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作为实现国家计划的工具与杠杆而起作用,这是价值规律不通过市场机制而起作用的形式,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崭新形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活动的主要领域,由国家通过下达指令性的计划,来实行直接的调节与控制。特别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如战争或是自然灾害引起物资严重匮乏时期,采用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管理方法,依靠直接计划机制来调节、统驭与协调国民经济的活动,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国家的直接计划调节不可以超越与违反价值规律,而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才能收得良好的效果。如在决定企业生产任务指标时,国家必须精确地核算与考虑各个企业的成本,必须根据产品价值水平状况来规定商品价格(包括它背离价值的幅度);在投资中,除考虑社会对各种产品的需要外,还要根据投资回收期限的长短与盈利率的高低,来选择与确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在不同部门间的分配等。总之,要把计划建立在人们对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的基础之上,以保证在直接计划机制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的作用,即所谓“我中有你”,而不能脱离和不顾价值规律的作用,更不能将计划调节与价值规律的作用对立起来。
国内外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经验与教训表明,如果不认真研究价值规律的作用,不精确核算各种生产项目的劳动耗费与产品的成本,制定有科学根据的价格,并在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换中贯彻等价原则,而是任意定价,扩大各种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的差距,在企业间实行不等价的物资直接分配,这样的直接计划调节,不仅是难以实现的,而且会挫伤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积极性,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循环和再生产,还会引起生产结构的畸形化,并最终给国民经济带来消极的、甚至破坏性的后果。这就表明,如果人们违反价值规律要求,滥用国家权力,任意搞瞎指挥,这一最高的计划调节器也将宣告失灵。而在人们充分地依靠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的情况下,就为计划调节器增添了高效率的杠杆与滑轮,直接计划机制就能顺利地实现。
在实行直接的计划调节的场合,价值规律是作为计划调节器的杠杆、工具而起作用。在这种场合,由于国家规定统一的计划价格,对商品实行计划分配,直接下达生产计划指标,因而生产与交换是直接地由计划所支配,而不是决定于价值规律。这就表明,在这一经济领域,价值规律不再是充当独立的调节器,这一独立的调节器已经是由计划所充任,价值规律只是充当最高的计划调节器的杠杆、皮带和齿轮,成为使直接的计划机制顺利无阻地进行,保证计划实现的工具。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规律对生产起“影响”作用。这是价值规律在被人们自觉利用下发生作用的形式。这样,就意味着价值规律不再表现为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旧商品经济形态中那种“盲目的规律”[14],不再表现为人们所不能加以控制的市场上的自发势力,并给经济生活带来破坏性的恶果,而是成为人们自觉地用来达到预期目的的工具。价值规律的这一作用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https://www.xing528.com)
价值规律以计划调节器的工具而起作用的方式(即在采取指令性计划方法的场合),它的优点是国民经济活动直接地从属于国家计划的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在国家集中管理下,以高度纪律性、严格的秩序按比例地发展,不再存在市场机制下的自发性的因素。当然,这必须以计划是完善的,充分反映了价值规律与其他经济规律的要求为前提。
基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这一作用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确保企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品的供应,换言之,为了确保国民经济基本比例的平衡和经济的计划性,必须在生产与交换的广泛领域,例如首先在那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基本生产资料与基本生活资料的领域,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方法和体制,采用计划价格与物资计划调拨的方法,使价值规律在作为计划调节器的工具的作用形式下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避免市场作用下经济活动的自发性。特别是在物资与消费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这种计划价格形式与计划调拨形式更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底子薄、人口多的国家,不少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物资严重短缺的现象将会较长期存在。因此,我们决不可以低估价值规律这一作用形式的重要性,决不可以拒绝利用这种价值规律作用形式,否则我们就难以在物资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与维护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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