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个时期,由于美国《宪法》特有的规定,财产和自由的定义因此被置于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之下。“第五修正案”经过最高法院的解释,赋予了最高法院对国会的司法权;“第十四修正案”根据司法解释,赋予了最高法院对各州的如下司法权:“各州不得制定或实施法律剥夺美国公民的基本公民权利或豁免权;各州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不得拒绝对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
所谓“州”,是指一个州的某些官员。自此以后,任何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都被置于了与官员平等的地位,尽管官员们对他们具有以暴力为特征的司法权,但他们可以按照法律起诉任何一个官员或为自己辩护,如同他们可以起诉任何平民百姓一样。然而,现在的主题变成了在命令服从的时候暴力的实施。因此,在司法权阶段,我们有公民玛恩针对伊利诺伊州的辩护和上诉,或者公民霍尔登对县治安官哈迪的诉讼。对所谓的司法权的主张,第一次是在1803年平民马伯理对美国国务卿麦迪逊的一案中。
在对公民使用暴力的问题上,我们理解《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所用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豁免权”这两个词的意思,正是根据法律面前官民的这种平等权利。从上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中,显然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和豁免权不同的意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豁免权都不可剥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公民和官员关于后者对前者使用暴力的两种不同的关系。
只有两种这样的关系可以想象,即权利和自由。两者都有同等的相关的一方。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官员按照公民的利益使用暴力是公民的权利。要求警察逮捕一个小偷并追回赃物的权利,是跟警察可以这样做的同等的义务相关联的。或者说,要求法院审理自己的案子、作出判决,如果判决对自己有利,那么命令治安官对债务人的物品进行扣押,这是债权人的权利,这个公民接下来的权利就是要求治安官执行法院的命令。这个债权人在必要的时候要求使用暴力收债的权利,不大不小,恰好等于法院和治安官判决案件并按照他的利益使用暴力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关联并且相等的——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如果义务不能执行,权利就不存在,那么,很显然,《宪法》中所用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指公民在必要的时候要求官员对公民履行他们的义务以及对其他人使用暴力的这些权利。
当时权利和义务这些词,通常是暗指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另外一个公民的义务,除了自卫之外,两个人谁也不允许使用暴力。只有公共官员有此授权。因此,由于争论中的问题是暴力的使用,而不是经济权力的使用,由此我们推断,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词要被权力这个词所替代,尽管权力这个词往往可能被用来指公民针对官员的一种权利。然而,要是准确的话,我们建议权力这个词应该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即权利针对官员的不是在于使用暴力的公共能力,而是在于他们私人的经济能力或者是他们跟其他公民进行的其他的私人交易。[63]
这种解释可以由相反意义的豁免权来证实。在这里,豁免权指的是免受官员使用的暴力。在玛恩诉伊利诺伊州一案中,该州提出在有必要迫使玛恩服从的时候要对他使用暴力,玛恩则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阻止该州官员使用这种暴力。他声称,他作为理由提出的东西一直就是公民的豁免权之一。雇主霍尔登也是这样起诉县治安官哈迪的,他要求的是对这个治安官建议的豁免权,后者建议使用暴力来阻止他按照自己的喜好经营自己的企业。
但是,法律术语中常用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词有另外一个意义,即相当于豁免权。同样地,它的意义跟“无义务”是一样的,它在经济上的意义就是行动的自由,用自由贸易、自由进入市场等词来表示。因此,自由是一种由于义务的缺失而享受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这三重意义要求我们作出选择,否则就用其他字眼来代替。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么意味着一种权利,跟官员使用暴力的义务是对等的;要么意味着一种对官员执行的暴力的豁免权;要么意味着一种跟其他公民从事交易的自由。第一种意义我们用权力这个词来表达,第二种意义用豁免权这个词来表达,第三种意义用自由这个词来表达。
