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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商品生产性能优化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是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的重要因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商品关系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品关系组成了这一多样的商品经济结构的基础和主干部分。在认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时,要十分注意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是商品生产这一重大特征。只要直接体现集体利益的集体所有制仍然存在,企业对外部交换的产品的生产与交换就只能是商品生产与交换。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商品生产性能优化

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是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的重要因素。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是一个多样的商品生产关系的有机结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商品关系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品关系组成了这一多样的商品经济结构的基础和主干部分。特别在我国这样家底薄、人口多、10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的国家,集体经济的地位更加重要。集体经济提供的商品产值在国民经济商品流转中占有不小的比重,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农业中,集体所有制经济占压倒的优势。可以说,对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整个统一的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在更大程度上受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商品性生产(指用于外部交换的那部分生产)的制约。因此,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关系,阐明它的商品生产的性质就变得十分重要。

集体所有制经济用于外部交换产品的商品性,不能由外部的原因来说明,而必须由集体经济本身即由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与特点来加以阐明。集体所有制意味着生产资料和产品归集体单位联合劳动者直接占有,它在部分劳动人民范围内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较之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有化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来说,它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初级形式。集体经济是劳动者自主联合而组织起来的独立的利益的共同体。它实行自负盈亏,企业的生产与成员的劳动报酬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收入,国家不为其承担经济责任,不实行也不可能将它的生产需要与社员生活需要包下来。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生产资料与产品的直接占有者和劳动力的支配者,具有独立利益的共同体性质,这也就决定了它的经济活动,除了要考虑社会的利益而外,要更多地考虑集体经济的利益。因此,集体经济在出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在生产中的劳动耗费能否得到补偿。正如斯大林所说:“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能接受的。”[30]可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集体单位在市场交换中以独立的产品所有者身份互相对立。集体所有制本身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集体单位与外部的交换或经济联系必须是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关系。如果说,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主要地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生产,尚且带有商品性质,那么,作为公有化程度较低的、直接体现企业内联合劳动者利益的集体所有制,它的生产具有更加完整的商品性质,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在认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时,要十分注意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是商品生产这一重大特征。固然,在我国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因而农村集体经济还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自给自足的性质。但是我们不能从现象出发,而把自给性生产视为集体经济的本性。恰恰相反,随着农业现代化向前发展,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将越来越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物质基础。在社会分工日益发展,集体单位对外部的依存与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条件下,将在更大程度上以商品所有者的身份与其他生产单位互相对立。尽管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商品关系一时还不发达,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农村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也将进一步发展。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生产(包括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与劳动力的再生产)将越来越依赖于商品生产与交换,农村集体所有制生产作为商品生产的特征将更清楚地显示出来。在我国当前,尽管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自给性生产还占主要地位,但是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和取代自给性生产是不可避免的。(www.xing528.com)

集体所有制对外交换的产品具有商品性质,在理论上是十分明白与无可争议的。但是应该说,对于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与交换关系本身必定要表现为商品关系这一点,还可以进一步和深入地从理论上加以阐明。在理论界,还存在着脱离所有制而单纯从交换方式来判别农产品是商品还是产品的观点。如有的同志主张:可以在集体企业生产社会化水平未进一步提高之前,通过实行“换货”这一交换方式,把商品关系人为地转化为产品关系。陈伯达在1958年曾宣扬只要在农村实行并队并社,使集体经济越“大”越“公”,就可以通过调拨农产品来废除集体经济的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即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现产品经济。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交换方式的性质决定于生产方式,特别是所有制关系的论述,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既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关系的表现,是集体经济所体现的企业集体经济利益决定的。只要直接体现集体利益的集体所有制仍然存在,企业对外部交换的产品的生产与交换就只能是商品生产与交换。如果人们指望在这一领域废止商品经济关系而代之以产品生产与分配,那么,这就等于废止集体所有制,而这却不是可以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的。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必须有赖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成熟,有赖于集体经济单位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在物质技术条件上差别的缩小和生产力水平的均一化。在国外和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都曾经出现过强制集体经济直接推行产品生产和交换或实行变相的产品生产与交换,但是这种实践都以失败而告终。这就表明了集体经济单位与其他单位间相交换的这部分产品的商品性是集体所有制的本性所决定的,不是人们所能任意选择的。

从以上各方面的分析,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根源与历史上各种商品生产的根源一样,都在于所有制的性质。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是由社会主义初始阶段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根本变革,消灭了千百年来人剥削人的关系,但是完全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彻底实现,还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还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还不能摆脱产品局部占有因素与局部利益,因而在发达的社会分工中彼此密切依存的联合生产者相互之间在进行活动交换时,也就要采取以等价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形式。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正是这种不成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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