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社会初始的不发达阶段,经济体系中的商品经济结构不是某种单一型的商品关系的总和,而是体现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及其他过渡性所有制的多种所有制关系的总体。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并存的各种所有制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决定于这些社会主义社会的多种所有制的完善。因而,按照社会生产力的状况与要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保证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建立恰当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多样性的所有制结构,并且不断地完善各种所有制形式,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重要前提。
为了进一步认清社会主义经济中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的必然性,有必要从历史上的所有制形态谈起。
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并不只是社会主义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特有的现象,而是一切社会形态都共同存在的,特别是一切新社会形态初始阶段的鲜明特点。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所有制形式总是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由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不平衡的性质,社会经济的不同领域,如在工业与农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生产力的具体状况就不可能一样,实际上存在着生产力发展程度上的高低之别。固然,某一特定的社会形态有其生产力的一般水平,如“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1]。但是一定社会形态的现实的物质生产力状况绝不是“一刀切”那样的整齐划一,而是在不同领域中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特别是在新社会形态的初始阶段,由于与这一新社会相适应的物质生产力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同领域的生产力结构的多样性和生产力水平的差别就更加显著。生产力的这种多重性质,决定了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即存在新的所有制形式与旧的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而新的所有制形式也并不是“一刀切”的,而是适应现实的具有不同层次的新生产力,采取成熟程度不同的多样的新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早就阐述过社会生产力的不平衡与多层次决定了所有制多样性的思想,他提出了“诸生产关系”,也就是多样的所有制形式的概念,指出“在人类底诸生产力里面,发生了一个变化,必定在他们底诸生产关系里面引起一个变化”[2]。显然,社会生产力层次越是复杂,所有制结构也就愈加多样,只有生产力发展到全社会范围都具有同一水平,才能有真正的单一的所有制形式。
在社会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我们都看见这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如在奴隶社会的初始阶段,一方面有不发达的家长奴隶制形式与更加发达的大奴隶制形式的并存,另一方面又有奴隶制占有形式与氏族公社所有制残余的并存。封建主义社会形态更是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为特征,如我国封建社会中有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各种形式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贵族地主所有制与一般的庶族地主所有制等)、封建商业资本所有制、城市行会手工业所有制、个体农民所有制等多样所有制形式的长期并存,以及封建所有制形式与残余的奴隶制占有形式的并存。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所有制也具有从萌芽性的资本家所有制(小老板所有制),到各种资本家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等多样形式,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和个体所有制形式。即使是生产力水平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还存在各种垄断资本所有制(从各种国内垄断组织、国际垄断组织到跨国公司),中小资本家所有制和各种个体所有制的并存。
所有制的多样性,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余地。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下,这种多样的所有制形式,形成了社会复杂的多样性的商品经济结构,带来了商品关系的极为广泛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成为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并由此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发达阶段,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后的初始时期,在所有制领域不可能表现为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恰恰相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客观具有多样的形式。它表现在:其一,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残余并存;其二,多种公有制形式并存。(www.xing528.com)
公有制占统治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或在一切领域独占的形式,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所有制的特征。因为,它意味着在所有制领域业已确立了公有制的统治地位,这也是使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重要标志。但是,社会主义的实际状况表明,人类不能一步就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殿堂,而只能首先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门槛,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还不能立即实现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3],使公有制成为所有制的唯一的、独占的形式,即确立所有制领域的公有制一元化。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一发展阶段,在某些经济领域内,公有制还不能完全取代与消灭私有制的残余。如城乡的个体所有制还将长期存在,甚至还将在特定领域保持某些国家资本主义的因素。国内外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越是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力量越是发展不足,体现旧社会残余的前社会主义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就将有更多存在与活动的余地和保持更长的时期。归根到底,体现私有制的残余的前社会主义时期的旧所有制形式存在的范围和时期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成反比。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人们不能将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当作是纯之又纯的公有制的一统天下,不能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初始阶段,一切私有制的残余、因素与痕迹都立即退出了历史舞台,更不能在物质条件尚未成熟时,消灭一切带有某些私有因素的过渡性的所有制形式和人为地制造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我国原来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决定了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做到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占领一切阵地,还不可能做到消除和堵塞一切私有制残余。恰恰相反,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一定范围内的个体所有制经济(甚至包括一定的其他体现有私有制因素的经济形式)的并存,正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公有制具体形式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另一重大特征。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组成的联合体所体现的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基本类别,因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多样形式。全民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全社会公共占有为特征,它是公有化程度较高的形式。集体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归局部劳动人民占有为特征,它的公有化程度要低些,经济联合体的公有化程度则视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比重及其分配形式等具体情况而有高低的不同。有些联合体更接近全民所有制,有些联合体则更接近部分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这种情况表明,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还不能形成单一的社会公有制形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公有制还要分割为多样的形式。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在各种公有制类型内部也不是表现为单一的形式,而是具有多种层次和多样形式。如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也将因管理形式的不同以及收入上缴、支配和使用形式的不同,而实际上要体现出社会公有化程度的不同。集体所有制也视其内部劳动联合的规模和经营管理形式、盈利上缴与收入分配使用形式等方面的情况,而体现出不同层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样形式与多层次性,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的重要特征,它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高,从而还具有较显著的多层次性所决定的。这种公有制具体形式的多样性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成反比。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在国民经济高度现代化、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由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公有制向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公有制过渡,才能逐步地走向公有制的单一化。
基于上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像我国这样原先生产力水平低的经济落后国家,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后,必须保证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避免搞单一模式。要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和统治地位,同时又要容许一定数量的个体所有制,一定时期在特定领域还要允许某些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存在;要保证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又充分地发展集体所有制,并大力扶持和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所有制,还要对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个体所有制及其他体现私人占有因素的所有制形式采取灵活的态度,使它得到适当的发展。
总之,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各得其所,使所有制具有丰富的形态和变化的灵活性,发挥它对多层次生产力的适应性。这种多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将保证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有效的结合,从而显示出它的最全面、最充分地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同时,这种多样的所有制形式,保证了多种商品关系的广泛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兴旺发达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第五章中已经加以论述,在本章中主要论述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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