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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如何影响课税和财富分配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权力是行动中的社会效用的美国名称,它是一种立法机构和法院的权力,而不是一个行政人员——警察——的权力。这些情况本身大大影响了财富的分配以及税赋和利息两项固定支出的负担。这种课税的权力在其实施的过程中,考虑的是对个人的诱导和抑制以及税收的数额,它在经济上是限额交易的一种特殊情况,支配着买卖和管理两种交易。

警察权力如何影响课税和财富分配

1.私人效用和社会效用。警察权力是行动中的社会效用的美国名称,它是一种立法机构和法院的权力,而不是一个行政人员——警察——的权力。在联邦立法中,它包括在管理州际商业和外国商业的权力之内。它是指挥个人行动趋向一个方向而不是趋向于另外一个方向的权力。在这方面,它和课税没有什么两样,两者都是以这样一个事实为依据的,那就是没有一个个体本身可以自给自足,人们都是通过交换从他人那里获得自己的收入的。

有两个问题一直是从这个社会事实中产生的:财富的分配和维持机构的运行。自李嘉图时代起,在财富的分配中一直都对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进行了区分。但最近一百年已经改变了这些词的意义。一切都是非劳动,一切又都是劳动的,但程度上有所不同。人们需要一个比较明确而又不那么招致不满的术语。我们详细阐释了李嘉图的线索,把它们区分为个人收入、资本收入、地价收入。而与我们有关的运行中的机构有时会运行,有时会慢下来,有时则会停顿。这些情况本身大大影响了财富的分配以及税赋和利息两项固定支出的负担。

我们已经看到,制造业公司所支付的税赋的总额,在若干年的一段时期内,只占平均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和百分之二左右,[133]然而,平均利润的税赋负担是在1919年的百分之三十三到1921年的“无穷大”的范围内变化的;1930年、1931年、1932年无疑又是同样的情况。因为这三年的统计数据还没有得到。这些公司生产了全国制造品的百分之九十,它们的税赋负担要比1926年的利润边际高百分之三十五,在其他年份是在利润边际的百分之三十三到百分之九十之间变动。

资本主义制度的二十世纪阶段,决定商业是否继续、繁荣、放缓与停滞的,正是这种公司利润的边际,而不是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经济学的生产成本。而税赋和利息一样——一种固定的经常开支——占了美国人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二,[134]但是,从制造业机构的平均数来考虑,它们至少是利润边际的三分之一,而多的时候远远超过了利润边际。

老派的经济学家主要关注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关注的是社会产出在个人之间的份额。但是,根据狭小而波动的利润边际发行巨额证券的公司取代了个人之后,二十世纪的经济学家变成了关注这个问题:是什么因素使得这种法人资本主义的运行和停滞甚至比旧的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还要剧烈?在所有给出的答案中,我们把它们主要归结为价格、税收和利润边际,还有其他的利益集团,例如工人阶层,但这些人可以解雇,不占固定费用。尽管法人资本主义毫无疑问的是资本主义最强有力的阶段,但也是最脆弱和险恶的阶段,因为它是在狭小的损益边际上运行的。个人资本主义,譬如今天的农场主,或者是斯密和李嘉图时代的制造商,对利润、利息、地租、工资不作任何区分,当利润、利息、地租消失的时候,他们会勒紧裤腰带甚至靠减低全家的工资来继续维持生活。但是,当利息、税款、地租、工资让利润边际耗竭的时候,法人资本主义就会破产。因为这个法人变成了一个债务人,欠工人的工资,欠借款人和银行家的利息,欠地主的地租,欠国家的税收,所以利润只不过是销售收入支付完这些负债之后剩下的差额。当法人资本家反对高度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时候,他们混淆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和法人利益,因为这两种税不是来自于法人的利润边际;但当他们反对对较高的法人利润边际征收累进税时,他们是很聪明的,正如在近年来的悲惨状况中所见的那样,在这个时候,大公司和小公司的收支平衡同样脆弱。

这种脆弱性、重要性以及社会威胁已经变成了金融资本主义的特性,用塞利格曼(E.R.A.Seligman)[135]教授的术语来说,这种特性需要的是“财政学的社会理论”。[136]

塞利格曼是按照个人需求的性质来给他的所谓的“团体”分类的,而我们则是把它们作为“运行中的机构”来分类的,依据的是集团行动用于控制个人行动的行为准则和制裁。异同点从他的分类中很容易看出来:

塞利格曼对团体的分类

有了这种团体或者运行中的机构的制度,塞利格曼就回到了古典的个人需求的概念上,把它作为经济学的因果关系因素来看待,但他跟帕累托一样注意到了当转向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的集体需求时,需求本身就改变了且无法量度。这种需求之间的区别不是基于“其原始的心理特性”,而是基于个人或集体“满足需求的手段”。这些手段是“独立的”、“相互的”、“集体的”,而集体的满足需求的各种手段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私人需求和公共需求,依据的是看它们是由私人团体还是由公共团体来满足的”。公共需求及其满足它们的手段不同于私人之处,在于它们是基本的、普遍的、强制性的、永久不变的,因为公共团体的成员资格是强制性的。这就造成了公共团体和私人团体之间的差异,因为对公共团体而言不存在任何互惠,如同我们在与限额交易相对的买卖交易中所看到的那样,而且对个人的利益也是不能分割和不能量度的。因此,以税赋形式为满足集体需求的公共服务所收取的价格,并非是基于成本或者利润原则,而是基于程度上变动的特殊利益原则、偿付能力的原则,甚至是跟利益或能力相反的如消费税

塞利格曼的结论是,财政学是广义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它起源于公共需求,它把私人需求跟公共需求区分开了;然而,两个团体在要求个人为满足集体需求而付出方面是相似的;偿付能力与所得利益之间长期矛盾的基本原理必须作为彼此排斥的东西而放弃,因为两者都有其适当的作用范围。

我们断定,由于这些原因,在分配社会负担和利益给个人以及通过财富生产来保持机构运行的过程中,通过限额而不是买卖、更不是管理来决定各种界限的,是休谟的公共效用,或者帕累托的社会效用,或者是同样不可测量而且更具煽动性的“公共政策”或者警察权力和课税权力。

这种课税的权力在其实施的过程中,考虑的是对个人的诱导和抑制以及税收的数额,它在经济上是限额交易的一种特殊情况,支配着买卖和管理两种交易。它做到这一点是通过在特殊的利益集团之间“滚木头”的民主制度,或者是通过独裁或者占优势的利益集团同样的“滚木头”的活动。由于这个原因,它主要考虑到冲突的利益集团的压力,而且根本不遵从基于个人主义的私人效用学说才提出的原则,除非到了这样一种程度,那就是这些学说符合为支配“滚木头”而斗争的相互矛盾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原则。

这一点可以从这样一个事实中看出,那就是随着商人和制造商利益集团相对地主利益集团的崛起,帕累托的社会科学的“分子”原则最终可能会被政治性所采纳,如同英国在1846年采纳了斯密和李嘉图的自由贸易原则一样。但是,即便是这个原则,在一百年后经过另外一次政治冲突之后也会被放弃,取而代之的是凯雷和李斯特等其他经济学家的保护原则。[137]

2.地基、成本、预期。实际上,保护原则远不止关税征收,所有的税赋或多或少地都是通过在另外一个方向上的抑制,来诱导在另外一个方向上的扩张的,单纯获得财政收入不是它们唯一的目的。但通过把这种负担转嫁到其他人头上来获得那种收入,这是明显可以看出的目的。财政学之所以是经济科学,就在于它分析了这些让他人纳税的集团的努力的手段和作用,而这种分析的关键很大程度上都在于“资本”这个词的意义的历史变化。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这个意义的历史变化,从过去李嘉图的生产的劳动成本,到现在的凯雷的再生产成本,再到金融资本主义的商业债务、股票债券和土地价值的所有权获得的预期的未来净收入的现在价值。[138]在这种意义的转换中,李嘉图关于非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的工资、利息或利润的区别消失了。这种消失是从凯雷和巴师夏开始的,因为土地的“再生产成本”包括生产与现有土地价值相等的另外一块土地所需要的全部社会和个人成本。[139]李嘉图的非劳动所得的地租的差别也消失了——如同费特就1901年资本意义最后转变的转折点所说的那样——因为一切的未来收入,无论是多么垄断、歧视或者不公平,都被视为了为使用任何类型的财产而支付的未来的“租金”,所以资本变成了那些未来租金在现在的贴现价值。[140]

