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颁布。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做出了一定的监管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企业的横向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种形式。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经营者集中案例的调查,最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应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反垄断法》给出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主要通过市场份额的大小来判断。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颁布。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做出了一定的监管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企业的横向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种形式。《反垄断法》要求:“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了规定的申报标准,应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给出了具体的申报标准,我国采用年度营业额的指标来作为标准。另外,即使未达到标准,但又有事实和证据表明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进行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经营者集中案例的调查,最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应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反垄断法》给出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主要通过市场份额的大小来判断。例如《反垄断法》中的规定为,当满足“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等情况时,则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提及市场份额时,均是在一定的相关市场中计算的。相关市场是指企业就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包括商品范围、地域范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给出了具体解释。(www.xing528.com)
因此,我国对企业横向合并的反垄断监管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界定相关市场;第二,计算营业额、市场份额;第三,推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四,做出是否需要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