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内部的自我评价
公司在正式开启赴美上市项目之前,应当首先对公司自身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以确定公司是否适合赴美上市,或者具体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上市和融资。一般而言,公司会在上市项目团队组建之前就开展具体的企业自我评估工作,但为了提高上市前企业自身情况分析的全面性、客观性和针对性,公司方面也会选择在组建了相应的上市专业团队之后,再开展专门的分析和评估工作。这样做一方面会增加公司上市前筹备工作的可能性成本,但另一方面能够减轻公司方面的工作压力并提高整个评估工作的效率。
赴美上市的审批和监管涉及诸多方面,因此,公司在启动上市项目之前应当对公司方面的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审查和评估,通常来讲,公司在上市项目启动之前应当就公司以下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评估:
1.对公司方面可采用的融资渠道进行分析和评估。一般而言,公司选择赴美上市的主要目的往往在于,利用美国市场高度的信誉与资金流动性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赴美上市达到融资的目的。赴美上市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公司在赴美上市之前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在于,公司目前可以选择的融资途径有哪些,是否需要通过赴美上市来融得资金以满足公司的需求,即对公司上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总体性的分析。
通常来讲,如果公司处于初创时期,公司的规模很小,且缺少充足的运营和发展资金,那么此时的企业最好通过融资成本低的方式来获得公司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一般而言是通过向公司所有者的亲戚朋友借债,或者是向银行进行贷款。这一阶段的公司还不具备可以赴美上市的能力,因此,需要选择成本更低、更为简洁的方式进行融资,那么处于此阶段的公司往往不要急于赴美上市。
事实上,并不是说公司方面经过了上述初创时期就应当选择赴美上市的方式进行融资。当国内企业经过了初期发展的艰难时期,且具备了一定的企业规模和业务途径,也就是说公司方面具有较为丰富和稳定的客户和供货商时,公司往往具备了一定的实力,但此阶段的企业应当将有限的资金首先投入到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公司业务的进一步稳固方面,如果一味希望通过赴美上市寻求公司的飞速膨胀,那么公司将在此阶段处于较为不稳定的状况,也就是说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过大。因此,在此阶段采用赴美上市的方式融资同样不是很好的选择,企业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太大。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方面已经在各方面处于稳定状态,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且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那么公司可以考虑赴美上市获取公司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金。具体来讲,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条件: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构已经十分稳定合理;公司的资金结构较为合理,能够满足赴美上市的资金需求;公司已经具备较大的规模和稳定的业务成绩,且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此种情形下赴美上市,一方面更有可能获得美国方面的认可和通过,进而顺利登陆美国证券市场;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方面进一步增强自身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2.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大背景进行分析和评估。公司在赴美上市之前,不仅要对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有所了解,要确定公司有赴美上市融资的必要性,同时还应当对本公司所处的行业背景进行了解,进而进一步分析公司赴美上市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来讲,对公司所处行业背景进行分析的意义在于以下两大方面:一方面,确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监管限制较少,较为开放的行业,至少不会被国内相关立法和监管所禁止,这可以说是国内企业赴美上市应当考虑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确定公司所处的行业,在当前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这样投资者才会对公司的股票产生兴趣和信心,进而在成功登陆美国证券市场之后顺利获得公司所需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上市之前对当前我国对相关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即至少要清楚哪些行业属于国家管制较严的行业,对于那些国家严格管理的行业,公司要想赴美上市很难。一方面,由于长期严格的管制,此类行业的市场公开性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国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该行业的了解肯定不会太多,这毫无疑问会直接影响其对该行业公司的信任和兴趣,甚至很有可能成为公司赴美上市受挫的直接因素;另一方面,国家对行业的严格管理将直接限制公司赴美上市项目建立和运作的可能性,公司极有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国家机构的海外融资和上市的相关批文。
一般来讲,那些国际化程度较高、国家管制程度较低且处于迅速发展的行业较容易获得市场的青睐,属于此类行业的公司要完成赴美上市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说,网络科技类的企业,一方面,国家对其限制较少甚至鼓励此类产业的积极发展;另一方面,该行业开放性较高,竞争机制良好,国外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该行业较为熟悉,通常十分愿意与此类企业打交道,因此,此类企业较为适合赴美上市融资。当然,并不是说,其他行业的企业就不能或者很难赴美上市融资,事实上,只要保证公司所处行业较为开放,国家管制程度不是太严格,那么此类企业就可以赴美上市,并能够成功融资。
