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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会演变为资本主义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存在着把商品货币关系当作是资本主义的错误观点。“四人帮”的理论家们特别致力于宣扬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复辟的土壤与温床的理论,认为“只要它仍然存在商品流通,即W—G—W就会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的根本条件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特别是劳动力作为商品而存在。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会演变为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存在着把商品货币关系当作是资本主义的错误观点。这一观点曾经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广为流行,而且迄今它的影响尚未消除。

在我国,“四人帮”一伙曾大肆宣扬“商品生产是复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四人帮”炮制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就鼓吹什么“商品经济毕竟是资本主义的旧土壤”,“社会主义商品社会交换,无论从它的形式和实质来看,都是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土壤,跟旧社会没有多大差别”。这种“无差别论”,说什么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与经营中还要计算成本与利润,还要讲求赢利,就是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追逐狂一样;如果企业在生产与交换中还要利用一定的市场作用,还要允许一定程度的竞争,那就更是与资本主义一模一样了。“四人帮”也正是由此来论证臭名远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包孕资本主义的“二因素论”。但是,这种理论,完全违反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经济的历史性的原理和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性质的科学论断。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阐明了商品关系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而是存在于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的所有生产方式(包括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斯大林说:“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9]我们也不能把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混为一谈。正如毛泽东所指出: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已经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已经把资本家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现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国家和人民公社,这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有本质差别的。固然,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关系中还存在成本、利润等杠杆,还在一定范围与一定程度上存在市场作用与竞争,从而乍一看来,似乎存在着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为相似的事情”。但是,如同在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新成长起来的内容,往往借助与依附于原有的旧形式而存在一样,只要懂得政治经济学ABC的人,就会知道这种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具有某些共同性的经济形式业已体现了具有不同质的社会主义内容。将企业讲求赢利等同于资本主义,从而把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混同于资本主义,是将事物的现象当成本质,看不见这些旧概念所反映的新内容。

“四人帮”的理论家们特别致力于宣扬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资本主义复辟的土壤与温床的理论,认为“只要它仍然存在商品流通,即W—G—W就会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他们完全混同了能导致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和特殊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界限,不懂得并不是商品生产都要导向资本主义,不懂得商品货币关系转化为资本主义必须以具备充分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为前提。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剥削雇佣劳动的历史形式,它的实质是资本家对无产者所创造的、凝结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生产的根本条件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垄断,特别是劳动力作为商品而存在。正如斯大林所说:“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而资本家能够购买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剥削,就是说,只有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10]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商品货币关系并不能引导到资本主义。恩格斯深刻地阐述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绝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关系”[11]。在封建社会解体时期,正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特别是由于劳动力作为商品而出现在市场上,因而从当时的小商品生产与交换中产生了近代资本主义。但是在缺乏这些条件的场合,在劳动力不能作为商品而自由售卖,在资本家还不能从市场上自由地购得劳动力并利用它来进行商品生产的场合,商品经济关系却只不过是不结实的花,它从来也不曾结出资本主义的果。如自原始公社开始解体以来的几千年历史中就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是这种偶然出现的、萌芽性的商品交换,谈不上引向资本主义。在古希腊罗马奴隶制下,曾经出现过较为发达的商品关系,但它却不曾引导到资本主义。马克思指出,古代社会由于自由农民土地的被剥夺,存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但“罗马的无产者并没有变成雇佣工人”。马克思还说:“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的不同的结果。”[12]在东方(例如中国)的封建制下,很早就出现过较为发达的中古城市商品经济与国内市场,由于农民被束缚于土地,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因此就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消灭了,劳动者已经是社会和生产的主人,并且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雇佣劳动也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在这种完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说什么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从事的商品生产是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完全是毫无根据的。

“四人帮”的理论家们还大肆宣扬商品生产要引起生产者的“两极分化”,从而“瓦解”公有制经济,如像近代资本主义发生期小商品生产的两极分化那样。他们的这种“理论”,是将小商品生产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经济规律强加于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之上。如上所述,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各个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尽管由于局部占有因素关系的存在而具有各自的特殊利益,但是它们又被公有制这一强大纽带联结起来,并具有共同利益。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公共占有关系,决定了企业利益的基本一致,从而使它们之间处在平等的地位。企业在社会分工中所处的地位有不同,它们彼此的生产技术条件、经营管理水平不一样,从而经营效果有大有小,盈利有多有少,并要由此引起职工劳动报酬上的某些差别。但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毕竟只是一种痕迹与因素,从而企业的局部利益的差别被限制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容许的范围内,而不能听任局部利益任意膨胀,以致超过界限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制决定了企业间的相互关系是在生产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在分配中利益平等的分享。在这里根本不存在资本主义企业间那种相互排挤、利害冲突与弱肉强食。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体系中,尽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具有某些自发性和市场机制,但是这种市场机制受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限制并且直接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控制与调节,它不像资本主义市场机制那样表现为人们难以驾驭的盲目的自发的力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竞争现象,但是这种竞争在范围与程度上是有限制的,它是作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经济杠杆而被自觉地利用,不像资本主义竞争那样要引起层出不穷的企业破产和给劳动者带来灾难。即使在社会主义竞争中出现被淘汰的企业,也由国家有组织地进行转产。可见,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机制要不断地在各个企业间产生出盈利与亏损以及盈利大小,从而使企业产生局部利益的差别,但是这种经济差别,一般说来只是体现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先进和落后的差别,而且这种差别又进一步起着推动落后企业赶先进,从而达到共同发展的作用。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企业局部经济利益上的合理差别说成是私有商品生产者的贫富差别与“两极分化”,完全是无稽之谈。

