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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制下的自动调节器:价值规律辅助作用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局部领域中,具体地说,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领域中,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发挥作用的形式仍然存在。这种理论将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仅仅限制于上述指令性计划下人们自觉运用价值规律这一形式,否认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对生产与交换的调节作用。

市场机制下的自动调节器:价值规律辅助作用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局部领域中,具体地说,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领域中,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发挥作用的形式仍然存在。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中,有人曾经长期否认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更不承认在国民经济某些领域内还存在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形式。这种理论将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仅仅限制于上述指令性计划下人们自觉运用价值规律这一形式,否认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对生产与交换的调节作用。这种论点,只看见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特殊性”,却无视它的“共同性”,从而割断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过去历史上的商品生产的一切联系。完全否认市场机制的作用,不符合现阶段不发达、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多层次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客观实际,不能对现阶段多样性的商品关系中价值规律的多样作用形式予以科学的阐明。

1.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包孕着市场机制

对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客观运动过程的研究表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中并不取消一切市场机制,相反它包孕了这一机制的因素。这是由以下的原因决定了的:

第一,社会主义的联合生产者(为便于分析问题,这里指社会主义经济的更成熟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它们都是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各个企业存在根本经济利益的一致,因而它们的经济活动能够首先服从于体现全社会利益的国家计划的直接调节。但是,另一方面,企业仍然是具有某些特殊的局部经济利益和具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相对独立的和不完全的商品生产者。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存在某些市场机制因素的经济基础。因为只要社会主义企业是这种具有“权”“益”“责”的生产与经营单位和对它们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它们就有必要和可能根据它的局部经济利益,自动地对市场状况做出反应,来调整它们的部分生产与交换活动。

第二,基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国家的计划管理采取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双重形式,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采取国家统一调拨与生产当事人之间的自主交换两种形式。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国家采用直接计划的方式,即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配给,在这些范围内就不存在市场价格自发变动,以及适应这种价格变动的市场供求的变动。但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既然带有商品性,对于一般生产资料与一般的消费品,就不能采取上述直接的产品分配性质的方法。对某些一般的生产资料来说,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交换就采取自主的商品交换的形式,这种生产资料的市场自主交换或贸易,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交换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对于一般的消费品来说,要实行与消费品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相适应的国家与职工之间的自主的商品买卖,正是这种自主的市场商品交换,形成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消费品交换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的局部范围内,买卖当事人彼此在商品购买与售卖上直接见面,双方自主地协议销售条件(一定程度上的)。企业作为售卖者,它们有一定的协议与决定售卖价格与售卖数量的权利,如根据商品的质量与市场需求状况而适当地调整销售价格、选择销售对象与决定销售数量;作为购买者,它们有权根据商品价格与质量状况来决定它们购买的商品品种、数量与选择购买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在生产资料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上涨的时候,自然会引起实行完全的经济核算的企业减少或停止购买这一种生产资料并代之以其他价格更低的代用品。而在某种生产资料价格下跌的时候,自然会引起更多的企业来采用和购买这种生产资料并取代价格更高的同类的生产资料。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某些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的场合,生产者为了避免因扩大占用流动资金以及增大仓库保管费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自然地不能不趋向于适当降低价格,争取产品早日脱手;而在这些商品的供给小于需求的场合,生产者就自然会倾向于适当调高(在计划规定范围内)销售价格。可见,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场合,在生产资料市场交换中,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的价格变动制约着商品需求的变动,以及需求变动制约着一定范围的价格变动的机制是客观存在的。在消费品市场上,由于职工个人购买消费品的决策取决于他们的消费利益,因而消费品价格的变动,制约着市场个人需求变动的机制更是客观存在的。在实行指导性计划下,生产与提供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及时销售掉它们业已生产出来的商品、避免积压和为了维持供求平衡、避免脱销,最有效最灵活的手段是在价格上实行一定的浮动。因而在消费品市场上,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的市场需求变动制约着商品价格变动的市场机制,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消费品的交换领域中,市场机制有着更鲜明的表现。总之,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条件下,无论是在生产资料还是在消费资料的市场交换的某些范围内,一定程度的市场机制都是客观存在的。在这种市场自主交换的范围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制约商品交换比例的作用,仍然要通过一定程度的市场机制而表现出来。

第三,在计划管理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双重形式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价格形式,采取固定价格、浮动价格或自由价格三种方式。对于与国计民生有关键意义的同时又供不应求的商品,按照指令性计划的要求,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这里不存在市场价格变动决定生产变动的机制。但是,现阶段对于一般的商品,特别是生产水平已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那些一般商品,要按照指导性计划的要求,采取浮动价格与自由价格(协议价格)。因而,对于这些商品生产来说,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价格变动制约生产变动的机制,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价格在价值上下波动的市场力量,并且通过这一市场机制实现社会必要劳动量对各个企业的个别劳动耗费的规制作用,使它们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水准来进行生产,并由此实现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在这种实行指导性计划,即国家计划的间接调节方式下,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通过市场机制而起作用的价值规律的制约。