3.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评估。公司在最初赴美上市决定之前,不仅要对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析,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和分析。
具体来讲,公司应当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考虑:一方面,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否需要现在赴美上市来支持,换句话就是说,公司赴美上市融资是否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必要促进力量,或者说公司上市之后是否能够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进行有效预测,重在分析公司所具备的发展前景是否能够保证美国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和兴趣,并获得美国监管机构的认同和许可。
具备较好的未来发展前景的公司往往能够获得市场的青睐与投资者的支持,因此在赴美上市的过程中往往能够获得美国监管者的认可,并在上市之后获得美国投资者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通常会从以下方面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评估:①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能力;②公司所拥有的相关技术的稳定性和公司本身的创新能力;③公司主要产品的质量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④公司在销售方面的途径和营销手段;⑤公司在宣传和外部扩展方面所具备的实力等。
当然,此处所谓的公司自我情况的分析与评估只是总体上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从宏观层面上决定是否赴美上市,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赴美上市和融资,提供参考性意见。至于公司在作出赴美上市决定之后,整个赴美上市过程应当如何安排和处理,公司方面需要作出何种调整等问题,则需要公司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自我调查和分析,这将在下文中予以进一步地分析和阐述。
(二)企业自我尽职调查
从总体上来讲,拟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公司申请上市相关文件(包括注册表和招股书)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有助于公司对自身与上市有关的事项和问题进行了解,同时也有助于在进行反向并购时目标壳公司对国内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进而促进反向并购的顺利开展。此外,公司方面开展尽职调查还可以对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照美国有关反向并购上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公司目前的状况是否具备反向并购上市条件进行初步地判断,并对后期企业反向并购中的自我调整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在反向并购上市项目的前期筹备阶段,公司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主要针对拟通过反向并购赴美上市的国内企业进行。国内公司自身的公司律师对国内企业的情况以及国内相关监管和立法的规定较为熟悉和了解,因此,此阶段的尽职调查主要由国内企业的公司律师负责。尽职调查的相关内容与注意事项前文已详细论述,此不再赘述。
(三)企业审计
在进行相关尽职调查的同时,公司方面可以同步进行有关公司财务等方面的审计工作。从总体上来讲,审计工作对于了解和确认公司上市之前具体的财务情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进而将对公司整个反向并购上市项目的顺利运作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因此,公司方面应当认真仔细地应对和处理公司审计工作。
一般来讲,公司整个审计工作大体上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公司方面聘请专门的审计辅导顾问机构对公司进行正式审计工作之前的审计辅导工作;第二阶段,由公司上市项目审计师对公司进行正式的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
1.第一阶段:正式审计之前的审计辅导工作。根据美国相关监管规则(诸如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拟赴美上市的公司在上市之前应当对本公司的财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而在正式审计之前,美国审计师通常会要求公司方面自己先根据美国相关规则的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相关报表进行调整,此种调整工作通常是由公司自己的会计师予以完成,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公司方面要完成此类任务基本不可能。一方面,国内会计师对美国方面相关的会计审计规则并不是十分了解,要依靠其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和报表进行调整存在很大的难度,耗费过多的时间和资金不说,经过调整之后的材料往往不符合审计的要求,那么就将对公司整个赴美上市项目的顺利运作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在处理此类审计材料筹备问题方面,公司不得不专门聘请相关的审计辅导顾问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相应的工作。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司内有这样既懂得国内审计要求,又熟知美国相关的审计规则和要求的人才,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同样也需要专门的顾问机构予以配合和指导。由此可见,审计前的辅导工作对于公司随后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审计辅导顾问的主要职能。通常来讲,公司审计辅导顾问机构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协助公司方面按照美国证券监管立法和相关规则制备相应的公司财务文件;就公司随后应当进行的审计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有些时候会帮助公司制定应对审计工作的建议清单;对公司现存的财务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美国相关监管要求进行审阅,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建议。
