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量和定性分析表明,我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在低层次的商品层面较强,而在较高层次的服务、资本、人员流动和规则等层面相对较弱
本文综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了我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分析。从国际学术界通行的分析方法看,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流动[4]、自然人流动和规则制定被认为是参与全球经贸合作从低到高的四个层次。本部分将分别从这四个层次对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进行分析。
在商品贸易方面,我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已经处于第一档次。商品贸易一直是各国参与全球分工和合作最为重要的方式。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实现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必须保证在全球贸易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将我国的商品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的比重作为衡量我国对全球贸易影响力的主要指标,方法为(出口额/全球出口额+进口额/全球进口额)/2。其中,由于统计口径的原因,全球出口额和全球进口额的数据并不相同,相关数据均来自UNCT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据库,最新数据为2019年的,部分数据仅到2018年[5]。基于UNCTAD数据库的数据,本文对中国、美国、日本三大经济体的该项指标进行了测算,具体如表1-1所示。可以看出,我国这一指标在2015年之前呈现明显上升态势,并于2013年首次超过美国,2017年后稳居全球第一位。而日本占全球贸易的比重则整体上呈现明显下降态势,和中美两国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可以肯定我国在商品贸易方面的全球影响力处于第一档次。
表1-1 2012—2019年中美日三国贸易影响力对比 单位:%
资料来源:基于UNCTAD数据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和我国虽然指标相对接近,但其优势各不相同。美国主要是进口额占全球进口额比重较高,2016年达到13.9%,处于世界第一位;我国则是出口额占全球出口额比重较高,2019年达到13.2%,处于世界第一位。
在服务贸易和跨境投资领域,我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力显著提升,但距离美国仍有较大差距。在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推动下,跨境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面临的壁垒已大幅度下降,全球服务贸易额占全球贸易额[6]的比重由21世纪前10年的20%左右上升到现在的24%左右,全球跨境直接投资规模也维持在1.5万亿~2万亿美元的较高水平。考虑到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商业存在”也可以归入外商直接投资的范畴,加之在全球贸易规则中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本文分别运用了我国对外服务贸易额占全球服务贸易额比重和我国跨境直接投资存量占全球直接投资存量比重两个指标进行分析和判断。之所以选择存量而非流量作为衡量指标,是由于资本流动的便利性和对各种信息高度敏感等原因,各年度各国乃至全球跨境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波动十分剧烈,参考意义并不大。最终这两个指标的测算方法分别为(服务贸易出口额/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服务贸易进口额/全球服务贸易进口额)/2和(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全球流出直接投资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全球流入直接投资存量)/2,结果如表1-2和表1-3所示。
表1-2 2012—2018年中美日三国对全球服务贸易影响力对比 单位:%
资料来源:基于UNCTAD数据测算。
表1-3 2012—2018年中美日三国对全球直接投资影响力对比 单位:%
资料来源:基于UNCTAD数据测算。
测算结果表明,我国整体上对全球服务贸易的影响力有所上升,已经明显超过日本,处于全球第二位。但美国凭借其强大的服务业发展能力,所占全球服务贸易比重同样保持上升趋势,我国所占比重和其相比仍然存在巨大差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口规模一直高于出口,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总出口的比重仅为4.6%,与美国的14.2%相比存在明显差距;而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占全球比重已经达到9.4%,与美国的10.0%已经相差无几,说明我国在全球服务贸易的影响力主要是依靠需求优势而非供给质量。
与服务贸易相似,我国在全球直接投资的影响力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明显超过日本,但与美国的差距仍然巨大。从分项上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占比上升明显。
在人员流动方面,我国自然人流动规模已跃居世界首位,但自然人流动壁垒仍明显高于发达经济体。人员流动很难用定量指标进行衡量。为此,本文从两个方面对人员流动进行判断:一是每年出入境旅游人数[7]之和与GDP的比值;二是该经济体公民旅游的自由度。前者属于数量指标,后者兼具数量指标和制度指标的性质。测算结果表明,2018年我国的出入境旅游人数以及单位GDP出入境旅游人数已经明显高于日本和美国(见表1-4)。然而,我国出入境面临的相关壁垒与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仍然较高。2018年发布的国际公认衡量各经济体公民旅游自由度的亨氏签证受限指数表明,日本和新加坡的公民旅游自由度共同排名首位,美国排名第4位,我国仅排在第72位,不但落后于大多数发达经济体,而且落后于圭亚那、哥伦比亚、泰国、土耳其、纳米比亚等亚非拉发展中经济体。事实上,从免签情况看,虽然我国已经和80多个经济体签署了互免签证的协议,但大多数协议仍然停留在“落地签”范畴[8],真正意义上实现互免签证的经济体只有13个。而美国则和170多个经济体签署了互免签证(或落地签)协议。
