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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预防:避免意外事故和失业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失业保险的提议者本身分成了两个阵营,提出了两项对立的法案。它传递的是雇主个人应对失业尽最大可能负责的观念。这与把该法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的理论是分不开的。这一理论旨在促使雇主预防失业,而不是仅仅作为旨在向那些无辜的失业者支付失业救济金的一种救济措施。

保险与预防:避免意外事故和失业

我的同事莫顿(Morton)教授对于威斯康星州《失业救济法案》的尖锐批评,促成本书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182]它让我有机会用一种更为个人和实际的方法来解释此前对于本书的读者而言显得高度抽象但又往往矛盾和迷惑的内容。此外,对于实现任何旨在促进普遍福利却又与私人利益冲突的计划所存在的各种异乎寻常的困难性,它提供了一个例证。

莫顿教授所作的批评,在过去十年中差不多都由威斯康星州制造商协会的代表在不断听证的过程中向立法机构提出过。这个计划最初是由我提议的,[183]第一个法案1921年由州参议员休伯(Henry A.Huber)提出。[184]雇主们的批评是非常切合实际的,所以必须要以切实的方法来应对。在后来的法案起草中都试图做到这一点,直到1932年在州议员格罗夫斯(Harold M.Groves)的领导下才最终得以落实并制定了法律。经过这样修改之后,制造商协会尽管反对,但认为与提议的其他法案相比这个法案要更可取一些,所以跟威斯康星州劳工联合会一样,最终还是接受了该法案,于是这项法案就变成了法律。

失业保险的提议者本身分成了两个阵营,提出了两项对立的法案。他们中的一方主张建立一个“州基金”,由州政府的官员来管理,因此倾向于莫顿教授所倡导的“社会责任”论。另外一方提议建立“企业基金”,在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州产业委员会的集体监督下,由每个企业自己管理,因此倾向于休伯参议员和格罗夫斯议员主张的“雇主责任”论。

当然,在这些听证和辩论中,以及在全州各地召开的公开会议中,发言者们的语言和基本社会哲学都没有形成抽象的概括,不像现在莫顿教授作为经济学家所做到的那样。然而哲学和理论问题仍然摆在那里,如同莫顿从倡议者的宣传中所提炼出来的那样。辩论双方所涉及的都是所有经济弊端中最紧迫的一项,这一点他们和全体人民都认识到了,但现在要解决的是这么一个实际问题:可以让谁来负责?谁处在减轻或者预防这种弊端的位置上?事实上,正是依靠十年来这些讨论的帮助以及我亲身参与其中,才使得我最终完成了对更为抽象的“制度经济学”理论的阐述,现在我知道了把这个理论定义为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解放和扩展。[185]

莫顿的批评是促成我的经济责任论的基础,因为威斯康星州的法案差不多完全是基于每个雇主对失业的个人责任论的基础之上的,而莫顿认为雇主作为一个个人,并不比其他人具有更多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

我认为,这是“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根本冲突。莫顿对个人主义立场的批评,意味着支付失业救济金的负担应该按照一种“三方计划”——雇主、雇佣劳动者、州政府——定量分配,而不是由个人雇主提供资金的一批“单方计划”。

如同他所指出的,这项法案的设计是要让每个雇主都应该对他自己的雇员负责,而不是对其他雇主的失业员土负责。这使得这项法案脱离了任何“社会保险”甚或“产业保险”的哲学,而且使得法案所要求的公积金变成了个别企业的公积金,不会跟来自其他企业的贡献合并在一起。它传递的是雇主个人应对失业尽最大可能负责的观念。

这与把该法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的理论是分不开的。这一理论旨在促使雇主预防失业,而不是仅仅作为旨在向那些无辜的失业者支付失业救济金的一种救济措施。但是按照莫顿的看法,从薪金总额中抽取百分之二的保险金率实在是太低了,而作为一种救济措施,该法案是完全不充分的,而作为一种预防措施,它又是完全没有效率的。

在这里,莫顿的根本社会哲学是要让整个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负责,因为在这个制度下,失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要资本主义存在下去,救济而不是预防就是立法的唯一目标。他说:

“失业是我们的经济制度运转不完善的结果。只有承认失业是社会而不是个人、公司或者产业的责任,评估方法才能扩大到负担得起足够救济的范围。只有经济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才能支撑起它所造成的负担。”[186]

接下来,莫顿把这种社会责任的哲学与成为这项法案倡导者论点基础的个人责任的哲学进行了对比。他说:

“因此,在威斯康星州,人们求助于严格的资本主义精神。欧洲的制度受到谴责,因为它们为了一场假定不能避免却又不努力去预防的灾祸而向社会征税。也有一种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的复活。一个普遍的疑问是,‘为什么一个雇主要因另外一个雇主造成的失业受到处罚?’这让雇主们觉得被估定的税额并非是不可避免的税捐。这不是州政府干涉他们的企业,而是对竞争制度有信心的一种表示。他们得到了保证,就不会强迫他们去养活别人工厂里或者其他地方的失业者。因为许多雇主都认为欧洲的计划体现的是有害的‘失业救济金’,所以据说格罗夫斯的法案有根本上的不同。前者寻求的是减轻失业,格罗夫斯的法案则寻求的是预防失业。”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这种关系中,斯宾塞的哲学不仅是斯密、边沁、李嘉图自由放任的政治哲学,同时也是为他们反对所有形式的私人集体行动以及国家行动奠定基础的哲学。个人主义的经济学家声称,私人集体行动总是垄断性质的,也是跟公共福利相对立的。

但是,这项法案的倡议者对个人主义哲学的利用,并不是在这种自由放任的历史意义上作为与一切集体行动的对立,他们诉诸个人主义的恰好是在相反的方向上,也就是说,私人和公共的集体行动都应该被认可为让个人雇主对失业负责的手段。他们诉诸业已存在的制造商协会、现有的州劳工联合会以及作为一个州立法机关纳税人组织。它不是诉诸没有集体行动的个人主义,它是通过集体行动来诉诸个人主义。当我们在下面解释这个法案的行政特性而不是莫顿的注意力所局限的严格的立法特性时,我们将会看到用这种吁求的方法预期所解决的问题。

我同意莫顿的观点,我们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责任论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它们也是建立在个人进取论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自由的进取,就不可能有个人的责任。

而且,美国人民占主导的心理向来是且到现在还是个人主义的,并且还相当顽固,以致社会责任就其有效存在而言,一直都是一点一点实现的。

我所谓的有效的社会责任,是指纳税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坚持一个足以胜任的文官制度,这种制度足以维持和管理这种“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这些社会服务数不胜数,例如义务教育保健、防止童工、组织集体行动的自由以及其他的许多工作,现在还包括一种没有施舍意味的新类型的失业救济,和一种让那些能够使之负责的人预防失业的新观念。

在过去的时候,每当有任何新建议的社会服务提出,总是会有一场痛苦的斗争。有一个例子,国家对奴隶的自由和公民权的保护,冲突是以四年革命性的南北战争为结果的。但这场冲突的发生,实际上不是受黑人与白人平等的社会哲学的驱使。事实上,这样一种社会哲学过去和现在都是不为多数美国人所接受的。这场冲突的目的是为了推翻奴隶主在控制全国性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方面的政治优势,代之以一个基于资本主义原则的政府。个人主义的奴隶自由的原则是附带提出的,先是作为一种战时措施,后来又作为一种无效的行政问题。