(2)审计辅导顾问机构的选聘。审计辅导顾问对于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其所负责的工作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公司在选聘审计辅导顾问时应当十分细致谨慎,应当选择具备相应知识、技能以及经验的主体作为公司审计辅导顾问。
通常来讲,公司所选聘的审计辅导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能力:熟知美国的公司会计监管要求和准则,通晓公司海外上市方面有关公司财务监管的要求;熟知国内相关审计监管规则和要求,并对国内企业的具体管理模式和要求有着清晰的了解;具备相应的业务实践经验,最好是具备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或是金融机构)工作的相关经验;具备较强的文字处理和材料制作和整理能力,通常来讲需要能够熟练操作专业的办公软件,这对于公司审计工作中账目的清理来讲十分重要;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确保其能够与美国方面的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进行沟通,进而对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建议。除此以外,公司方面还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审计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审计辅导顾问。
2.第二阶段:正式的审计工作。
(1)审计师的主要任务。通常来讲,赴美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主要在于,对拟上市国内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此类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最近几年(通常是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公司中期年度报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讲,其并不需要披露季度报表,因此,往往审计师无需对公司季度报表进行审计。在此项职能中,审计师所审计的对象都是美国证券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披露信息。
更具体地讲,公司赴美上市项目美国审计师的职责包括:①对公司方面的企业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SP)的相关要求;②根据具体的审计情况制备相应的审计报告审核中国企业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与盈利指标,从而形成最终的审计报告;③对国内公司的税务、资产、负债、损益等各方面的财务数据以及公司未来可预期现金流和盈利指标进行专业审计。
(2)公司审计师的选聘。公司审计工作事关重大,公司在选聘审计师方面应当十分谨慎小心,其所选聘的审计师除应具备上述相关职责的履行能力以外,还应当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第一,审计师应当具备美国相关立法和规则认可的审计师资格,且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公司应当确保公司所选聘的美国审计师是独立于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人员,并保证该审计师在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能够始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就这一方面的问题来讲,美国审计师通常能够较自觉地保持自身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美国审计规则和相关立法的规定,假使美国注册审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出现了遗漏重要风险要素,或者是企业审计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形,那么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一旦出现了上述情况,在公司上市之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就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审计师就其失职行为向其赔偿高额的损失费用。对于美国审计师而言,这不仅仅是直接的金钱损失,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出现此类问题的审计师将丧失其在美国市场上的良好声誉,那么此后该审计师在该市场上市的生存路径将变得十分艰难。因此,美国审计师通常会较为自觉地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但对于公司方面来讲,其同样需要对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予以充分地重视,并时刻关注审计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保证公司上市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审计师应当具备很好的团队意识、沟通交流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因为,在具体的审计工作当中,审计师需要与公司方面的财务等部门和相关人员打交道,很多情况下需要公司方面专门人员的配合和帮助,这无疑需要通过彼此的良性沟通和交流才能够得以实现。
(3)审计工作的具体开展。在公司上市项目中,公司方面的审计工作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审计师以及公司方面予以密切地配合与协作。对于审计工作的具体开展来讲,审计师和公司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正式开始审计工作之前,美国审计师最好事先与公司方面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比如说公司的审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如果美国审计师能够在正式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就与公司方面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随后的审计工作将会变得更加简便顺利。