大家将会看到,而且常常已经注意到,资本意义的变化取决于租金意义的变化。租金,在费特对这个词的通俗用法中,与“工钱”或者为了在一个时期使用任何东西而进行的支付有着同样的意义。不管土地财产所有权中包含着多少经济差别,不动产的租金都是一种单位时间的支付。利息是为了货币的使用而支付的租金,工资是为了劳动的使用而支付的工钱,租金和利润是因为使用了所有者的马匹而支付给他的租金。整个十九世纪直到进入二十世纪,经济理论都一直忙于把这种封建的、法律上的、通俗的租金的意义分解为它的种种经济差别;随着城市土地价值的增高以及农业土地价值的下降,作出这种区别的需要变得更为急迫。

资本家和封建领主在关于小麦的保护性关税上的利益冲突,促使李嘉图第一个作出了租金的经济区分。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不得不改变租金的意义,从因土地的使用而付款的历史意义,转变为因土地“固有且不可毁灭的”的性质的使用而付款。因此,他把租金变成了地主的一种“非劳动收入”,他们并不为这种收入提供等值的服务,而利息、利润和工资则成了劳动收入。

卡尔·马克思在把李嘉图的劳动意义从个人劳动扩展到社会劳动时,消除了李嘉图的这种区分,因为他认为地租像利息和利润一样,是由于私有制而不是由于在生产力上的差别而支付的非劳动收入;而这种差别在公有制下就会消失,如同在苏联所做到的那样。约翰·穆勒在他关于土地国有化的建议中,部分地承认了李嘉图的这种区分,但却没有承认马克思的资本的社会化。[141]亨利·乔治在他关于土地单一税的建议中也只是部分地承认了这种区分,因为他包括了地力,而李嘉图则并没有包括它。[142]

穆勒和乔治都没有利用李嘉图对地力和土地不可毁灭的性质之间所作的区分。乔治在他最初的著作中(在其后的著作中并非如此)甚至都没有追随魁奈的单一税,魁奈认为,只有土壤固有的地力才是神对人类的恩赐,但保持和扩大地力则是地主和耕种者预先垫付的。乔治起初跟斯密和马尔萨斯一样,认为由于神的恩惠,土壤的全部地力生产的财富超过了劳动和资本(魁奈所谓的垫付)所生产的财富,因此应该征收单一税,目的是为了解除生产性的资本家和劳动者的税赋。我们跟魁奈和李嘉图一样,都清楚这是不正确的,乔治在其后期的著作中也这样认为。地力大部分是可以耗竭的,而且到了这个程度就必须再生产,如同任何形式的“资本”或者魁奈的垫付一样。

但是李嘉图的区分本身还可以进一步加以区分。他所谓的土地“固有而不可毁灭的”性质可以分解为社会需求所赋予它的地基价值,以及由生产者和耕种者所赋予它的基础价值。[143]地基价值不过是稀缺性价值,因为它完全来自于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主要是由社会需求以及需求集中地的有限供给所决定的。但基础价值是某种可以通过个别所有者的努力而产生的东西,而个别所有者是根据他对收入是否能够补偿生产成本的计算来决定如何努力的。在这方面,基础价值也类似于李嘉图的易毁坏的、改良后的或者经过保养的地力,其价值是劳动成本的价值。对他来说,成本价值是所包含的“资本”量或劳动量的一种尺度,但稀缺性价值是一种“名义价值”,因为它不是多于就是少于成本价值。在其反对关税的宣传中,由于他对城市土地的关心不及对农业土地的关心,因此他并没有把基础价值与地基价值区分开来,但这种区别是贯穿整个城市土地与农业土地的。

如同杜尔哥在他对“地产”的描述中所提出的那样,[144]土地的资本价值是由五个不同的因素组成的变量:用于产品买卖的市场地点;用于建筑和地力的基础;建筑物本身的折旧或报废情况;固有的地力;经过改良、保养或消耗的地力。在地产交易中,或多或少地都考虑到了每一个因素,但是经济学科或者财政学科的职责就是根据各种变化性区分不同的原则并赋予合理的权重;如果在利益冲突和估价的种种困难中是行得通的话,那么会将它们用于具体的商业估价和税收估定中。

地基价值差别巨大,从大城市金融区的每英亩数百万美元,到李嘉图的难以接近市场的偏远地区的耕作边际的一钱不值,[145]地基价值会因良好的公路、铁路、电讯和邮电服务而增加,但如果这些设施所起的作用是让人口、产业和商业迁徙到其他地方的话,那么也会因同样的设施减少而减少。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依据交通手段方面的技术变革分配给个别所有者,或者从他们那里拿走,而交通手段的设置是受公共政策的鼓励或者限制的。

可是基础价值是地基价值中的一种扣除,这个价值是视它适于建筑和丰产所要花费的成本而变动的。如果基础不适宜,就必须通过削平山岗、炸掉岩石、挖地窖、填埋沼泽、打入木桩、建筑灌溉堤坝和沟渠来对它加以改良。这些花费是加在个别所有者的头上,还是普遍地加在纳税人的头上,取决于控制公共政策的占优势的利益集团或者习惯假设。

这些道理同样适用于城市土地和农业土地。农业上的这个基础部分用于建筑,但主要还是用于让它具备丰产的能力。如果是沙质土壤,其具备丰产的能力就低;如果是高一等级但却是“易毁坏的”粉沙石土壤,而且由于破坏性的耕种已经消耗到了李嘉图所谓的不可毁灭的状态,那它还是有能力被恢复到原有的地力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决定值得把多少肥料和耕作投入到这片土地中去的都是土质、地形、地的“位置”以及市场的准入权。地力、肥料以及以前的耕作成果都有可能耗竭,既频繁又经济地让这片土地具备比它原有的地力更多的地力是不可能的。但通过良好的耕作,让它具备差不多或稍好点的地力是可以的。在某些情况下,像商品蔬菜园,增加地力到超过原有地力的程度是有利可图的,这个超额的部分可以恰当地称为“改良的地力”。然而,要是保持在原有的地力水平上,按照农民的说法,就是维持“平均水准”,原有的地力就是“平均水准”,但改良或者耗竭的地力是高于或低于平均水准的。

美国农民在自己大面积的土地上有一种决定他们所谓的“平均水准”的方法。在他们拖运肥料的马厩附近,土地维持着平均水准。由于拖运的成本,在远一些的地方,他们让地力下降到平均水准之下。但在经济上是否值得让它保持或者高于平均水准,这取决于跟良好的道路和良好的市场的接近情况。[146]如果适于作蔬菜园又方便进入市场的话,那么农民甚至可以通过追施粪肥、化学肥料让它改良以后超过原有的地力,转而种植各种绿色庄稼。总而言之,要靠精耕细作和良好的管理。

无论如何,农业土地都很像城市土地。对于城市建筑而言,好的地基都接近某种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良好市场,在最好的地点提供的是建造摩天大厦的机会,而在其他地点建造的则是两三层的建筑,还有一些地点建造的是接近工厂和商业区的住宅,而且在这些建筑中都备有能够移动的商品的存货。如果这些为提高土地等的价值而增加的设施以及存货不靠近市场,如果所有者为现有的市场所建造和储备的东西太多了的话,那么这些设施或者存货就浪费了,它们的价值就会缩减到成本之下。

因此,在土地地基的稀缺性价值、建筑及基础改进的成本价值之间,以及有利于增加土地价值的存货之间,大致存在着一种相关性,它和地力是完全一样的。在耗竭的农业土地的地基价值和地力与其他改良的成本价值之间也大致存在着相关性,而这些改良是有利于把地力保持在平均水准或者平均水准之上的。如果土地远离市场的话,那么让它发展为牧场会更有利。如果它靠近市场的话,那么把它投入快速消耗地力的作物是比较有利的,通过精耕细作和精细的管理,这种消耗可以被有利地抵消。

任何一块特定的土地是否会遵从这种相关性,这要取决于它的所有权和管理状况。租佃和拙劣的管理可能耗竭土地,但良好的管理甚至会让它高于平均水准。城市土地也是类似的情况。一个所有者会建一幢摩天大厦,另外一个所有者会让它空闲着,或者会让一座破败或废弃的建筑占着地方。地基价值和建筑或基础改进的价值之间或者改良后和所保持的地力之间大致的相关性,并非总是实际上已经做到的事情的相关性——因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变化——而是那些做起来经济的(也就是说是有利可图的)事情的相关性。土地所有者的个别差异是很大的,支配课税制度的公共政策所影响的恰恰就是这些差异。

