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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过渡期的商品关系及其特征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作为由商品经济到产品经济的过渡时期,它首先表现在商品关系的范围受到限制上。其次,商品的不完全的性质,是过渡性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表现。社会主义商品,严格说来是处在由商品向产品逐步转化的历史阶段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商品。这种情况表明这一领域流转的产品具有商品的性质。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已经具有不同于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的某些新的特征。

社会主义过渡期的商品关系及其特征

如前所述,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以劳动生产物是否具有商品性来划分,它表现为从产品经济时期,经过商品经济时期,发展到更高的产品经济时期。在原始公社制解体以来,开始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从原始的产品经济中逐步萌芽和艰难发展的时期;经历了中世纪商品关系与自然经济的此长彼消、迂回曲折发展的时期;此后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经历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登峰造极的时期;然后又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关系在发展中逐步地走向消亡和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高级的产品经济形态过渡。

商品经济的萌芽、发展、走向全盛和逐步消亡的过程,有下列三方面的表现:

第一,它是商品生产取代产品生产,不断扩大它的范围,达到商品生产无所不包的全盛时期,然后走向由产品逐步排挤商品,并最终取代商品,实现无所不包的产品生产的过程。

第二,它表现为劳动生产物所带有的价值性的逐步发展,表现得日益完全和充分,以及此后的逐步褪色并终于泯灭的过程。马克思说:“商品形式的发展是同价值形式的发展相一致的。”[15]与最初偶然的、范围狭小的不发达的交换相适应的,是简单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它表现为在市场上出现不多的交换者的具体劳动的比较,它是不发达的具体劳动大体的抽象化与均一化,而且主要是体力劳动范围内的抽象化。而后来经常的、大范围的、发达的交换,则产生和发展了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它表现为市场上众多的交换者具体劳动的比较,它是发达的、多样具体劳动更充分的抽象化与均一化,它不仅是体力劳动范围的抽象化,而且包括脑力劳动的抽象化,它把创造出成千上万、五光十色的商品世界的众多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换算、还原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从而形成最发达、最完全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6]随着商品关系的消亡和向产品经济过渡,等价交换的衰亡,劳动生产物所体现的价值性将日益褪色和逐步泯灭。

第三,它表现在价值规律的作用的初步显示、充分发挥和此后逐步地失去其活力并最终地退出历史舞台。在不发达的交换过程中,调节生产的是某种大致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且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仅限于人们交换活动的有限领域,即市场交换领域。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调节生产的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而且价值规律的调节范围与程度也进一步扩大;它不仅决定人们的市场行为,而且是直接地决定人们的生产行为;它不仅调节流通,而且调节生产,成为商品经济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一切经济活动的万能的、最高的调节者。随着商品经济向产品经济的过渡,价值规律调节的范围与程度将逐步地缩小,并最终为摆脱了等价原则的产品直接生产与直接分配所代替。

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它使在分工中处于不同地位、在社会生产中彼此密切依赖的各个企业之间不再存在利益的根本对立与冲突,特别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各个企业,存在着利益的根本一致。尽管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曾发展到摆脱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的痕迹与因素的成熟程度,但是公有制利益一致的本性,毕竟表明在人类社会所有制发展过程中,开始了商品经济消亡和向产品经济逐步过渡的新时期。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作为由商品经济到产品经济的过渡时期,它首先表现在商品关系的范围受到限制上。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商品生产与交换成为无所不包的、人们交换活动的唯一经济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使一切物质生产成为商品生产,而且把人们的一切社会政治活动与含情脉脉的婚姻爱情关系纳入商品关系之中,把科学思想、艺术创造、宗教礼赞等都变成了金钱关系。而社会主义社会却不是商品的自由王国,公有制确立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从而把劳动力排除于商品交换的范围之外。此外,土地、自然森林、矿藏、河流、国营经济的重要固定基金,是属于全社会公共财产,而不是自由买卖的对象。同时,社会主义社会,还使人们间的一部分劳动联系,如义务劳动、义务服务、义务教育、义务医疗、义务演出等,摆脱了有偿的等价商品交换形式,而显示出它的无偿的互助协作性质。可见,公有制对商品关系起着重大制约作用,使它保持在必要的范围内,而不可能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自由泛滥,因而,商品生产就不再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包的,商品关系也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唯一的构成要素。其次,商品的不完全的性质,是过渡性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表现。社会主义商品,严格说来是处在由商品向产品逐步转化的历史阶段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商品。如像任何过渡性的事物是既包含着原本的旧质又包含着新质因素一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具有过渡性的商品表现为企业生产物在具有固有的商品性质的同时,又具有某些产品性质,从而与私有制经济中表现为最完全形态的商品有所不同。