对于代表白人和有色人种劳工两者利益的这些政治斗争,我作过广泛的历史研究[187]我对一些人的天真理论的批评,主要是基于这样的研究,以及我在集体行动方面的亲身经验。一百年来,这些人一直都在按他们假设的所谓“社会”在行动,一旦有人证实“它”有一种重大的社会弊端,他们就会迅速接受减轻或预防这种弊端的责任。在这些历史研究和我个人的接触中,见过许多这种具有公共精神和肯于自我牺牲的领袖和宣传家,从罗伯特·欧文到现今的一代,但最终梦想都破灭了。根据性格和环节,他们或许变成了最保守、最反动的资本主义的得力拥护者,或许变成了认为“一切不可为”的沮丧的悲观主义者,或许变成了一种自然神论或者唯物主义的信仰者,认为可以信赖一种主宰一切的天意或者自然法则的内在的伟大力量去作出这些改革(不管是个人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单一税的,还是其他什么内容),他们曾经献身于这些改革。在研究这些转变时,我按照一种冷血的“科学”方法,追根溯源到了早期在他们头脑中创造的一种理想化的社会、理想化的工人、理想化的资本家,因为是在他们自己的人道主义的幻象中创造的,所以远离了实际。他们忽略了方法和原因的细节,这就导致税捐负担大大增加、文官制度只受讲实用的政治家和如饥似渴的求职者左右,以及为控制作为政治机器的政治家组织进行幕后谈判等实际问题。[188]

在所有这样的例子中,我一直都在问:你所谓的“社会”是指什么?[189]你是跟十九世纪中叶的社会主义者和类似的非正统学派一样,[190]是指一种抽象的实体?还是如同你在各种形式的集体行动中所实际经历的那样,指“行动中的社会”?如果你是指后者,那么你就是指纳税人社团、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公司、运行中的机构、政党等等,就是指他们在各种利益协调和冲突中的实际行为表现。行动中的社会是习俗、政治、法人,总之,是当时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或大或小的有效控制。

但是,如果在多年的冲突之后,最终建立了“社会责任”,那么,例如在义务教育的问题上,最初的提议一百多年前是被作为“社会主义的”提议受到它的反对派指责的,[191]但对过去历史上的斗争一无所知的美国人民,现在最终可能愿意征收巨额赋税来支持它。而且,如同他们在教育方面所实际所采取的措施那样,他们可以建立一套遴选教师的文官制度,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党政治和个人偏好。反对义务强制教育的论点是个人主义的论点,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父母对子女的控制,但产生的结果却是实施父母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即便如此,在这个经济萧条的时期,人人皆知,由于在纳税、维持自愿捐助、让“政治”远离文官制度方面有心无力,因而国家的“社会服务”和私人的“社会中介”都在遭受损害。

这向来就是个人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历史冲突,但它并不是基于一种哲学或者“社会对个人”的学术问题,与经济、政治、行政管理和个人主义的障碍无关,而是基于这样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要在个人主义盛行、政治上分歧、行政上无能的环境中,让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得到有效的承认和实施。

因此,在我的历史研究和五十年来对旨在控制个人行动的各种集体行动的参与中,我发现,我的推理方法要溯源于马尔萨斯,而不是斯密、边沁、马克思、蒲鲁东、斯宾塞或者任何一位“逻辑的”经济学家。这些学派更多地属于十八世纪的理性时代,而马尔萨斯则明确地表明了激情与愚昧的时代。[192]但是,我称之为习俗,而不是激情与愚昧,目的是为了避免招致不满的反应,同时虑及不愉快的经验所激发的理性的缓慢渗透。

然而,逻辑的经济学家在各种类型的旨在促进共同福利的集体行动方面“遭遇到的”正是这种马尔萨斯式的感情用事、愚昧无知、个人主义甚至是无政府主义动物。资本主义和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一样,都是靠人类的愚昧兴旺起来的。因此,为了心灵的安宁,预先认清资本主义的基础,与最终梦想幻灭、丧失希望、反动、革命或者满足于“自然法则”而不是更好地组织集体行动相比,岂不是更好?

那么,如何要求这种马尔萨斯式的个人自愿而有效地加入进来?是通过立法、行政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集体行动,借助缴纳税赋、消除政党政治、遴选能干的行政人员,把一种新形式的社会责任施加给他本人和他的同伴?

尽管有相对少数的社会主义分子集中在密尔沃基,[193]但威斯康星州人明显是个人主义且信奉宗教的。正如莫顿所言,他们会诉诸两个方面:一个是诉诸他们的个人主义的社会责任;一个是诉诸他们预防意外事故的经验。莫顿不承认后一种诉诸,认为它是一种“令人质疑的类比”。他说:

“该法案被比作工人的意外事故赔偿法案。正如这项立法通过按照意外事故的比例来处罚雇主一样,它会诱导他们采取安全措施,产生的结果就是意外事故显著减少,所以一种失业处罚会提供一种对稳定工作机会的刺激。这种类比虽然是一种令人质疑的对比,但却是《威斯康星州法案》的基础……处罚个别雇主,会促使他用有效的劳动管理来避免失业。”[194]

接下来他给出了某些细节,指出这个法案旨在创造雇主责任和企业公积金,而不是社会责任和由国家管理的一种共同基金。

我并不把这种诉诸经验的做法视为一种“令人质疑的对比”。演绎地说也许如此,但实际上它是一种带来此项法案制定的有效的诉诸,因为它事实上代替了这项法案所有的细节和不完善之处。莫顿用的是逻辑经济学家的推理方法,没有考虑产生自过去经验的习俗。在这个案例中,所谓经验,是有组织的但冲突的利益集团的领导人共同参与对预防意外事故的法律的管理。在威斯康星州人民、该州的雇主组织、雇员组织看来,这是最好的推理,尽管不一定合乎逻辑,甚至也许在有些点上非常不协调,但这种推理是他们的经验和实践知识的一种表述,会引导他们在所建议的失业法规的执行方面产生期望。冲突激烈的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都有从跟州产业委员会合作的经验中得来的习惯假设。它们不仅能事先知道这个委员会会让它们在执行法案时如何提供帮助,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实际上还可以预先提名某位最重要的雇主,这名雇主将由委员会来任命为威斯康星州制造商协会的代表,它们还可以提名某位劳工代表担任州劳工联合会的主席,它们还可以预先知道产业委员会某位私人代表的名字,这位私人代表将在法案的执行中充当调解员。

在执行意外防止法律方面,上述这三位被提名的人已经共同工作了大约十年或十五年。实际上人们假定他们会共同执行就业公积金和失业预防的法律。虽然在法案中没有规定,但这个假设证明是正确的。因此,他们的经验对他们来说不是一种“令人质疑的类比”,而是有实际经验的人在冲突和疑问中的现实主义推理。就这个案例的性质而言,这些保证不可能写进法规的字里行间,但假如不是二十年来它们在威斯康星州已经成为劳工管理的“不成文法”,那就不可能制定这个法律。在起草新法律的过程中,支配新法律规定的差不多的每个要点,不仅仅要有科学家的令人质疑的类比,同时还要有具有实践经验的人的亲身体会。

因此,莫顿的批评所针对的失业法规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最低标准的授权法,大家期待的是由州委员会、州制造商协会、州劳工联合会都来关注法案的共同执行。这是有实践经验的人的推理方法。这个人不是抽象地推理相关法规,对他来说那些不过是难以解释的文字,他的推理建立在将法规理解为“不成文法”的方式以及由谁来执行法规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执行是“行动中的立法”,[195]他以预期的行动而不是逻辑和文字作为自己现在的行动的基础。

结果恰如所料,产业委员会任命了一个“咨询委员会”,正如大家所熟悉的,这个委员会在威斯康星州是主要的执行当局,负责草拟一切规章制度,向雇主和雇员解释这项法案冗长而详细的规定,甚至要宣传说服本州的雇主自觉遵守这项法案。委员会本身实质上只是批准的权力机构,对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合法性。

而且,在有了二十年的集体预防意外事故的经验之后,大家都清楚,代表“资本”和“劳动”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不是由州委员会按照官僚政治或者文官考试制度的方式选拔的,而是由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来选拔的。这些代表不由州政府发薪,而是由他们自己的组织发薪。在预防意外事故的法案中,众所周知,这条规定消除了州委员会在挑选雇主和雇员代表中的“政治”,甚至消除了挑选它自己的代表、统计员和稽查员中的“政治”,而后面三种人都是被期待与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在一起工作的人。事实上,一种新的文官制度已经被结合进了《劳动法》的管理中。那是一套州一级的官员体制,实际上由相互冲突的“资本”和“劳动”组织的共同行动来任命,因此受到双方的信任。同样地,这些州一级的官员不是作为来自上级权威——州政府——的强制性的“仲裁人”,而时作为自愿的“调解人”,他们的任务是让对立的利益集团在双方都清楚的“事实”基础上坐在一起,从而帮助他们草拟“行为准则”,使他们作为个人必须在这个行为准则之下各自行事。因为这些规则会随进一步的研究和经验而随时发生改变,所以它是一个不断冲突的利益集团的持续调解制度,不存在独裁的情况。