城市土地的地基价值和建筑价值之间这种大致的相关性,在布朗以意义上相当的机会成本[147]的名称使用凯雷—巴师夏的“再生产成本”的概念时,显露得更为清楚,他不但用这个概念衡量了改良的成本价值,而且还衡量了城市土地的地基价值。有了“机会成本”这个工具,要确定城市土地的地基价值,就不需要求助于李嘉图的农业耕作边际了。然而,像布朗那样接受李嘉图将地租作为“非劳动收入”的概念(这是凯雷和巴师夏不接受的),这种非劳动收入的预期就会被资本化为土地现在的地基价值,从社会的观点看,同样是非劳动的。那么,如果一个人想建造一所房子,作为所有者,这所房子会带给他劳动所得的利息和利润的一种未来净收益,这个净收益等于地基价值未来的非劳动所得的地租,建造这所房子的替代成本将决定地基价值的上下限。在那个点上,地基的销售者或购买者将愿意接受或者支付一笔与建造这个建筑的替代成本相当的钱,这个建筑预期会在这个地基价值的基础上产生一个利润和利息的净收入,相当于地租的净收入。[148]因此,地基和地基上所增加的设施的两种估价,通过购买地基或者建造将会产生等值的未来净收入的设施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了相关性。

对凯雷—巴师夏的再生产成本概念的这种利用,解释了商业社会以及法庭是如何从单独的估价中排除李嘉图的地基价值的。对于企业家或者银行家而言,他购买或者抵押的东西,是一种对未来的非劳动收入(因为它完全是一种稀缺性价值,生产获得它的手段不会耗费任何人的成本)的要求权,还是一种要耗费工人和管理层的工资、利息、利润去生产的劳动收入的要求权,是无关紧要的。一美元就是一美元,不管在它后面隐藏的是什么样的社会歧视或者个人牺牲。销售者所要求的、购买者所支付的、银行家以地基作担保所贷出的,不过是投资自己的钱的可供选择的机会,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等值的利润边际。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在地基价值和建筑价值之间一种更为准确的相关性的缺乏,部分是在个别所有者的差异中发现的。这些个别的差异,以及上述组成土地的五个因素中的每一个,都受课税制度的影响:一个是个人的能力,这是国家的人力资源;其二是发挥能力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机会;其三是施展各种能力和保存或扩大各种资源的诱因。这些是不能分开的,但又是可以区别的。它们都不能精确地计量,因此必须按照“理性的准则”来表述,亚当·斯密称为课税的“标准”。

3.课税的标准。能力方面的差异当然是非常大的,但从诱因的观点看,主要的差异是“静态的享乐主义的”工人或者农民跟“动态的”企业家或者资本家之间的差异,熊彼特把这种差异当成了他的经济进化论的核心。一方面是工资、利息、地租,另一方面是利润,这些差异构成了基本区别的基础。利润是动态因素的诱因,工资、利息、地租是静态因素的诱因。利润指望的是未来,是投机性的,敢于冒险,在这样做的时候,它鼓舞了经营才能,这种经营才能吸引或者命令劳动者、投资者、土地所有者唯自己马首是瞻。其他人必须由企业家通过提供工资、利息、地租来诱导,但经营才能是靠利润前景来自我诱导的。利润是建设性的因素,其他都是被动的因素,等待着利润的主动性。从社会诱因的观点看,[149]我们可以正确地说,生产财富的不是“土地”、“劳动”、“资本”,而是预期的利润。

这是对私有制和报酬不平等的辩护。如果人们真能够按照社会主义者“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自觉自愿地工作,那么私有制和利润就可以废除了。[150]但实际上人们通常是按照营利的原则在工作的,所尽能力和买卖能力成反比,所得分配与买卖能力成正比。这是利润的突出属性,是对经营才能的报酬。其他人可以按他们的需求成比例地支付报酬,或者按拥有企业家所需要的东西的地位的关键性成比例地支付报酬,但经营才能主要是受利润边际前景的诱导,依据的是降低支付给他人的价格和抬高让他人支付的价格的能力。

但是经营才能受让这种能力发挥作用的机会的限制。这些机会也有级差的利益,跟能力的差别一样大,而这种级差利益正是私有制的原因。我们已经说过,与李嘉图相反,卡尔·马克思甚至主张是私有制而不是生产力的差异引起了地租现象。的确,如果所有的财产都归公共所有,那么生产力上的这些差异就会融和为一项单一的基金,就可以根据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定量配给,而李嘉图的级差生产力就会变成马克思的社会劳动力的“平均”生产力。李嘉图强调的是自然的差别,而马克思强调的是所有权上的差别,但两者都从属于利润上的差别。所有类型的私有制,无论是地基价值、建筑改良以及固有的、保持的、改良的地力,恰恰都是因为它是级差利益所以才是有道理的,这种级差利益给动态因素提供了有效的诱因,使得所有的利润成为了可能。因为只有报酬上的差异才能让经营才能涌现出来,让静态的参与者获得就业。运气、机会、自然的恩赐,无论是存在于个人自己的能力中还是存在于自然或社会的资源中,都是一样的,因为从它们身上获得的级差利益对企业家是巨大的诱因,可以促使他找出最好的设备,把它们用到最好,从而扩大自己的利润边际。

这跟课税有关。课税是私有财产的反面,因为税是从利润、工资、利息、地租中扣除的,因此,在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制度下,如果认为利润边际不够大,那么利润制造者本人或者他的雇员就会在他的命令之下,抑制自己才能的发挥,抑制自己的自然资源和资本设备的利用。由于课税会大大减少利润边际,因而他会直接根据税赋负担来抑制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资源的使用,但这种做法却与预期的利润相反。这就是说,他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资源,与预期的利润成正比,而与税赋成反比。

人们常借助“支付能力”来为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辩护,更确切地说,这是对个人先前获得的收入课税。[151]这是非常正确的。人们还借助于它为一般的财产税辩护,更确切地说,这是对预期获得的收入课税。在前一个例子中,支付能力导致了累进课税,这是很正确的,方法是随着收入或者遗产的增加而增加税率。[152]在后一个例子中,它基于所占有的财产价值衡量的是未来的支付能力这个观念,导致了对财产价值的一种统一税率。

这是普遍的平等观念。投资于地基价值的一美元,跟投资于基础、建筑、存货、固有的地力、改良的地力、所保持的地力的一美元是完全相同的。每一美元所衡量的未来的支付能力跟其他的一美元是等值的。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一个未经改良的农场,另外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一个经过改良的农场,为什么应该对两者之间的课税形成区别呢?或者说,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空着的地基价值,另外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建筑、基础、机器和存货,两者之间为什么应该有税收差异呢?他们都有相似的预期纳税能力。支付能力跟所投的美元数成比例,而美元之间是没有任何差别的。

差别在于一个人用来致富的方法。关于致富方法的一个相似的问题,在建立英联邦时期的开端就被提出来了。在1602年判决的垄断权一案和那一时期类似的案件中,[153]君王所赐专利、特许或公司执照等特权的持有者,与不持有也不享有这些特权的商人和制造商,两者之间存在着争议。作为后者代言人的习惯法法学家争辩说,当一个业务熟练的商人或制造商增加自己的财富的时候,也就是在增加“共同的财富”,而当一个国王的专利权所有人以他排他的特权为手段增加财富时,不过是从共同的财富中攫取了那部分财富,并没有让财富有相应的增加。十七世纪的财富和共同财富之间的这种区别,相当于二十世纪的私人效用和社会效用之间的区别。

李嘉图涉及地租的定义时使用了同样的区别。完全从地租(李嘉图所定义的地租)中获得收入的人,是从资本家和工人身上攫取了财富的人,他们没有创造相应的利润,不像资本家和工人,交付给他人的财富数量与他们从他人那里得到的财富的数量是相等的。[154]

地基价值从农业土地到城市土地的现代转变也是如此。一个人如果他增加净地的供给,增加建筑物、摩天大楼、木材、森林、果园、排水系统、道路改良、土壤肥力以及其他产品的供给,甚至他靠管理、用于基础的开支以及更易进入市场的道路开支而增加裸地的供给,那么他就是在增加自身财富的同时也在增加国家财富的供给。但如果看到一个人自身的财富完全是因为土地地基价值的增加而增加,而不开垦、不改良、不管地力、木材、建筑,同时也不管交通条件,那么就如同看到一个人的财富只是靠机会从共同财富中攫取,而没有对共同财富做出成比例的贡献。这两者财富上的增加是相似的,并且支付能力上的增加也是相类似的,但一个是私人财富(资产)的增加,而另外一个则是私人财富和共同财富两者的增加。

