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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与商品化产品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索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有必要从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入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导形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与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性相适应的。但是斯大林从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产品交换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否认了全民所有制内部流通的生产资料的商品性。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成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的拦路虎。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与商品化产品

探索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有必要从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入手。这是因为:(1)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中的高级形式,它较之集体所有制是更成熟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阐明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标志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经归整个社会所有”,即“生产资料已成为公共财产”[21]。显然,只有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一生产资料公有化水平更高的形式中,才比较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2)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导形式。全民所有制以其更高的公有化水平,包括了那些物质技术条件先进、生产社会化发展程度高的大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和国营农场。在我国,它的产值占社会主义国民总产值的主要部分,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主体。(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与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性相适应的。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技术基础的发展壮大,生产社会化的进一步发展,集体所有制公有化水平总是要逐步提高,集体所有制总是要走向和最终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可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是最关键、最本质的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毛泽东说:“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22]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的本性取决于事物内部条件的原理,我们在阐明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时,也必须由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来说明,而不可能由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外的原因来加以说明。不能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或者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外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存在,作为论证社会主义生产商品性的主要的或充分的依据。

分析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商品性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一大难题。长期以来,经济理论界流行着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生产的商品性的观点。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一著作中,针对十月革命后,特别是30年代以来经济理论界流行的社会主义“产品经济”论,正确地指出了由于交换改变了产品的所有主,因而,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交换的产品,国家售卖给个人的消费品,对外贸易流通领域内的消费品与生产资料都是商品,从而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客观必然性。但是斯大林从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产品交换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否认了全民所有制内部流通的生产资料的商品性。

斯大林主要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来论证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性的,实质上还是将商品生产归之于集体所有制的存在。他说:“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他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我国,也象大约三十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通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斯大林论述了只要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一旦建立,“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23]

按照斯大林的观点,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本性是产品生产与交换,是与商品关系不相容的。斯大林又把社会主义经济某些领域,例如消费品生产划归商品性生产,而把另一些生产领域,例如生产资料生产则划归“形式上的商品”生产,即实质上的产品生产。这种按照消费品与生产资料把全民所有制划分为商品与形式上的商品的理论,可以说是停留在表象上的,他未能科学地阐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所带有的商品性。尽管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商品生产的理论,较之30年代流行的社会主义产品经济论是一个进步,但是却仍然没有摆脱后一理论的束缚。

实践是检验科学理论的唯一的试金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在有关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理论探讨中,国内外经济理论界多数人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的产品的商品性,问题主要在于深入地进行理论阐明。如一些人在试图论证全民所有制生产具有商品性时,往往想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外去寻求论据。例如,有的同志以社会主义经济的统一性为理由,认为既然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形式之间存在商品关系,既然国内与国外的不同所有制之间存在商品关系,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生产也就具有商品价值形式,从而是商品生产。这种观点,可以说是陷入了从外部条件决定事物性质的“外壳论”,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从所有制关系本身来论述产品的商品性质的原理。这一切表明,全民所有制成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的拦路虎。

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生产是否已被赋予产品性质,即生产物不具有作为商品所固有的价值性,而只是具有使用价值?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是否已经决定企业间在互换活动,即互相交换劳动产品时,无须实行等价交换,而只是由社会实行直接分配?回答是否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始阶段,国营经济领域内产品的商品性,完全可以从全民所有制本身中得到说明,关键在于要持科学态度,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现实生产关系进行科学的分析。

马克思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将共产主义社会区分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列宁在评述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时说:“马克思的这些解释的伟大意义,就在于他在这里也始终应用了唯物主义辩证法,即发展学说,把共产主义看成是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马克思没有经院式臆造和‘虚构’种种定义,没有从事毫无意义的字面上的争论(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共产主义),而是分析了可以表现共产主义在经济上成熟程度的两个阶段。”[24]显然,只要我们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论,坚持事物从量变、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的学说,并将它用于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结束后,在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剥夺与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由于人们不能立即把社会的物质技术基础提高到最成熟的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程度,因而也就不能立即实现完整的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有一个由不成熟、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到成熟的、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因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建立后,也有一个由不成熟、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到成熟的、完全的全民所有制的发展过程。不成熟、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体现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要求,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发展的辩证法,表现了社会主义幼年期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对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社会主义国家,甚至拥有较为强大的物质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发展都不能超越这一必经的阶段。

社会主义初始期的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乃是一种不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它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预言的那种完整的全社会公有制存在重大的差别。(1)在完整的全社会所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25],由社会“共同使用”[26],企业的全部劳动成果属于全民,归全体社会成员支配和享有;在不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下,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社会,支配、使用权属于企业,在产品分配中存在某些企业局部占有因素。(2)在完整的、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下,企业不存在产品局部占有的痕迹与因素,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直接体现了全民利益;在不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下,企业对产品的局部占有因素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除了体现全社会利益外,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局部利益。(3)在完整的全社会公有制下,尽管不同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不可能做到一样,企业收益有高低的差别,但劳动者只要支出了同等数量与质量的劳动,就从社会共同的消费基金中领取同等劳动报酬,享有同等的利益;在不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下,劳动者除了从社会共同的消费基金中领取劳动报酬外,还要从企业支配与占有的消费基金中领取劳动报酬,从而享有某些特殊的利益。归根到底,成熟的、完整的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化的高级形式,它做到了使生产资料与产品无差别地归全体社会成员直接占有和直接按劳分配。而在不成熟不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下,却还存在企业局部占有的因素,还存在企业的特殊的局部利益,体现了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化还不彻底和不完全。(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这一特点——带有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痕迹与因素,是与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劳动性质密切相关的。