当应用于失业公积金和失业预防的时候,这个结果可以在迄今为止州委员会核准和发布的两份公报中看出来,这两份公报实际上是咨询委员会和他们的助理起草的。这些公报对最新采用的法规给出了全部的解释,经济学家要看法律实际上的运作方式,就应该去看这些公报,而不是去看《授权法》。最近的公报是1933年8月1日公布的,[196]上面登载了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名单,这些名单揭示了冲突的利益集团在规则制定机关中的真正的“职业代表性”:

“雇主代表:克劳森(Fred H.Clausen),凡·布伦特制造公司董事长,威斯康星州霍理康市;库尔(George F.Kull),威斯康星州制造商协会秘书,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梅鲁姆(Horace J.Mellum),纳喜汽车公司秘书,威斯康星州凯诺夏市。

“劳工代表:弗里德理克(J.F.Friedrick),威斯康星州劳工联合会执委,威斯康星州;加斯特罗(Fred E.Gastrow),州木工理事会主席,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奥尔(Henry Ohl Jr.),威斯康星州劳工联合会主席,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

“主持会议的主席:奥特迈耶(Arthur J.Altmeyer),威斯康星州产业委员会秘书,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197]

我们将会看到,在本书中所讨论的多种形式的集体行动中,这一种接近所谓的集体谈判的形式,而获得通过的工作细则,则是以劳资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尽管咨询委员会有七名成员,但重要的是,七人中的两人,克劳森和奥尔,十年来在相继法案的立法听证中,一直都是立法院外活动集团的主要对手。当立法法案最后草拟时,在这些讨论会中,它通过了立法。实际的情况是,雇主的“院外活动集团”成员和雇员的“院外活动集团”成员都变成了劳资协议集体谈判的谈判者,他们不能取得一致的各点是由立法机构来决定的。尽管雇主们反对这项法律,但成为制度以后,他们都老老实实地予以了支持。

但这种集体谈判更进了一步,消除了莫顿信口开河的评论所暗示的错误,他认为“1933年威斯康星州的立法机构延迟了实施”。而实际上部分实施并没有被延迟,但这项法案是按照原来的打算实施的,带有必要的拨款。1933年所谓的延迟不是立法机构造成的,制定这项法案是在内部讨论之后,一个由对立利益集团组成的联合咨询委员会经过讨价还价同意提出另外一个法案,然后才由立法机构一致通过。

1932的法律曾经规定了这项法律的不同阶段应该生效的三个连续的日期,它主要是关于以下几个方面:创建联合的执行机构,表决通过规章制度,批准或不批准各个机构自愿的计划,让公众熟知这项法律的各项规定。它在1932年通过后生效。这部分法律没有延迟,而且现在正在实施。

为建立各机构的基金而收取保险费的措施,原定于1933年7月1日生效。这一部分实际上不是被立法机构延迟的,而是雇主和雇员代表的共同建议。这种建议由立法机构仅仅作为例行公事批准,没有一票反对,也没有进行辩论。开始缴纳捐款的日期现在由委员会的统计员确定的时间开始,例如本州的就业增加百分之二十的时候,或者工资总额比1932年12月的水平高出百分之五十的时候。

这一延迟自动推迟了这项法律第三阶段的实施,也就是失业救济金的支付,这项支付本应在收取用于建立失业公积金的保险费开始的一年后进行。

这一延迟的理由法案中有所说明。部分原始法案读取如下:

“本州最大的雇主组织已经声明了它的成员自愿建立失业基金制度的意图,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给雇主们一个公平的机会,让他们不经强制即实现本法案的目的。”

延迟的法案修订加进了这样的内容:

“因此,本法案暂不普遍而强制生效,此机会将延长至威斯康星州的商业复苏良好进行的时候。”那就是说,到法案所指出的就业或者工资总额的增加实现的时候。

而且,该州的制造商强烈支持自愿的个人主动和负责的观念,以至于假如十七万五千雇员的雇主们采取的是经过批准的自愿计划的话,那么该法律原来法案中规定的强制的特征就根本不会生效了。根据这一规定以及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甚至任命制造商的代表克劳森在州里“兼职”领薪。如同《手册》中说明的,这样做是为了“向威斯康星州的雇主解释本法案,以促进经核准的自愿计划的采纳”。后来,根据咨询委员会的建议,1933年的法案把雇员的人数从十七万五千减少为了十三万九千。如果后面这个数字的雇员在开始征收强制的保险费之前被自愿计划覆盖了,那么立法机构的强制就不生效了。

显然这种延迟是明智的,实际上也是这项法律原来的政策,那就是基金应该在相对繁荣的时期建立起来,主要应该在萧条时期支付出去。困难在于1932年的立法机构在选择1933年7月这个时间的时候,没有成功地猜到繁荣的恢复。但征收保险费的日期应该由将来的“事实调查结果”来确定,由行政机关来收集统计数据,这是完全符合该法律的精神的。1933年9月的统计表证明,与基期1932年12月的数字相比,就业已经增加了百分之三十,工资总额增加了百分之五十。按照这样的速率增加,该法律的第二个阶段可能会提前开始,除非进一步规定不能在1934年7月之前开始实施,以及如果自愿计划覆盖了十三万九千雇员的话,那么强制性的特征就不会生效。

因此,立法机构的这项法律部分地是一种授权法,它确定了一种集体谈判的管理制度,连带的还有一定的最低和最高的限度。这个制度不能理解为由一个可以向法院上诉的官僚委员会管理的纯粹的法令。就我们的宪法政府所允许的性质而言,它基本上是一种自愿的集体谈判制度,只有作为自愿的私人协会的一致行动来理解,才能理解这种制度。在这项法律制定之前,少数几家制造公司已经自愿超过了这项法案百分之二的最低限额规定。

莫顿集中批评的就是这项法令中的百分之二的最低限额,尤其是救济“不充分”和作为预防失业的一种诱因的“无效率”。这种批评实际上涉及了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基本理论。莫顿是把“政治经济学”作为与“经济学问题”形成对照的东西加以区分的,如果有一种理论成为这种区分的法则的基础,那它会是这样一种理论:强制性的立法与私人能力和私人合作的自愿和主动相比,在竞争性的利润竞争中,如果后者的行为得到国家的正确指导的话,那么前者能够对公共福利所作出的贡献肯定不如后者。这涉及对整个事实范围的一种相反的解释,作为纯粹含糊不清的事实来说,我同意莫顿和雇主们的最初的批评。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对于制造商的代表和劳工的代表而言,双方在强制性的“社会责任”的观念上的距离有多么远,而在管制的但自愿的个人责任上的观念的距离又多么近。

对于不熟悉“劳工心理”的人来说,劳工的院外活动分子1932年部分地放弃了他们对“救济”的坚持,转而支持个人主义的“预付”措施,这似乎是一种很奇怪的行为。事实上,劳工的院外活动分子在1931年曾经支持一项“州基金”形式的由州委员会管理的强制性的“救济”措施,这项措施完全不同于个别的“企业基金”,类似于莫顿所主张的社会责任的原则。他们以为“州基金”也可以提供预付性的诱因。但是,当他们认识到作为劳工组织和社会主义政党双方的代表,他们自己在思想上就分为了政党的“社会主义心理”和自愿集体谈判的“工会心理”两种矛盾的“劳工心理”的时候,他们就放弃了州基金的法案,全力以赴地支持格罗夫斯的企业基金和集体谈判的法案。

