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同视角下表演者财产权的实现

合同视角下表演者财产权的实现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演艺经纪合同正是经纪公司与表演者之间确立关系的依据,且各国的影视娱乐业均采用这一模式,因此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有效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美国的特色,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关于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系基于法律规定的概括转移,美国的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则始终围绕以集体合同展开。

合同视角下表演者财产权的实现

1.一般合同形式

一切财产权,都不可动摇意思自治的中心位置。表演者与使用者协商表演的使用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严格受到合同规制,如此能够有效地促进表演作品的传播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无论给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作何严密规制均不可轻视合同的重要性;在《罗马公约》中虽有硬性条款规定了表演者对其在视听作品中的表演将不再享有对该种已被固定表演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即表演者与制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表演者的经济权利“放弃”之硬性规定不能凌驾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之上。在2012年签订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依然秉承将视听表演的权利纳入制作者方,为的是提升影视行业的运行效率,但依旧以双方约定作为第一要义。可见,意思自治是表演者实现自我权利的重要方式。

在意思自治下,只要我们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现场表演的使用、对已固定表演的后续使用、利益分配、时间期限、违约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协商。这样基本的契约式解决方案,因为现实中表演者所处的特殊位置,依旧不能尽善尽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表演者都是依附于制作者的,不少演艺人员有了威望和财富后纷纷转行当起了制作者;表演者为了自身发展只能不惜牺牲某些权利来继续表演。其次,公平原则难以实现,现在对表演的二次使用所带来的收益是无法估量的,且传播的方式日新月异,超出当时合同订立的方式进行传播很有可能,因此获得合理报酬显得很概念化。

2.演艺经纪合同

当今娱乐业似乎已经等同于表演行业,经纪公司与表演者的联系更为密切。演艺经纪合同正是经纪公司与表演者之间确立关系的依据,且各国的影视娱乐业均采用这一模式,因此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有效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它源于表演者对经纪公司的委托,因此符合委托合同的特性;它同时又包含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在我国台湾地区更是将其纳入到劳动法中进行规制,因此台湾地区明星的社会保险、休息假期、最低保障等都具有强制性;它还含有居间合同的性质,经纪人总是帮助表演者寻找通告;它还具有买卖合同的某些特性,譬如将表演者的财产权利概括转移给娱乐公司。从上面这些特征中我们看出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混合的无名合同。其次,它的内容重点在于合约期限、违约金及合同的解除这三方面,这三方面正是表演者为了自我表演生涯而甘愿屈从摆布。最后,这种合同也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在解除合同时表演者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以及举证的困难。为了规范意思自治的环境,用社会自治的方式赋予工会、行会等社会团体力量,以集结公众利益,通过集体合同的最低保障标准,能够更公平、公正地保证演艺经纪合同的签订。(www.xing528.com)

3.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与集体管理制度联系颇深,贯彻到实施层面则需要有成熟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集体合同类似于集体议价,团体的博弈方式形成最低的保障标准,凡团体内成员均可就表演者的各项权利伸张超过这种最低程度的保障,总体上就保护了表演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在劳动法体系中集体合同是等位于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的,因其在保护劳动者及维护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无法企及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因此集体合同的规定在实现表演者权利方面具有实际效能。

意思自治是有关财产权利的福音,我们不应一味地偏执于法律规定权利的设置来保护表演者的权利,社会是纷繁复杂的,每种关系都在互相交织和重合;因此有效地规范意思自治的顺利进行也不失是一种解决表演者相关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方法。首先,合同就双方达成共识具有高效性;其次,以合同方式能够弥补法律中规定事项的不足;最后,意思自治是财产法体系之核心,作为无形财产的表演者权利以合同的方式解决问题更具备灵活性。

但以双方意思自治实现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也不是万能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对表演者的表演的使用方式变得越来越复杂,单以双方签约显得十分寡陋,因此建立一种基础性的集体合同模式可能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工会的力量解决了劳动合同或相应法规所无法排除的症结。美国关于表演者的权利始终围绕以表演者与制造商进行谈判而获得,这样无形中就需要高度的保障契约顺利进行的公平条件,因此它的集体合同制度便具备了相当的完备度。在《瓦格纳法案》中就曾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表演者可就二次使用而获得的利益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条款而实现,且几乎所有的演员都被包括在各表演组织内。这也是美国的特色,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关于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系基于法律规定的概括转移,美国的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则始终围绕以集体合同展开。法国的集体合同立法始于1919年,这也是法国文艺之所以世界顶尖的原因之一,任何有关表演的收益都将纳入到表演者的工资范畴,为防止使用表演者一次性支付报酬的危害,法国创立了因低估表演或表演受到侵害致使表演者的损失超过合同报酬条款7/12及以上的,可要求重新评估报酬条款的办法。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溯及1994年的《劳动法》,该年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正式并列;后出台的《集体合同规定》是对《劳动法》中集体合同的操作细化和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相关的社会团体未成为集体合同的主体,集体合同当事人仅是单位与职工;且集体合同具有普遍强制性有违契约精神。集体合同仅需规制于团体成员范围内即可,社会自治的方式也符合中国的法治进程。

综上,给予我国以反思的主要有两点:第一,我国应该加强个人的意思自治理念及自由度,加强社会自治。第二,我国要逐步发展并深化工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并让这些集体组织能更广泛地接纳不同层次表演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