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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法治化方法减少不确定性?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民营企业在不确定的市场变幻中提供了相对确定的市场规则,提供了有章可循的基本保障。向“不确定”要“确定”,这是民营经济走向稳健发展之路的内生需求。比如“依法歧视”。尤其是由于改革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导致所有权不够清晰问题,如“红帽子”问题,仍留有后遗症。“红帽子”已经消失,惩罚“红帽子”的罪名则不时露面。

如何通过法治化方法减少不确定性?

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必然要求相关法律加快完善。民营经济从“拾遗补缺”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角色转换,正是相关法律体系逐渐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散到系统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民营企业在不确定的市场变幻中提供了相对确定的市场规则,提供了有章可循的基本保障。

生就竞争品格的民营企业,对于市场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一般都能从容面对,只要属于正常竞争范畴中的市场变化、利润起伏、营销顺逆,都不会大惊小怪,它们最需要的是法治精神及其从中传递出来的市场经济的方向(走向)、公平竞争的意志,必须是确定的、坚定不移的、绝不含混或摇摆的。向“不确定”要“确定”,这是民营经济走向稳健发展之路的内生需求。

法治环境影响企业发展信心,关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只有优化民营经济的司法环境,让企业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处理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增强法律思维和依法经营能力,并建立起民营经济法治环境评价体系,才能大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改善。

不过,目前的法治环境仍然存在着不少不利于民营经济稳健发展的问题。

比如“依法歧视”。比如《宪法》第1章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刑法分别依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民营企业中如有人出现同样的犯罪行为,则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最高刑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

这种财产保护视企业“成分”而定的法律规定,显然与孟德斯鸠早年就认定所有权是“道德神”的庄重理念不相吻合。尤其是由于改革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导致所有权不够清晰问题,如“红帽子”问题,仍留有后遗症。“红帽子”已经消失,惩罚“红帽子”的罪名则不时露面。又如纳税问题,民营企业纳税较高,税负过重,也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大量小微企业往往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需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而民营企业中的一些税收大户,也可能只是税收政策的“三等公民”。(www.xing528.com)

又如行政执法随意性强。某些地方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权办事,无视法律存在。法律条款之下的现实诠释,往往不显山露水地规定由哪个部门出细则,或者经哪个主管部门批准,为执法随意性提供可乘之机。比如,擅自关停某些民营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废除租赁承包合同等。

再如司法厚此薄彼。司法人员“重公轻私”的意识仍然存在,尤其是处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案时,有时会出现偏倚问题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地方权力过多介入司法机关,导致司法“地方化”,这也会影响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一些原本是民商法范围之内的纠纷,司法机关却以刑事犯罪嫌疑之名高调介入,变相加大惩罚力度,背后都可能与某些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不无关系。

权力干扰司法与执法的公正性,也会导致选择性执法成为一种常态——与权力结合得越密切,就越容易获得法律的偏袒,反之,则容易成为法律严惩的靶子。这也导致民营企业不得不向权力“献媚”,权贵资本主义屡禁不止。

解决社会矛盾,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可取,搞穷富对立也不明智,只有法治才是根本出路。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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