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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市场的地位及优势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香港证券市场的概况1.香港经济发展的概况。内地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香港的转口贸易主要围绕内地进行。到了1891年,随着香港经纪协会的成立,香港正式出现了证券交易市场。事实上,在香港,调节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合并和接管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各种自律性规则和证券商团体的各种自律条例等规定之中。在其后的实践中,香港政府也的确开始积极参与到证券市场的管理中。香港《证券条例》于1974年颁布

香港证券市场的地位及优势

(一)香港证券市场的概况

1.香港经济发展的概况。提及香港的证券市场,就不能不对香港证券市场所处的整体环境,特别是香港经济与香港金融市场做一个简要的介绍。香港拥有庞大的财政储备和外汇储备,拥有自由兑换的稳定倾向以及低税率的简明税制等优势条件,这些都使得香港得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强竞争力的国际知名经济区域。此外,香港宽松的经商环境、自由的贸易政策和资讯流通、公平开放的竞争、完备的法律体制,以及便利的金融网络和通讯基建都是使香港得以获得国际化城市美誉的重要条件。香港制造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公司逐步演变成负责筹资、设计、采购、推销、货物中转的生产控制中心和服务中心,服务业逐渐由为本地制造业服务转而为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制造业服务。

事实上,在香港经济发展的历史中,共经历了两次转型。1950年以前,香港经济主要以转口贸易为主。从20世纪50年代起,香港开始其工业化进程。到20世纪70年代,香港的工业出口总值已经占到了总出口的81%,这也标志着香港已经从单纯的转口城市转变为工业化的城市,实现了香港经济的第一次转型。20世纪70年代初,香港推行经济多元化方针,香港金融、房地产、旅游、贸易发展迅速,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内地因素成为推动香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外部因素,香港的制造业大部分转移到内地,各类服务业得到全面调整的发展,实现了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的第二次经济转型。服务业本地生产总值中据点的比重逐年上升,至20世纪末,这一比重已达到85.4%。

20世纪70年代末,内地改革开放为香港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两地间的经济合作逐渐迈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种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现在香港绝大部分的制造业都已转入内地发展,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香港的服务业为两地间的投资和贸易活动提供各项服务并获得了迅速发展。大量的内地企业来香港上市筹资,也促进了香港金融证券业的发展。内地是香港最大的贸易伙伴,香港的转口贸易主要围绕内地进行。30多年以来,香港对外贸易额成倍增长。同样,多年来,香港充当内地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的重要对外窗口和中介,对改革开放以来内地经济的调整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促进作用。

2.香港金融市场的概况。1842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战败后,香港被英国侵占并逐步变成一个转口贸易港,英国资本和当地的金融活动也逐步得到发展。1845年英国在香港开设了第一家银行——东方银行,1857年英国的有利银行在香港开设分行,1859年英国的渣打银行也在香港设立了分行,其中渣打银行更是早在1853年就取得了在香港的钞票发行权。1865年,英国、德国、美国、丹麦以及犹太人联合创办了汇丰银行

到了1891年,随着香港经纪协会的成立,香港正式出现了证券交易市场。进入20世纪之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香港金融业围绕香港经济继续发展,并于这之间的1910年设立了金银贸易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香港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事实上,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香港就已经成为一个地区性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心。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香港的各项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市场交易活跃数额猛增,并日益走向国际化。在这之后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中,香港逐渐成为国际性的金融市场。而在香港的经济体系中,金融业也成为其主要支柱之一。

现在,香港共有银行一百多家,银行的分支机构一千多家,外国银行代表办事处一百多家,各类财务公司三百多家。此外,香港还有传统的金银贸易市场和以伦敦方式经营的黄金市场和黄金商品期货市场等经营黄金交易的市场。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咨询公司、外汇经纪商、证券商、经纪人、投资顾问和国际黄金商等金融机构也是一应俱全。总的来看,香港的金融机构中,外资占大多数,自1981年开始,香港当局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管理并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从而确立了三级金融制——挂牌银行、挂牌财务公司和注册财务公司。按照其业务性质,香港金融市场可分为短期资金市场、长期资金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香港长期资金市场又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银团贷款

提及香港的股票市场,若从1891年香港成立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算起,那么它就已经有100 多年的历史。1969年及1972年相继成立的三家证券交易所,更使香港成为东南亚地区的主要股票市场之一。而香港的债券市场则是从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在那之前,香港只发行过国泰股份和香港政府的两种债券。1974年以前共发行5 宗债券,从1975年开始活跃,到1980年增至40宗,总发行量达到85亿港元。这些债券多为当地英资企业所发行,其中大多数为美元债券。至于香港的外汇市场,其主要业务是港币英镑。自1973年香港取消外汇管制和1974年港币浮动以后,港币兑美元和美元兑其他货币都可以自由交易,外汇市场得到迅速发展。