第二,审计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国内企业的管理层要积极配合美国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并与之保持密切即时的联系。美国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公司方面向其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报表材料,这些数据和材料当中,有一些是可以通过公司公开披露的报表获得,但有些关键性的数据和材料往往需要公司方面的专门人员单独制备并递交给审计师。公司方面是否能够及时充分地向美国审计师提供审计所必需的材料,将对整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此,公司方面最好要求其所有的财务人员均参与到审计工作的协同任务当中去。如果出现公司某个财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离职的情形,由于参与人员数量多,那么即使出现了上述情形,公司方面也能很好地确保美国审计师能够及时、全面的获取审计所需的数据和材料。
第三,审计工作往往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国内企业的管理层应当树立正确的时间观念,从容应对公司审计工作。一般来讲,公司审计工作会在1~2个月之内完成,但这仅仅指的是正常的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时间将大大增加,对此公司方面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比如说,一旦审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公司方面存在重大的财务问题,那么审计师通常会选择暂停审计,并要求公司方面指派其审计辅导顾问和公司自己的财务人员对企业的账目进行重新整理和清理。只有当相关重整工作完全完成之后,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才会继续。
(四)企业的自我调整(反向并购内部框架的搭建)
1.建立离岸公司。
(1)离岸公司的基本概念。通过了企业反向并购上市前的自我调查和评估程序,公司方面已经对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美国方面的相关要求有了较为详细和细致的了解。企业方面也往往已经作出了确切的上市决定,并选择了具体的上市和融资的方式。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公司为反向并购上市做出进一步的准备工作,即为反向并购搭建合适的平台。
就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中国企业要通过反向并购完成赴美上市,首先需要在离岸金融地设立所谓的“离岸公司” 。所谓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就是指,在那些适用离岸公司法的特殊地区的范围内,依照该地区有关离岸公司设立和监管的相关法律,由非该地区居民所设置的,并且不在该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特殊性质的公司。事实上,不同地区对此类公司的称谓并不一致,比如说,在开曼群岛,该地区的离岸公司法将离岸公司称为一种享受权利豁免的公司(Exempted Company)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该地区离岸公司法将离岸公司称为“国际商务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而在我国,业内人士通常将此类的离岸公司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
尽管不同地区对离岸公司的具体称谓不一致,但是各界对此类公司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以及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通常来讲,离岸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首先,从整个地域要素的角度上来讲,作为离岸公司的企业应当是设立在特殊离岸法域,且在当地进行公司注册。此类离岸法域主要集中在一些地域不大、资源较为匮乏的小岛国,这些岛国由于自身限制无法很好地依靠自身的资源发展经济,就竭力吸引外资的进入。为了吸引投资,改善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这些地区专门设立了离岸公司法,为海外公司到本地进行注册和设立提供诸多的优惠,诸如减收或者免收企业营业所得税,而只需要向此类地区的管理机构交纳一定的离岸公司管理年费,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和鼓励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本进入并注册公司。(www.xing528.com)
其次,从法律要素的角度上来讲,离岸公司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离岸地专门的离岸公司法,如果是依据当地一般的公司法加以设立和注册的,那么此类公司就将被视为普通的当地公司或者是普通的外资公司。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为例,在当地设立离岸公司分别应当依据《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和《开曼群岛公司法》第7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否则,相应的公司将不会被视为离岸公司,也就无法享受当地提供给离岸公司的种种优惠待遇。
再次,从离岸公司的运营要素角度上来看,离岸公司不得在其注册和设立的离岸法域内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此类公司在离岸法域地区进行相关的公司业务,那么其就将失去离岸公司的身份,被视为一般的公司予以对待。也就是说,从运营要素角度上来看,离岸公司具备注册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的明显特征,即注册地在离岸法域境内,而该公司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发生在所注册的离岸法域之外。更具体地讲,一方面离岸公司的投资者通常不具有离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另一方面,离岸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都往往不是该公司设立和注册所在离岸地的居民。事实上,这是离岸地在吸引外国资本的同时对本国公司和相关市场进行保护所采取的防御性措施。