表1-4 2018年中美日三国出入境旅游人数及单位GDP出入境旅游人数对比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作者测算。
在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方面,我国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排名前列,但与美国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未有较为权威的用于衡量全球经贸规则的相关指标。其原因在于,几乎所有经济体均是WTO、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重要的全球经贸规则国际组织的缔约方,但各个经济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相关组织中的立场和参与程度均不相同,很难准确衡量各经济体在全球经贸规则中的参与度。如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持明显消极的态度,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劳工、环境等领域的“边境后”规则和IMF投票权的参与度则非常高。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看,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各种国际组织,并积极签署各项国际公约和协定,已经是全球经贸规则的重要参与者之一。然而,多方面情况表明,我国在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仍然明显小于发达经济体。当前,区域贸易协定(RTA)已经发展为国际上涵盖经贸规则各个领域最为全面的协定,而我国签署的FTA(自由贸易协定)中所涉及的议题领域与美国、日本相比均有较大的差距。同时,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在美国签署的FTA中,相关经贸规则的主要章节内容和格式往往大量参考美国国内法,而我国签署的FTA中,相关文本往往是对美国、日本、韩国等签署的类似FTA文本进行适度修改或删减而成,原始创设的条款非常少。因此,虽然我国在气候变化等个别领域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已经显著上升,但整体来看,我国在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与美国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2.从参与国际经贸合作的层次看,我国虽然较加入WTO初期有较大提高,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的差距仍然明显
如前所述,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已经成为各经济体参与全球经贸合作的主要形式。本部分将主要基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念,选择一些相关的量化指标,并辅以适当的定性分析,对我国在全球经贸合作中的层次予以客观描述。
从单位出口所创造的增加值来看,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相关生产制造环节的层次在持续上升之中,但相较美国等发达经济体仍有明显差距。当前国际学术界的主流一般运用增加值贸易的方法衡量某一经济体在出口中所获取的实际收益。与长期以来国内使用的高技术产品出口占总出口比重等指标相比,这一指标能够有效减少垂直专门化分工导致的劳动密集型高技术产品出口所带来的误差,更客观地反映各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的位势。该指标的测算需要用到各年度的详细投入产出表以及对不同国家出口的详细数据[9],目前具有较强国际可比性的数据仅仅更新到2014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数据]。本文运用了我国商务部公布的我国对美国、欧盟、日本以及美国、欧盟、日本对我国单位出口增加值[10]的数据(更新到2018年),以此作为替代,如表1-5所示。
表1-5 2012—2018年我国和美国、欧盟、日本双边贸易单位出口增加值对比 单位:元
资料来源:我国商务部全球价值链数据库。
数据表明,我国单位出口增加值呈现明显增长态势,但与美国、欧盟、日本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在技术含量高的机械、电子、信息技术(IT)等行业,我国单位出口增加值与美国、欧盟、日本的差距更大。如仪器仪表制造业、计算机通信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制造业,美国对华单位出口所创造的国内增加值基本在0.85~0.9元之间,而我国这两个行业对美国单位出口的国内增加值仅为0.5元左右,虽然与金融危机之前的0.35元左右相比有明显上升,但和美国的差距仍然明显。不过也要指出,随着我国整体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在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一些高技术行业,我国单位出口增加值已经达到了0.7元以上,和美国的差距已经明显缩小。
对一些具体产品价值链的分析也能证明这一观点。如在IT产品的价值链中,我国已经由单纯地加工组装计算机、智能手机转向生产摄像头、液晶面板等重要零部件,但最核心的芯片、高品质电子元器件仍然由日本、韩国以及美国提供。在汽车产业的价值链中,我国除处于整车的加工组装环节外,也已进入轮胎、制动器等重要零部件的生产环节,但变速箱、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的参与程度仍然较低。
