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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上市(造壳上市)解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境外造壳上市的主要方式中国企业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1.控股上市。附属上市,一般是指拟上市的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一家附属机构,使国内企业与之形成母子关系,然后将境内资产、业务或分支机构注入境外附属机构,再由该附属公司申请境外挂牌上市。附属上市与控股上市的区别仅在于国内公司与境外注册公司的附属关系不同。红筹上市的基本架构。BVI公司在开曼/百慕大公司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红筹上市(造壳上市)解析

(一)境外造壳上市的主要方式

国企业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1.控股上市。控股上市,一般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然后由该公司建立对国内企业的控股关系,再以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最后达到国内企业在境外间接挂牌上市的目的,又称为反向收购上市。

2.附属上市。附属上市,一般是指拟上市的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一家附属机构,使国内企业与之形成母子关系,然后将境内资产、业务或分支机构注入境外附属机构,再由该附属公司申请境外挂牌上市。附属上市与控股上市的区别仅在于国内公司与境外注册公司的附属关系不同。它的好处主要在于境内企业与其境外附属机构之间的附属关系比较明晰,名义上的控股关系和控制权一致,对于保持中资公司的形象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分拆上市。分拆上市,一般适用于国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已经是跨国公司或在境外已设有分支机构的情况。它是指借助现有的境外公司的声誉和实力,从而成功上市发行。

4.合资上市。合资上市,一般是适用于国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在这类企业的境外上市的实践中,一般是由合资的外方在境外的控股公司申请上市。

(二)境内民营企业造壳上市的一般步骤

1.红筹上市的架构设计。

(1)红筹上市的基本架构。例如,张先生与李先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境内公司。张先生拥有70%的股份,李先生拥有30%的股份。为了境外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的出资比例设立BVI公司。BVI公司收购境内公司的股权,使内地公司变为BVI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百慕大公司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2)内资企业红筹上市架构:

内资企业红筹上市架构图

注:① 决定境外上市

② 境外注册壳公司

③ 收购境内公司股权

④ 境外IPO上市

⑤ 募集资金调回境内或自主决定投向

2.红筹上市前的重组

(1)考虑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国务院2002年2月11 日第346 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第1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考虑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过程中应当纳入考虑范围的重要文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海外上市企业在进行重组时,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通常做法为: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 (Variable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变成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2)国有股权是否退出。一些企业是通过国企改制后形成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权在重组中是否退出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国务院1997年6月20日颁布的国发[1997] 2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上市,按境内企业隶属关系先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该通知导致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而且结果不可控。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3)主营业务突出。公司业务定位清晰,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该与企业经营的业务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符合上市要求。主营业务应专注于某一行业,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企业不适合上市,主营业务突出的上市公司必然更受投资者的青睐。一般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均占到总收入和利润总额的70%以上。

(4)生产经营独立。拟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拥有完整、健全的生产经营体系。在资产重组方案中既要考虑把上市公司的资产中将受产业政策限制的业务剥离出来,又要考虑剥离后的业务应该满足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保证生产经营的独立,否则市场是难以接受的。(www.xing528.com)

3.返程投资的法律问题。

(1)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2)返程投资的含义。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3)外汇登记。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①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②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③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④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⑤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⑥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变更过程、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②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③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的核准、备案文件;④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⑤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⑥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4)资金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5)款项支付。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6)境外投资的核准。相关的文件主要是国务院2004年7月16 日颁布的国发[2004] 20号文《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附件于2013年12月修订) ,该决定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4.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

(1)主要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修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1月8日第42号令《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并购方式。①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②资产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3)注意事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核准、登记。设立及合同章程审批:商务部及省商务厅负责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章程(包括合同、章程的修改)的审批。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审核权限: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 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外汇登记是指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项目核准是指国家发改委及省发改委负责项目核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 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工商登记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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