最后,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要素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而必须符合特殊的要求。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来源于离岸法域以外投资者的投资,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要由该注册地的居民提供,那么该公司将不会被视为离岸公司加以对待。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鼓励外国资本进入该地区进行公司注册,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注意对本国资本的保护,离岸公司往往在监管方面会比较宽松,因此不利于本地资金进入后对本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2)注册离岸公司的具体步骤。尽管注册离岸公司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相对普通公司来讲要简便得多,但毕竟涉及两个不同地区,在进行离岸公司注册时,国内企业方面还是应当采取细心的态度,应当注意妥善了解、应对和处理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所应当注意的事项。具体来讲,国内企业要在相关离岸法域注册离岸公司大体上需要经过以下几大阶段:
第一阶段,赴美上市的国内企业在申请设立离岸公司之前需要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中介机构,来专门负责公司在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的事务。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其往往对离岸地的相关情况以及申请设立离岸公司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并不是很了解,相比之下具有专门业务经验以及相关知识技能的中介机构则能够熟练的帮助企业完成设立离岸公司的一系列工作。可以说,选择优秀的离岸公司设立中介机构将对公司整个反向并购项目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阶段,企业需要在中介机构的指导下,选择设立离岸公司的目标地。前文已经提到过目前世界上较为出名的一些离岸地,这些离岸地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公司在设立离岸公司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岸地。通常来讲,公司在选择离岸目标地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公司自身的情况;②离岸地的政治环境;③离岸地的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环境;④离岸地所具备的银行服务条件;⑤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所需要的费用和所需要经过的程序等。
毫不夸张地说,选择好的适合公司自身需要的离岸地设置离岸公司,将给企业带来一系列有利的影响,比如说降低整体成本,便于随后公司反向并购项目的进一步运作等。
第三阶段,向选定好的离岸地相关管理部门递交设立离岸公司的申请。在选定了具体的离岸地之后,公司方面应当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制备并递交相应的离岸公司设立申请文件,一般来讲此类文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离岸公司注册申请表;另一类是对申请表中相关事项予以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附属性文件。
就注册申请表而言,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在申请表专门项目下注明公司注册离岸公司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是注册一家新的离岸公司,还是购买当地一家业已注册的空壳离岸公司;②在公司选择注册一家新的离岸公司的情形下,公司方面需要在注册申请表中列出公司的拟用名称;③在注册表中写明离岸公司的具体营业范围,通常来讲公司方面可以自由选择填写其所需要的业务范围;④在注册申请表中附上离岸公司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以及公司股东的名单和身份资料,离岸地方面通常会对此类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⑤在注册申请表中注明相关联系人的联系方式,这其中就包括了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国内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进行及时的沟通与联系。
就注册申请需要递交的附件材料而言,其主要包括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说明文件,具体来讲此类身份说明性文件主要有:①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的有效职业证明,比如说能够证明其职业身份资格的资格证和名片复印件;③能够证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董事住址或办公地址的有效证明性文件,比如说户口或者是注有具体地址的官方纳税单据等。
第四阶段,由中介机构进行具体的离岸公司注册手续。公司方面通过上述文件(包括注册申请表等)已经向中介机构表明了其注册离岸公司的意愿以及具体的要求和相关细节,在收到公司上述注册文件之后,中介机构就可以开始正式着手办理离岸公司的注册手续。通常来讲,专业的离岸公司中介机构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加之离岸公司的监管要求和注册程序相对简单,因此,整个申请和注册程序的耗时并不太长,一般会在5 ~7 周的时间内完成。中介机构在向离岸地监管机关递交申请并履行相应的注册程序的同时,还需要完成另一项任务,即为离岸公司设置专门的离岸账户。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国内已经有诸如美国花旗银行之类的外资银行开设了向国内企业提供开设离岸公司离岸账户专业服务的业务。相比于国内账户来说,离岸公司的账户不会受到外汇管制的影响,能够对公司实现反向并购上市以及对融资进行低成本的转移和利用,给予很大的支持。可以说,离岸账户对公司后来的反向并购以及成功登陆美国证券市场完成融资之后,相关资金的流动和转移都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2.通过离岸公司对国内企业进行反向并购前的调整。海外离岸法域离岸公司的建立,为中国国内公司进行反向并购赴美上市搭建了一个基础性的运行平台。