利差以个人名义存了起来,只有单位的一、二、三把手知道此事,后来,还用这些钱给领导买了住房。
银行以钱生钱,发财有道,本无可非议,可是,有的领导人却把赚的钱塞进自己腰包。有这样一家银行,在代办外汇业务时,利用一些用户周五兑换、周一提款的时间差,以巨额资金滞留两天生息,聚敛钱财。1993~1996年,仅此一项累计利差就高达100万元。在行长的指使下,用其中的46万元给他的亲属买了一套住房,其余也大都被挥霍浪费。
公款私存现象日益严重,北京市近年查办的经济案件中,违反财经纪律的犯罪占查办案件总数的20%,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公款私存造成的。目前公款私存约占金融机构总存款的10%左右,由此推算,全国公款私存总量在1250亿元以上,每年流失的银行利息有4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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