在品牌、营销、研发等全球价值链的服务环节,我国在全球经贸合作中层次在逐步上升,但和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较,在生产制造环节的差距较大。单位出口增加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在全球价值链的生产以及部分研发环节所处的地位[11],但较难反映各国依靠对最终产品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造、专业服务等在最终消费环节所获取的增值部分。其原因在于,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大型跨国公司的利润并不仅仅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零部件环节,而在于凭借其在研发、设计、渠道掌控方面的优势,导致商品在从进口商到消费者的流通环节存在巨大的增值。这种增值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成为这些知名品牌跨国公司的利润。
由于研究方法和数据可得性的限制,目前只有部分学者选择1~2种代表性产品对各国在相关服务环节所处位势进行了研究。如贾森·戴德里克(Jason Dedrick)于2012年的一项研究表明,虽然iPod的所有中间产品生产和组装环节均不由苹果公司甚至不在美国完成(如存储器由东芝生产,内存由三星生产),但苹果公司基于自身的研发实力和品牌价值,所获得的利益占iPod最终零售价(299美元)的25%,而日本公司仅占9%,韩国公司则不到1%。此外,营销环节所获得的价值占iPod最终零售价的比重也高达25%。对我国联想笔记本电脑的研究也能得到类似的结论。虽然我国联想笔记本电脑的绝大部分中间产品同样由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企业生产,联想公司基于其笔记本的设计理念和品牌价值,所获得的利益占联想笔记本最终零售价(1479美元)的15%,同时营销和零售环节所获取的利益则占到最终零售价的25%,而日本虽然承担了联想笔记本内存、硬盘等多个高附加值中间产品的生产环节,但所获取的利益仅占最终零售价的5.5%。
本文运用一种相对粗略的方法对我国在最终产品研发设计、专业服务、品牌营造等流通相关环节所处层次进行衡量。从企业发展经验看,一个知名品牌实际上是在研发、销售、设计等多种服务环节具有综合比较优势的结果。因此,企业品牌的价值排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价值链两端服务环节所处位置情况。据此,可以运用国际上较为权威的世界品牌实验室所公布的全球品牌500强中各国企业数量,对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层次进行分析,结果如表1-6所示。可以看出,我国在全球品牌500强中上榜企业数量虽不断上升,但与美国的差距还十分巨大。同时,我国上榜企业中大部分为金融、能源等领域的大型央企,在制造和技术服务领域具有较高品牌价值的企业只有腾讯、海尔、华为、联想、百度、长虹、青岛啤酒、中车、茅台、五粮液等10家;而美国入选榜单的企业绝大多数处于制造和技术服务领域,如谷歌、苹果、脸书、通用、宝洁、联合利华、波音、强生等;日本上榜企业如丰田、佳能等也主要集中于消费品、制造领域。
表1-6 2012—2019年中美日三国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数量对比 单位:个
资料来源:全球品牌500强数据库。
从主要城市在全球城市中所处层级看,我国已经进入全球经济的“决策圈”,但离最核心决策层仍有距离。从全球经济的地理空间概念看,高端生产要素自发的集聚效应决定了由各个主要城市构成的合作网络,从而决定了全球资金、信息、人才等高端生产要素的流向,也决定了全球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主要城市在全球城市网络中所处的层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经济在全球经济合作中所处的层次。
目前国际学术界对城市分级最为客观权威的排名是全球化与世界级城市研究小组(GaWC)所作的排名。中国、美国、日本三大经济体所拥有的高层级全球城市如表1-7所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所拥有的一线城市数量稳步增长,与美国在数量上的差距已经明显缩小。然而,我国目前的一线城市中,仍然没有可以达到全球特等城市层级的城市,也仍然未能到达全球城市网络的“最核心决策圈”。
表1-7 中美日三国所拥有的世界一线城市对比[12](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GaWC数据库。
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能力看,我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国际化经营程度上与发达经济体的大型跨国公司仍然有明显差距。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迅速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速。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2016年,我国海外投资存量已经达到1.28万亿美元,虽然距离美国的6.38万亿美元差距仍然较大,但和日本的1.4万亿美元已经处于一个层级。但在国际化经营能力方面,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和欧美日跨国公司的差距还比较大。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了全球100个顶尖跨国公司的国外总资产与跨国化指数,2015年的数据为0.65左右。而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18年我国100个大型跨国公司的平均跨国化指数[13]仅为0.1580(2019年小幅提升至0.1596),与全球顶尖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未来我国海外投资存量规模仍然会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如何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加速提升我国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能力,将是未来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3.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的“边境壁垒”正在迅速改善之中,但与部分发达经济体的“边境后”政策相比存在明显差异
