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这种论点的同志,多数还是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形式的并存来说明商品生产的存在原因,不过是以物质利益来说明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产品的商品性。他们说:由于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存在物质利益的差别,它们之间交换产品时,不能无偿地进行,而必须实行等价交换,因而产品是商品。用利益关系来论述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上述的论证方法的缺陷在于:
第一,在论证社会主义经济的一定领域(如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交换的产品,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交换的产品)的商品生产性质时持所有制决定论,而在论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另一领域(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的商品性时,离开了所有制关系而另持物质利益论。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原因上的多元论,没有将所有制论贯彻到底。
第二,从国营企业还存在物质利益的差别来论证企业相互之间交换的产品的商品性,固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为什么作为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还存在物质利益的差别?为什么对国营企业不能按“吃大锅饭”的方式来管理而必须承认企业间的某些经济利益差别?求得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必须深入到物质利益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研究中去。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是所有制关系。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38]社会主义社会一旦确立,并不可能立即达到社会主义者所向往的那样的利益平等和分配“公平”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恰恰相反,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还存在国家利益、国营企业利益、集体企业利益、个体经济利益、个人利益等的差别。这些多层次的物质利益关系,都体现了不同的所有制关系。而国营企业的特殊的物质利益关系只不过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特点的体现。因此,物质利益论在理论分析上不深刻和不彻底,它未能深入地发掘与揭示国营企业的局部物质利益的深刻根源。(www.xing528.com)
在论证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商品性质时,另外一种习以为常的说法是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离论。这种论点认为国营经济中国家是所有者而企业是部分占有者与相对独立的经营者(严格意义上是部分占用与支配者),因为既然企业具有对生产资料的占用与支配权,它们相互间在进行产品交换时就必须采取商品交换形式。这种把国营企业的独立经营与生产的商品性归结为企业的占用支配关系,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必须指出:占用与支配是所有制的必要内涵,从而与所有制密切相关。对生产资料的某种占用、支配、使用方式及产品分享方式总是要体现某种所有制的特点。例如,在原始社会,土地归全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而劳动成果归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分享的条件下,意味着完整的氏族公有制;而后来在土地归氏族公有前提下,一些土地归氏族家庭使用、占有,“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39]。尽管这种氏族成员只是对土地某种临时的占有,还未成为所有。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40]就现实的经济关系来看,这时已经意味着“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41],它表明氏族公社所有制的不完全。就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现实关系来看:一方面,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实现法律上的所有与事实上的占有;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经营主体的企业,也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产品局部占有因素。这种企业的产品占有关系,实质上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初始期的全民所有制的不完全和不成熟。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不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上找原因,而仅仅是从国营企业所有与占有相分离来论述国营企业生产所带有的商品性质,在说理上似嫌不够深透。
可以看出,论证社会主义生产商品性的观点分歧,实质上反映了我们对什么是商品关系及其产生原因的认识不一致,反映了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商品理论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在阐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依据时,我们必须从经典作家关于商品是特定的生产关系的原理出发,把经典作家关于商品经济关系是一定所有制关系体现的论述,应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关系的分析。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揭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更能有说服力地论证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客观性与历史必然性,而且,这样也就在商品存在的原因问题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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