他们的集体谈判的观念,如同五十年前高普斯同社会主义者分道扬镳的时候所提出的那样,是“自愿”的工会组织与雇主的自愿组织的劳资协议,两者都远离了政治或司法的干预。而且,当他们跟高普斯一样,认识到州基金意味着它的管理受到政党的政客和不友好的法院的控制,而集体谈判的议案会给他们一个和雇主平等的发言权,并且在所有的雇主自愿计划的管理中,一切都会尽可能地远离州的干预强制仲裁时,因而他们就选择了后者。二十年来与雇主一道执行《意外事故预防法案》以及在州就业办公室的经验(特别是在密尔沃基市管理就业办公室的经验),足以让他们相信,在现有的条件下,他们的工会政策在集体谈判中所获得的平等地位,要优于他们在本州政治中作为一个次要政党的社会主义政策。

雇主“心理”的类似矛盾莫顿教授在他的文章中也提到了。他非常正确地指出:“如果要在格罗夫斯议案和几个可选择的保险计划之间作出选择的话,那么制造商们会倾向于格罗夫斯的议案(旧的休伯议案)”。他在注解中继续说:

“制造商协会前主席、现在正在协助威斯康星州产业委员会促进现行法律实施的克劳森先生,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强调要服从《威斯康星州自愿计划法案》的各项规定。他告诫他们,除非这些法案生效,否则在不远的将来就会遇到他所谓的俄亥俄计划,后者他认为是社会主义的。”

这里提及的“俄亥俄计划”是俄亥俄州立法机构根据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提出的一项议案,该议案强调救济而不是预付。该议案是按照莫顿主张的“三方”路线起草的,本质上是基于“社会主义”的心理,与“工会”心理是相对的。

因此,它是社会主义原则和工会原则之间的“二者择一的选择”,这种选择最终决定了劳工代表和雇主代表都选择了威斯康星州的工会原则,即由州政府核准的自愿集体谈判原则。

要理解这种“二者择一的选择”在创造有效的社会责任方面的意义,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方法会比历史的方法(也就是经验的方法)更好。雇主和任何其他阶级的个人,除非面对似乎对他们而言还有比他们“自愿”接受的更糟糕的另外一种选择,否则绝不会有效地接受社会责任。这种历史的方法就是利害相权的历史。就这个问题来说,失业公积金和个别机构责任的主张者用作吁求的是历史的“相似物”,也就是1911年的《工人赔偿和意外事故预防法案》。

1932年的《失业预防法案》尽管更为复杂,但显然非常严格地追随了1911年的《工人赔偿和意外事故预防法案》。因为在最初两年我参与了《意外事故赔偿和安全条例》的议论、制定和实施,在芝加哥的成衣市场上的一项自愿的失业公积金和失业预防的劳资协议中也有类似的经验,所以我可以从个人经验的角度谈一谈这些集体运动的实际运作方式。

在1911年威斯康星州的《工人赔偿和意外事故预防法案》的前几年,立法机构中社会主义的代表就成功地提出了一项议案,它规定建立一个州管理保险基金,让“社会”来对意外事故负责,并且强迫雇主给那个州基金捐款。

还有另外一种认为“社会”会为此埋单的学说,那就是古典经济学的生产成本理论,我称之为讨价还价能力。根据这一理论,如果对雇主的税赋是统一的,并且让成本最高的“边际”雇主也同样承受负担,那么所有的雇主就会根据税赋的数量来提供其产品的价格,税赋就会因“经济法则”的正常作用而转移给消费者。

纽约州的立法机构曾经制定了一项法律,但该州的最高法院因为其缺乏“合法程序”而宣告其违宪,因为它规定在雇主方没有过失或者疏忽的情况下而没收雇主们的财产。[198]这种没收的方式是以一个保险基金为手段的,它让每个雇主都对其他雇主厂里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以前,根据习惯法,他们只对由他们自己的疏忽引起的意外事故负责,但纽约州的这项法律却让他们还要对受伤雇员本身的疏忽、同事的疏忽或者这个产业天然的危险所引起的意外事故负责。根据古典理论和习惯法理论,最后的这项危险被认为是由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假定的”,在他作为预期风险抵偿而接受的较高的工资中已经充分考虑了。[199]换句话说,正是基于古典经济学和习惯法的个人责任论,以及相关的“无过错者无责任”的观点,纽约州的法律才被宣布违宪的。

因此,当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的一个委员会在1909年之后开始起草一项意外事故保险的议案时,他们决定通过提出一个“自愿”的议案来避免违宪。在这项议案里,只有那些向这个委员会登记声明接受这项新法律的雇主才能被认为“受此法律约束”。还给了他们撤销接受的选择,即只要预先通知委员会就行了。但是,为了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带给雇主最大的经济“胁迫”,立法机构在一项伤害诉讼中撤销了上面提到的雇主的某些习惯法的辩护,对于选择不受新法律约束的每个雇主而言,这项撤销的影响都是不利的。

这样,建立两种选择所创造的一个诱因开始“自动”受到这项法律的约束,每个雇主都可以在这两个选择中进行选择:一种是每个个别的伤害诉讼中雇主因疏忽而负责的旧的法律;一种是新的对工人的所有事故都该赔偿的法律,无关疏忽、不良行为或者产业的风险。他可以自动地在现有的习惯法的个人责任和新法律的社会责任之间作出选择。

这项法律获得了州最高法院的支持。可是,当给了雇主们可以选择自己是否服从这项法律的选择权之后,只有在幽默的意义上才能将它称为法律。它“符合宪法”是以社会责任为代价的。在《意外事故赔偿法》施行的最初两年中,“符合宪法”的笑柄变得明显起来。“自动”选择受这项法律约束的雇主的人数,在最初的两年里只覆盖了这个州符合条件的雇员的总数的大约百分之十。

雇主的这种不愿意以及法定的强制很可能违宪,结果却是一种有利条件,而不是不利条件。它迫使州委员会开始了一场运动,诱导雇主自愿服从这项法律。1911年的《产业委员会条例》,把《意外事故赔偿法》的执行和《防止意外事故安全规则》的起草与执行,都合并在了一个委员会的手里。这个委员会把自己的精力都放在了“意外事故的预防”而不是“意外事故的赔偿”上。过去“挥舞大棒”的工厂巡视员,试图用刑事起诉来执行那些不切合实际的安全条例,现在则被转变成了“安全专家”,劝导雇主如何减少事故。雇主、他们的工头、全州的工厂主管,被组织成了一个本地和区域的“安全会议”和一个全州范围的会议。人们热情地出席了这些会议,来自外州的私人公司的专家们也应邀出席,人们突然间形成了一种值得注意的“安全精神”。雇主们证明,他们自愿预防意外事故所做的事情要比州里靠强制的方式来预防意外事故所做的事情多得多。尽管在世界大战的冲击中意外事故率后来增加了,但这些会议和针对预防的努力至今仍然跟过去一样充满活力。

在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中,人们用的是最大的倡导者美国钢铁公司的例子。实际上,这曾经是起草《产业委员会条例》时所用的例子。这个公司早在1907年就开始成立了自己的安全组织。[200]这个委员会的广泛调查似乎证明,只有三分之一的意外事故可以靠安全设施去预防,而另外三分之二的意外事故都是因雇员和雇主的疏忽所导致的。要预防这三分之二的事故,甚至各种设施的装配和使用,只有在建立了思想上的“安全精神”后才能出现,不光是雇员和雇主的思想上,而且同样要在一般公众的思想上。

在促进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组织小的安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雇主和雇员组成,还有一个州委员会的代表作为秘书,目的是为了起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其后会被赋予法律效力,由州委员会作为“命令”发布。这些命令取代了许多复杂繁琐的法令,而那些法令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经历了通常由利益冲突方的合法代表组成的院外活动集团的斗争。这些“命令”有这样一些优势:它们是由雇主和雇员的共同行动草拟的,而不是由对产业技术一无所知的律师和立法机构来草拟的;它们可以由最初规划命令的同样的委员会根据进一步的经验加以修改;最重要的是,它们是行得通的,并且为劳资双方所接受。(www.xing528.com)

这就使得命令进入了法律上的合理原则的范畴,并且避免了《宪法》上的针对未经合法程序剥夺雇主财产的禁律。在这个例子中,就是未经雇主们的同意。时不时地发布的公告已经有数百页了,公告中刊载的这些命令具有法律的效力,跟上面提到过的《威斯康星州失业补偿法案》的手册非常相似。