不过,普通支付能力的观念甚至比一般财产税更为不当。税赋只能从收入中支付,支付能力与收入成比例;裸地不产生收入,因此支付能力由于土地的闲置而减少。联邦所得税试图纠正这种反常状态。当土地或者证券在经过一段时间以高于买进价出售时,土地或者股票、债券价值的增加被理解为收入,而这种增加是要作为收入课税的。但如果没有从这块土地上得到每年缴纳的地租,那就没有可以课税的所得。如果在资本价值上有所损失,那么准许受损人从他的其他收入中扣除损失,这样就可以完全逃避所得税。

同样地,“土地贫瘠”的人的纳税能力,不及靠肥力、建筑或者改良自己土地的人的纳税能力。实际上,就全国来说,平均而言,当按复利计算时,那些仅靠持有土地等待地基价值投机性上涨而不改良土地的人所创造的利润,可能比不上从事其他生意或者进行改良的人创造的利润。从凯雷开始,这种可能的事实就被经济学家用来证明对地基价值的课税不应该高于对建筑、存货、地力、基础改良的课税,但它采取的是私人利润而不是社会效用的观点,好像仅仅保留社会需要但不拥有的东西是对社会有利的。

因此,如果“支付能力”是唯一的课税原则,那么得出的结论就是,对空地所有者的课税应该低于对生产性土地所有者的课税,即使他的未经改良的空地的价值等于或者高于邻居包括了各种改良设施的土地价值。当地方估税员因为没有生产性而相对低估了未改良的土地的价值,但又按照统一的税率课税时,这个目的往往就实现了。

但是,如果有另外一种课税原则可以适当应用,也就是在有利于财富生产的公共目标的指导下,根据对财富生产的影响来课税,那么只靠地基价值上涨获得财富的人,与靠工业或者农业获得财富的人相比,就应该成比例地支付更高的税赋。一种情况是他从共同财富中攫取财富而没有增加共同财富;另一种情况是他直接贡献于私人财富和共同财富的增加。因此,从共同财富或者社会效用的观点看,存在着两种支付能力:一种是与共同财富增加成正比例变化的能力;另一种是与共同财富的增加成反比例变化的能力。第一种我们称之为贡献能力;第二种我们称之为支付能力。[155]

既然两种能力共同存在于同一个人身上,那么虽然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会的比例不同,但这样的差异也只是不能衡量的程度上的差异,所以课税的原则可以解读为:纳税应该与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成正比,与服务共同财富的能力成反比。

这种暂定的原则或者说是理性的准则,基于一种相对的课税概念。我们看待一种税赋或者看待一般课税,是从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的观点看,还是从作为税赋的作用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的观点看?如果我们从以前已经发生的事情的观点来看,那么我们就应该强调平等、支付能力、自然原有的或无偿的恩赐、好运的偶然性,总之,过去赚的钱,应该作为税赋的适当量度标准;而且我们将非常正当地把所得税、遗产税或者对过去的各种积累征收的统一的财产税作为适当的课税方法。但如果我们从警察权力的观点看一项税赋,也就是从这项税赋的预期经济结果是什么的观点来看,我们就会问:让个人通过自己的财富来增加共同财富,什么才会是最好的诱因?这就是我们所谓的课税的警察权力。警察权力关注的是未来,课税的权力关注的是过去以及从过去得来的各种积累。

实际上,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税赋和税赋的免除发挥着像警察权力一样的作用,往往被有意识地用于产业、道德或福利的调节,而不是用于财政收入的获得。塞利格曼教授已经证明,在美国,课税权力和警察权力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由我们的政府制度发展而来的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而且从经济和财政的角度看是不必要的。[156]并且我们可以补充说,在我们的法院的判决下,课税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警察权力的特殊运用,因为考虑到课税是征收岁入的主要手段,而岁入又是国家的生命所系,所以法院并不会总是吹毛求疵地细察税赋附带的调节作用。这一点,从法院对保护性关税的宽容态度中就可以看出来,保护性关税显然不是一种旨在岁入的税赋,而是一种把价值从一类人转移到另外一类人的税赋。这就是警察权力在用保护性关税控制对外贸易的外衣下所做的事情。

因为警察权力不是别的,就是一种统治权,就是被占优势的利益集团用来抑制或者压制不利的事情,以促进他们认为对共同财富有利的事情,所以,课税是警察权力最普遍的和最特殊的运用。由于战时产生的税赋方面的巨额增加,伴随着它对利润边际的巨大作用,因此课税正在变成一种警察权力最有效的运用。即使不是有意识地用于调节的情况,税赋仍然在调节,因为它们像保护性关税一样,通过决定人们不可以致富的方向,从而决定了人们可以致富的方向。它们告诉企业家:这儿有利润,那儿有损失。税赋的这些作用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课税的警察权力也是不可能避免的,也因此不可能把任何类型的税赋仅仅视为一种依据平等的原则、支付的能力、财富的积累以及完全指望过去积累的标准来获取岁入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课税是一种通过按比例分配获得利润的诱因来获得财政收入的过程。它总是有这些作用,而且实际上所有的立法者和估税员确实要考虑这些预期的作用。可是,如果财政学试图想要指导实践,建立一种社会效用的标准,也就是按照与支付能力成正比、与提供公共利益的能力成反比来分摊税赋,那么唯有公开地去做那些税务当局已经私下或者盲目甚至腐败地在做着的事情。

当然,这样一个行为准则,为个人和各阶级在政治、立法以及课税权力的行政管理上的偏见、激情和权力之争打开了大门,所以总是遭到反对。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把自己的私人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而且有许多人反对说,公开承认个人和阶级主张支配税赋分配的机会,这种做法以阶级立法取代合法程序的方式违背了宪法。

但是,人们已经在这样做了,而且随着税赋负担的增加,还会更加大张旗鼓地这样做。人们有意识地、无意识地、盲目地、无知地凭着贪婪和隐瞒、蛊惑人心的财阀统治或民主在做这些事情,与其欺骗自己,还不如公开承认,这样我们就可以事实上总是采用与任何特殊的税赋措施都有关的做法,把我们的问题建立在看它的经济作用是不是所声称的公共利益这个判断之上。我们可以随同私人财富的标准明确地建立共同财富的标准。关于现在正在采取的特殊措施,也就是一般的财产税,包括土地税在内,我们可以从自然权力的教条、自然资源生产力的古老观念,过渡到制度的学说,对个人通过增加共同财富来获取财富的诱因进行分摊。

如果我们从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来看,我们就可以说,固有的地力是自然的恩赐,而不是管理的产物,因此它的所有者应该按其价值纳税,如同魁奈和亨利·乔治在第一本中所建议的那样。但如果我们从未来将发生的事情来看,那我们就会问:对于农场主来说,让他清除树木和乱石,从而提高它的基础价值,保持这种原有的地力,并且加以改良,公正的诱因会是什么?容易进入市场和税赋的分摊,是国家提供给农场主的两个诱因,促使他们通过为自己创造利润来增加国家的财富。

因为这个农场主是一位企业家,所以生产财富的不是他的体力劳动,而是他的预期利润。作为一个单纯的劳动者,他也因为他在最近或者遥远的过去所完成的工作获得了报酬。作为企业家,在他将来会赢利的预期中,他雇用劳工,并且亲自工作。利润指望未来,工资指望过去,生产财富的是预期的利润。利润的增加,部分地是以他为土壤准备的各项基础设施价值的增加来衡量的,部分地是以预期利润从中产生的土地地基价值的增加来衡量的。相应于人口的增加以及他预期自己的土地具有接近市场的便利条件,这个农场主会有一个较大的诱因促使他去精耕细作,为未来的收成借贷或者投入更多的储蓄,新建更多的建筑或者基础设施,改进公路,以便让这块土地更加便利。

因此,对于地基价值和改良的成本价值之间大致的相关性有一种心理上的解释。土地越是紧邻市场,利润就越有可能,作为结果的房屋、工厂、栅栏、道路以及其他建筑和基础改良的供给就会越大,这些都是制造商和农场主受其诱导在这块土地上建造的。有市场便利的土地带来的有利可图的改良,要比没有那么多便利的土地带来的更多。地力也是如此。土地对于市场越是便利,农场主就越有可能开垦土地、精耕细作、改良地力、保持原有的地力。他做到这一点,是通过从森林变为牧场,从牧场变为耕地,从耕地变为奶酪场,从粗放耕种变为精耕细作,从消耗土壤变为施加粪肥和其他肥料并且各种庄稼轮作。因此,成本价值与改良和增加地力的供给随着地基价值的增加而增加,随着改良和地力所基于的地基价值的减少而减少。