就第一种意义来说,它是指政治权力,归属于公民的这种权力要求法院、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通过使用拟定的统治权的暴力,从而在别人身上实行自己的意愿。“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剥夺他们的那份政治权力,要不然的话,他们就可以凭着这种权力要求公共官员用暴力在其他人身上执行自己的意愿。
就第二种意义来说,它是指对统治权暴力的豁免权。剥夺公民的这种豁免权就是剥夺其他人的那份政治权力,要不然的话,他们就可以凭着这种权力要求公共官员用统治权的暴力在他身上执行他们的意愿。
就第三种意义来说,它是指经济自由,这是指公民关于其他公民买与不买、卖或者持有、雇用或者辞职的自由,这些都依照的是当时的一个人的自己的倾向、环境和可供选择的办法。
因此,权力这个词用不同的方式去看会被认为是能力、才能、自由、公民权或资格。在能力或者才能、权力的意义上,它是一个公民的权力,公民用这种权力可以发动法院和主权国家的其他官员执行一个人当做自己的权利或自由来主张的东西。在古代的“全体市民的自主”、行会的自主、法人的自主的意义中,这跟自主是一样的,它指的不是自由,即义务的缺失,但它主要包括一种才能,这种才能可以为了一个人自己的利益而发动机构的集体力量。这就是公民权或成员资格的意义。一个公民或者是任何一个机构的成员,就是一个具有权力或者具有公认的“才能”的人,这个人要求这个机构的集体力量保障和维护他针对其他人的所有主张,这些主张是机构的规则都承认了的和坚持的。权力就是个人的那份集体权力。
因此,完全缺乏这种权力,可以用不同的名称来表示:没有成员资格、没有公民资格、没有才能、无能力。无能力这个词包含了其他几个词。无能力是对发动统治权的集体暴力维护个人利益的否定。(www.xing528.com)
但是,如果官员不承认对等的义务,那么这份集体权力就没有意义。这种官员的义务最广泛的意义就是职责,但这个词太宽泛了,它听任官员自行决定,依据的是他的荣誉感或责任感、冷漠的程度、偏好甚至任性等偶然性。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权威,具备较高的政治权力,来迫使官员作为。这个更高的权力就是最高法院。经济和法律上适合用来表示的术语是责任,也就是在官员不作为的时候,人们预期这种更高的权威会对这个官员采取措施。
因此,与权力相关且对等的是责任。公民的权力要求官员所进行的行动既不大于也不小于官员的责任,这是最高法院迫使其行动的。
所以,由此可以断定,与无能力相关的是豁免权——不是本人的豁免权,而是要对其使用统治权暴力的其他人的豁免权。他作为法律上完全无能力的人,按照同样的道理,也没有权力要求法院为了他的利益而命令对其他人使用统治权的暴力。他们的豁免权就是他的无能力。他是非公民,是奴隶或者侨民。
美国《宪法》的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确认了这些词的意思。“第十三修正案”(1865年)解放了奴隶,但没有让他们成为公民。三年后,“第十四修正案”使他们成为了“美国及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它改变了他们的地位,从政治上的无能力变成了政治上的权力。它把其他人的豁免权变成了责任,用联邦政府的暴力给各州官员施加了责任,强迫他们为了现在已赋予公民权的公民的利益使用他们的暴力。
但是,“第十四修正案”同时也要求“平等的法律保障”,因而断定,在与官员的这种关系中,所有的公民在同样的情形下具有同等的权力、责任、无能力、豁免权的关系。从这种平等性中产生了相互性,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表示:
上述内容跟麦克劳德的“诉讼权”相关,我们现在把它跟经济权利区分开了。诉讼权只是“在法庭上执行一个人要求的权力”,它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一种“权利”。但经济的“权利”是在经济交易中对其他人执行一个人的意志的权利。实际上,经济权利和诉讼权是对等的,因为只有公民具有在法庭上起诉的权力,他才具有让经济价值得到保障的权利。
因此,偿付债务的义务,就是债权人起诉的权利。由于这个原因,它具有了能够买卖的经济价值。同样地,当霍尔登针对治安官哈迪诉讼的时候,经济的问题是这个治安官是否拥有《宪法》赋予他的权力,以及对这个犹他州的矿主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利于霍尔登,有利于治安官。根据上述公式的术语,法院判决,雇主霍尔登在其意志的这一特定的运用中,处于无能力状态,因而治安官如果要对霍尔登的财产执行法律的话,那他就可以享有豁免权,并且不用赔款或者被监禁。但是,反过来说,法院也判决治安官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因此霍尔登处于相应的责任之下,如果他违反了八小时的法律,治安官就可以强行介入他的房产,经济的后果就是霍尔登无能力等于“无权利”要求八小时以上的劳动。在经济上,我们称之为一种风险承担。这个判决还意味着霍尔登的雇员相应的豁免权,治安官把他们逐出厂房的行动,就等于“无义务”八小时以上;在经济上,这种无义务就是他们的自由。因此,霍尔登的无能力就是治安官的豁免权,而在经济上,这就是霍尔登对他的雇员的自由的风险承担。