如前所述,随着全球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各国对外开放不但包括传统的关税、通关便利化、外资准入等“边境”政策范畴,也包括知识产权、环境、劳工、政府采购甚至项目建设审批等“边境后”政策范畴。
我国针对商品贸易的“边境壁垒”和发达经济体的差距已经显著缩小。对于“边境壁垒”而言,最具代表性的评价指标是商品准入和外资准入。对于前者而言,关税水平一直是衡量商品贸易自由化这一制度的最典型指标之一。本文运用WTO所公布的一般加权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对中美日三国的平均关税水平进行比较。测算结果显示,由于WTO多边谈判近年来进展缓慢,中美日三国的关税水平变化都不大,但我国的关税水平一直在10%以下小幅波动,仍然明显高于美国和日本。而日本则是最惠国平均关税水平降幅相对较大的经济体(见表1-8)。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8年11月起我国大幅降低了日用消费品、汽车等多种商品的关税,据业界估算,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7.5%左右,但与美国、日本相比仍然偏高。
表1-8 中美日三国平均关税水平对比 单位:%
资料来源:WTO数据库。
除关税外,贸易便利化水平也是衡量商品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指标之一[14]。世界银行的《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给出了与贸易便利化水平相关的指标(2018年),如表1-9所示。我国在进出口通关时间上明显领先于印度,但与美国、日本相比,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特别是进口便利化水平仍然较低。同时,世界银行主要选择各国的主要城市进行评价(我国为北京和上海),但我国的不同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不平衡程度明显高于美国和日本,西部地区的通关便利化水平要远低于北京和上海,因此未来推动贸易便利化仍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表1-9 2018年中美日印对外贸易便利化相关指标对比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我国针对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边境壁垒”有所减少,但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大于商品贸易。通过各国在FTA中所签署的“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能够比较客观地描述各国对于服务贸易和外资的市场准入开放程度。目前,国际上这类负面清单基本上沿袭美国的模板,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外资在股比、董事会成员、业绩要求等方面的限制措施;二是对外资提供的各类服务的特别限制。当前,我国在对外FTA谈判中并未有服务贸易和外资的“负面清单”,但却单方面公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措施》)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前者中的大部分内容主要集中于外资的股比限制,和国际通行负面清单有可比性;而后者的内容则较为复杂,涵盖了对各类企业行为的法律约束(如禁止滥用耕地)、从事各类业务的特殊许可要求以及技术标准,其中相关各类业务的特殊许可要求和国际通行负面清单的第二类有相似性,但其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很难运用非常客观的指标衡量我国在服务贸易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情况。考虑到服务业开放包含跨境服务贸易、服务业的商业存在(服务业利用外资)等多种方式,加之国内尚无对于服务业开放的准确统计,本文运用OECD的各国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该数据最早只有2014年的数据,如表1-10所示。可以看出,美国的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基本没有发生变化,而我国和日本的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一直在上升,但我国和美国、日本仍有较大的差距。同样,由于《措施》有效地扩大了金融、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的相应指标也有明显改善,但和美国、日本的差距仍然显著。
表1-10 中美日三国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对比
资料来源:基于OCED数据库数据测算。
具体而言,基于《措施》,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制约了我国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15]:一是在教育、文化、医疗、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我国政府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禁止外资进入或对其实施严格股比限制措施,而发达经济体在这些领域的开放程度均高于我国;二是以服务业为重点存在大量的行业业务准入许可。这些行业业务准入许可中,一部分明确规定不允许从事相关业务,如在电信领域,我国虽然允许外资企业以非控股形式进入增值电信和基础电信领域,但对于外资电信企业能够从事的具体业务,则基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电信业对WTO的承诺减让表实施业务准入许可,不允许外资从事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另一部分虽然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外资提供相关服务,但客观上导致内外资企业获取许可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形成了事实上的非国民待遇。而发达经济体在第一类业务准入许可涉及的领域明显少于我国,出现第二类准入许可障碍的情况也较少。在制造业领域,在《措施》实施之后,我国除宣纸等少数行业外,其开放程度已经基本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我国的“边境后”政策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存在明显差异,但这种差异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不能与“边境壁垒”一概而论。当前,发达经济体和我国的争端已经远远超出了边境领域。2018年以来美国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战”,以及美国等发达经济体近年来频繁在WTO框架下对我国提出质疑,固然背后有着深远地遏制我国崛起等战略目标,在具体问题上则不仅涉及市场准入等“边境”政策,还涉及大量的“边境后”政策。
