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密切地影响着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它是实现社会主义分配规律的要求的积极力量。就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来说,企业创造的纯收入要划分为归国家占有的上缴利润(包括税金)与归企业占用的自留利润。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的性质,因而应该保证企业在占有自身创造的纯收入中有同等的权利,要使那些企业联合劳动在质上相同,从而创造了同等的新价值的企业,分得同等比例的自留利润,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联合劳动者在对社会做出同等的劳动贡献时,能提取同样份额的自留利润,并从中占有同样份额的补充劳动报酬。如果在不同企业中的联合劳动者,不能实现纯收入占用中的平等地位,也就不能实现在占有补充劳动报酬中的平等地位,就不能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全面地实现按劳分配。因此,必须实行将由生产资料的更高效率而产生的级差收益收归国家所有,那些因拥有更优越的技术条件(机器设备先进)和自然条件(土壤有更大沃度、矿藏有更大丰度)、劳动生产率高、利润大的企业,除了根据情况可以给以一定的物质鼓励而外,它从利润中提留自留利润的比例应该与那些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差的企业相同。要使这些企业的级差收益以税金或上缴利润形式归国家占有,由此使国营企业在生产中处在同等的起跑线上。这种企业与国家间的分配关系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适应于企业的相对独立的生产与经营者的地位的。这种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实现,必须依靠价值规律在生产与交换中发挥作用,要以各种产品合理定价和交换中实行等价交换为前提。如果产品定价不合理,如我国石油价高,煤炭价低;加工部门定价高,原材料部门定价低;一些企业的利润实际低于它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甚至还表现为亏损,另一些企业则由于价格因素,它们的利润大大超过它们实际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前者因此只有很少的甚至没有自留利润,而后者却有很多自留利润。这种情况表明企业对社会基金的贡献和负担以及对社会纯收入占用上的不平等,从而出现苦乐不均,不利于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原则的贯彻,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保证价值规律在生产与交换中起作用,乃是完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必要条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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