假如法院的判决是相反的,那么霍尔登从最高法院所要求的权力,就是治安官的责任,如果他侵入了霍尔登的财产,那他的赔款就应归于霍尔登,或者会因为对法庭的藐视而被监禁。在这个案例中,经济的后果就是霍尔登有权利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要求他的工人工作八小时以上;与此相关的是,他们如果进入他的厂房工作,就处于了服从霍尔登的这个意志的法律义务之下。
在法院关于宪法的任何判决中,上述的分析可以也能够进行其他的应用。当我们注意到,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在经济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限于公民能够获得法庭的审理并得到一个命令行政官员执行法庭意见的判决的时候,这时候就发现了上述分析的意义。[64]这种审理和判决不过是听取起诉和争议,并给这些词赋予一个意义;由于这些词语意义的变化,权利、自由、义务和风险承担在变化的经济环境中都被改变了。因为法院在公民与官员的这些争执中,如同它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争执中所做的那样,是根据变化的条件和相互冲突的习惯假设,用司法程序来进行对习惯、习俗、前例、法令和宪法的权衡的。这个程序要求改变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所有词语的定义以适应过去六十年中经济和伦理的各种变化。变化的程序一直都在进行着,更进一步的变化无法预测,但对于经济科学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过去如下这些词语在意义上一直以来的改变:人、自由、财产、合法程序、平等保障。
由于所有这些词语的意义都是来自于人民和法官的习惯、习俗和习惯性的假设,而这些习惯、习俗和习惯性假设发生的改变,随之会带来这些词语意义的变化。于是,当公民和官员发生冲突时,法院本身必须把握这些词语在前例、法令、宪法中所建立的意义,目的是为了把它们运用到条件和假设变化中所产生的新的争议中去。法院这样做,不是想试图阐明永远适用的学术或科学定义,而是用“排除和吸收”的实验程序,这是人类心智的普遍程序,语言本身就是因此而变化的。通过“排除”,这些词语早先的意义被认为不可适用于现在的争议;通过“包含”,现在的争议中的问题被引入了早先的意义中,在此之前,人们一直不认为这个意义中没有包含这个问题。这样一来,宪法、法令甚至前例都会随着时间的进程而通过人类的专门语言渐进却普遍地改变,这个改变过程排除了旧的意义包含了新的意义,目的是为了让语言适应变化中的习惯和习俗,这些习惯和习俗要求语言要一致。
这个过程悄无声息地在律师和法官的起诉、辩护、争论和意见中进行着,只有在时间过去数年之后,这种变化才能被明确地表达为“作为前例援引的例案”。[65]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它手里行使着统治权的两种权力,这种统治权创造、修正、扩大了个人和个人联合体的权利、义务、自由、基本的公民权利以及豁免权。用通俗的语言说,这些都是命令或禁止的权力,或者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命令的权力是命令个人、个人联合体、政府官员做必须做的事情的权力,他们必须偿付他们的债务;法院和治安官必须执行债务的偿付,他们必须不干预其他的人。正是这些命令构成了个人和个人联合体的权利、自由、基本的公民权利和豁免权。通过《宪法》,它们延伸到了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个人。如果立法机构必须不干涉一家控股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了豁免权,在法院立法确定的不干预的范围内,按照它自己的意愿行事。这个程序可以在这些词语改变了的意义中看到,这些改变了的意义,导致了过去六十年来对经济情况和习惯假设各种变化的适应。
但是,很显然的是,以上对权力、责任、无能力和豁免权的分析,适用于任何经营中的机构的行为准则,这些机构建立了一个司法体系来决定该机构的行政人员是否应该强迫隶属于该机构的成员服从。它适用于自愿的商务仲裁、劳动仲裁、教会组织、证券交易所和物产交易所的司法委员会,或者任何形式的集体“自愿”行动,这些行动利用的是经济的或者道德的制裁,求助或者不求助于统治权的暴力制裁。在所有的机构中,成员彼此之间相处的伦理关系,用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样的词来表示;成员之间相应的地位用安全、顺从、风险、自由这样的词来表示;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则用权力、责任、无能力、豁免权这样的词来表示。后面这些词意味着集体行动中对暴力、经济、道德制裁的使用,这些集体行动加强了个人在私人交易中被认可的安全、顺从、自由、风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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