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改革的时候,我们常常天真地想,只要冲破计划经济的那一套,把市场关系建立起来,一切就会一帆风顺,中国的经济也就会很快腾飞。实际上,事情并不那么简单……许多经济学家指出,好的市场经济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是‘法治的市场经济’。”[2]
——吴敬琏
“文明社会离不开在一些最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发达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之一是,经济行为的运行必须基于法治。而中国的经济基础正日益完善,非人格化交换逐渐占主要地位,对交易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更为理性的法律支撑。
企业是以契约关系为依据、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组成的结合体,为非人格化组织。不管是组成企业还是在市场上运行,都应该遵循契约关系。如果契约关系缺失,企业将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与生产,而法律是保证契约关系顺利进行的前提。
市场经济的法治性,首先表现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拥有独立产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表现在建立支持陌生人交易的法治框架。中国传统的交易方式,主要是以人际关系为媒介的,即凭借熟人资源和某些魅力型人物的权威进行交易。这种非契约性的交易会阻碍内部市场向正常的外部市场发展。这是因为缺乏契约,与陌生人做生意可能会吃亏上当,交易成本太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进行的交换不足以维持市场经济的运行,法治框架的契约交换被提上日程。
在市场关系中,如果对于市场投资、经营以及竞争没有明确规定,即缺乏法律上的规则认同,大部分企业只能在恐慌不安中进行交易。变数远远大于定数,其经营管理积极性也会大大挫伤,因为难以确定是否会收到预期回报。比如,因经销商背信弃义,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拿不到回款,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如果市场拥有一套关于产权、运营、竞争、破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则,那么企业就大致能推算出成本与收益,减少盲目投资行为。(www.xing528.com)
在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法制建设息息相关。
改革开放之前,我们沿用的是苏联模式,即“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国家的辛迪加’,政府是这个国家垄断大公司的总管理处”。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潜力得以释放,但至今仍然存在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市场的问题,不公平的游戏规则由此而生。
1991年,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北京做学术报告。有人问他对中国改革的建议,他说,“私有化、私有化、私有化”;2001年,当他再次来到北京时,他开出的药方已是“私有化+法治”。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不能仅靠政府去判断是非曲直,而应建立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社会要为利害相关者提供表达意见的渠道,使之对法律信息等拥有充分的知情权。
有位专栏作家曾说道,“美国主流媒体报道时代广场未遂袭击案时,都称嫌疑人为Mr. Shahzad,前面没有‘恐怖分子、冷血杀手、穷凶极恶’等定语,也没建议法律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这是一个值得中国媒体学习的标准做法:将法律的交由法律,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任何时候,法律的都应交由法律评判。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才能使民营经济的发展获得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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