历时两年的这一安全运动向雇主们证明,假如他们通过预防意外事故的同时体会到了安全精神,他们受新法律的约束,那么与他们仍然保持受旧的个人责任的法律的约束相比,能够谋取更多的利润。而且运动还证明,通过预防意外事故,没有人会因向工人支付《意外事故赔偿法》所规定的救济而承受任何负担,连消费者也不会因此而负担更高的价格。换句话说,人们求助于一种新类型的“效率”,即预防意外事故方面的效率,这样生产成本可以因此而降低,从而价格不需要提高。

因此,两年结束后,联合委员会和产业委员会提出建议,立法机构颁布了《赔偿法》的一个修改条例,大意是选择权应该颠倒过来,即现在不是他们选择接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假定他们将会接受法律的约束,除非他们提出不选择接受这项法律约束的正式申请。对选择权的这一修订使得百分之九十的工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最后,到了1931年,在强制性的法律符合《宪法》已经获得其他州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之后,立法机构用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取代了这种可随意选择的法律。

这样,威斯康星州历时二十年才从旧的法律过渡到新的法律。这期间建立起来的,不仅有发展安全精神的行政制度和预防意外事故的教育制度,而且还有以州政府充当调停人的对立利益集团代表之间的共同谈判制度。

由此证明了,法定的法律并不自动起到立法机构所打算起的作用,像莫顿仅仅分析法令的措辞时似乎认为会出现的结果那样。要让法令奏效,必须要有旨在创造“安全精神”或“就业精神”的利益集团组织积极的集体行动紧随才行。没有这种愿意合作的“集体精神”,那就没有什么法律可以奏效。令人惊讶的是,立法强制的必要性非常小——就意外事故的赔偿而言只占到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前提是要把关心其实施的矛盾的利益集团组织起来,积极地创造这种自愿的集体精神。

在失业补偿和失业预防法律的实施中,已经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利用广泛的失业恐惧——这是公众和经济学家过去从未考虑过的,威斯康星州的法律试图让雇主们非常清楚这一痛苦,让他们首先对这种痛苦负责。它谋求通过实施来创造“就业精神”。

“精神”这个术语像这些联系中的用法,对于古典的、享乐主义的、共产主义的或者其他的经济学家是不允许的,这些人的理论都源于机械装置、有机体、机器的类比。但以事实为基础的“安全精神”这个词,却是在那些参与有意识地预防意外事故的集体努力的人们中间自发产生的。只有那些研究集体行动的人才会这样使用“精神”这个词,它有些类似于一种宗教复兴。实际上我常常注意到,在把个人从热情和愚昧转化为“合理”的方面,集体的经济压力甚至要比宗教复兴更有影响。要科学地理解广为人知的“商业伦理”、“职业伦理”、“工会伦理”以及类似形式的集体经济学的内容,它是一个关键。

在目的和作用方面,这些方法类似于其他形式的社会压力,因此可以把它们跟禁忌、公众意见、时尚、习俗、抵制、国家产业复兴等归于一类。如果这些形式的道德和经济强制在达到理想结果方面因为遭到反对而没有完全奏效的话,那么增加一点法律的压力,仅在几个不能容忍的案件中提请起诉,就会在反对者中间以及数以千百万计的不需要被强制的人中间激发起自愿的社会责任的精神。

这些争论跟莫顿的批评有一些关系。雇主们自己常常提出,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每个企业都已经有了各种比微不足道的失业补偿“成本”更有力的保持持续经营的诱因。他们都有特别沉重的管理费用和保持顾客好感的必要措施,如果他们停止营业,那么这些都会损失掉。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但要看它如何发挥影响。有一家三十年来我都了解的公司,在全天候经营的时期能有一万名雇员,但一到萧条时期,他们就会解雇八千名工人,只保留大约两千人的基干组织。威斯康星州的目标是让大家关注那八千人,而不是保持机构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继续经营的这两千人。

在威斯康星州的宣传中,另外一个很有影响的证据是一家总部设在纽约的公司,在1919年由通货膨胀引起的繁荣时期,这家公司从全国各地雇用了五千人,然后在1921年的衰退中,他们把这五千人全都解雇了,留给工厂所在地的一个小市镇的市民去养活。除了立法打击缺位股东的利润外,如何才有可能让纽约的银行家们认识到他们对威斯康星州人民的责任呢?社会责任必须通过引导那些真正应该首先负责的人的注意力来积极地创造,在现代庞大的“运行中的机构”里,这些人是远得看不见的股东。他们感觉不到对失业的责任,因此他们把责任留给了当地的民众,而民众却实实在在地看到了失业的人,因此他们通过赠予或者税捐来亲自帮助他们。我们将会看到,如果保险费率的作用直接和利润边际有关,那么一个非常低的保险费率就会被惊人地放大。

从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观点来看,威斯康星州的《意外事故和失业法》在统治权理论中把利益组织的自愿的代表制度结合进来了,这与旧的个人主义的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代表的是一种统治,作为一种代表消费者讲话的最高统治者,和无组织的生产者是分离的,但却规定着各种法律。这种旧的理论,无论是“多数派的统治”,还是有组织的少数派的统治,结果都变成了专政。

但在集体谈判中,各自挑选己方领导人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自愿代表制度,需要双方都承认并鼓励对方的动机。在目前的情况下,它意味着在各家公司现在占优势的集体行动中要承认利润动机,以及以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一种方式对这种动机的使用。

正如我在别处已经证明过的,[201]这是十七世纪上半叶的习惯法原则,期待着一种法律和经济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通过增加个人自己的财富来增加英国的共同财富。它实际上也是亚当·斯密的理论,但斯密认为个人的利己主义促进了共同财富或者是各国的财富,作为靠神圣的上帝和自然法则指导的结果。[202]体现在威斯康星州法律中的理论对核准的自愿协议赋予了一种统治权,通过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来促进共同财富。这种联合的集体行动即法律,而它的实施是雇主的个人行动,这种行动要符合由雇主和雇员与州委员会合作提出的行为准则。

从这种集体观点来看,合理性是理想主义可以实行的最高限度。[203]因此,在确定什么为合理的时候,我用最好的工会或者最好的协会作为例子,前提条件是它们能够作为一种运行中的机构维持自己的生存。然后,按照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政治的或者私人的集体行动,我尽可能地努力把其他机构提高到它们的水平。

我必须承认,这种办法不一定总是符合法院判决中的“合理”的习惯意义。法院一般依据的假设是,凡是“通常的”就是“合理的”。对它们来说,“习惯的”并非是最为适用的,在明显可知的无能或愚蠢与异常的能干和有效之间,它是某种平均数。经过反复观察之后,我猜测,只有百分之十到二十五的雇主或者工会会员高于这种以习惯为“通常”的意义,而百分之七十五到九十都在这个水平之下。这就意味着,可以期望大约百分之十到二十五的雇主或者工会会员会自愿为他人的福利多做贡献,它超过任何类型的强制所能期望得到的最佳结果,无论这种强制是国家的集体行动还是私人的集体行动。

这种推理将会出现在“安全”的定义中,在我的学生[204]和其他人的帮助下,这项定义被具体化在1911年的产业委员会的法律中。在那里,“安全”被定义为包括了对“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安宁”的保障。法令接下来把一种义务或者“社会责任”强加给了每一位个体的雇主,要求他们提供这样的工作、这样的工作地点以及这样的安全设施、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将把雇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安宁保障到工作的性质或工作的地点“合理允许”的程度。[205]

在这里,仅仅改变了合理性的意义,国家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就被改变了。“合理的”安全现在不是“通常的”安全,而是作为最高和最低安全的平均数,变成了最高程度的意外事故预防,这是由最优秀的公司真实地进行实践的。而且,不像三十年来所积累的许多不切实际的法规那样,安全的意义被扩大了,以至于必须在工厂本身进行调查研究,找出最有“社会思想”的机构中行之有效的最为切实可行的限度,目的是为了保障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安宁。于是没有任何人在这些方面针对委员会的命令提出违宪的问题,因为它们确实是合理的,是由雇主、雇员、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起草的,这些人很熟悉切实可行的最优方法和措施。“合理性”变得不再是主观的、个人主义的,而是客观的,在集体主义方面是切实可行的。它可能不是“理想主义者的”,但在当时的利己主义、激情、愚昧的阶段中,它是合情合理的理想。而且,如果人的本性提高了,那它是能够达到一种更高的理想的。