“四人帮”的理论家们振振有词地谈论商品生产注定要引起集体所有制经济“两极分化”和复辟资本主义。这种把商品生产与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对立起来的观点同样是十分荒谬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较为完整的利益共同体,具有更完全的经营独立性和自主权。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使它较之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价值规律的调节,因而它在生产上还存在较多的自发性因素。但是只要国家加强对国民经济的管理,特别是在计划管理中更自觉地与正确地运用价值规律,集体经济就完全能被有效地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以及集体单位与国营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竞争,而且竞争性较之全民所有制经济更强。但是这种竞争毕竟是有限制的,它被调节与控制在适合于各个集体单位共同发展的限度内,而不允许进行你死我活的竞争和尔虞我诈的互相排挤。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各个生产单位存在生产技术条件、经营管理条件,特别是自然条件的差别,在实行商品制度下,那些拥有较优良的土地与交通条件的集体单位会由此得到级差收入,因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把一部分级差收益收归国家,从而使集体单位之间的经济差别限制在合理的限界内,从而使它只是体现集体性联合劳动者在走向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差别,它与私有制经济中农村贫富的两极分化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正如恩格斯在论述实现社会主义时期的联合时说的:“……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13]总之,在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体系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孤立存在和彼此对立与相互排挤地发展。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扶持和在国家的集中管理与计划调节下,完全能保证集体单位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集体单位之间经济活动的协调一致,促使这些社会主义联合生产者在生产上互相促进。可见,在实行商品制度的条件下,集体经济中同样不存在属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两极分化”的状况,根本说不上由此复辟资本主义。(www.xing528.com)

宣扬商品生产必然复辟资本主义的极左派理论家,不顾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引述列宁针对俄国十月革命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个体经济而提出的关于小商品生产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的命题,用以论证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的个体所有制经济的资本主义“本性”,并把它说成是与社会主义经济水火不相容。这种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来摘引经典作家论述的方法,本身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使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全体劳动者成为社会和生产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如农村社员的自留地生产、家庭副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补充,不是完整的、独立的小商品经济。城市的个体经济也将越来越依附于或联结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种个体经济活动也由此越来越受到社会主义经济的调节和限制。因而,尽管个体经济在一定场合还要表现出某种自发的和资本主义的倾向,但是在国家的管理与调节下,人们完全能够避免它的消极作用而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以达到使其卓有成效地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目的。显然,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所包孕和处于附属地位的个体所有制的商品生产,已经不再属于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的范畴,不再是资本主义的温床,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助手和补充。

划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之间的原则界线,弄清楚发展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无疑是当前理论战线上的重要任务。这对于肃清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理论上的“左”的流毒,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论述社会主义商品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时,要有科学的态度,要坚持一分为二的思想方法。在看到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积极作用的同时,还要看到它有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不能将商品关系当作是十全十美的。

首先,作为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本质特征的等价交换,它体现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社会主义关系。在这里,进行交换的双方都是联合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在交换中换得的劳动量等于他付出的劳动量,他不占有他人的劳动,因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已经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原则。但是,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作用中,仍然存在“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14]的那种情况,在价格与价值不相一致的场合,某些联合生产者(企业)通过商品交换而领回更多的劳动量,从而享有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是会经常发生的。可见,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中,等量劳动相交换还不可能在每一个场合得到实现,在领取收入中,不同的企业还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处在完全平等的地位,在把劳动者的报酬与企业劳动成果相联系的体制下,不同企业职工的同样劳动,在报酬上就会有高低的差别。在市场发挥更大作用的情况下,不同企业间职工劳动报酬的更大差距也会出现。这种情况表明,在实行社会主义商品制度的条件下,按劳分配表现得还不完全,从而使个人消费品在按劳分配中所体现的资产阶级的权利还会进一步强化。如果人们不采取必要的调节措施,听任企业间劳动报酬差别的扩大,就会产生消极的作用。从这里,也就表明了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本身还体现了某些旧商品关系的痕迹与烙印,表明了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还是初生期的不成熟与不完全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中存在的某些消极的因素,还表现在商品生产者的相对独立经营与市场作用,总是会带来某些微观经济活动的自发性。这种生产、交换与分配中的自发性与市场作用的程度往往是成正比的。固然,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国家完善的、全面的计划调节措施,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但是也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运转中,某些领域与环节的一定的自发性总是难以避免的,并成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制约因素。这一方面,在后面第四章将进一步加以论述。

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中的消极因素还表现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结构(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关系的总和)中还包括某些非社会主义的、前社会主义时期的商品经济因素。如像任何初生期的新事物中都不可避免地包孕有旧的残余一样,初生期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在上层建筑领域或是在经济结构中都不可能是纯而又纯,在商品生产活动的某些领域中出现一些资产阶级自发势力的活动是难以避免的。对这一点,一方面人们必须要有清醒的头脑,但另一方面也无须大惊小怪。基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上述性质,人们就既要看见实行社会主义商品制度的积极作用,又要看见它存在的某些消极因素。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关系中,人们既不能只强调发展而忽视管理,同时又不能在出现某些消极因素时因噎废食,采取削弱和禁锢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货币关系的措施。正确的态度与做法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同时,要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和市场的管理,尽可能地堵塞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中的缝隙和漏洞,而不必担心商品关系中会包孕着一个资本主义的魔怪和隐藏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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