应当注意的是,离岸公司的注册设立也仅仅是整个反向并购的基础性平台,国内企业要想进一步开展反向并购活动,还需要对公司自身的结构进行重大的调整,并实现与海外离岸公司的对接,为离岸公司并购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壳公司做好进一步的准备工作。更进一步来讲,这里所谓的与海外离岸公司进行对接,且对国内公司进行相应的调整,就是要实现由境外的离岸公司控制国内企业的股份和运营权利,此后就通过海外离岸公司进行具体的反向并购工作。也就是说,通过海外离岸公司和国内企业的自我调整与相互对接使得整个国内企业以及离岸公司符合中国和美国双方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而保证反向并购平台既符合国内相关监管的要求,同时又能够顺利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进行相应的收购活动,主要是能够在美国市场上自由地使用和调动公司进行反向并购所需要的资金。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要成功实现中国国内企业与海外离岸公司的调整和相互对接,公司方面通常会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其一,通过合同进行控制;其二,通过股权进行控制。但无论是采用哪种具体的方式,要完成此类工作都具有相当的难度和挑战性,都需要由反向并购上市项目律师、项目审计师以及项目财务顾问进行认真仔细的讨论和协商,并最终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步骤。国内企业在进行具体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以及切身需求来加以抉择。接下来我们将对“合同控制”以及“股权控制”两种主要方案进行详细地阐述和分析。
(1)合同控制方式。所谓“合同控制”就是指,由国内企业注册的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内新设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设立该外资企业之后,国内企业会与该外资企业签订一系列有关反向并购上市问题的管理合同。
根据美国相关的上市公司监管立法的规定(主要是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公司之间只有在存在股权控制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财务报表的合并,对于反向并购来讲,只有在上市母公司对下设子公司进行股权控制的情形下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才能够在上市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但这并不就意味着,国内企业要想实现与离岸公司业务的整合就必须建立上述股权控制关系,事实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同样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替代性处理方案,即假使国内企业的大股东、美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离岸公司的大股东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大股东为同一个人或者是同一组人,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国内公司方面就可以通过与离岸公司下设的外商独资企业签订管理合同的方式实现对接,并在美国会计准则上产生合并财务报表的效果,进而取代通常所采用的股权控制方式。
相比于通常的股权控制方式来讲,合同控制方式具有以下两方面明显的优势:
一方面,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公司之间的调整与整合,不需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合同控制整体架构完成之后,国内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依旧维持原有的稳定状态,甚至连国内企业在相关部门的工商登记等信息都维持着调整前的原始状态。从公司所有权结构的角度上来讲,经过此种调整之后的公司股权和所有权结构依旧保持原样,即无论从名义上还是从实质上来讲,该企业的股权依旧属于公司原来的老股东。这将对公司存续和经营稳定性的维持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采用合同控制方式进行公司整合,不需要作为收购方的离岸公司利用现金等对国内拟上市企业的公司股份进行大量的收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方面在进行调整整合方面所可能承担的资金压力,进而有利于保持公司方面的流动性,以及应对危机的实际能力。此外,如果采用现金进行股权收购,那么公司方面不仅要为筹集大量收购资金而苦恼,同时大量资金的使用还涉及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和报表的调整,这无疑又要耗费企业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控制方式在给企业方面带来上述好处的同时,还可能存在相应的缺点和不足。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该方法所存在的问题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采用合同控制方式进行结构的调整与整合。最终的效果是,国内拟上市企业的企业性质和股权结构都不会发生任何的变化,因此该企业在国内法上市的身份以及所受到的待遇同样不会发生变化。与股权控制方式的最大不同在于,此种方式将不会使得调整后的国内企业获得专门的外汇账户。也就是说,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调整之后,企业将在资金的调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即上市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融得的资金将无法直接进入国内企业,而是必须首先进入到离岸公司所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汇账户当中。毫无疑问,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以及资金流动与使用的最终成本。
另一方面,从本质上来讲,管理合同依旧是一种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具有很大程度的合意性和可变动性,这与下文马上要介绍的股权控制中的强制性约束关系不同。在此种合同控制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甚至直接解除合同,只要合同双方能够就具体的合同事项达成一致。此外,在合同控制模式下,管理合同的当事方事实上是由国内企业的股东予以控制。我们知道国内企业是由股东控股,离岸公司所设立的外资企业则是由上市公司予以控股,但在完成了反向并购交易之后,原来国内企业的股东就成为被并购的上市壳公司的大股东,那么只要上述国内企业的股东们同意,那么就可以决定解除相应的管理合同,进而终止整个上市项目构建。由此可见,合同控制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意定性,在稳定性方面存在相应的问题。