随着我国参与全球经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边境后”政策对于开展经贸合作的影响将日益显著是客观事实,在“边境后”政策方面加强国际协调具有客观合理性。一方面,一些“边境后”政策确实影响了高质量营商环境的塑造,不利于吸引高端要素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如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商务活动和注册产权的所需程序大幅减少,目前已经优于日本,和美国处于同一水平[16],有效地推动了我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大幅上升。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决定了项目建设需要经过环保、消防、安全、质量检查、土地规划、建筑标准等多个前置环节,即便当前项目核准已经基本采取备案制进行管理,但这些前置环节均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基本无法省略;而发达经济体则将大部分程序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其项目建设事前核准周期仍然明显低于我国,如表1-11所示。再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各合作方之间融资、投资、项目运营等“边境后”政策存在巨大差异,也在客观上对高质量高标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了障碍。
表1-11 中美日三国部分营商环境指标对比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但必须认识到,“边境后”政策和“边境”政策在本质上是存在明显差异的。无论是学术界的理论推导,还是多年以来各大经济体推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实践,均能够证明,减少“边境壁垒”有助于推动各种生产要素、商品、服务和资本自由化流动,整体上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各大经济体在一段时间内实施相应的限制措施,或者是国家安全等非经济原因,或者是通过牺牲静态改进以实施某种经济发展战略。因此,减少“边境壁垒”的大方向和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趋势是基本一致的,主要问题是把握节奏、在经济利益和其他方面利益中进行统筹协调。但“边境后”政策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也没有规范科学的理论证明如何实施“边境后”政策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相较于“边境”政策,“边境后”政策和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不可能存在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边境后”政策标准。美国等发达经济体之所以频繁指责我国的“边境后”政策,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其霸权地位,为其贸易霸凌主义进行辩护。因此,在“边境后”政策的国际协调中,不能将扩大开放理解为“全面向发达经济体标准靠拢”,必须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推动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边境后”政策全球协调机制。
4.从区域开放格局看,我国仍然存在严重的区域开放不平衡,需进一步发挥重点平台在对外开放中的引领作用
新时代为实现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必须解决好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只有逐步解决区域开放水平不平衡的问题,才能有效解决区域发展差距大的问题;而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表明,提升一个地区开放水平的关键在于发挥好重点平台在对外开放中的引领作用[17]。
我国不同区域对外开放水平差异明显,西部地区甚至呈现下降趋势,如图1-3所示。综合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因素对我国西部、东部、中部、东北四个地区对外开放度的实证研究表明,2003—2016年,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度先由2003年的4.3%上升至2014年最高的6.7%,再下降至2016年的5.1%,2018年小幅提升至5.6%,但在四个地区中仍处于最低水平,且与中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度在2014年之后差距逐渐拉大。由于西部地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处于重要地理位置,加之其区域面积和人口数均明显高于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开放水平能否有效提升,对于我国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至关重要,也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真正实现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转变。
图1-3 2003—2016年我国四个地区对外开放度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测算。
