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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探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国家与外国资本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以及其他诸如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均是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定的经济领域中还存在着某些过渡时期结构中存在的国家资本主义成分与因素,这似乎是不可思议的。

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探析

社会主义社会的多种所有制并存,除了表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一定数量的个体所有制并存而外,还要表现在某些特殊范围内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上。社会主义国家与外国资本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以及其他诸如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均是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本身属于世界经济的一个部分,它与世界社会主义体系与世界资本主义体系都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密切的经济关系。这种情况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锁国政策,实行闭关自守。恰恰相反,它应该在不断加强国际经济联系中,在扩大国际贸易中来加强本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对于原先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面临着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巩固初生的社会主义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它有必要通过加强国际经济的联系,通过充分地利用国际商品市场,发展外贸事业,增加外汇收入与国内必要的物资进口,来增强本国的经济力量。特别要充分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有效地利用外国资金,引进先进技术,来加强本国的物质生产基础,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而发展合资经营及其他与外资相联系的各种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就是利用外国资金、引进先进技术与先进经营管理方法、掌握国外生产技术的一种有效形式。在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土与主权完整的前提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中管理与各项法规的规定下,采取特区形式,在一定地区、一定经济领域内建立必要数量的合资经营,更是积极而稳妥地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方式。列宁在论述租让制的国家资本主义时指出:“我们和最文明先进的西欧资本主义直接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我们确切知道自己的利益和损失、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确切知道租让的期限,如果合同上规定有先期赎回的权利时,我们也确切知道先期赎回的条件。我们给全世界资本主义一定的‘贡款’,在某些方面向他们‘赎买’,从而立刻在某种程度上使苏维埃政权的地位得到加强,使我们经营的条件得到改善。”又说:“苏维埃政权‘培植’租让制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加强大生产来反对小生产,加强先进生产来反对落后生产,加强机器生产来反对手工生产,增加可由自己支配的(即份额扣除)大工业生产品数量,加强有国家调整的经济关系来对抗小资产阶级无政府状态的经济关系。”[14]这些论述,不但适用于过渡时期,而且也适用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的初始阶段。

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定的经济领域中还存在着某些过渡时期结构中存在的国家资本主义成分与因素,这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绝不是从头脑中臆想出来的固定不变的抽象原则,而是无产阶级争取自身解放的革命与建设实践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不把他们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当作是“终极的真理”,而只不过是给这一理论奠定了基础。列宁说:“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做某种一成不变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向前推进。”[15]在探索与阐述苏维埃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方法与途径时,列宁一再教导,要从实际出发,指出:“事情的具体演变与任何人所能想象的不同,它要新奇得多,特殊得多,复杂得多。”并要人们切忌“只是无谓地背诵记得烂熟的公式,而不去研究新的生动的现实的特点”[16]。如果我们不是从某种纯之又纯的公有制模式——应该说经典作家也不曾给初始期的社会主义规定这样的纯粹而完全的公有制模式——来框现实的社会主义,而是从现实的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条件出发来认识社会主义,那么,我们就会进一步看到:

第一,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这里指小过渡)与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固然是属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作为社会的相衔接的两个阶段,它不是像几何学上的分割线那样地截然和整齐,“一刀切”地将事物划分开来。社会发展中的新旧时期、阶段的交替与推移却从来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存在某种模糊的边际,即存在着两个阶段的一定交错,旧的发展阶段经济结构的某些成分与残片还要继续残存于新的发展阶段,成为新的阶段经济结构中的过渡性的因素。正如列宁所说:“无论在自然界或在社会中,实际生活随时随地都使我们看到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17]正是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期在经济中还存在某些过渡时期经济中的残余,不仅是不足为奇的,而且简直可以说是难以避免的,完全是合乎规律的。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旦取得基本胜利,社会一旦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门槛,过渡时期的旧经济就立刻消灭得干干净净,这种观点倒是违反历史的辩证法,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因而我们不能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一旦确定后,从此就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就不再有任何包孕有某些私有因素的经济形式存在。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特别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生产力水平低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幼年期的、正在成长中的、还未成熟的社会主义。列宁说:“除了孟什维克这类头号笨蛋之外,没有人期待历史会平稳、宁静、轻易、简单地产生出‘完整的’社会主义来。”[18]因而即使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道路还不能是笔直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迂回前进的形式,建设社会主义的方法也不可能完全采取纯之又纯的社会主义的方法,还不能不在一定范围内与一定程度上使用一些还带有旧的经济残余的形式和手段。认为社会一旦跨进社会主义的门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就无须经历任何迂回曲折的道路,人们就可以排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与手段,像戴着白手套那样进行建设,这完全是不切实际的空想。因而,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是从某种理性原则与道德观和感情好恶出发,而是如列宁所指出,要从社会主义社会“新的生产力的现实的特点”出发,采取必要的迂回前进的特殊形式与手段,如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形式和手段,这不仅不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恰恰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要求。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资本主义因素,同在过渡时期个体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还占有广泛阵地情况下的国家资本主义不同,它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的异质部分,它在范围上是有限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严格管理下,它只能在补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界限内存在和发展,而不容许它自由泛滥,削弱社会主义经济阵地。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凭借强大的政权力量和强大的经济杠杆,完全能够对这种国家资本主义进行控制与调节,把它限制在狭窄而适度的范围内,因而这种一定限度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存在,对社会主义不会有危险。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下,在公有制经济的包围与严格限制下的,走向消逝但尚未完全消逝的国家资本主义残余。作为体现有私有资本主义关系、因素和痕迹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过渡时期存在的旧经济在社会主义初始阶段的继续,但是它不是简单地继续,而是具有新的特征。它是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围中,联结与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管理下,在强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限制与规范下,成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如实地把社会主义的初始阶段,看作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统治地位,包括个体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多种所有制的结构,所有制形态的丰富性,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范围内不拘一格地存在,正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重要特征。它显示了社会主义社会能在公有制牢固占领阵地的条件下,给一定的私有制残余形式以存在和发展的余地,从而使所有制形式表现出必要的弹性,使它能最充分、最全面地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而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正是从这种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对生产力的全面适应性中表现出来的。同时,这种所有制形式,也就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广泛发展的和多层次的商品关系的经济基础。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为了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最顺利地发展,首要的任务是要根据生产力的状况,调整好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寻求与保持最优的所有制结构。要使全民所有制的范围与生产力的现代化的高层次相适应,使集体所有制的范围与生产力中的技术基础较低的部分与层次相适应,使个体所有制的范围与生产力中的手工技术与个体劳动的最低层次相适应,此外在一定时期,根据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还可以保留必要的其他所有制形式。也就是说,要在公有制占据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使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各得其所、各显其能,共同为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繁荣发展而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注释】

[1]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8页。

[2]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73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9页中的译文是:“人们生产力的一切变化必然引起他们生产关系的变化吗?”这一译文是不准确的。按照德文原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均是复数,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诸生产力”,“诸生产关系”的译文是准确的。

[3]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1页。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说“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土地、工厂都是公共的”,这里列宁指的是社会主义,经典作家常常是将单一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特征。

[4]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正确地论述了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一样,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的所有制形式,但是斯大林未曾阐明集体所有制长期存在的经济必然性,却有些急于使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并且提出要通过产品直接交换代替商品交换来加快这一过渡。斯大林著作中的这一论述,未能反映集体所有制长期存在的规律。

[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页。(www.xing528.com)

[6]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71页,注(24)。

[8]个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而不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后者在社会主义社会是普遍存在的。马克思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2页)列宁对这一论述作了如下的阐明:“每个懂德文的人(懂俄文也一样,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因为译文完全正确)都能理解,这是说公有制普及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而个体所有制普及于其余产品即消费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0~151页)。

[9]个体所有制经济在历史上经历了从产品性经济到商品性经济的发展。中世纪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中的个体农民与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在很长时期内保持着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的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说:“农民家庭差不多生产了自己所需要的一切:食物、用具和衣服。只有当他们在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向封建主缴纳实物租税以后还能生产更多的东西时,他们才开始生产商品”;而手工业者“他们也自己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大部分东西”。(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2页)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个体经营主要地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阶段,城镇个体经济主要属于商品经济,农村社员自留地与家庭副业经营随着其自给性部分的减少与商品性部分的增加,也越来越显示出商品性经济的特点。

[10]《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见《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58页。

[11]《论民族自决权》,见《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01页。

[12]《论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81页。

[13]斯大林:《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见《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87页。

[14]《论粮食税》,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20~521页。

[15]《我们的纲领》,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87页。

[16]《论策略书》,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5页。

[17]《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56页。

[18]《论粮食税》,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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