社会主义的商品,视其价值性的完全程度不同,而存在着在完整性程度上有所不同的一系列阶梯。

全民所有制内部流转的商品,是社会主义商品的主体。由于这种产品带有某些产品局部占有的痕迹与因素,从而是在具有局部利益的矛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因而这种交换关系赋予劳动产品以价值对象性,并决定这种交换要以等价为基础,由此也决定这种生产活动要受到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规制,即在一定程度上从属于价值规律的调节。这种情况表明这一领域流转的产品具有商品的性质。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已经具有不同于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的某些新的特征。因为,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制的纽带把各个企业联系在一起,使它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共同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地从属于社会有计划的调节,并由此赋予组织在企业中的劳动以不同程度的直接社会性,它与商品经济中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表现其社会性的私人劳动毕竟存在重大差别。这样,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这种带有直接社会性的生产物就带有一定的产品性质。尽管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劳动产品交换还要采取商品等价交换形式,但是这种等价性已经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追逐私人最大利益的结果,而只不过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对相对独立的公有制单位的利益差别的适当调节。正是如此,价值规律已经不是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最高主宰,在这里,由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需要来直接调节的产品生产与产品分配关系的因素已经萌芽,这也意味着商品经济中所固有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国内外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界存在的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的商品“外壳”论,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物的商品性质,而认为它只是具有商品之形,而缺乏商品之实,从而在本质上是产品。这种生产资料商品“有形无实”论,将现阶段社会主义商品中包孕的萌芽性的产品因素人为地加以夸大,说成是事物的本质。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绝对化的。但是,如果我们从理论上来分析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劳动产品的商品性质时,完全否认它所包孕的某些产品因素,就会忽视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交换所固有的崭新特征,就会由一种片面性走向另一种片面性。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流转的商品,是社会主义商品的另一主要内容。这一领域内的商品,较之全民所有制内部流转的商品,具有更为完整的商品性。因为,这种交换不仅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部分劳动者局部利益的矛盾,而且还体现了具有产品局部占有因素的国营企业与作为完整的所有者集体企业的矛盾。在这种交换中相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仅存在“大公有制”与“小公有制”之间的界限,而且也还存在平等的独立的经营者之间的“你我”界限。因而,这种交换如果不采用以等价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形式,不仅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方所不能接受的,而且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方所难以实行的。这种情况决定了这种交换双方的更加鲜明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和用以交换的产品更加完全的商品性质。而价值规律对这一交换领域以及在这些商品的生产领域,较之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交换与生产领域将表现出更为充分的调节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毕竟还包孕有某些集体利益(它表现在国家对农村各项生产建设事业以及对农业集体单位的各种形式的支援中),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利益一致,决定了它们之间活动交换的商品性的某些退减与一定的产品性因素的存在。

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流转的商品,是社会主义商品的另一主要方面。这一领域内的商品,较之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交换的商品,具有更为完整的商品性质。因为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人民的独立的利益共同体,它们各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企业的更完全的独立经营的性质,决定了它们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并且要在等价的商品交换的基础上来互换产品。由于小集体利益的局限性使它们在交换活动中往往要表现出更多的局部利益的狭窄动机与鲜明的你我之间的界限。因而,这就决定了价值规律对于这一交换领域和生产领域,较之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商品生产和交换领域,具有更充分的调节作用。

个体所有制单位生产的商品,是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世界起补充作用的部分。由于这种生产与交换在不同程度上还带有小私有者的商品生产与交换残余的性质,从而这种商品基本上是完整的商品。由于个体生产者完全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性质,产品的市场交换条件与生产者物质利益息息相关,因而他们在出售产品时首先要考虑价格的高低,计较它的利害得失。显然,在这一真正的、完整的商品生产与交换领域,价值规律是以主要调节者的身份而起作用。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看见,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尽管都是商品,从表面上看,都是组成统一的商品世界的细胞,都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二重性,并从属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它们所体现的所有制性质与状况的不同,因而社会主义社会商品总体,却仍然存在着商品完整性程度有所不同的一系列的层次与阶梯。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商品属于最低的层次,它一方面具有商品性质——价值对象性,但又具有某些产品性质,体现了过渡性商品的特点。两种公有制间交换的商品、集体所有制间交换的商品属于中间层次。最高层次则是个体所有制与外部交换的商品,这种商品显示出更多的旧商品经济中那种完整的商品特性。社会主义社会商品总体的这种多层次性与复杂结构,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成熟程度不同的多种层次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多样性与复合结构的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总体从低到高的诸层次,也是产品价值性的完全程度由低到高的诸层次,也是价值规律调节作用程度与范围由小到大的诸层次。这种情况表明,社会主义商品的完整程度是与商品价值的完全程度以及价值规律作用程度成正比的,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化程度成反比的。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性的商品关系的发展过程,将是以经济利益的矛盾为基础的商品价值性及市场作用逐步消亡的过程;同时,也将是以全社会利益一致为基础的产品直接计划机制的扩大和实现全面计划调节的过程。这一发展的顶点,将是作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制约生产与交换活动的世界历史的终结;而另一方面,作为核算范畴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将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获得更加充分的作用场所。应该说,这种由商品价值范畴向核算劳动范畴的转变,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领域已经悄悄地开始。