3.香港证券法律的概况。香港自20世纪40年代被割让给英国之后,其法律制度长期受到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成文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所占比例很小,这一特点在香港证券法律体系中也有所体现。事实上,在香港,调节证券市场活动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公司法、合并和接管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各种自律性规则和证券商团体的各种自律条例等规定之中。而随着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1973年前后香港股市的波动,香港政府不管理证券市场的传统逐渐被改变,当局转而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在其后的实践中,香港政府也的确开始积极参与到证券市场的管理中。

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发展,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日益完善并逐渐形成了一个证券法规体系,包括条例、附属法例、规则和一系列的守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规:

(1)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条例》以1948年至1981年《英国公司法》为蓝本,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及清算、股票或债券的发行与发售、费用的登记、公司的管理及行政等。该条例也适用于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海外注册公司。该条例曾于1987年和199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版本允许本地注册的公司购回本身的股份。

(2)香港《证券条例》。香港《证券条例》于1974年颁布并于同年3月正式生效。它是香港政府放弃对证券市场完全自由放任的管理模式,采取对证券业进行适度干预的一项立法。该条例规定了与股市及交易有关的规定,例如管制证券交易及投资顾问业务、提供投资者保障以及成立和管理赔偿基金和设立内幕交易审裁处等。1989年证券业检讨委员会作出建议后,该条例即进行了重大修订,若干原属于该条例监管或规定的范围列入了《证监会条例》及《证券(内幕交易)条例》规制。

(3)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于1991年2月生效。它规定,继续设立内幕交易审裁处,解释构成内幕交易的各种情况,明确有关处罚及加强内幕交易审裁处的权力。此处的内幕交易,可以理解为拥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价资料的人士直接或间接地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向另一个很可能会进行该交易的人士透露这类资料的行为。根据《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之规定,如果香港财政司认为内幕交易可能存在,那么它有权成立内幕交易审裁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如果裁定有关人士负有内幕交易的罪责,则将对其作出民事甚至刑事制裁。

(4)香港《证监会条例》。香港《证监会条例》于1989年4月颁布。它明确设立证监会作为政府机关以外唯一的独立监管组织,证监会负责维持市场的健全性并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及推动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良好发展。

(5)香港《证券(公开权益)条例》。香港《证券(公开权益)条例》于1988年7月颁布并于1991年9月开始实施。它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债券的某些人士须披露其在这些股份或债券中的权益。该条例曾于1991年作出修订,此次修订对于“上市公司”的定义做出了修改,从而使得在外国注册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也受到该条例的监管。

(6)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于1974年3月颁布后已经经过多次修改。它旨在保障投资与证券等行业人士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各种不正当投资行为的责任。该条例对从事证券欺诈和不真实陈述等行为将给予经济惩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7)香港《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香港《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于1984年8月颁布,后经修改并于1986年2月正式实施。1986年4月,香港当时存在的四家交易所——远东证券、香港证券、金银证券和九龙证券——在遵循该条例的基础上合并,并成立了现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8)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由香港联交所制定的《联合交易所规则》和《证券上市规则》于1986年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实施,它列明了证券上市的基本要求、发行人的义务、证券商成为联交所会员的资格及所需承担的责任等。

(9) 《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最初于1975年8月由当时的证监处批准,为非法定守则。该守则很大部分是依照《伦敦守则》制定的,为计划或正涉及影响香港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及其顾问提供指引。证监会曾对该守则进行全面的修订,从而使受到收购及合并交易影响的股东得到公平之对待。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于1992年2月通过修订的《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并于1992年4月1日正式生效。

(10) 《香港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股份购回守则》由香港证监会批准并于1991年4月15日生效。该非法定守则旨在使受股购回的股东得到公平对待,它适用于香港所有的上市公司。

4.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概况。所谓的证券监管,是指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证券监管的范围包括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所有主体,既包括证券经纪商、自营商等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也将工商企业和个人作为对象。这里强调的是,任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如股价操纵、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均应毫无争议地成为监管对象,并对其进行事前的有效预警和事后的严厉惩处,切实杜绝各类机构或个人以其拥有之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对中小投资者的剥夺与伤害。

目前主要国家和地区将证券监管大体分为国家集中统一监管、自律监管模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自律为辅,即由中央权力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证券行业协会、证交所辅助监管。这种体制能够统一管理口径,防止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但其缺少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可能会处理不及时。自律监管模式不存在事先制定相关管理法规,只存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按照证券市场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交易习惯或法律化了的交易规则,对会员及有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英国就属于该种模式,受英国影响,我国香港证券市场偏向于该种模式。

