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表演者的集体管理制度,不仅在保障表演者权利方面卓有成效,在确保与表演者相关的其他邻接权人的权利实现中也十分有效。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概念,但在具体的细化和操作中仍然有很多不明确,为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某些国外法例:在英国,表演者权利的实施可以通过其相关的工会或是行业组织代为实行,且表演者自己签订的合同必须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这样无疑类似于是双重保险,若算上还有版权法的规定,那么又是一层保护;这也得益于英国的表演者集体性组织历史悠久及其保护表演者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各类演员到编剧,甚至是灯光音效控制者及在本国工作的外国人都纳入了它的范围中。在美国,表演者的经济权利本身就没有规制为专有性的权利,表演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来源于与对手的谈判,这样的历史背景也使得美国关于集体保护表演者方面较为重视。其相应的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均透射出十分浓重的工业气息,即一切以效率和利益为思量标准;创设“余值体系”以精确关于表演者在二次使用方面、出租权方面所获的报酬应得,但这样的权利行使始终是由集体组织所把控。在法国,由于高度重视创造性而给予了表演者近乎作者的保护,表演者的行业工会也较为发达和完整,集体合同的范围是延伸范围最广的国家;且就出租及复制等其他二次传播表演组织专门的行会来保护表演者的二次使用及出租报酬,且二次使用的报酬乃作为表演者工资的一部分。[29]在实践中控制表演者权利的最主要的合意形式当然要数无名合同中的演艺经纪合同。首先,需要知道这种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它混合有委托的性质、居间的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但又不包括劳动法中强制性规定的保险、保障、休假等条款)[30]及出现类似买卖合同的转让模式;其次,由于其宗源还是合同,因此自治性和自由性乃是其特征,当中的合意条款任意性很强;最后,这种合同最大的缺陷点在于违约承担的损失极大,通常无名小卒演员或是新晋影视从业者为了不担负巨额违约金只能忍气吞声,无形中上了枷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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