总之,由于现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社会主义生产还具有商品性,因而除了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实行指令性计划形式以外,还必须在某些局部的经济领域内实行指导性计划,以更好地发挥企业的自主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完全的商品生产者,它们具有必要的与适当的经济利益与自主权,因此在这些众多自主经营的生产者的商品生产与交换活动的相互作用或合力中,就会使一定程度的市场机制的自动作用成为一种人们不可能任意取消的经济必然性。

2.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特征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既然是崭新的、特殊的商品生产,存在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的经济规律的作用形式,就绝不是历史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规律的简单重复。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指导性计划条件下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混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市场机制,而是具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规定和所赋予的新特征。它大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有限度的市场机制。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发生作用的形式,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制赋予多层次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不同程度的产品性,因而社会主义经济条件本身具有对价值规律作用的限制因素。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来自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集中地表现在价值规律以直接计划调节器的工具而起作用的新形式中,这是价值规律排除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形式,它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交换中有着最广泛的作用场所,并越来越成为价值规律最主要的作用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而发生作用的形式,是被限制在国民经济的局部的范围内,它只能是价值规律新的作用形式的补充。

第二,可调节的市场机制。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纯粹是一个自发性的经济过程。它不仅处于人们的自觉控制之外,而且使生产者不由自主地为它所支配,使“产品和生产都任凭偶然性来摆布”[15]。如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变化、价格的涨落、生产规模以及单位产品的社会平均劳动耗费水平的变动,均是从属于盲目的市场力量,并表现为经济的自发势力。而在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中,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领域内,市场性的经济变动却带有可调节的性质,它再不是纯粹受异己的力量所支配,而是处在国家的集中的与自觉的控制与调节之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各个企业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国家用体现社会主义整体利益的经济计划来指导和调节一切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可能性。如国家预先以计划来保证市场商品可供量与社会购买力的平衡,从而调节商品供求之间的矛盾;国家可以通过规定某些商品价格的浮动幅度,来自觉地调节市场价格的变动,避免它的急剧变化和大涨大落;国家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杠杆,并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影响、诱导与限制,以避免企业生产的盲目变动,促使生产与需求平衡的实现。特别是国家把国民经济的关键性部门和占国民总产值绝大部分的生产项目,纳入指令性计划,受国家计划的直接调节,这是有效地控制指导性计划(及自由生产)领域的市场作用的必要前提。可见,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交换中,国家牢固地掌握了市场变动机制的闸门,从而有可能使这一市场性经济变动不再表现为自发的和盲目起作用的异己力量,而成为人们可以自觉调节与有效控制的过程。

第三,有计划和无危机的市场机制。资本主义的市场变动机制,既然是自发的和盲目的力量,它就必然要表现为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并最终引起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与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在当代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垄断资产阶级控制的国家机器,也往往通过各种“计划”来调节市场经济,企图由此节制越来越盲目和破坏性越来越大的市场经济的变动。但是,不可克服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决定了资本主义自发性的市场机制固有的矛盾不断趋于激化,使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与比例失调变本加厉,从而最终使这些“计划”不断地破产和化为泡影。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在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场合,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微观企业的经济活动仍然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但是,人们完全有可能将这一自动变化的经济过程纳入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避免听任市场变动放任自流所带来的盲目性与由此可能产生的无政府状态。可见,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中限制在局部范围内的、从属于严格的计划调节下的市场机制,不会带来经济的无政府状态,不会引起生产的比例失调与经济危机,而是国家掌握的一种用以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机制与杠杆。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有限制性、可调节性与有计划、无危机性,显示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运动与发展过程的特征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和生产无政府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它的自动调节作用的形式,与上述第一种作用形式不同。在上述第一种形式中,国家采取指令性的直接计划形式来直接调节经济活动,价值规律仅仅被包孕于直接计划机制之中,作为计划调节器的内在的杠杆。而在这第二种作用形式下,价值规律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调节器而发挥作用的。但是,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器,既是从属于计划调节器的,又只是起辅助作用的,而且它也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它发挥的作用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的主导作用。例如,对流通领域,国家能够借助于自上而下地调整价格,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限制议价范围等行政审批措施,来调节商品市场需求变动,自觉地形成某种市场供求的平衡。对生产领域,国家借助上述调节价格的措施,以及物资分配、税收、信贷、利息等杠杆来有目的地刺激或限制商品的生产变动,自觉地形成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平衡。可见,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场合,也是国家有意识的计划调节贯串于自发性的市场作用之中,它是最高的计划调节器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动的、直接的调节作用而发挥它的作用的形式。

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体制中把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结合起来,把直接的计划机制与市场经济机制因素的运用结合起来,把国家对经济自上而下的自觉控制与经济适应市场机制的自主活动结合起来,也就是将计划调节器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就既可以充分发挥计划的直接调节作用,又能够发挥价值规律调节的辅助性的作用,从而真正做到“统而不死”“活而不乱”,发挥千百万企业自主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首创精神,并将它们的生产活动卓有成效地纳入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

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的计划管理中,利用市场机制是一个很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它必须具备各种条件(经济条件、物质技术条件、经济管理条件),才能取得成效。因而,社会主义国家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慎重地与逐步地采用这种计划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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