实际上,地基价值和成本价值没有绝对的区别,差异唯有程度。两者都是总的共同财富的限制因素。地基价值对于农业和工业是必要的,通过为工业和农业的使用开发道路,一个人会增加可利用的裸地的供给,从而增加共同的财富,尽管他甚至有可能减少了另外的土地的地基价值,因为后者现在变得不那么便利了。因此,关于单一的普遍真理或者自然权利不可能有任何教条的陈述,只会有一种原则或者理性的准则,在差异明显地大到足以是实质而且重要的程度的点上,就可以把两者区分出来了。出于这个原因,课税的准则应该按照允许把比例的区别观察清楚的方法来陈述。这个原则也许可以恰当地解读为:根据利用各种才能和资源增加共同财富的程度,反比例地分摊税赋。

这种准则不过是亚当·斯密作为其课税的第二原则陈述的内容。他说:

“设计一切税赋的时候,从老百姓口袋里掏出来的钱,应该尽可能地不多于国家的公共财政收入。从老百姓口袋里掏出来的钱如果大大地超过了公共财政收入,那么是按照以下的四种方式……其次,税赋会妨碍人们的勤劳,阻碍他们把勤劳用于某些可能给芸芸众生提供生计和就业的企业部门。”[157](www.xing528.com)

这种原则似乎与霍布森所接受的把纳税能力作为“经济和公平的最高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却伴随有下列两个“负面条件”中的第一项:“(1)切不可消除或损害基本或有用的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工具或者诱因。(2)切不可消除或损害任何基本或有用的消费要素。”[158]它似乎实现了塞利格曼对一般财产税的批判,以及他用“产品”代替“财产”作为课税基础的想法,如同他所承认的,要以对非生产性的不动产的课税来补充。[159]

这是过去谈到过的一个事实,即一方面是改良和地力两者的成本,另外一方面是土地的地基价值,两者之间有大致的相关性,这为地力和裸地的独立估价提供了一个原则。就城市土地而言,不存在任何困难,那里的土地除了几百年前给它而现在已经摊销的价值外,没有价值,因而也不再重要。[160]它甚至都被用光了,价值成了纯粹的地基价值。但是就农业土地的情况而言,必须找到一个把地力的价值跟土地的地基价值分离开来的简单准则。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提出的《格里姆斯塔德法案》,[161]国会提出的《科勒法案》,[162]包含了这个准则,那就是地力的价值应该按照完全用于农业目的的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半来决定,“如果保持了一般的标准的话”。“公平的市场价值”是通常的课税标准。公平的市场价值,或者“一般标准”,或者能够保持在原有地力状态的情况,也是农民所熟悉的概念。“耗竭”的土地要打折扣,例如,在某一项交易中,一个农场主按照每英亩一百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耗竭的农场,期望在十年内把它的价值增进到每英亩二百美元,这是马路对面的农场的价值,后者有着完全一样类型的土壤基础,当然,也有同样的进入市场的便利。根据上述法案(这些法案排除了建筑和地力的价值)的规定,那个较好的农场会有每英亩一百美元的土壤地力价值和每英亩一百美元的地基价值,而耗竭的农场只有同样的每英亩一百美元的地基价值,但却没有地力或改良的价值。遵照李嘉图的地基价值原则,两者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应该是每个农场都按照每英亩一百美元的基础征税,而不是改良的土地按每英亩二百美元、耗竭的土地按照每英亩一百美元征税。

威斯康星州的土壤调查表明,耗竭的土地,也就是已经消耗到耕种无利可图点的土地,在化学上已经丧失了其全部植物养料的百分之三十三,当然,在经济上其可利用的植物养料已经百分之百地丧失了。产生的问题是,新的地力的价值,是不是应该根据再生产成本学说,按照化肥、运输、施肥的现行成本来计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距离市场远的、价值低的土地的成本价值,就会大于同样地力但更接近市场的土地的成本价值,它甚至会超过耗竭情况下每英亩值十美元的偏远土地的价值,不过只是具有相似地力但仅地基价值就值每英亩一百美元的便利土地价值的一小部分。

这样的成本计算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这种理论把成本变成了价值。[163]成本是一种限制,价值是一种诱因。真正的问题是,要做到把可利用的植物养料总是保持在一般标准甚至高于一般标准的成本之上,到底需要多少价值诱因?这个诱因必须超过准备基础设施的费用、化肥和粪肥的费用、运输和施肥的费用、庄稼轮作的利润损失。这种预期价值的诱因,整个儿就是在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制度下,为了未来的收成诱导人们去保持和改良地力,以获得一个高于成本的合理的利润边际的预期是什么的问题。当我们考虑到由于天气、收成、严寒、霜冻、洪水、干旱,农业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当我们考虑到农场主没有能力像企业家那样,通过突然停止生产来控制市场,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如果城里人没有新建设成本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利润预期就不会投资于建筑、工厂、机器和原材料的话,那么就不应该预期农场主在没有超过总成本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利润预期的时候增大或者保持地力。可以预期,利润边际的误差差不多就落在这个限度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把所有因素考虑在内,让一般标准的地力占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地基价值占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这样所作的估计差不多是合理的。

这种决定方式类似于管理货运和客运运费或其他公用事业公司收费标准的情况。关于“物质估价”,也就是这些公用事业的“成本估价”问题,一直有许多争论,如关于价值是否应该按照“新的再生产成本”或者“现有条件”或者“原有成本”或者“累积的投资成本”来评估,[164]以及在计算获利所允许的利润率时是否会包括某些高于获利时通用的利润率的东西。这些计算的关键在于公正问题,它关注的是所有者由于过去所做的事情而在现在所主张拥有的权利的内容。在农场主要求农产品的价格应该等于生产成本的问题上,一直也有类似的争论。

但是,当这些投资者或者农场主的公正问题归结于收费标准和价格的实际确定时,支配甚至操纵这些计算的主要因素就是一切情况下的经济诱因。问题所采取的形式是:什么样的收费标准或价格能够使管理层获得利润,从而吸引必要的投资和劳动,以便给公众提供他们所要求的服务?

但诱因的问题必然走向循环。价格越高,公众作为消费者所吸纳的产品的供给通常就会越少;价格越低,管理者作为生产者所提供的供给就越少。唯一的解决办法是习惯法中所规定的“理性准则”。在听证了所有的事实和辩论之后,通情达理的人所组成的陪审团认为合理的东西是什么?“合理性”不过是习惯法和良好的判断力,正是在这种合理性的基础上,铁路委员会和法院来决定客运收费将会是两美分、三美分还是四美分。合理性是判断和公道的问题,因为它关注现在行为的未来作用,而公道本身只关注过去,作为对现在的各种权利要求的证明。

在土地的地力价值和地基价值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比例也是如此。能够找到的这个比例不可能像一座建筑物的价值和建筑物的地基的价值之间的比例那么精确,因为在这里不存在被估价的地力。就地力而言,总会存在不同的意见以及一种误差的边际。但是,如果把维持在一般标准上的地力价值的比例规定为大约百分之五十以免于课税,而对于土地的百分之五十的地基价值予以课税,那么考虑到土壤调查的结果和保养地力所需要的利润,这个比例是合理的。

还有一种考虑,这个考虑可以看做是一种政治的权宜之计,而不是一种合理性,但在现实中这是农场所有者和城市所有者的一种假定的平等待遇。就城市土地的情况而言,所有者的物质资本有别于其土地的地基价值,完全由建筑和基础的改良构成。就农场主的情况而言,他的资本由类似的改良以及地力构成。现在,在1919年的威斯康星州,各项改良和土地是分开估价的,土地、地皮[165]以及各种改良的估定价值显示,平均而言,城市中建筑改良的价值是全部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裸地的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在乡下,建筑改良的价值只是百分之二十,可是土地的价值包括地力和地基价值,是全部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八十。[166]这表明,就1919年的平均水平而言,用于课税的地基价值按百分之五十计算,这样就把农场主与城市的土地所有者置于了一种平等的地位。按照这个比率,在农村地区,各项改良和地力的成本变为了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土地的地基价值则是百分之四十;在城市地区,单各项改良的成本就是全部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地基价值则是百分之四十。平均而言,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会免税,而百分之四十会作为地基价值课税。[167]

当然,我们将会看出,这种理论所起的作用有利于农场主,与通常的单一税的观念正好相反,后者对地力和地基两者都征税。事实上,1921年的《威斯康星州法案》获得了差不多所有农场主的拥护,而众所周知,单一税受到了农场主的强烈反对,正如我们的分析所证明的那样,他们反对得很正确。

