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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生产的一般原则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所带有的商品性,需要从商品一般开始分析。使用价值是产品与商品的共同内容。商品经济则要受价值规定性的规范,生产物是作为一个价值物来生产和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既然劳动生产物中所具有的幽灵一样的价值对象性和劳动产品在交换中实行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的重大特点,因而研究与探索商品的本质与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也就要从劳动产品的价值性和等价交换的分析着手。

我国于1949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紧接着走上了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当前已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认清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固有的经济规律,特别是要认清我们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性质、特征,以及这一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具体作用形式与机制。为此,在本书中,我们的研究将开始于这样一个命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定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生产还带有商品性。以后,我们将递次地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特征、它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它所固有的经济规律,以及发展趋势进行理论的探讨。

为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所带有的商品性,需要从商品一般开始分析。

商品是供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含着二因素:使用价值与价值。使用价值是产品与商品的共同内容。马克思说:“无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1]而价值却为商品所特有,是商品的本质特征。在产品经济中,人们所着眼的是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数量与质量。在商品经济中,人们首先关心的是产品的价值大小。产品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它的五光十色的、丰富多样的具体物质形态与各种物质性能(物理学的、化学的、生物学的等性能),一眼就为人们所感知和认识;而商品的本质特征,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嗅不出的幽灵一样的“价值对象性”[2]

产品经济受使用价值这一规定性的规范,生产物是作为社会使用价值来生产并在社会成员间直接分配(如在原始氏族公社的场合),或是作为个别使用价值来生产并在生产者家庭成员间直接分配(如在自给性的个体农民经济的场合)。商品经济则要受价值规定性的规范,生产物是作为一个价值物来生产和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如果说,按照平均原则(如原始氏族公社的场合)或采用超经济强制(如奴隶制与封建农奴制的场合)来直接分配与占有直接生产者的产品,是产品经济的特征,那么,按照等价原则,即按照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交换产品与占有产品,则是商品经济的鲜明特征。总之,经济活动直接从属于价值规律的调节,而不是直接从属于社会需求的调节,正是商品经济与产品经济的区别之所在。既然劳动生产物中所具有的幽灵一样的价值对象性和劳动产品在交换中实行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的重大特点,因而研究与探索商品的本质与商品经济产生的原因,也就要从劳动产品的价值性和等价交换的分析着手。

商品交换并不是交换的唯一的社会形式,也不是交换的最古老的形式,而只是人们活动交换的特殊历史形式。人们的生产从来是社会的生产,社会直接生产过程从来具有复杂、多样的形式。即使是原始氏族公社中的狩猎与采集活动,也不是纯粹的简单协作,而常常是根据具体对象、场所的不同与组织共同活动的特殊需要,采取某些临时性的活动分工,从而存在劳动具体形式的差别。此外,还存在男人从事野外的物质生产、妇女组织家庭的生产这种自然发生的以性别、生理特点为基础的分工。上述这些生产活动的差别与自然分工,是生产分工的原始的萌芽形态,也是社会的生产固有的内涵。可见,人类的社会生产,很早以来就伴随着一定程度的生产分工,这就意味着社会生产包含着一定的活动交换或互换。马克思说:“在生产本身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直接属于生产,并且从本质上组成生产。”[3]显然,如果没有这种活动的交换,就不可能有人类的社会生产。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分工成为社会成员、集团的固定的专业和职能,即产生了社会分工。在分工发展的基础上,人们的活动交换就更加发达。

但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生产中的活动交换,并不采用商品交换形式。在原始氏族公社中的活动交换,体现了原始共产主义的共同劳动与共同占有关系。在原始共同体中,劳动者都是氏族利益共同体平等的一员,彼此之间不存在对生产品的私人占有关系,从而人们对生产不享有特殊的利益,它们的劳动产品直接地表现为社会公共的消费基金,归氏族公社统一分配并为氏族公社全体成员共同分享。如在原始氏族公社时代,猎得更多野兽的幸运猎人并不因此占有更多生产成果,而一无所获的猎人也并不因此减少他们从猎物中分得的份额。原始氏族公社所有制关系,排斥生产者的特殊经济利益,从而也就从根本上排斥氏族成员之间的产品交换,也就不存在将产品作为商品相对待和等价的商品交换。可见,分工必然引起劳动活动的交换,即广义的交换;但是分工却不是必定导致以等价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即狭义的交换。分工只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商品的直接决定因素。(https://www.xing528.com)

在人类进入原始公社以后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与自然分工和原始的社会分工相伴随的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不存在商品生产与交换。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或者拿一个较近的例子来说,每个工厂内都有系统的分工,但是这种分工不是通过工人交换他们个人的产品来实现的。”[4]我们可以设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那时工人农民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旧式社会分工归于消灭,但是由于高度的专业化生产引起的各个共产主义劳动联合体之间发达的生产分工仍将存在,全面发展的人之间各有特长与专攻的某种新式社会劳动分工还将存在,那时将有联合体之间的发达的产品交换,但不再有商品交换。