通常来讲,反向并购上市项目中所涉及的管理合同将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国内企业,国内企业的股东以及离岸公司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在通过合同控制方式进行公司间的调整和整合时,上述三类主体将就合同控制的各方面问题协商达成以下5 项主要协议:经营协议、咨询服务协议、股权期权协议、投票代理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这一系列的合同对公司整合中的各项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约定和安排,以便于整个整合和对接工作在有序明确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第一,双方应当就经营问题达成控制权分配协议,即形成相应的经营协议。该协议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双方约定由外商独资企业负责指派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企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②同时还会约定,由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国内企业业务运作的担保人,并由其对国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③此外,在未取得外商独资企业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国内企业不得单方面开展可能对国内企业的财产、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交易活动。
第二,双方会就项目的咨询服务问题达成专门的咨询服务协议。该项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国内企业就咨询服务应当向外资企业所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的具体数量和支付方式;②约定对国内企业的股权设定质押以为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提供担保;③就有关日常业务经营以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建议、协助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研究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将作为日后双方在咨询服务方面各自职责与费用负担等问题的处理依据。
第三,双方应当就公司股权期权的问题达成协议,即签订专门的公司股权期权协议。通常来讲,双方会在该协议中约定:在满足该协议所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所指派的人员在向国内企业发布书面通知之后,可以按照协议事先所约定的购买价格和购买方式,购入一定数量的国内公司股权。此种约定将对外资公司收购国内公司股份起到一定程度的激励作用。
第四,双方还应当就日后公司运作中所涉及的投票代理问题进行约定,最终形成公司投票代理协议。通常来讲,双方会在该协议中约定,国内企业的股东可以委托外商独资企业所指派的专门人员作为其代表,在国内企业的股东会上代表该股东进行表决投票。此种协议的约定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双方及时有效地行使投票权,提高决策的效率。
第五,双方还应当就公司股权的质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所谓的股权质押协议。通常来讲,双方会在该协议中约定,国内企业股东以国内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交给外商独资企业,以此来为整个管理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必要的担保。假使国内企业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那么外商独资企业就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要求法院将国内企业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作价处理,并用最终所得的价款来偿付相应的债务。此项协议对于保护收购方的利益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常来讲,通过合同控制进行公司的调整和对接需要经历以下几大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设立相应的运作公司平台。具体来讲,一方面,国内企业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在境外设立一家专门的离岸公司;另一方面,设立后的离岸公司需要进一步在中国境内专门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设立海外离岸公司的国内公司自然人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海外离岸公司的国内公司自然人股东,必须是持有国内企业公司股票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这样才能确保国内公司对设立的离岸公司的直接影响和控制,进而为反向并购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双方签订具体的管理合同。在设立了相应的运作平台之后,国内企业便可以和外商独资企业按照上述主体内容制定并签署相应的订立管理合同。具体的合同内容和注意事项参见上文。就此,反向并购前国内公司与离岸公司的整合与对接工作便告一段落,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通过此平台具体进行反向并购交易的问题了。
(2)股权控制方式。所谓股权控制方式就是指,国内公司先设立专门的离岸公司,并且在对目标上市壳公司进行反向并购之前,对国内企业的股份进行收购,以达到控股国内企业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收购国内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反向并购之前国内公司与离岸公司之间的整合与对接。