一般而言,人们可以预期在自愿组织自愿协议意义上被这样证明为“合理”的事物,尽管利益上有冲突,迟早会被最高法院认为是“符合宪法的”。最高法院像欧洲的独裁者一样,很不尊重现代立法,但它的确越来越尊重自愿的集体行动。

所以我认为,它会倾向于赞成失业预防和失业补偿。任何法规都不能仅凭其条文就产生效力。根据它所适合的环境以及在它所能够被遵守的限度内,必须对它进行解释、执行,并应用于每个机构。如果能够就什么是最佳的可执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再通过那些最接近事实的人的判断,那就是理想主义的最高限度。事实上,考虑到相互冲突的各相关利益集团,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可以变动的解释范围内,这种限度不是别的,正是人们认为合理的内容。

《意外事故和安全条例》的另外一个特点在有关失业预防和失业补偿的法律中得到了模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保险”:股份公司的保险,州内雇主的“互助”保险,以及个别机构的所谓“自我保险”。这些保险得证明自己具有财务偿付能力,付得起这种补偿。

在《意外事故补偿法》颁布之后的几年间,州委员会收集的统计数据似乎表明,意外事故的预防与法律所允许的意外事故保险的形式相关。最佳的预防记录来自于所谓的“自我保险”。这些都是“承担自己的保险”的公司,数量大约有两百家,因而它们不是“保险”,而是和“企业基金”或“意外事故储备金”完全相同的。按照预防程度的顺序,接下来是以互助保险公司形式联合起来的企业,最低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的股份公司投保的企业。

1932年的《失业公积金法》拷贝了两种形式的保险:“自我保险”或“企业家基金”;“互助保险”,而不是股份公司保险。目的是为了消除股份公司的私人利润动机,并选择就意外事故而言已经证明为最佳预防记录的保险模式。按照互助保险的规定,如果雇主自愿决定把他们的基金并入一个共同基金,从而变成对彼此的失业负责,那么是允许他们这样做的。

在《意外事故补偿法》的执行中,核心人物是医生。他判定工人受伤的程度,以及丧失工作的结果,因此决定每周补偿的数量以及何时截止。所以,失业赔偿的核心人物是负责公共就业的官员。负责人要作出失业和就业报告转送给州委员会。在失业补偿中他扮演的是审判庭的作用,决定着补偿的数量、等待的时间以及赔偿的开始。

这里,在州委员会的派遣下,威斯康星州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就业办公室体系,数量大概是十个。特别是在密尔沃基市的办公室,由当地雇主组织和劳工组织共同控制的体系已经完成。这种地方的共同管理就业办公室的制度,当然会被解读为对《失业法》的预期执行。事实上,正如聘用医生的情况那样,人们预期雇主会设立并参与中介,替他们自己的失业工人在其他雇主那里找到工作。失业的时期越短,失业补偿的数量就越少。雇主们变成了他们自己的就业官员,通过诉诸利润动机,要比领取薪俸但不关心利润和亏损的州政府官员更为有效。而且,就防止弊端而言,人们已经发现,与工会共同管理的集体谈判制度会让劳资双方都比较满意。

正是一致行动的这个例子和习惯,让人们接受了1932年威斯康星州的《失业补偿法》。那部法律绝对不是从正统经济理论或者美国法律上承认的宪法理论中得出的合乎逻辑的演绎的法律。由于这个原因,同时由于需要时间来构建管理机构并在雇主中树立“就业精神”,因此这个条例首先建立了机构,然后延迟了保险费的征收、公积金的创立以及最终的救济金的支付,就如在意外事故的预防和补偿中的做法一样。

前述的研究集体行动的历史方法,导致我在1921年阐明了上面所说的一项预防失业的法律中的几个原则,这种预防有别于失业保险。这个原则自动适应了美国的失业心理,这是1924年我应邀担任一个共同失业保险计划主席后发现的,这项计划先前已在芝加哥男式成衣业中通过集体谈判取得了一致意见。我完全不清楚,参与这项协议的七十多家公司对于我在1921年提出的内容有什么了解或理解。但在其传统的竞争、利润和利己主义的观念中,他们自动地抵制了工会对捐赠的要求,工会要求所有的雇主参与一个“市场”基金,通过一个单一的中央理事会来分配给他们的所有的失业成员。雇主们推断说,这样一种基金的合并,会迫使兴旺且高效的公司——因而也是能够提供稳定就业的公司,为没有那么兴旺也没有那么高效的公司中的失业工人贡献救济金。

实际上,这曾经差不多是整个欧洲立法机构在这个问题上的“保险”观念,芝加哥的工会要求建立一种共同基金的时候,肯定也是这个观念。在这方面达成的妥协是建立了大约七十个单独的“企业基金”,而不是一个单一的“市场基金”。这就要求有七十个不同的执行委员会来征收保险费和支付救济金,而且我发现我自己是七十个不同的委员会的“七十个主席”之一。

由于整个市场上的保险费率都是统一的百分之二点五,因此捐献给几个基金的数目有很大的不同,这是跟每个公司的工资总额成比例的。因此,失业人数最多的公司是最没有能力支付失业救济金的,而失业人数最少的公司却能够支付最多的救济金,这样,一个能够维持稳定就业(固定在每年四十七周)以及建立了一项相当于一年的未来保险费的公积金的公司,将不会有进一步的保险费或救济金的支付。因此,这种制度的正确名称是“失业公积金”,而不是“失业保险”。公积金是由各个企业设立的,而保险则会把所有企业的公积金合并为一个共同基金。

显然,“劳工心理”并不会满意于这样一个既有缺陷又带有歧视的救济金分配办法。劳动者觉得自己是彼此负责的,在工会里尤其如此。失业者不仅会激发同情心,而且也害怕对那些仍在就业的人产生威胁。这种劳工心理的最突出的证据,就是工会会员通过接受部分时间工作的做法“分担”失业负担的愿望,目的是为了让“短期就业”可以惠及到每个人。

但是,“商业心理”罕有这样的情感,这种心理会让企业在淡季和萧条时期与自己的竞争者分享减少了的产出量。的确,在产量和价格方面,它们可以求助于卡特尔,但是不诉诸这种补救措施,竞争对手的破产对于兴旺和高效的企业就是一种收益,因为倒闭了的竞争者把顾客和雇员都转移给了它们。这可以称为“利润心理”。而工人组织更接近于一种“团结心理”。工人们甚至不能理解,为什么兴旺而高效的公司的雇主就不应该与“边际的”、低效的竞争者分享他们的兴旺和效率。据我观察,普通工人想要的是救济,他们对效率或者预防不感兴趣,近来他们的领导人正在明白要强调预防而不是救济。

正是在这里古典和正统理论错过了关于“劳动”和“商业”心理的要点。那些理论是从小制造商时代留传下来的,那个时候,一个工匠今天变成了一个雇用工匠的“雇主—工人”,明天又变成了被“雇主—工人”雇用的工匠。因此,在亚当·斯密的分析中对利润和工资是不作区分的。同样的竞争原则对两者都适用,导致利润和工资实际上的相等。[206]事实上,人们已经注意到,在血汗工场制度中,小的承包人或制造商的“利润”往往低于他的工匠的工资。

但是,在正统理论和制度理论中间还有另外一个区别。现代的雇主不是单个个人。“他”是一种“制度”——一种在一家“企业”或者“公司”中结合在一起的企业家、银行家、股东、投资者的一致行动,这个企业或者公司如果“运行”,我们就称之为运行中的机构。现代的个人主义是法人个人主义。这里适用的不是古典理论,而是“公司财务”的理论,各种标准的个人主义理论尚未结合进来。[207]标准理论的关键在于“生产成本”,威斯康星州法律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大约只占全部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莫顿的这个估计是正确的。他认为,如此微不足道的项目,作为预防失业的诱因,对于雇主没有任何作用。

