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形态的基本结束,开始了向崭新的产品经济形态的过渡。但是在人类历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在新社会的初始的甚至是很长的历史时期,商品生产与交换并不灭亡,却要继续存在,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生产还带有商品性。
既然马克思主义理论业已科学地阐明商品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历史形式,是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的表现,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时,就必须坚持这一科学的方法论。这就是说,必须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点即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成熟性,去探索商品关系存在的依据。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设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后,商品货币关系将会消亡和代之以产品的生产与直接分配。经典作家以19世纪西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背景,认为在那些国家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只需要一个不太长的“过渡时期”,经过用暴力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就可以实现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即确立全社会公有制,并消灭一切商品关系。但是,社会主义的产生和取代资本主义的世界历史的现实进程,并不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所设想的那样。相反,社会主义革命首先是在那些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这些国家经过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而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未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十月革命前列宁所预见的那种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制,而是存在着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以及作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的个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体现了生产资料与产品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占有,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高级形式;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体现了生产资料与产品的部分劳动人民集体占有,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初级形式,是劳动人民个体所有制通向社会主义全社会公有制的桥梁和中间站;个体所有制(无论是作为依附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社员家庭个体所有制和城市中不同程度地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结的个体所有制)是带有不同程度小私有制残余性质的过渡性经济。(www.xing528.com)
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生产基本单位的企业,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外,还存在着包孕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因素的各种各样的联合所有制形式,如农工商综合体。但是,将这些具体经营形式加以抽象,就实质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总是表现为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大基本类型。社会主义所有制表现为公有制的两种形式的并存,表明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的全民所有制,还不能完全取代公有制其他形式而实现全社会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同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某些个体私有制残余的并存,表明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能完全取代与排挤个体私有制残余而实现所有制上的全社会公有化。以上两个方面,证明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成熟性。社会主义一定发展阶段,特别是初始阶段,社会主义生产的商品性,正是由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点,即由其不成熟性所决定。
为了进一步阐明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关系存在的原因,还必须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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