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企业有自身合理的经济利益,这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了的,也是使企业能成为相对独立的与不完全的商品生产者的关键。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全民所有制的特征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公共占有但又带有产品的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一特征在国营企业的占有关系上,首先表现在固定在企业中归企业支配使用的生产资料,无论是企业的固定基金或是流动资金,无论是国家交付给企业占用而又尚未付清占用费的资产,还是利润中提留的自有资金,都是社会公共的财产。这种生产资料的社会公共占有,是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因为现代化的大生产,既然使企业成为拥有越来越先进的自动化的机器体系与设备的科学技术综合体,既然使企业集体劳动成为越来越高度发展的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既然使劳动产品成为高度社会化劳动的产物,那么,现代劳动社会化就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化,要求将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支配、调度、使用、享有,即确立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制。显然,只有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制,而不是集团所有制,更不是私人所有制,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才能有效地运用现代化物质生产手段,合理地组织社会生产,也才能全面地、充分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要求坚持与维护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与产品的全社会公共占有的性质,不容许把它割裂为集体所有制,更不容许掺杂任何私有制,这是一方面。
但是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全社会占有性质又是不完全的,它表现在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的存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除了要按照社会统一的标准领取与他们的个人劳动成果相适应的一份收入而外,还要从企业的自留利润中获取一份补充的收入。由于实行奖金与利润挂钩,这来自自留利润的补充劳动报酬,其主要部分是超额劳动的报酬,但是还可能有另一部分来自生产资料的因素带来的级差收益。例如某些企业,或由于自然条件的优越,或由于劳动手段的先进,或由于经营管理的完善,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它们借助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与更低的成本,从而实现一定数量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原则上应上交国家,归全社会统一支配与调度,但是基于对企业运用与革新生产资料实行物质鼓励,还有必要从这部分超额利润中提取一个合理的份额归企业占有,用于对职工进行奖励(包括集体福利中的归个人消费的部分)。可见,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在企业收入转化为职工的补充劳动报酬的分配机制中,实际上存在着经济效果大的企业职工对社会消费基金的一些较多的分享,这正是全民所有制中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的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人们不能不承认和保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理范围内的产品局部占有因素,即使是在人们实行彻底的“全收全支”、取消利润留成、废止一切奖金的体制与政策下,企业往往还是要以扩大集体福利、劳保等变相形式来争取实现这种对产品的局部占有。
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占有关系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体现的经济利益上的特点。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大联合体的基本单位。企业这一劳动者联合,既不同于由氏族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原始公有制联合体(氏族成员间还没有分化出独立的利益),也不同于未来的摆脱了局部利益狭隘眼界的共产主义的自由劳动联合体。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首先是为全社会公有制的纽带所联结在一起的,因而它们在占有社会公有的生产资料与分享社会产品中居于平等地位,从而它们之间有共同利益。但是它们又因为各自具有某些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从而还存在局部利益。社会主义企业所具有的局部占有因素与局部经济利益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生产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商品生产者从来是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的生产者。如果它不具有某种独立的经济利益,如果不是出于维护这种独立的经济利益的需要,生产者间的产品交换就无须采用商品交换的形式。由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局部利益的存在,因而它们彼此之间在发生经济联系时,出于维护自身的特殊的局部经济利益的需要,在互相交换产品时,就必须采取以等价原则为特征的商品交换形式,而不能采取无偿的产品调拨。只有在公有制成熟到完全消灭了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痕迹时,企业的局部利益才完全消失,并融合于全社会利益之中,企业才真正以彻底的无差别的社会利益共同体——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身份出现。那时的共产主义企业就彻底没有了商品生产者的性质,就真正地成为社会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将摆脱等价交换的羁绊,而成为社会中心支配的直接的产品调拨。(www.xing528.com)
基于以上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考察,我们得出的第一条结论是:必须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看成包孕有一定的特殊利益的经营主体与法人,必须承认企业除了有社会共同利益而外还具有一定的自身的局部利益,一句话,必须承认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如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工个人分配上采取划一的劳动报酬和财政上的全收全支,即使企业间活动交换也是以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但由于它不承认企业的特殊经济利益,因而无论如何,企业就还尚未具有与这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
以上考察得出的第二条结论是:必须创造必要的经济条件,使企业能够实现和维护它的合理经济利益,这也是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和不完全的商品生产者的必要条件。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是以实现更大的社会整体利益与合理的有限度的企业局部利益为其部分的生产与经营的直接目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占有关系,不仅决定了企业首先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心,而且也决定了企业对自身的局部利益的关心。要适应于国营企业物质利益的特点和规律,就要求人们在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首位的前提下,同时在生产中发挥企业职工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心。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联合的商品生产者获得更充分的经济动力,从而使企业在生产与经营中表现出高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如果违反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采取取消一切企业局部利益的做法,则必然会从根本上消除联合的商品生产者的内在动力,挫伤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失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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