具体来说,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架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证监会的职能是执行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之规定,证监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管目标: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为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降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证监会分为四个营运部门:分别是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和市场监察部。下面就这四个部门的主要职能进行简要介绍:①企业融资部,主要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及公司法例;②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主要负责制订及执行证券、期货和杠杆式外汇买卖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③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④市场监察部,主要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监管。

(2)证监会上诉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上诉委员会于1989年成立,它主要负责听取注册人士对证监会决定提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的主席与副主席均为律师,且它的内部成员不包括任何证监会的执行理事或雇员。任何人士如果反对证监会的关于拒绝注册、停止或撤销注册或没收存款等方面的决定,都可以向该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一般情况下,上诉委员会审裁处小组有最终的决定权;但如果有进一步的上诉也会准许以陈述案情的形式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3)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于1989年依据《证监会条例》成立,它的成员是证券业专业人士。该委员会就影响市场及市场人士的政策失误向证监会提供意见。

(4)内幕交易审裁处。内幕交易审裁处最初是根据《证券条例》所设立的,但是其后它受1991年生效的《证券内幕交易条例1990》监管。内幕交易审裁处的主席为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任期3年,其余2名成员为非公职人士。

内幕交易审裁处的工作程序大致如下:首先,证监会就任何可能存在内幕交易的活动向财政司报告;其次,若财政司认为内幕交易确有可能存在,那么它就会成立一个内幕交易审裁处进行调查,该审裁处的责任是确定是否发生了负有罪责的内幕交易,有关人士的身份罪责牵涉范围等;再次,如果内幕交易委员会裁定被调查的人士确实有罪,则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士需要缴纳罚款并接受内幕交易审裁处的公开谴责,而从1991年9月开始,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士可能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最后,在前述调查完成、报告发表以后,审裁处即宣告解散。当然,如果有关人士对于审裁处的决定不服,那么他(们)可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www.xing528.com)

(5)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控制人。香港交易所拥有并营运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以及相关的结算所。三家结算所分别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结算”)、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简称“期货结算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6)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联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股票市场,是监管联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亦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

(7)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交易所。期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期货市场,是监管期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

(8)结算所。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期货结算公司,以及香港交易所旗下附属公司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均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结算所。香港结算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提供证券及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包括在联交所进行或须受联交所的规则规限的买卖及交易;期货结算公司则提供于期交所进行的交易的结算及交收服务。而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则提供场外衍生产品的结算及交收服务。

(二)香港证券市场的地位

1.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历史的发展观来看,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主要时期:

(1) 1986年以前的香港证券市场。香港的证券交易历史不可谓不悠久,事实上,早在19世纪被英国占领初期香港就已出现证券交易,但直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香港才算有了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1914年香港经纪协会更名为香港经纪商会。至1921年,香港股份商会注册成立,它成为香港的第二家交易所。二战结束后,上述两家交易所于1947年合并,成立了香港证券交易所。20世纪60年代末,香港经济起飞,华资公司对上市集资的需求越来越大,从而促成了更多以华资拥有并管理的交易所的开业。从1969年至1972年间,香港陆续成立了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交易所,再加上已有的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形成了鼎足而立的态势。1972年到1973年短短2年间,香港就有119家公司上市,至1973年底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296家。

一个城市拥有四家交易所,世所罕见,而这也给行政和监管带来了困难。最终在香港当局的压力下,四家交易所的合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终于,1986年4月2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成立香港联合交易所(同下文的简称“香港联交所”、“联交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香港联合交易所成立后不久,就于1986年的9月22日被接纳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的正式会员。

(2) 1986年至2000年的香港证券市场。1986年随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成立,香港证券市场开始以全新的姿态登上国际证券市场的舞台。而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落实香港1997年7月1日之后实行“一国两制”。中国政府对香港前途的保障,也增强了投资者对于香港经济的信心。其主要表现有公司盈利能力和房地产价格回升、交易品种多元化、市场参与者日益国际化,交易手段不断完善等,香港市场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经过多次股市的震荡特别是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洗礼,香港证券市场日渐成熟。1999年,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曾荫权宣布对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香港当局建议对香港联合交易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实行股份化改革,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当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至2000年3月6日,三家机构完成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3) 2000年之后的香港证券市场。进入21 世纪以来,香港已经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而香港证券市场也正在成长为一个全球化的证券市场。为增加与内地A股交易时间的重叠并维持与地区股市的国际竞争力,香港联交所于2011年起开始延长交易时段,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当年3月7日起,上午开市时间与内地A股相同,从之前的午前10时改为午前9时30分,中午12时收市,下午则在午后1时30分开市,午后4时收市。这样,交易时段由之前的四个小时延长至五个小时。到了2012年3月5日,下午开市的时间更是提前到午后1时,从而将交易时段延长至五个半小时。

