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1947年的《证券交易法》中添加了以下规定:①股票和工地债的发行采用申报制;②对证券业者采用许可制并对经营证券业的银行实行证券业待遇;③设置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审议证券机构。
上述三项规定,实际上只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其他两项规定还没来得及实施便迎来了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的全面修改。在1948年全面修正的证券交易法中,全面引进了美国的制度。具体增加的规定有:①把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独立的行政委员会,并授予它制定规则权;②有价证券的申报制度只限于公开申报的情形;③对证券业者采取登记制度;④设立关于作为自主规制机构的证券业协会的规定;⑤设立禁止操纵行情的监督规定;⑥原则上禁止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随着美国占领日本的终结,日本废止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根据日本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多次修改证券交易法。尤其是1965年修改的证券交易法,针对多数证券机构经营中的问题和产生于证券经营者和顾客之间的证券事故,制定一系列旨在谋求证券公司经营稳定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并从谋求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出发,整顿证券公司的基本监督机制,体现在如下方面:①废止证券业登记制,采取许可证,同时根据业务不同分别发给许可证;②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公正性,禁止证券公司和公司员工从事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某些行为;同时为确保证券公司财务的健康,设立各种准备金和大藏大臣的改正命令等规定;③对证券外勤人员改申报制为登记制,并给予法定权限。
1964年,大藏省新设证券局作为证券行政的负责部门,从而形成了现在证券监督管理的基本架构。
之后,日本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的需要,于1971年进行企业情况披露制度合理化改造,创设股票公开收购制度。1981年,整顿证券业中关于金融机构公共债的规定。1985年,创设债券期货市场。1988年,整顿证券期货市场和内幕人员规制,并重新审视企业情况披露制度。1990年,实行关于大量持有股票等状况的披露制度(即5%规则),重新审视股票公开采购制度。
1991年,调整证券监管的方向,转而重视市场原则。具体表现为如下:(www.xing528.com)
第一,修改证券交易法(1992年1月施行) ,禁止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填补亏损和进行损失保障等。
第二,1992年7月施行《为确保证券交易等的公正而对一部分证券交易法等进行修改的法律》,并进行以下三个方面修改:①设置独立于大藏省证券局的证券交易等监视委员会;②强化自主规制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功能;③整顿与店头有价证券相关的不公正交易规制。
第三,为彻底保护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有效和正当竞争,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并为构建与外国和谐的证券交易制度而进行证券交易制度改革,1993年4月,日本施行证券交易法等的改革法(即所谓的制度改革法) ,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统一有价证券的定义;②重新审视公募的概念,整顿私募法等;③整顿银行等机构,设立与公司相关的弊害防止措施等。
随着商法放宽对自己股份取得的限制,1994年,日本进行了以整顿交易规制和创建自己股份取得公示制度为内容的证券交易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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