所有制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历史形式。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或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27]所有制形式固然首先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但也要受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所规定的劳动力性质与状况的制约。在生产资料归少数人占有,直接生产者人身缺乏自由,他们的劳动力完全属于或部分属于少数人的条件下,产生的就是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来维系的奴隶占有制或封建农奴制;在生产资料归资产者占有而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自由、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现代商品经济社会里,产生的就是实行雇佣劳动的资本家所有制。在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共占有而劳动还带有产品个人占有性质和体现有特殊的个人利益的条件下,产生了现阶段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社会公共占有,劳动者成为社会和生产的主人,成为摆脱了资本剥削、不再为糊口而卖命的自由人。社会主义生产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以现代生产力为技术基础的社会化的大生产。社会主义生产的这一性质决定了联合劳动性质,它表现在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生产,个人劳动力作为联合的社会劳动力而出现,并从属于社会的统一调动和支配。个人劳动力是联合起来的社会劳动力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这正是社会主义在劳动力性质上所引起的新变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主义使劳动者组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8]。这种情况表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物质的生产条件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就成为社会的公共资源。由于劳动者是以社会主人的身份,在共同组成的劳动联合体中以联合劳动的形式进行生产,在那里,劳动力已不再是供出卖的商品,因为不能说劳动者将自身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也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从属于社会有计划的调度;劳动力使用的结果不再是直接形成归私人占有的收入,而是直接形成归社会统一分配的社会基金。这一切表明,劳动具有社会化[29]的性质,它意味着千百年来劳动直接从属于个人利益或剥削者私利的历史的结束,开始了劳动从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时代

劳动的社会化不是一下子就能彻底实现,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它取决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但它本身的发展程度与状况又反作用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尚未发展到高度水平,产品还未极大丰富,由于劳动还存在重大差别,以及由于人们还存在囿于个人利益的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因而对社会主义劳动必须实行物质鼓励,就要求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在扣除了社会基金部分后)又以劳动报酬的形式领了回来。由于多劳多得,劳动者天赋的或后天形成的不同等的劳动能力也成为他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中的某种特殊的占有权利,这就表明,社会主义劳动除了体现社会公益性质而外,还体现有一定程度的个人特殊利益,因而劳动的社会化还是不完全的。劳动的完全社会化是以劳动力的使用完全归社会统一支配,特别是以劳动力所创造的成果完全归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占有和共同分享,以劳动成果占有中的私人特权的消灭为特征,即劳动不再是个人占有的手段,不再体现特殊的个人物质利益。显然,这在社会主义阶段还不可能做到。社会主义劳动的这一特点必然要表现在企业中联合劳动的占有关系的特点上。社会主义劳动是组织在企业中的自由人的联合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初始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个不同地区、部门中的劳动者联合体所拥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劳动力的熟练程度、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均有不同,因而联合劳动(例如由100个劳动者组成的联合劳动)在质的规定性上就有着差别,即表现为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和经济效果有高有低。另外,人们还存在从局部利益出发的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这一切决定了企业之间在分配社会产品中要承认联合劳动的质的差别,要实行等价交换,多产多益,容许那些生产有更大经济效果的企业比经济效果差的企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就在事实上默认那些有更高成效的联合劳动力在社会产品分配中享有某种有限度的特殊权利。这种生产和分配关系,使社会主义企业联合劳动成为一个特殊的经济范畴。如一切所有制形式既要适应生产的物质条件的性质与状况,也要适应生产的人身条件的性质与状况一样,把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必须适应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这种在消费品占有关系上的特点,才能成为具有充分吸引力的组织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新方式和新方法。反之,如果不承认联合劳动这种特点,在企业的收益分配中不承认联合劳动的差别和贯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就不能吸引广大劳动者自觉地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就不能有效地实现人们的自主的劳动联合,也就不可能有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生产。可见,基于上述社会主义劳动的特点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性质,人们在寻找与选择把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最适当的社会形式时,采取把生产资料和产品社会公共占有与企业对产品有限度的局部占有结合起来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所有制形式从根本上决定于物质生产力的水平,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力还未达到较高水平,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劳动分工协作还未发展到很高程度的条件下,劳动社会化的不完全性就会继续存在,在企业产品分配中的联合劳动的局部占有性就不会消灭,作为保证和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有效地相结合的不完全、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也就会继续存在下去,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正是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商品性的内在条件与根据。这是因为,既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除体现社会共同利益而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的特殊的局部利益,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相互之间就不能是“你的就是我的”,“亲兄弟,不算账”,共同“吃大锅饭”,而是各自还有一本账,还存在经济利益的差别与矛盾。这就决定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对特殊的局部利益的关心,它表现在企业之间在相互交换产品时,不能将它的产品无偿地让渡给对方,而要考虑与计较生产中的劳动耗费是否能得到补偿,要关心企业的合理利益。基于企业自身的特殊经济利益,总是要求它在交换产品时采取商品形式,要求它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产品作为具有价值的商品和实行等价交换,正是有效地调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利益矛盾的经济形式,而那种企业间“不分你我”“吃大锅饭”的经济联系形式,却是与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不相适应的。总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既存在着根本利益的一致(这是主导的方面),又还存在利益的差别(这是次要的方面)。这种利益关系,决定了各个企业要以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的身份来互相交换活动。可见,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毕竟尚未彻底摆脱较狭隘的企业局部利益因素,存在着历史上的商品生产关系的烙印与痕迹。这种不成熟的全民所有制的特点,是全民所有制生产的商品性的根源,产品的等价交换正是这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关系在交换中的实现。那种认为商品关系与全民所有制的本性不相容的观点,即认为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经济不相容的观点,实际上正是从法权的意义上来把握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而不是从它的客观经济内容即现实的占有关系来把握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种观点,还停留在事物的现象上,而未能深入地揭示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具体的占有关系的内涵,自然也就不能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中,去把握和阐明社会主义生产所带有的商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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