事实上,香港市场的多元化特征使得国际和内地企业选择在港上市的数目不断递增,详见下文中的“香港上市公司地区分类表”。企业通过香港迈进中国和国际的社会,提高公司品牌意识和知名度。在世界级的商业环境中,交易所透过稳健的银行体系和经济架构,成为公司融资的理想上市地。

香港上市公司地区分类表(截至2014年1月31日)

续表

注:上表的分类准则如下:

(1) H股和红筹股皆归类为内地企业;

(2)分拆上市个案,视作与母公司相同;

(3)如不属于以上(1)和(2)项,以公司创立的所在地归类;

(4)如有需要支持(3)项准则,又(1)、(2)及(3)项均不适用,将以公司的总部地点作准。

2.香港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影响。至于香港证券市场的构成,从其交易品种来说,它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票市场,并有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港交所证券市场(包括联交所主板和创业板)总市值为219 501亿港元,重新超越上证所,在世界交易所联盟(WFE)成员交易所中市值排名为第六位。香港主板市场按市场概念分类将股票划分为蓝筹股、红筹股、国企股和庄家股等几类。其中,蓝筹股是指恒生指数成分股,这类股份的普遍特性是具有行业、流通性高、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及派息稳定。红筹股是指中资企业直接控制或35%的股份由中资企业控制的公司的股票。其主要特点是有注资及重组概念,因为这些公司的母公司在内地大多资产雄厚。目前,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即红筹指数用以反映红筹股的整体趋势。国企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获准来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庄家股是指由大户控制供求情况的股票。由于庄家多数拥有内幕资料或较熟悉这些个股的近况,加上他们拥有巨额资金持有大量筹码,因此庄家有条件影响股价的走势。认股权证则是授予持有人的一项权利。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权益,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必须给予原公司股东一项优先认股权,原公司股东有权优先购买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同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未来控股权益的变化,公司在发行认股权证时,必须按持股比例优先派发给公司原股东,股东日后可在二级市场上将认股权证抛售,购入者便拥有认购权利。

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机构长期致力于带领香港服务业突破地域,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联交所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并集于其一身。2000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作为一家需向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正积极把握全球各地所涌现出的机遇以不断开拓业务。香港联合交易所拥有高效的商业营运模式,它按照功能划分其业务并组成以市场为目标、以业务为重点的业务部门。目前,香港联合交易所由其管理层董事局成员直接管理。董事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关,它对于交易所的策略性事宜制定相关政策。

(三)香港证券市场的优势

1.文化相似,政府支持。与其他境外上市地点相比,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紧邻内地且与内地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具有明显的地理与文化方面的优势。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一直受到中国中央政府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中资股占香港证券市场中所有上市企业的的比重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位置。从国际上来看,香港与内地的贸易、投资及业务往来十分频繁,这为中国以外的发行人在中华经济圈进行融资并快速进军内地市场提供了一个理想途径。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DII)以外的外国投资者来说,它们目前尚不能直接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它们却可以买卖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股票。事实上,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能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

2.持续融资能力较强。企业在香港上市后,如果需要再融资,可以随时进行增资扩股从而筹集所需要的资金。事实上,从香港近几年新上市和上市后的融资情况来看,企业在香港市场上市后可以比较方便地从证券市场筹集到所需的资本,上市后再融资能力较为强大。

3.上市融资机制灵活。在香港上市的内资企业,其发行人可以在上市日的6个月后,引用股东的一般性授权发行配售股票,且一般可以将配售活动所需时间控制在一个交易日以内。其中的“一般性授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①在该授权的取得上,发行人现有股东在每年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给予发行人董事一般性授权,发行人可发行、配售股票;②在该授权的行使限制上,发行人分配与发行证券数量不能超过发行人当时已发行股本的20%;③在该授权的终止上,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决议的形式撤销该“一般性授权”或在期限届满时自动撤销。

4.法制健全,监管完善。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符合国际标准,它对企业的管制相当严格,对于上市发行人亦提出了高水平的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因此,在香港上市的企业,能够确保投资者从发行人处获取适时且有透明度的资料,从而更好地评估目标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香港法律体制基本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拥有着健全的法制,这就为筹资的上市公司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5.信息资金流动自由,国际化程度较高。在香港市场上,信息的流动十分自由,货币可以自由兑换,资金流动不受限制,并且税制简单,这就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极大的吸引力。此外,香港目前是仅次于伦敦和纽约的国际金融中心,企业在香港上市,对于方便国际投资者了解该企业、提高知名度、实施其国际化战略有着重要作用。

6.交易结算与交收设施先进。香港先进而完善的交易结算与交收设施,能够为经纪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从而促进了股票市场的流通量。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当局的美元结算系统允许当地金融机构在亚洲时区内以美元对港元进行结算。相对于在纽约时区之时差结算,这一政策可以有效降低因为时差而造成的汇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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