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文的出台在激发中国民营企业和投行人士投资热情的同时,也掀起了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热潮。但是,2006年《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以下简称“10号文”)正式实施,这是一部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六部联合发布的立法水平较高、可操作性较强的文件,其中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报批文件、审批流程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0号文的发布对外资并购和红筹上市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对关联并购的影响
10号文之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境外上市中的红筹上市的主要方式就是自然人股东在境外成立公司,用境外公司并购境内的公司,然后以境外的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由于10号文要求关联并购的情形需要到商务部审批,使得从10号文颁布实施至今没有一个关联并购的案例获得批准。
此外,10号文的第51~53条的规定,在外资并购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而这实际上也限制了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步伐。(www.xing528.com)
(二)对跨境换股的影响
事实上,整个10号文的第四章都在介绍“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跨境换股。
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外的上市公司被允许用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不过审批手续和报批材料要远远较“现金并购”的方式复杂。跨境换股的规定是我国外交并购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在向国际资本化运作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条文对于跨境换股的定义、审批流程和报批文件等方面所作的十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从2006年到2009年的三年间,没有一家企业通过跨境换股完成外资并购从而成功进行境外上市。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商务部等部门的上述不审批行为,一方面凸显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方针,但另一方面通过不审批来堵住优质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并非长久可靠的计策,而且这也不符合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迫切的融资与快速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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