劳动产品以商品的形式登上市场交换的舞台,并按照等价原则来相互交换,决定于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只有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生产当事人是以产品的不同所有者身份出现和互相对立时,他们的劳动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因为生产当事人作为产品的所有者,他们的生产活动体现了他们的特殊经济利益,这才决定了他们对产品的生产与交换存在利益上的关心,使他们要考虑与比较他们所从事的生产与交换活动的得失损益。具体地说,他们在相互交换产品时,首先就要比较他们在产品生产中的耗费。而物质生产的耗费,一方面是直接的活劳动的耗费,另一方面是工具与原材料的耗费,后者不过是昨天的即间接的活劳动的耗费,即物化劳动的耗费,因而生产耗费统统可以归结为劳动耗费。商品交换当事人为了维护他们的物质利益,在让渡他们的产品时,不能不把弥补产品中的劳动耗费作为最起码的要求,并力争换得的劳动比耗费的劳动更多一些。犹如物质世界中的诸力的作用形成一个合力一样,市场上所有的交换当事人的这种基于自身利益的交换行为交相作用的结果,就形成了产品按照价值对等地进行交换的客观必然性。人们成交时的产品相互交换比例,尽管经常变动不居,带有偶然性,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的支配的”[5]。这种交换比例长期地和最终不是按照买卖双方要价和还价的多少,而是按照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量的大小;在市场上不是按照提供同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不一样从而数量有差别的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来交换,而是按照在竞争中形成的同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正是在市场上的许许多多独立的交换者的自发的买卖活动,形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范与制约人们的产品交换的共同标准,这样,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产品交换,就成为即使是最精明的交换当事人也无法违抗的经济生活的铁的必然性。可见,等价交换即产品交换建立在劳动耗费对等基础之上,更精确地说,产品交换建立在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基础之上,其原因在于生产与交换当事人是产品的不同的所有者,而商品关系正是这种所有制关系所固有的生产者间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能够自发地得到调节的经济形式与杠杆。

马克思在阐明商品价值性的客观必然性时,就是着眼于商品所有者利益关系的分析。他指出:“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导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6]恩格斯在论述中世纪的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等价交换的必然性时指出:“中世纪的农民相当准确地知道,要制造他换来的物品,需要多少劳动时间。村里的铁匠和车匠就在他眼前干活;裁缝和鞋匠也是这样,在我少年时代,裁缝和鞋匠们还挨家挨户地来到我们莱茵地区的农民家里,把各家自备的原料做成衣服和鞋子。农民和卖东西给他的人本身都是劳动者,交换的物品也是他们各人自己的产品。他们在生产这些产品时耗费了什么呢?劳动,并且只是劳动。他们为补偿工具、为生产和加工原料而花费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如果不按照花费在他们这些产品上的劳动的比例,他们又怎么能把这些产品同其他从事劳动的生产者的产品进行交换呢?在这里,不仅花费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时间对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规定来说是唯一合适的尺度;在这里,也根本不可能有别的尺度。”[7]

恩格斯还指出:商品生产者“在交换中得不到等价物,就不会把他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白白送给别人。相反,人们越是接近商品生产的原始状态——例如俄国人和东方人——甚至在今天,他们也越是把更多的劳动时间浪费在持久的、互不相让的讨价还价上,以便为他们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争得充分的代价。”[8]

现在我们再回到作为商品区别于产品的本质特征——价值上来。从上述对独立的所有者间交换劳动产品的市场行为与交换过程的分析,我们就容易理解:(1)人们的劳动生产物——产品,并不是天然地具有价值,而只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生产物——商品,才具有价值。(2)价值不是人们的主观虚构和意志行为的结果,而是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的产物,正是在市场交换中生产者之间自发地进行劳动耗费的比较的社会过程,赋予产品以价值性和决定交换的等价性。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9]“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10](3)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不是一切生产形态中的人类劳动的体现,在实行产品生产与直接分配的生产形态中,人类劳动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价值只是商品生产中的抽象的或一般的人类劳动的体现,是商品交换中特有的人类具体劳动抽象化或均一化过程的结果。“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彼此相等。”[11](4)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在于,它不是生产条件不同的生产者的多少不等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凝结在产品中的经过商品经济的自发地换算和还原(即抽象化或均衡化)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2]。归根到底,价值不是产品的自然物质本性,而是依附于物,通过有形的物——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来表现的无形的社会生产关系。换句话说,它是通过物来表现的商品生产关系。马克思说:“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社会关系。”[13]恩格斯说:“价值概念是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的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14]而这种商品生产关系正是生产资料与产品归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关系,是一定的所有制关系。斯大林指出:“商品是这样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15]总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仅要阐明商品具有价值,而且要进一步地寻根溯源,将商品所固有的、作为它的灵魂的价值性归结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商品生产关系。更确切地说,马克思主义是把生产物的商品性质,当作是生产与交换当事人作为产品的不同所有者的这种所有制关系的必然体现。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只要在社会分工中互相依存的生产者是不同的所有者和对生产享有特殊的经济利益,它们之间的生产与交换关系就表现为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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