人们都清楚,在一般财产税方面,农场主们遭受了与城市很不一样的不平等的待遇。如果上述的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地基价值税是农场主可以接受的,因为它把他们置于了跟城市所有者平等的地位。它把农场主作为保存国家自然资源的真正的资本家来对待,就如同企业家靠建筑房屋和工厂同样有益于国家一样。而且,如果这种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它没有有利于农场主而歧视城市的所有者,尽管事实是,与面积成比例,这种税的较大部分收益会来自于城市土地,即城市里巨大的地基价值集中在很小的面积上,高达每英亩数百万美元,而在农村,土地分散且地基价值较低,每英亩不过是从一两美元到五十、一百美元不等。无论哪种情况,运用的都是一般财产税的原则:根据支付能力分配赋税,而且与公共利益成反比。

这个原则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一般财产税的制度下,被课税的不是土地或者财产,而是土地的所有者,因为税赋由所得支付。在法律的意义上,对土地的课税是一种对财产的课税。但在经济的意义上,如果确定了,那么税赋就不是一种税赋,因为它已经被打了折扣了,购买者是按照减去这个税赋的预期收入的资本化的价值购买这块土地的。然而,无论哪一种观点,土地税似乎都是一种财产税,而不是对所有者征税,所有者宛如一个收来税捐然后交给国家的代理人。

然而,这不是物质和商业概念的混淆,就是资本与收入概念的混淆。土地不付税,它是所有者按照其土地的价值比例地付税的;税通常是从所得中支付的,而不是从资本中支付的。如果土地没有产生必要的收入,那么所有者就必须从其他地方赚或者借这笔钱。因此,对土地征税就是对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收入征税,无论他实际上是否获得了这个收入,也就是说,无论他使用土地是有利可图还是无利可图。的确,税的估价是以土地为对象的。可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对不缴纳税的这种情况所采取的补救措施针对的也是土地。然而,税是由所有者从他自己或者别人的收入中支付的,和他缴纳所得税或者遗产税完全一样。

因此,累进税的原则适用于巨大的地基价值财产,无论这块具体的土地是连在一起的还是分开的。纳税的是所有者,他们的纳税能力不是随着实际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增加的,如同在所得税和遗产税中所设想的那样,就是随着地基价值所包含的预期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增加的。

在这里我们没有考虑给缺乏训练的能够把地基价值和地力价值区分开来的估税员造成的执行上的困难,但这个困难可能并不比美国发明的特别税已经遇到且仍然有影响的那些困难大。在这类税中,美国民众久已[168]采用了这里所主张的原则,那就是课税应该跟纳税能力成正比,跟贡献能力成反比,它体现在地基价值和改良价值的区别上。

特别税不同于一般课税,正如法院所说的:“因为它们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建立的,即社会的一部分处于与公共资金的一项预期支出相关的特别的位置上,将在财产价值的增长中获特别的收益。”或者,如同塞利格曼教授所言的:“特别税可以定义为一种强制的捐献,按照所得的特别利益成比例地征收,用于支付一种特殊的改良成本,这种改良是针对承担公共利益的财产进行的。”[169]

但是,在对这些特别利益数额的区分中,不包括改良和建筑所创造的价值,因为这些改良的价值显然是某个人劳动、投资和经营的成果。可是,对于价值因公共改良而增加的地基价值,早在1830年就有一个州的法院确立了一个原则,那就是所有者所支付的不应多于附加于财产上的价值的增加部分,当然也不应该多于他在公共改良的建设成本中所负担的份额,其他法院或多或少地都遵循了这个原则。[170]

在这里,课税的原则得自于《宪法》对未经合法程序剥夺私人财产的禁止,而且它对征税权力的使用确立了两个上限:额外的价值和公共改良的成本。通过确立这些限度,可以说社会效用的改良尽管在经济理论中是模糊且难以计量的,但还是被归纳为了一种合理的计算单位。一条公路或者其他公共改良所创造的社会效用的总量,简单地说就是它的实际建设成本,额外的社会效用的成本可以摊派给受益的私人所有者的上限,就是其财产价值上所估价的增加额。如果所取过于此数,那就是没收;而如果所取少于建设成本,也即没有超过增加的价值,那就是以支付公共改良成本的广大纳税人为代价,把特殊的优惠给了个别人。

结果就是,特别税受“税赋分配与支付能力成正比、与贡献能力成反比”的原则所支配,支付能力因受益地基价值的增加而增加,贡献能力因所有者或者之前的所有者附加在公共财富上的改良而增加。

除了少数情况而外,这种特别税的原则不能用于汽车所需要的大规模的公路系统的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特别受益的国家或者州的广大纳税人和汽油的购买者,支付了由那些享受优惠的地基所有者所吸收的特殊利益的成本。未能采用特别税原则的理由之一可以清楚地从我们的分析中看出来。在少数试行这种原则的场合,它所起的作用对于农场主极不公平,在他们的抗议声中很快地就被放弃了。它的不公平在于把农场主的地力作为土地价值来对待,根据我们的李嘉图式的分析,这使得农场主与城市土地所有者相比,支付了双倍份额的特别税。因此,这种特别税没有被扩大到所有的受益财产之内,包括城市土地的价值,而只扩展到了紧邻的土地所有者之中,大多数是农场主。

这种地基价值和地力价值之间的李嘉图式的区别,实际上在美国的特别税法律中从来就没有形成过。这说明了这个原则在地方财政中被广为接受的事实,因为在那里没有地力要估价,而且这个原则一经被用于农业,就差不多完全用于灌溉和排水项目上了,在这些地方的地力显然是由公共改良实际创造的。在特别税法律中,尽管认为建筑改良不吸收公共改良对私人财产所增加的任何价值是正确的,因此被免除特别税也是正确的,但农场主的土地价值被认为是包括了农场主所维持的地力及其地基价值,而城市土地完全是一种地基价值。只有地基价值,而不是建筑价值或者地力价值(灌溉和排水的情况除外),能够受益于公共改良,因为建筑让建筑和地力价值保持在再生产成本之下,而地基价值则完全是由对有限地基的社会需求所决定的,与再生产成本无关。如果特别税只以受益的地基价值为对象,而不以未受益的地力价值为对象,那么与城市地基价值的所有者所承担的份额相比,农场主因道路和公路而承担的特别税的份额显然会少于现在的份额。也许可以期待这种对受益和未受益财产更为准确的经济分析能够克服接受特别税课税原则的一个主要障碍,那它就会更为精确地实现美国法院关于特别税的课税原则,即按照与支付能力成正比、与对共同财富提供贡献的能力成反比分摊税赋。

但树木不能长到天上去,它们会在疾风中枯萎,一种单一的真理像单一税一样,会由于与其他利益集团所支持的其他真理的冲突而以自身的毁灭而告终。真理有一种递减的效用,跟牛肉有一种递减的效用一样。同样类型的真理太多的话,真是既讨厌又不真实。为了得到一种在冲突的世界中发挥作用的最恰当的真理,各种真理必须彼此成比例。政府必须让岁入的数量增加,不是因为它们的腐败与无能——这些缺点是可以弥补的,而是因为在一个日益进步的文明中,教育、伦理、道德、自由、对弱者的保护、公路、卫生、娱乐方面的社会需求,比食物、奢侈品、炫耀的私人需求增长得更快。征税的权力实际上是破坏的权力,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课税的原则不能像数学那样精确,而只能像法院的理性准则那样,给支付的能力和对公共财富提供贡献的能力赋予成比例的权重。

然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这个原则已可以用于日益进步的文明所需要的其他收入来源上。如果单独考虑支付能力,像在所得税评估中的正确情况一样,似乎跟累进所得税同样的税率应该用在个人收益、资本收益和地基价值收益上。但如果考虑到贡献能力,就会对归因于个人能力的所得征收最低的累进税率,对归因于资本改良的所得征收中等的累进税率,对归因于土地的地基价值的所得征收最高的累进税率。

在联邦所得税中考虑了这些区别中的两项。在帕克(L.H.Parker)的领导下,[171]国会的一个国内税收征收委员会对这两项内容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该委员会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提供给生产因素进而去增加共同财富的诱因这两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两方面实际上是分不开的。

