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奇[1]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正在告别工业型社会的模式而转入信息时代。微电子、数字媒介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全球一体化的速度加快,地域性特征似乎在不断地削减。这使得本来就保护得不够具体和充分的表演者权利体系,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由于精神性权利要在其经济权利方面得以充分满足后才有现实可言,本文仅就表演者的经济权利保护试做分析。本文所说的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即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利,因“经济”一词更能与“精神”之名称相对应,故选用此词作为概念的表述。
关键词:邻接权;表演者权;经济权利(www.xing528.com)
对表演者经济权利的保护研究分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了解表演者经济权利的理论基础,需要了解两种立法模式带来的表演者权利的性质不同及分析表演者经济权利的价值构成与正当性,主要从法哲学的思想方面去作铺垫,以引申出表演者经济权利的基石是对表演的控制。二是表演者的基础经济权利,主要含有四个权项:首次固定表演权、向公众传播和广播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对这四个权利进行一般解析,其中包括“固定”的含义、“向公众传播”与“广播”的区别等问题,但重点放在获得报酬权上,因此项权利关联机械表演权及二次使用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三是较为现代的探讨,也是信息时代表演者经济权利之重点。首先分析发行权,最为重要的是与此相关的权利穷竭理论;其次分析出租权,与发行权相比其仅是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对其的关注点在于出租利益的分配;最后重中之重是信息网络提供权的内容,可以说此项权利关乎整个信息时代表演者经济权利体系的平衡。四是提出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合同视野下的表演者权利实现来完善表演者经济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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