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对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与方法,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集体经济改变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是有效地维护集体单位的自主权,充分发挥集体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积极性的经济条件。
现行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把用于管理国家所有制企业的方法推广于集体经济的领域,更多地采用行政措施进行直接计划管理,管得过多过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独立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相适应的。为了有效维护集体经济的自主权和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在集体经济的管理上,要按照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把管理的严格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改国家高度集中决策的管理体制为国家决策与企业决策相结合的体制。要尽可能减少国家对企业活动的直接干预,把城乡集体经济的活动立足于最充分的企业自主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在计划管理的方法上,要适应集体经济的性质,改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指令性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对于与国计民生有决定意义的主要产品,有必要采取严格的计划管理方式,下达指令性指标,如对于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可以下达征购派购任务,但是也要以采取经济措施来加以保证而不是单纯地依靠行政权力。对于各种不同的产品,在计划管理上,要区别对待。对于一般的农副产品,要实行指导性计划,主要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利益的调节,把集体单位的生产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集体单位数量巨大,在我国农村有几百万个生产队,它的产品种类繁多,难以计数,国家不可能指望把集体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纳入计划的轨道,而只能着眼于安排主要的产品,对于那些产值小、品种多的小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则可以实行市场调节,让企业根据供求的变化灵活地自行安排生产。
制定正确的价格政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是对集体单位实行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要根据在集体所有制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表现得更为显著的特点,充分发挥价格在指导和调节集体单位生产中的杠杆作用。为此,国家在确定集体单位的产品价格时,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使价格尽量接近价值,要保证集体单位能弥补它的生产成本并取得平均利润。在难以计算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的农业集体单位,则应适应价值水准定价,使产品价格尽量接近价值。如果集体单位的产品定价低于生产价格或价值,那么集体单位在与国营单位交换产品中就不能贯彻等价原则,集体单位生产中的耗费就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甚至会出现它的劳动成果被其他单位占有的现象,这就意味着企业的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未能得到保证。这既破坏了集体单位再生产所必要的物质补偿,又破坏了集体单位生产中的物质利益,集体单位对这一产品的生产就不可能有积极性,而这一产品的计划任务也难以得到实现。这种情况,可以从我国价格上还存在较大的“剪刀差”的一些农产品长期生产发展缓慢,尽管采取各种行政措施而仍然难于完成生产计划的大量事例中看出来。可见,以价值为基准来正确定价,才是国家管理和指导集体经济的有效经济手段。当然,以价值为基准来正确定价,并不是说要在短期内做到农产品价格与价值相一致,这一任务只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要把一定时期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性与个别产品价格的变动性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于实行指导性计划的领域,可以把某些供不应求、急需发展的产品价格适当地调高以刺激它的生产,而将那些供过于求、需要压缩的产品价格调低以抑制它的发展。对于实行浮动价格的产品,则根据发展生产或压缩生产的需要而规定其浮动幅度。总之,要在稳定物价的前提下,保持价格的机动性,有效地发挥和自觉地利用价格杠杆对集体单位生产的调节作用。(www.xing528.com)
为了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来管理集体经济,还必须利用税收杠杆,通过利益关系的调节,来促进或控制集体企业的生产与交换。根据集体经济的具体情况与收入的差别,国家可以采取多样的税种,适当地调节集体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不同集体单位间劳动报酬的悬殊,从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的互助合作关系。
总的说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完整的自负盈亏的性质,更加要求企业对日常活动有更大程度的决策自主和自主经营权,因而国家在对集体经济的管理与指导上更加要依靠经济手段,依靠经济利益的诱导与推动。当然,行政手段不能完全取消,特别是在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在某些产品的生产与交换中运用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还是必要的。但是,要做到将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更好地结合,特别是对集体经济的管理,从长远发展的方向来看,就要把尽可能减少行政权力的直接干预作为目标,使集体单位从过多的行政手段与行政机构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国家对集体企业商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应主要地依靠对价值规律自觉的与正确的运用,辅之以必要的市场机制作用。这样,才能使集体经济所固有的机动灵活地进行商品生产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使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更加生机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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