但“公司财务”的关键在于“利润边际”。在这里,承担风险的企业家(股东)总在“利用财产价值”。“财产价值”就是“利润边际”或者莫顿的“净利润”。企业家是相关联的股东,为了利息、租金和工资,他们共同变成了所有其他参与者的一个债务人,而他们的利润边际就是他们的销售总收入和流动总负债的差额,后者通常称为总的经营和管理费用。

对于利润边际的大小还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研究,但在上文我已经作过计算,[208]根据大约六万家制造公司的情况,在平均边际最高的1919年和平均亏损的1921年和1924年这样的年份之间,平均的利润边际大约是总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或者百分之三。

假如利润边际是百分之三,那么生产成本就是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七。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平均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就会是平均利润边际(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对于不同的公司或者同一家公司的不同时期,它的高低差别可能是很大的。

这就是诱因所在。资产的银行可贴现性,提供给借贷者和银行家的担保,一个企业作为“运行中的机构”的连续性,关键都在于这个非常微薄的利润边际,而百分之二的工资总额从利润边际中提取时会被放大很多倍。

否则,像他们在威斯康星州的所作所为那样,雇主们为什么会如此强烈地反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来计算微不足道的税赋呢?对于他们来说,这种税赋只有当他们“专心致志做生意”时才会有意义。当然,他们很快就会做到这一点,认识到他们所有的节约措施、深谋远虑、效率高低、讨价还价以及维持偿付能力的其他努力,都集中在这相对微薄的利润边际上。

我往往感到惊讶的是,为什么企业家在他们反对失业保险的论争中在成本这个问题上会如此明显地不一致。一个时候,他们认为,仅仅占全部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太微不足道了,作为预防意外事故或者失业的诱因不可能有什么作用。然后,在另外一个时候,他们又说,把这笔额外的成本强加给他们,会让他们在与其他不负担这一成本的企业的竞争中出局。他们肯定不是不理智的,但却是前后矛盾的。

显然,他们前后矛盾的关键在于两种价值论:古典的生产成本学说,以及企业家在维持利润边际时在选择余地中进行选择的交易学说。莫顿在对比了这两种学说之后决定赞成古典派的理论。他说:

“应该用什么方法来表示失业税捐的大致负担和影响呢?……而与成本相比,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是一个小数目,平均约为百分之零点六;而与利润相比,它的大小是变化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高达百分之二十五。那些通过拿它与利润相比较来估计税捐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人,相信它有强大而稳定的影响力。对于那些拿它跟成本相比较的人来说,它的作用似乎可以忽略不计了。这位作者认为,与利润相比较导致了种种错误的见解,因此他把这项税赋与生产成本、与风险相比较。”

他接下来给出了古典的成本和风险学说。针对这一学说,我创立了利润边际理论,他是反对这一理论的。我假设企业家是理性的,他们的前后矛盾并非实际如此,我进一步研究了他们表面上前后矛盾的原因。我发现矛盾在于我在本书中详细描述过的一些理论,也就是:凯雷、庞巴维克、达文波特的关于不同对象之间进行选择的理论;公司财务的利润边际理论;以及关键交易和一般交易的理论,这种理论是从经济学家关于限制因素和补充因素的客观理论中凭意志得出的。

通过参考交易公式,可以推断出凯雷和达文波特理论的意义。[209]我们认为,这是商人的价值论,也是法院的价值论,后者是从商人那里获得自己的经济理论的。当需要谈判与其他交易分开的每一项交易时,商人最先进入脑海的想法并不是生产成本,[210]而是他们在谋取利润的竞争性斗争中“面临”的直接的选择。因此,他们的价值理论不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成本”理论,而是立即在他们可获得的选择余地中进行选择的“选择”理论。如果唯一可获得的选择迫使他们这样做的话,那么他们甚至会以亏损状态经营业务,而不会完全停顿下来。

这种不同对象之间的选择,以及在亏损状态下经营的企业,实际上是莫顿在他使用运行中的机构这个概念时所强调的。与其停止营业,还不如不顾成本亏本经营。成本不是主要的,选择余地是主要的。商人们通常把这些选择余地称为供求法则,而且使这种“法则”与古典的“生产成本”对立起来。他们说:“我们知道自己没有按照成本经营生意。我们是根据需求经营生意。”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供给与需求不过是选择余地的稀缺性。当商人说,他的交易受供求法则而不是生产成本控制的时候,已经转换成了经济理论的语言,这正是他的真正意思。首先是凯雷和巴师夏,其次是庞巴维克、格林、达文波特,他们把这种商业实践归纳为了价值和成本理论。我们已经把这两种理论区分为反机会价值和机会成本,它们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理论,是由于商人在两种类型的交易中作为买卖者选择余地的丰裕和稀缺而产生的。[211]

但是,如果成本不左右他的交易,那么左右交易的是不是预期的利润和亏损呢?利润和亏损是他“利用财产价值”的结果。股东变成了其他所有参与者的债务人,不管参与者是雇佣劳动者、贷款人、银行家、债券持有人、优先股持有人,还是原材料供应商。他们的利润边际就是被接受的产品价格与其他参与者所招致的债务之间的差异。我们估计,这个边际平均而言是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三左右。作为一种预防意外事故的诱因,全部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如果从利润边际中扣除的话,那么就大了三十倍。

但是,在这里加入了第三个因素,我们称为关键交易和一般交易。古典的成本理论不是静态理论就是成本的长期趋势理论。所谓前者,我们是指一切交易都被视为是在同一时点发生的。所谓后者,我们是指把一切交易加在一起的算术结果,就得到了一段时期的总成本。

但是,交易理论就是交易本身。当交易以谈判为结果正在实际进行的时候,每笔交易或多或少地都会占用一个短暂的时点。它是一个行为主义的理论,这个理论所谈的,是在连续的时点上,商人与完全不同的雇佣劳动者、原料商、贷款人和其他一些人进行大量变化多端的交易时所用的方法。在谈判的时候,每笔交易在当时对他都是关键因素,在考虑这笔交易中当时自己可以进行的实际选择时,他会对此倾注全部注意力。未来或过去的其他一切交易暂时都是补充性的,它们是当时正在谈判的关键交易的日常环境。其后,当时曾经是未来的但具有辅助性的另外一种交易,就变成了一种关键的交易,而前面的关键交易在一个连续的时点上现在就变成了一种日常的事情,不需要立即注意了。

面对过去,一项关键交易一旦完成,如果持续重复,那么此后就变成了一种“日常”的事情,所以我们不用“关键的”、“辅助的”这些词,而是用了“关键交易和一般交易”这样的术语。

前述的古典派的静态或长期的看待利润边际的方法,与关键的和一般的方法之间的区别,可以在莫顿的一段解释中看到。他说:

“税赋、保险、会计成本,每一项都可能是净利润(利润边际)的一大部分,但却是成本的一小部分。说这些项目中的每一项占去了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会对它们的重要性和影响范围给出一个错误的看法。从这种推理形式出发,现在出现的观念是各种税赋正在侵蚀所有的利润,因此在破坏生产的动机。任何相关的单独开支项目也许都会形成同样的争论,而这些项目是生产者必须试图转移的成本的一部分。”

从古典经济学家静态或长期的观点看,这种推理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却提出了一种荒谬的观念,那就是所有的成本项目——税赋、保险、工资、原材料等——在一笔单独交易中的利润边际的计算上能够加在一起。这一点在我们对利润边际的讨论中已经被注意到了。我们所谓的利润和亏损边际,[212]实际上是一年这么一段时期内所有交易的总和,但它必然会从每项个别交易的表现中忽略掉,个别的交易只是总数的一个微小的部分。

“财务边际”作为税捐支付之后的利息边际,“应纳税的边际”作为利息支付后的税捐边际,还有在那里没有注意到的其他边际,诸如所有其他费用都作一般考虑之后的工资的利润边际,我们在它们之间作出区分时,同样的道理也是适用的。