可见,根据互相交换劳动产品的所有制性质,来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的多层次性,绝不是空洞的理论游戏。这种分析,使我们得以看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商品关系上所带来的深刻变化,使我们能够认识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商品关系发展变化的不平衡,使我们得以窥见社会主义商品通过价值性的逐步衰退而向未来社会主义产品转化的远景。

在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产品的性质,特别是对全民所有制内部劳动产品性质的理论分析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否认它的商品性质,把它当成是产品;另一种则是否认它的产品性,把它当成是纯商品。而社会主义产品经济论更是长期流行和占支配地位的观点,这种理论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关系的论述为根据,似乎是有理有据,难以辩驳的。

的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在全部生产资料转归社会公有以后,商品交换将为产品直接分配所取代,商品将转化为产品而价值也将消亡。但这一论述是立足于生产资料的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之上的。这一成熟的、完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排除了企业特殊的、局部的利益,从而企业之间产品将由社会进行直接分配,而不需要进行以等价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同时,在这成熟的、完全的社会公有制之下,组织在这些企业中的联合劳动一开始将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不需要采取“价值”这种迂回形式来表现它的社会性。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17]

恩格斯也说:在公有制条件下,“直接的社会生产以及直接的分配排除一切商品交换,因而也排除产品向商品的转化(至少在公社内部)和随之而来的产品向价值的转化。”[18]但是,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化的高级形式不可能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而立即实现,这是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验业已证明了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原先经济落后的国家,实现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要经历一个更加漫长的过程,在这过程完结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将继续保持它的不成熟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舞台上商品将不会立即消亡,产品将不会立即登场。事实表明,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确立后商品消亡并为产品所代替的论点只不过是一种未曾实现的预言。可见,在论述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产品性质时,我们应该从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经济条件出发进行新的分析,而不应该固守着经典作家在19世纪提出的社会主义生产物是产品的命题。但是,经典作家关于区分商品与产品的理论,以及将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与生产物的产品性质联系起来的分析方法,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根据这一研究方法,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条件,我们完全有理由得出这样的论断:全民所有制企业间交换的商品是过渡性的商品,它既保留着商品性质,又带有某些产品因素。商品转化为产品,必须经历一个商品中产品因素的逐步积累,与商品因素的逐步衰亡的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不断完善和不断成熟的过程,是企业的特殊局部利益逐步消失与融合于全社会利益中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的不发达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成熟性更为鲜明,产品的商品性就更显著。只有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全民所有制发展成为更成熟的形式,商品性因素才开始衰亡,产品性因素才会有所增长。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达到高度发展,物质产品大大丰富,人们的觉悟大大提高,企业特殊的局部利益最终消亡,并且完全融合于全社会利益中时,就将实现由商品向产品的过渡,交换价值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一过程不可能是很短暂的,而是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很长历史时期。可见,商品向产品的转化有其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人们更不能为所欲为地用产品生产去取代商品生产,也不能任意抹杀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间交换的生产物的商品性质和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高级阶段生产物的完整的产品性质强加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生产品之上,从而混淆商品与产品的区别。那种否认生产资料的商品性的理论,正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所有制的不成熟性,从而无视社会主义现阶段劳动生产物所具有的价值本性。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生产资料价值范畴只是核算工具的理论,也是无视现阶段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本性。价值只是核算工具这一理论,否认全民所有制内部客观存在交换价值的范畴,这种论点从生产资料已经是产品出发,认为企业间交换产品已经不存在等价交换的必然性。显然这种核算价值论,没有从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具有某些特殊局部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没有看见价值范畴绝不只是起生产劳动耗费的核算作用,而首先是作为交换价值,它制约着企业间的产品交换,并调节交换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核算价值论认为交换价值不存在了,价值只不过是作为比较劳动耗费与经济效果的核算范畴,实质上是认为作为产品经济中制约生产与分配的直接劳动时间的范畴业已取代了商品价值范畴。这种理论实质上取消了过渡性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历史发展阶段,混同了全民所有制内部的萌芽性的核算价值范畴与作为主体的现实交换价值范畴。这是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在肯定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时,如果看不见它们所带有的某些产品性因素,完全否认社会主义商品带有某些产品性质的萌芽,这也是一种理论上的片面性。这种要么是完全的商品,要么是完全的产品的绝对论断,不符合辩证法的分析方法。这种观点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商品的过渡性,将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绝对化,从而割断了商品与产品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这种观点,也就根本否认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实现由商品生产向产品生产的过渡,从而会导致商品经济永世长存的错误结论,并且会模糊共产党人为实现消灭一切商品货币关系的最美好的共产主义制度而奋斗的伟大理想。(www.xing528.com)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33页注(73)。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2页。

[3]列宁:《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40页。

[4]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2页。

[5]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2页。

[6]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43页。

[7]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41页。

[8]《非批判的批判》,见《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66页。

[9]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0页。

[10]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0~11页。

[11]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45页。

[12]马克思:《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31页。

[13]恩格斯:《致奥·倍倍尔的信(1886年1月20日~23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16~417页。

[1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2页。

[17]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页。

[18]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47~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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