委员会的研究对劳动所得、投资所得、资本收益作为用于联邦所得税中的术语作出了区分。“劳动”所得,或者干脆说个人所得,是“从劳动中获得的收益,例如薪水、工资、从事专门行业的费用以及由于纳税人个人努力获得的利润——有别于从资本的运用中获得的利润”。“投资所得”是“从资本中获得的收益,像利息、分红、租金以及从持有不到两年的资产的出售或者财产转换中获得的收益”。“资本收益”被定义为“从持有超过两年的存货之外的资产出售或者财产转换中获得的收益,例如,在持有的时间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从股票、债券、专利权、不动产等的出售中获得的收益”。[172]后两项我们可以不理会,并且可以把“投资所得”区分为资本所得和地基价值所得。

“劳动所得”这个专用名词相当于我们的“个人所得”。委员会的研究人员陈述的论点中赞同对个人所得课征较低的税率,比方说,比投资所得低百分之十二点五到百分之二十五。他提出的理由是:

“投资所得的生产手段也就是资本,在现有法律的周密保护之下,通过折旧、损耗、有用价值的报废和亏损补贴,没有承担什么税赋。因此,劳动所得的生产手段,也就是个人,应该通过类似的给予个人劳动能力消耗的津贴予以保护。”在引证了全国税务协会的论点之后,他接下去陈述:“医生的技术、律师的智力、行政人员的精力,并不是固定而不可毁灭的,不可能永远产生所得,然而他们产生的所得却按照与资本同样的比率课税。通过折旧、报废、损耗来提取所得,准许资本弥补自己的损失,但人们在赚取薪水、酬金和类似的报酬时所损失的活力、健康和力气,却不能作为折旧、报废或者损耗从劳动所得中扣减。”[173]

因此,从公平中得出的原则相当于从公共利益中得出的原则。个人是一种生产媒介,他提供增加自己的财富来增加共同财富。但他是一个有生有死的个体,会遭受疾病、意外、衰老的失业。因此,符合公平的要求,也符合对他二十到五十年的活动提供更大的诱因的要求,通过让他尽自己所能赚取较大所得,与任何合理的平等待遇和对生产的刺激相比,他的所得税大概都应该比从资本投资中所获收入的税额低百分之二十五。后者尽管也是生产性的(并非如联邦法律中所说的是“非劳动所得”),但在所有者患病、衰老、不能生产或者死亡之后,还能继续产生所得。

我们所谓的课税与贡献能力成反比而累进地与支付能力成正比,就是这个意思。较大的个人能力具有较大的支付能力,但只有当个人能力在投资、控制、操作资本投资的时候,个人能力才会比资本投资为国家提供更大的财富生产。因此,应该按照较低但累进的税率对个人所得征税。

但是投资有两种:一种是在生产资本上的投资;一种是在土地地基价值上的投资。上述委员会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如果我们的发明和管理能力能够为一家资产两千万美元的工厂创造需求和机会,那么我们就应该对那种能力和投资提供诱因,这对这个州或者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对地基价值的所有者提供什么诱因,因为他们的价值是一种社会需求,而其增加没有相应的个人能力的努力或者是新投资可能形成的新建筑。

今天,由于工业和农业上的发明和技术变革,新建筑要远比过去重要,它们可以更快地折旧,特别容易过时。据估计,新的建筑平均在十年到十二年之间就会折旧完并报废掉,因此平均八年或者十年就必须全部重建。最近已经有人建议,对资本投资的所得税应该允许有每年百分之十的折旧和报废。在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中,考虑到折旧和报废大大增加,这并非是不公平的扣减,所得税上的这样的扣减对资本建设所提供的诱因,大概不足以超过通过折旧、损耗、报废等因素所要恢复的快速消耗的价值。

但是,在现有的官方定义下,投资包括了裸地的地基价值。很难说地基价值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比其他可征税的价值增加得更快,但是,可以毫无疑问地说,一直都有地基价值从农业和小的社区到商业、制造业、城市金融区的巨大转移。这种现象的进行,没有所有者的任何生产性的努力,也没有他们的个人能力,或者新投资所支持的新建筑,而是完全由于人口增加以及产业和金融在有利地点的日益集中产生的需求的增加。这样一来,这个社会就不能对地基价值的所有者提供任何诱因去增加生产。这些纯粹的地租所得,按照李嘉图的意思,完全都是非劳动的;但是,个人能力的所得,建筑改良、机器、原材料以及土壤地力保养上的资本投资的所得,都是劳动所得,因为它们使国家的财富增加了。

不用讨论管理细节的复杂性[174]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从通过增加个人财富来增加共同财富的诱因的观点来看,累进的所得税需要这样一种分类:对个人所得按照最低但累进的税率征税;对投资所得按照中等但累进的税率征税;对地基所得按照最高税率征税,而且在巨额的财产上也是累进的。

4.静态和循环。当今天的需要因为生产过剩似乎变成了一种普遍的产量限制时,课税政策应该基于增加国家财富的诱因,就如同古典经济学家反对重商主义时曾经所主张的政策那样,这无疑是荒谬的。实际上,这是资本主义文明的悖论。但我们认为人们混淆了两种政策:稳定物价旨在抑制周期性的一般生产过剩或者预防萧条;税赋分摊旨在增加生产。这是现代的集体行动面对微薄而变动的利润边际时所出现的两个重叠的问题。

这种两难处境要求对税赋的作用作进一步的分类,不过这要看我们正在研究的是物价、生产、就业的静态运动还是循环运动。上述分析与一种假设的静态环境有关,是从古典传统中得来的。在这种环境下,假设每个因素都得到了充分使用,且与其他因素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而参与者有一种理想化的选择自由。不过这并不是实际的历史环境。在价格上涨和繁荣的时期,每个因素所起的作用跟它在停滞或者繁荣和物价都在下降的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扩张和抑制波浪般地此起彼伏,静态的分析被这种循环所隐蔽了。

有四种可以辨别的方式可以让纳税人逃避税赋负担:偷漏、迁移、转移、抑制。这些方式随着循环而变化。偷漏是指隐蔽或低估应征税的财产或收入。迁移是指财产或者人从高税赋地区迁移到低税赋地区。偷漏和迁移迫使政府为了得到所需要的收入而把负担增加到其他纳税人的头上。不过这些负担如同政治或财政腐败的负担一样,在普遍繁荣的时期并不引人注意。

转移是指用较高的价格把税赋负担向前转嫁给购买者和消费者,或者用较低的价格和工资向后转嫁给销售者和生产者。抑制是指减少作为课税对象的生产数量。转移和抑制不是总能被区分开的,但它们的不同就如同价格和数量的差异一样,两者不是并行的,因为也许存在并没有抑制的转移或者并没有转移的抑制。但甚至税赋的这些影响在普遍繁荣的时期也很少被人注意到。

转移和抑制要比偷漏和迁移微妙,这从后者中可以看出来。以无形体的财产或者无形财产为对象的较旧的税种,由于偷漏已经被放弃或者减少了,或者变成了所得税。以有形财产为对象的税赋可以靠低估来逃避。所得税可以靠移民来逃避。这些主要都是管理的问题,但转移和抑制需要经济的分析。

无论如何,四种逃税的方法随着普遍的繁荣或萧条的变化是高度可变的,为了应对这些变化,税收政策本身也被改变了。在涨价的时期,如同我们在应税边际表中所看到的那样,[175]转移税赋是非常容易的,因为每个人都可以简单地“标高”自己的价格,甚至高于税捐的数目。据说这种税赋是“金字塔形的”或者“雪球形的”,而且由最终消费者来支付。消费者起初并不抱怨,他能够支付,是因为他是充分就业的,或者作为一个生产者,在普遍标高价格的时期,他完全能够标高并获得自己的价格。如果总销售曲线上升,如同我们在图表中所示的,显然税赋对于抑制生产数量并没有什么影响,或者根本没有影响。但在相反的降价以及销售和就业减量的时期,税赋负担耗尽甚至超过了利润边际,因为价格“标高”到那时候也只是一种无用的状态,只有抑制生产和就业才能避免税赋。

因此,对税赋转移和抑制作用的静态分析,必须和一般的物价涨落的循环结合起来。在一个时期,转移很容易做到,它不是一种负担,不是抑制,“没有人纳这个税”——在乐观的利益和谐当中,公共政策是无关紧要的。在另外一个时期,转移几乎是不可能的,负担无法忍受,生产与就业已经受到抑制,“每个人都在纳这个税”——把税赋强制性地转移到其他阶层的人们的头上产生的矛盾撕裂了公共政策。