显然,这些不同的边际不是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累积的,每笔交易都有它自己的选择余地。最主要或者关键的交易,在于与某一因素相关的特殊的谈判,这种谈判是就它单独影响利润边际而言的,是当时排除了一切一般的或辅助的交易之后进行的。如果把一段时期的一系列交易都加总起来——比如说把一年作为我们的利润和亏损边际——那是作为这个时期的一种统计结果,而不是交易本身。后者如果是关键性的,那就必须把每一项都作为它实际发生时的一项单独交易来对待。

这是有名的统计学错觉之一。个人消失在统计上的总和当中。[213]但个体的交易是实实在在的行为。一个时间,某个人在反对课税的时候也许会说,尽管税捐只占了自己的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但它却占了所有其他债务付清后的他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四十或者百分之五十。另外一个时间,在他反对失业或者意外事故的时候,他可以说,也确实说了,尽管这项课税只占了他的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但可以说是他的利润边际的百分之三十。在他进行工资、利息或者租金谈判的时候,会形成类似的论点。在他进行谈判的时候,那些谈判中的每一项对他来说都是关键的,一旦谈判完成了,它的重复就变成了纯粹日常的或者辅助的交易,因此在当时就不会受到注意。

从他出于本能反对的静态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他的逻辑是荒谬的。但是从连续交易中包含的动态的时间因素以及他接连谈判的连续的时间上看,他并非是荒谬的。他跟任何一个不能同时做所有事情的有限的生命一样理性,但他必须把自己有限的能力投入于一个因素之中,即便他可能是错的,但在当时对他来说,这就是关键因素或者限制因素。这里,在那项关键交易中,他被迫考虑他因这个单独的交易所“面临”的选择余地,而且他会本能地反对一种“学院派”的理论。后者实际上把他当成了一个无限的生命,能够在瞬间进行自己的全部的交易。[214]

这似乎跟近来对“成本会计”的强调不协调。这种成本会计是统计学家和会计学家为企业家创立的东西,作为其交易的指南或者谈判中的“论据”。但是他清楚,在个别交易中,他不能受此约束。在那个时点上,他知道自己受可选择的机会、可选择的反机会以及当时的讨价还价能力的约束。这三者的关系在我们的交易公式中已经作了描述。

我们正是应该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风险”问题。跟古典经济学家的做法一样,莫顿把企业的风险与生产成本联系在一起是正确的。但与那些旧的理论相比,我的理论使风险变得更为重要。如果利润边际平均只有百分之三左右,如果生产成本因而是销售额的百分之九十七,那么风险对利润边际的影响是它对生产成本影响的重要性的三十三倍。但是在大量变化无常的交易中,这些边际是高度变化的,每项交易都有它自己的风险,这些都必须折算在特定交易中所谈判的价格和数量里。[215]

一段时期内所有这些不同的风险不是在每项交易中累积的,它们堆积在当时正在谈判的关键交易上,而这个风险可能如此之大,以至于在一项交易中,所有的一般交易都延缓了,业务停了下来,直到谈判完成。如果这个风险太大,如同有时候在借贷谈判中由于预期价格下跌时出现的情况那样,那么能够看到的利润边际就一定要比预期风险小的时候大很多。

于是,风险变成了“信心”和“缺乏信心”的全部问题,与利润边际相比较的时候,比与生产成本相比较的时候,要重要许多倍。

由于这个原因,在所有的争论和辩护中,人们肯定必须承认,而且实际上要考虑到,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收取保险费,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交易、不同的企业里,对于意外事故或者失业的预防,具有大不相同的压力。在利润边际很高的大繁荣的极端情况下,以及在利润边际很低的大萧条的时期,它的作用可能还没有“正常”时期大。在这样的极端时期,其他因素相对更为关键,意外事故或者失业预防就没有那么关键了。然而百分之二的保险费的压力始终在那里,不管它是关键因素还是一般因素。可是,在法案中有许多的通融和让步,而且为了照顾这些变化的风险,行政的谈判中无疑还会作出其他的通融和让步的。

我们必须注意到,这项法案当然只限于威斯康星州。该州的纳税人并非处在预防失业的位置上,因为即便处于这样的位置,他们也控制不了个别的企业。所形成的争论如同莫顿选择中所重申的,对于失业的责任,整个国家,实际上是整个世界,要大于个别的雇主,因此国家应该承担救济的负担。

在听证中对此形成的答案是,当有足够多的州采取类似的立法时,它们就会有足够的政治影响力,促使国会按照各州在州内所支付的救济金的数目的比例资助该州,这种情况在其他几个社会责任的假设中已经出现了。[216]特别是在萧条时期,这些全国性的补助可能会很大,人们提出的支持这种论点的具体的例证是联邦救济总署和《全国产业复兴法案》。也有人争辩说,全国性政府能够接受的失业责任,只能以其货币和信用政策对失业的责任为限,它应对这种责任的方法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或者全世界范围内的价格稳定。[217]

关于雇员对企业基金的捐献,也形成了一种相似的论点,这是莫顿所提倡的。在这里,人们在答复中主张,雇员跟纳税人一样,不处在预防失业的位置上,他们只能通过捐助给救济。因此,关于雇员的捐助在法案中没有任何明确的说法。人们可以假设,在“自由雇佣制企业”[218],雇主会要求没有组织起来的雇员捐助,因为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这是他们的习惯法权利的一个部分。人们也可以假设,在有组织的“工会”企业中,工会会要求其成员捐助,如同芝加哥的制度中那样,他们的捐助会扩大至雇佣劳动者所强调的救济。

因此,莫顿为了强化“社会责任”而要求三方捐助的主张,在作为这项法案先导的谈判中获得了充分的考虑。但基于对通过自愿的集体行动可能指望到的内容的预测,社会责任被留给了雇员和联邦政府未来的自愿行动上(在合法的自愿意义上)。

最后,我们注意到课税权力与警察权力的混淆,它们的关系我们先前曾就它的一个方面作过考虑。[219]莫顿一贯认为,保险费是一种对雇主的税捐。如果像他所主张的那样,那么它就跟亚当·斯密的应该根据“支付能力”分配税捐的原则相抵触。他发现这一原则被用在了欧洲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在那里,雇主所支付的保险费是跟一年中劳动者被雇用的星期数成比例的,这显然是跟雇主的成功与支付能力成比例的。例如,一个生意非常顺利而且稳定的雇主,他提供了五十二周的就业,他支付的税捐是他的只提供二十六周就业的竞争者(拥有同样数量的雇员)的两倍。作为一种税捐,缴纳是与支付能力成比例的,如同工厂持续经营所证明的那样。

但在威斯康星州的法律中,缴纳是与支付能力呈反方向变化的。提供五十二周就业的雇主不缴纳任何保险费或者救济金,但只提供二十六周就业的雇主则要在工资总额中支付二十六份保险费。这当然是一种“递减税”,随着支付能力的减少而增加。

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个问题,这就是美国制度中“警察权力”的作用方式的特性,同样地,它有别于课税权力。警察权力给那些关心社会最少的人带来了沉重的压力,那些关心社会最多的人却没有被触及,因为他们会自愿对共同福利作出其他人必须受到强迫才会作出的贡献,或者他们会停止营业。既然这样,那么“关心社会”就意味着有能力且愿意常年提供稳定的就业。实际上,课税权力可以被用来发挥这种警察权力的作用,如同在关税、奢侈品税中那样,或者如同我们建议的,通过免除那些由于让他人致富而自己致富的人的税,从而把负担加到那些获得自然增值的人的头上。

因此,如果威斯康星州的法案被称为一种课税手段,那么使用“课税权力”这个术语的目的不是为了拥护政府,而是为了诱导那些没有社会意识或者个人能力的人接受与失业相关的社会责任,向那些觉得自己受社会责任束缚的人的水平看齐;后者认为自己有减缓和预防失业的社会责任,否则就不应该做生意。这样一种措施,在美国对这个词的宪法意义的使用上,是警察权力而不是课税权力的使用。它不是基于支持政府的支付能力,而是基于稳定就业的诱因。[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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