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度偏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从开放主体看,本地开放主体培育严重不足,难以支撑贸易扩量升级和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目前,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重庆、四川、陕西、广西均表现为外向型产业支撑力不强、外贸主体集中在少数几个跨国公司、外贸群体和本土外贸企业培育不足的特点。从开放平台看,开放平台缺乏或不完善是西部地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如广西边境8个一类口岸中仅有3个为国际性口岸,只有36%的边贸互市点正常开展互市贸易。四川省大部分市州没有开放口岸和海关,甚至被划入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的泸州市川南临港片区都没有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等开放平台,开展对外贸易受到制约明显。从体制机制看,西部地区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如由于缺乏政策实施的配套细则,“两国一检”“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探索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等许多早已出台的政策在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至今无法落地生根。从要素成本看,西部地区与周边毗邻地区相比并不具备开放竞争优势,如广西的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达到17.8%,比全国高出1.8个百分点,更比我国沿海地区平均水平高出9.8个百分点。从税收优惠政策看,越南、马来西亚积极实施“三免五减半”“三免七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其力度已经高于我国西部地区。
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重点平台的对外开放引领作用仍有待加强。长期以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一直是我国承接先进技术、优质资本,发展对外贸易,融入全球价值链的重要平台。当前,这些平台在税收政策、土地成本、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传统比较优势虽然有所弱化,但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高质量生产要素,未来仍应是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的主体。但当前,这类平台在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上被给予的权限不足,或与其自身产业基础并不匹配,在对外开放中的引领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如开发区是最有必要在项目建设核准程序上予以重大突破的区域,但开发区目前根本没有相关权限。同时,自贸试验区乃至新设立的自由贸易港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先行先试”也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如目前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全国通行的负面清单差别不大,实现对外开放的引领作用不够强;自贸试验区在减少部门准入许可,将其改为事中事后管理方面的突破不大,即便是上海自贸区也只实现了7~8个环节的承诺制[18],占目前所存在的上百个部门准入许可的比重很低。
5.结论
上述分析表明,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主要体现出以下三大特征。
一是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已经位于世界前列。无论是对全球贸易投资的影响力,还是从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程度和关税、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指标来看,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位居最高层次,部分指标甚至不逊色乃至超过许多发达国家。
二是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仍然存在“三大落差”。首先,是规模影响力和制度影响力的落差,我国在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我国的贸易投资规模完全不匹配;其次,是参与全球经贸合作程度和参与全球经贸合作层次的落差,我国是全球价值链合作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但至今处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环节的态势并未发生根本改变;最后,是不同区域开放水平之间的落差,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和东部地区相差较大,甚至有加剧趋势。
三是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将更加融合。首先,未来我国扩大开放逐渐进入深层次的“边境后”政策协调领域,而“边境后”政策本身就是深化改革的一部分,改革和开放将更加密不可分。其次,未来我国将在影响和引导公平合理透明的全球经贸规则制定中发挥更主要作用,其基础在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后,随着我国要素禀赋的改变,我国提升全球经贸合作的层次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引进先进技术和资本来实现,而需要依靠优化制度供给从供给侧改善生产函数,全面提升供给质量,这也对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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