这些概括需要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税赋的特别研究来加以修正。我们可以用两种极端的情况加以说明:一种是保护性关税;一种是地基价值的课税。保护性关税旨在让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目的是为了诱导被保护的产业的国内的扩张。地基价值税旨在“鼓励买卖和改良,同时通过减低对建筑物的税赋而增加对未改良土地的税赋来阻碍土地投机”。[176]两者都是保护性的——关税的保护是指阻碍进口业、鼓励国内制造业;地基价值的保护是指阻碍标高地基价值的买卖、鼓励制造业的工厂、办公楼、公寓和住宅的建设。在两种情况下,对任何一方的鼓励都受到了对另外一方的一种选择阻碍的影响。一种可以被区分为积极的保护,因为它通过提高被保护行业的价格而提高了利润;另一种可以被区分为消极保护,因为它通过减少被保护行业的平均课税而提高了利润。无论哪种情况,可选择的活动都受到了约束或抑制,在利润边际已经消失的普遍萧条时期,这种抑制是最遭人怨恨的。

就关税而言,被保护的企业预期会以较高的价格把税赋转移给购买者,尽管最终会通过增加效率来减少价格。与上述情况相符合的税赋,在繁荣时期实际上都随着它们的普遍涨价而转移了,对购买者没有难以承担的作用,因为它们也可以通过金字塔形的成本提高自己的销售价格。但在萧条和价格普遍下跌的时期,被保护的产业不能仅仅依靠标高价格来转移税赋,因为消费者本身不能以标高自己的销售价格来弥补增加的生产成本,而且想象中被保护的产业没有受到保护。[177]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时期,自由贸易的政策格外引人注目,并且通常能够减少关税;但在普遍降价的时期,大众对较高关税的要求是压倒性的,整个国家都抬高了它的关税壁垒,针对的是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的降价。如果可以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生产者集团会更进一步地组成卡特尔以排除削价者,并且限制产出。美国和外国历史上的大多数保护性关税都是伴随着或紧随着一个降价的时期的。近年来,尽管有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的意见,甚至有国际间善意的外交协议,但高关税仍然是全体人民针对降价的普遍的抗议方式,它使得各级议会和国会拒绝了代表国际联盟的著名经济学家和专家提出的关于低关税的建议。

因此,征收关税的公共政策尽管经常受到把关税成本用金字塔形渐增到最终消费者头上的静态分析的谴责,但实际上却并不总是这样。政策有点追随世界范围内的一般物价运动的起伏。在价格的上涨趋势中,例如1897年到1914年间,人们听到的是消费者对生活成本上涨的抱怨,他们能够引致关税的降低(1913年的《威尔逊税则》)。但在降价的时期,人们听到的是生产者的抱怨,他们引起的是越来越高的关税(1920年,1930年)。变化的政策在转移上有效还是无效,或者在抑制上有害还是有益,以及什么时候发生这些作用,这需要研究一般物价运动的上涨和下跌中所发生的各种变化之间的关系。

把税赋转移到地基价值上,从而免除对建筑改良和生产过程中原料的课税,也是同样的情况。预期各种改良在供给上最终都会增加,从而会减少因利用这些改良而付出的利息和利润费用。但由于这些改良是由新发行的长期证券来提供资金的,因而税收政策的作用被繁荣和萧条的交替掩盖了。新的建筑取决于长期的预测。一般而言,在长期利率较低的萧条时期,新建筑是增加的;在长期利率较高的繁荣时期,新建筑是减少的。无论如何,新建筑数量的增加受物价循环和物价趋势的调节,超过受税捐免除的调节。[178]

因此,无论是偷漏、迁移、转移还是抑制,税收政策的作用实际上都被投机的上下波动所隐蔽、混淆甚至被颠倒了,这种波动使经济科学从静态变到了循环。可是,即便如此,这种循环还是可以大大强化回归到李嘉图对地基价值地租和结合起来的利润、利息、工资之间所作的区别的需要,这种区别是他对地主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所作的区别。最近,一家庞大的资本主义组织,经营着五百五十五家药房的理盖特公司,分别写信给它的每一家房东说:

“本公司已经尽……一切所能来减少亏损……除了租金之外,一切开支要素都削减到了极点。职工们已经经受了三次艰难的裁员,但他们在工作中一直都忠诚地回馈以加倍的努力……不能要求职工付出进一步的牺牲,又不可能进一步削减经营费用……唯一没有按接近现在的价值的某点来变现的成本项是……各药房所占据的这个空间的成本。”[179]

这里的情况类似于法国革命之后的那个时期的情况,以及李嘉图提出其矛盾的利益集团理论时期的价格的极端运动时的情况。但现在的资本家是理盖特公司,而地主是五百五十五个城市的地基的所有者。根据我们以前使用的金氏的计算方法,[180]1925年房东所获得的租金只占美国人全部货币总收入的大约百分之九,但是在这个例子中,在萧条时期,在各种效率的全部增加和工资与就业减少之后,固定的租金费用占用了超过百分之百的剩余利润边际,带来的是一个庞大而有效率的公司的不可避免的破产预期。尽管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商业循环,但李嘉图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意义不一定就该跟他的地主制度的意义相混淆。在李嘉图的地基价值的意义上,地主制度从公共财富中榨取私人财富,却不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在李嘉图的意义上,资本主义制度则通过增加私人财富的诱因来增加共同财富。纳税与支付能力累进地成正比、与服务共同财富的能力成反比的课税原则,大致相当于李嘉图对地主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所作的区别。

但是,经济分析从静态到循环的转变,是从李嘉图的以静态的生产的劳动成本作为价值尺度,转变到以投机循环的未来货币收入作为价值尺度的。一切资本主义的估值都是投机性质的,土地价值上的投机,其投机性并不超过在商品、股票、债券上的投机。由于这个原因,李嘉图在地租和利润之间所作的区别又变得混淆了。

这种混淆出现在金氏的论点中,[181]他认为,不仅土地的所有者,而且产品的所有者,获得他们的利润,不是根据生产成本,而是根据生产成本之外价值上投机性质的增加。这些价值上的增加全部都是“投机性的或者机会收益”;如果一个是“非劳动所得”,那么另外一个也是“非劳动所得”。因此,对它们区别对待,对地基课税却对改良和产品免税,这是不公平的。

从企业的私有观点看,这种论点是有道理的。但从地基投机对工业和农业影响的社会观点看,对它们作出的这种区别对待它是不承认的。事实上,一切利润都是在或多或少的边际上的投机收益,一切亏损都是投机性的亏损,部分地取决于运气和机会。这恰恰就是资本主义文明中利润的理由。从制造业和农业上获得的收益,跟从土地的地基价值上获得的收益是一样的。事实上,由于循环和误算,作为结果伴随土地投机的很可能是亏损而不是利润,如同工业或农业中所伴随的投机的亏损一样。如果我们的评判标准仅仅是个别机构管理的好坏、运气的好坏,那就如同金氏所言,“区分土地价值上的收益和为利润或者投机而持有的证券或商品的价值上的增加,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如果一个是非劳动的增值,另外一个必定也是非劳动的增值。”

但如果我们的原则也是投机对国家财富的经济影响,那么伴随着股票、债券、工业或农业总建筑、机器、地力等的价值波动的利润或亏损,与伴随着社会而不是个人根据这种循环创造的或减少的地基价值的波动的利润或亏损,两者之间会存在一个差异。单一税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权利学说,或者个人主义的单一税反对者的同样自然的买卖或使用的权利——不管投机性的买卖、使用对共同财富的影响——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按照习惯法,一个人对他过去合法劳动所获得的一切东西都拥有权利,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不可以用警察权力或者课税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决定有利于公众的方向,他可以在这个有利公众的方向谋取自己的投机性利润,在不利于公众的其他方向谋取这样的利润就会有征税负担。就工业和农业而言,个人在增加衣食住行供给的活动中形成的利润或者亏损,就是对“共同财富”的贡献。就地基价值而言,他是在不增加共同财富的投机中创造的利润或者遭受的亏损。

一切投机都是如此,无论是股票、债券、土地价值还是商品。为了公众的利益,也许有必要设计出其他的方法,例如,通过制定稳定物价的措施来预防在一个上涨的市场上伴随着债务增加的过度投机,这种投机会消灭下跌的市场上的利润边际。这些补救措施是警察权力的其他应用,例如限制股票市场的投机,不是防止有利于共同财富的投机,而是防止不利于共同财富的过度投机。

因此,尽管静态分析让我们把复杂的课税因素分解成了它们的基本要素,并且提出了关于其可变作用的一般法则,但是在课税的公共政策和与之相伴的个人行动上的易变作用两个方面,繁荣和萧条的分析却给了我们各种实际的历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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