股权收购方式在目前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从总体上来讲,此种方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首先,对于离岸公司来讲,其公司股东可以根据离岸法域的相关离岸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诸如股份交换之类的非现金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转移和处分。不仅在是否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方面具有选择性,在离岸公司的股本结构方面同样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对于离岸公司来讲,其不仅可以发售普通股,同时还可以创设并发售其他附有特定权利类型的股票,诸如优先股和可赎回股就是公司方面经常采用的特殊股形式。很明显,此种交易方式将极大地减轻离岸公司在收购国内公司股票方面所可能面临的具体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其次,在采用股权控制方式对公司进行调整的情形下,国内企业的实际控股权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只是由于各种调整措施发生了相应的名义上的变动,最终国内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将依旧掌握着其原本拥有的公司股权。
最后,采用股权控制方式对公司进行调整还将给调整后的公司带来审批和监管方面的好处。具体来讲,通过股权控制完成调整之后的公司,在国内需要遵守的监管要求相对降低,因此,其消耗在向国内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报批方面的时间和精力就将大大缩减,毫无疑问这将对整个反向并购上市项目的顺利、高效进行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在认识到上述优点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对股权控制方式所存在的劣势有所了解,以便在进行反向并购的实践中避免相应问题的出现。通常来讲,股权控制方式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即在收购公司股份并变更国内企业的股东时,极有可能会因现金支付问题或者是交换股份不足的问题使得整个股权控制结构的构建无法顺利完成。具体来讲,在离岸公司购买国内企业股份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司性质的变更问题,同时这种变更的实现需要离岸公司方面按照国内企业的净资产或注册资金总额支付相应的收购对价。假使国内企业本身具有的净资产总额不大,那么企业的股东便能够自己掏钱完成此次名义上的收购;而一旦国内企业所具有的净资产总额较大,且股东们根本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来自行完成股权的名义收购,那么就会使得股权控制结构的构建工作陷入僵局,进而对整个反向并购上市项目的顺利运作造成不利的影响。
尽管股权控制方式存在上述问题,但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公司倾向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反向并购前国内公司与离岸公司之间的对接和整合。对此,公司方面通常会向相关境外反向并购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咨询,以寻求应对解决之道。
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往往会提出以下一套完整的应对措施:首先,在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之前,公司就应当事先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海外风投公司或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订立相应的合作协议;其次,再由国内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与境外投资者一道按照合作协议的合作约定完成海外离岸公司的设立与注册工作;最后,由此类境外投资者(主要包括海外风投公司或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向海外离岸公司进行注资,进而保证该海外离岸公司拥有充足的资金实力来完成对国内股份的收购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此种改良型应对措施在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劣势与弊端,即在这种方式之下,作为海外离岸公司的发起股东,境外投资者将间接持有国内企业的大额股份,那么国内企业的原始股东就无法实现对交易后企业的全部股权的控制权。这将给国内公司对整个上市项目的控制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通常来讲,采用股权控制方式进行公司反向并购前的调整方式,主要将经过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设定和构建相应的公司操作平台,即首先由国内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在境外的离岸法域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有关离岸公司的具体构建和注册问题,我们已经在本书的其他相关章节中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因此,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第二阶段,完成公司间股权的变动,并进行公司并表处理。具体来讲就是,由注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的国内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国内企业股份转让给海外离岸公司,进而使得国内企业成为该海外离岸公司的子公司,这样一来,国内企业的性质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由国内公司变为了外商独资企业,这将对整个反向并购的进行提供一系列的便捷和优惠。很明显,在完成上述调整工作之后,国内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将控股海外离岸公司,而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又将成为该海外离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这种情形下,国内企业就可以依照美国相关立法的规定(主要指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将自身的经营业绩并入海外离岸公司。这样一来,随后用于反向并购美国目标上市壳公司的平台(具备充足资金和业务实力的海外离岸公司)就搭建完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