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富裕县村集体经济基础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空壳村”占比偏高的实际,富裕县抓住国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脱贫攻坚战略等机遇交汇期,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办法。
富裕县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被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选择投资规模适当、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向它们投入专项扶贫资金补助建设项目的形式,支持它们发展农业生产、农田水利、仓储烘干、育秧基地、农业机械等对增收起支撑作用的设施设备建设。因为这些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投资比例确定资产份额,扶贫部分的资产所有权归贫困村集体,经营权归被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余分配权归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吸纳他们加入合作组织参与生产经营,并以乡镇为单位,采取逐屯推进,整村吸纳、整乡覆盖的方式,有计划地整村、整乡带动贫困户脱贫。带地入社贫困户社员的收益要高于其他社员平均收益水平。合作社租赁贫困户土地的租金,一般要高于当地常年土地租赁的租金。为贫困户代耕的土地,要免收和降低代耕费用,并提供贷款担保,低于市场价供应农资等服务。贫困户稳定脱贫后,盈余分配权归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获得的盈余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全体村民的保障性支出。为了保障这一机制有效运营,县政府一方面要求被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签订三个层面的扶贫协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的扶贫协议要明确贫困村与新型主体,贫困户与新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贫困村与新型主体签订的扶贫协议,要明确带动的贫困户数量,扶贫项目资产份额、产权归属、经营管护责任、分配方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扶贫协议,要明确对贫困户的扶持带动、收益保障方式、增收目标等内容;另一方面,加大对县、乡、村相关负责人,新型经营主体领办人,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培训力度,明确“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工作原则、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强化新型主体领办人的扶贫责任,提高新型主体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能素质和经营增收致富的能力。还规定县农经总站作为合作社额监管主体,组织乡镇经管站监督、规范合作社按章程运营,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也纳入乡镇经管站监督范畴,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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