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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须确保通知书及承诺书连续编号确认,公平对待投资者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开发售或认购的情形下,公司必须确保配股通知书或承诺书已经同时发布和连续编号,并且由公司登记员分别进行了确认。由于小额投资者不易买到此类股票,故证券交易所规定,发行公司应提出相当比例交由交易所自营商发售给一般投资者。信托型基金可以选任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和理财产品。

发行股票须确保通知书及承诺书连续编号确认,公平对待投资者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聘请保荐人制度,并要求发行人对照自身一一明确了申请高级上市的要求和法定申请程序,接下来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通过哪些方式能够让公司的证券上市,也就是在证券的发行阶段,其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英国公司发行证券,或者采取对普通大众发行的方式,或者采取对少数特定公众分别发行的方式。

《上市规则》第9.5条规定了一定的交易方式,通过它们能够使证券上市其中一部分交易方式仅仅适用于首次申请上市公司,其他则同时适用于已经上市公司的增股发行。《上市规则》所关注的是能够使证券上市的某些交易的特征,并没有特别指称所有这类交易的类型。因此,新申请人应当与金融服务管理局探讨那些没有被特别提出来的交易形式,如中介机构发行。

据统计,英国一般公司发行证券时,以采用发行附加股证券的次数最多,金额也最大;利用私人销售交易所介绍的方式次之;利用公开发行及公开认购发行的次数及筹得的资金总额虽不高,但每次平均发行的金额都比较大。

(一)公开发售或认购

公开发行与认购是英国很多公司发行股票最常用的办法,公开发售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邀请,由第三方购买公司已经发行或分配的股份,也有可能是以招标的要约邀请形式或提供高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形式发出要约。

如果是适用招标的要约形式,在发行公司提出招股说明书之后,发行商需要宣布最低底价,然后邀请投资人(多为团体投资者)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参加投标,基于互相竞争的关系,其价格可能接近预期的市场价格而对发行公司有利。

公开发行是公司宣布其愿意以某一价格发行若干数量的股票,投资者在审查和分析招股说明书以后,认为满意的话即可在申购停止期前申请认购,一般情形下证券发行都是由证券商提供包销。而认购发售也是向公众发出的要约邀请,由公司认购尚未发行或分配的股份,同样也是以招标的要约邀请形式或提供高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形式发出要约。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方法是由发行商等证券中介人全部予以认购,然后再按同一方式转售给投资大众。从申请人的角度看,公开认购与公开发行区别微乎其微;从发行公司来看,公开发行的主要目的在于筹措新资金,而公开认购的目的则主要在于谋求股权分散。不过在进行公开认购股权时,发行公司也可同时发行若干新股票售与发行商,以便转售,从而达到筹措新资本的目的。这些发售类型在英国大型民营化的背景之下被普遍使用,但最近使用的次数却很少。

在公开发售或认购的情形下,公司必须确保配股通知书或承诺书已经同时发布和连续编号,并且由公司登记员分别进行了确认。撤销通知书必须自配股通知书或承诺书发布之日同时发出或不得迟于3 个营业日。如果撤销通知书没有与配股通知书或承诺书同时发出,则在配股通知书和承诺书发送之后,该公司必须紧接着在一家全国性早报中发布撤销通知。当股份是通过CREST电子化结算系统持有时,虽然其反对纸质形式,但该公司必须保证股东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持有股份,都能够获得平等对待。

(二)私募销售

私募是对已经发行但尚未上市或尚未发行的股票的营销,它所面向的对象是那些不涉及公众发行或公司现有股份持有人的特定个人。小型公司首次参加股票交易大都会采取私募销售这种方法。股票的私募是指由证券经纪商安排,将股票出售给经纪商的顾客(多数为团体投资者),或与其有联系的投资者,而非公开出售给社会公众的销售方法。与公开发行及认购相比,私募发行的成本通常更低些。由于小额投资者不易买到此类股票,故证券交易所规定,发行公司应提出相当比例交由交易所自营商发售给一般投资者。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是指专门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提出要约,通过“私下”即非公开的形式所募集的基金。简而言之,它是私下集资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而其不再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其获得投资收益的途径就是通过选择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等到该企业经上市使自身价值升值后,通过管理层回购(MBO) 、上市转让股票(IPO) 、并购转让(buy⁃out)等方式退出该投资企业并获得回报。

机构私募是实现上市的最为普遍的路径,有时还会与中介人发行相结合。按机构类型划分,具体包括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上就是一家投资公司,它是以公司股东的形式出现的。因此,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基金管理人则可以两种形式存在,要么是以公司董事的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要么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委托,对其进行投资管理。在公司制下,人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他们的投资拥有较为全面的公司股东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权来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会计报表的权利。虽然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的具体投资与运营管理,但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信托公司与专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其中信托公司负责募集,或者与人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一同出资设立信托,人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其中的区别是信托公司是否仅仅作为募集者,还是以信托公司作为主导,既负责筹资又负责管理。而依据基金信托合同,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专业化管理与投资决策等工作,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信托型基金可以选任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和理财产品。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则作为受托人聘任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作为受托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私募治理结构的良好解决方式,其有效地解决了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激励与约束的问题。另外,其在税收和灵活性上的特点也更适合于私募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习惯。

