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财产论证实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洛克的劳动财产论主要是想说明自然物通过人的劳动而转变为人造物时其劳动自身便就具有了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都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2]这句话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关于财产论理论的相关叙述,虽然未涉及无形财产的内容,但切入关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方面却十分适当。主要含有三层含义:首先,洛克假设了每一个人都对其人身享有所有权,通过将自然物转变为人造物,这样他将由自然物质的第一世界概念以引申出具有权利义务等无形东西制约的第二世界概念,如此便无形中出现了劳动产品的概念;那么顺理成章地他也自然拥有通过劳动而创造出的在这一物品上出现的相关权利,这些权利即是财产权,而后或将分散出更多种类型的权利,这些权利划分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出现新的名称及新的意义。其次,脱离了自然的人造物,在加入了人的某些劳动于其中,自然而然会带上人的气息,将会反映出人类世界的社会关系,对人类最基本的关系划分便属于公与私的划分了,无论何种制度的社会,这种模式始终存在;于是浸润着人类气息的劳动产品便不期然地衍生出公与私之分类。对于人造物,其重点在于每一个人都能通过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上加入自己的劳动痕迹而适当变为自己的东西,即私有的财产权利。最后,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权利不可能无限制,需要与公共资源之间有合理的比例,即公与私之间的平衡。按照洛克的这一理论,我们不难看出表演者权利的基石—— “表演”,不仅是表演者的劳动过程,更是表演者的劳动结果;表演永远是表演者所合法系有的劳动产品,表演者有权对其表演进行控制。
2.经济学分析表演者权利(www.xing528.com)
经济学中最有利于支撑表演者经济权利的便是产权理论,界定表演的产权问题对表演者经济权利的保护十分重要。产权描述的是一个人对某些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权利。”[3]因此通过对产权的分析可以明确表演者经济权利的变更规律。首先,表演者的表演是一种社会稀缺资源,因其生产较长期、操作较复杂及营运高成本,造就了表演的稀缺性。经济学认为,人类可利用的资源都是具有稀缺性的,且供小于求,表演存在着供给不足的情形。因此社会必须要建立起调整表演者经济权利的制度,以平衡好表演的生产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其次,根据“最大化行为假设”的理论,倘若不能较好地保护表演者的经济权利,那么作为理性人的表演者为维持生计将从事其他工作,现如今传播技术不断革新,表演者仅靠契约保护自己的权利已不那么容易,因为传播的复杂化使得契约法律关系不再那么明确,表演者不可能知道还有哪些暗藏的权利侵害者,因此将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上升为一种专有权保护实有必要。再次,在处理某些关系时,并非只是限制行为人,我们应该始终把握住补救的支出应当小于损失利益的价值;因此法律还需要衡量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平衡,在保护表演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因保护而引起的其他方面的损失,界定清每一经济权项的范围就能很好地厘清一项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与其他相近似表演者权利之间的交集。
“表演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瞬间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不借助任何设备而被感知,而该行为的意图是为了实现与他人的交流,以达到娱乐、教育或例行仪式的目的。”[4]此是关于表演的性质最具权威性之观点。从中不难看出,表演需要承认其具有创新性,是一种作品的创作行为;表演者在和观众的交流中,表演起到一种说服性、创造性的作用。然而在很多国家却只是把表演看成是作品的一种形式,这样的看法必然使得国际上出现两种立法争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必须以固定形式为要件的著作权法体系,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创作一旦完成便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也引申出将表演者的权利等同著作权来保护和另设邻接权来囊括表演者权利从而低于著作权的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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