当公司的股票已经上市后又增发新股进行私募时,私募价格不得给予比同时期私募的市场中间价格高出10%的优惠。(www.xing528.com)

(三)中介人发行

《上市规则》虽然没有在任何细则上提到中介人发行,但我们仍应注意这种交易类型的实用性。中介人发行是在不进行公开发行和认购的情形下获得散户投资者的一种方式。在中介人发行的方式下,现有新股票或尚未发行的股票发售给中介公司(如股票经纪人),然后由中介公司转售给他们的客户。在英国这是获得散户投资者时应用最普遍的一种方法,尽管近年来散户投资者并不那么流行。近期重大IPO中,中介人发行的例子包括2005年6月上市的全球移动卫星通信服务有限公司(Inmarsat plc) ,2006年9月上市的爱尔兰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及2007年7月上市的Moneysupermarket.com集团公司。

(四)附加股发行

附加股发行是指按股东现有股权比例要求现有股东认购或购买更多股票,也就是要求现有股东出资来增加手中的持股量。它采用的是可弃权的附加股发行(或其他可转让票据),在此方式下(如同未缴股款股权一样)在股票价款支付到期之前还可以进行一定时期的交易。

在正式开始交易之前,由附加股发行所引起的私募股权中,该公司必须保证做到如下几点:①与附加股发行相关的股票与已经上市的股票属于同类别股票;②承配人要承担任何情形下配售给他们的股票;③私募至少要达到已发行股票最大数额的25%,或者当至少25%的发行对私募的成功发行不利时,金融服务管理局可以同意公司发行低于25%比例的股票数额。

这些条款在《上市规则》第9.5.1R条中都有涉及。

在发行附加股的情形下,当该类股票获准以“未缴股款股权”形式进行交易时,金融服务管理局同时也会允许其上市。一旦股票认购款全部支付完毕并且配股也成为无条件的,那么就可以持续进行上市,而无须进一步申请列出全部已支付股票名单。

如果现有股东在发行附加股时没有行使他们的认购权,那么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认购期满后,如果没有获得任何溢价款(净支出)的话,股票也许就会被分配给股票承购包销商;公司必须确保在发售用于认购方面的股票时,任何基于认购价所得的溢价款(净支出)都要属于这类股票持有人,除非当现有股票持有人的收益没有超过5 英镑,这些收益也许会直接保留作为公司的收益。

下面两点也同样需要及时告知给监管信息服务(RIS)部门:①发行价和主要的发行条件;②发行的结果以及销售附加股的具体情况,包括每股的销售日期和价格。

在市场行情和投资者信心都在衰退的背景下,2008年的上半年里,英国公司所进行的附加股发行达到了220亿英镑以上。同时这些公司成功地获得了资金,大量发行的附加股也因此显露出了附加股发行过程中所关注的领域

2008年7月,为了提出这些问题,英国财政大臣宣布建立一个行业小组来审查股权资本融资的运作状况,特别是关注附加股的发行。附加股发售审查小组(RIRG)由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国财政部共同领导,该小组有权就是否制定了措施来保证股权资本融资更为有序和有效进行检查和作出相应报告。2008年11月,附加股发售审查小组发布了其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了大量短期和长期建议,这些建议于同年11月24日获得英国政府的许可通过。RIRG建议的核心在于将附加股发售过程的时间缩短。RIRG提出建议之后,金融服务管理局于2009年1月发布了咨询文件(CP09/4) ,建议将附加股认购期从最少21历日缩短至最少14历日或10个营业日。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核心观点就是保证足够的认购期,从而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有充分的时间来参与附加股发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562条的规定,以复印文本形式制作的股票发行会被认定为提供和进行发售日期的正式开始。此外,该第562条还规定了以电子形式进行的发售日期计算标准。在所有这些形式中,10个营业日的起始日期都是从送出发售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2009年9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旨在修改欧盟《招股说明书指令》的提案(II/09/1351) 。附加股说明书的简化披露制度正是附加股发售审查小组的核心建议之一。因此,提案提出来引人一项关于简化附加股发行说明书的披露制度,主要涉及的对象是股票已经获准在受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司。

(五)内部发售

所谓内部发售,就是指邀请现有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来认购或购买股票,但这一发售需要可放弃权利通知书或其他相关文件。内部发售的时间表必须获得该公司股票所在任一交易所的同意。内部发售中关于信息沟通的要求包括如下两点:关于内部发售的通函不能包括任何可能暗示该发售会赋予股东与附加股发售一样权利的内容;如果内部发售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内部发售公告就必须对此进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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