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价值的学说正在取代自然权利的学说。本书的作者在自己五十年的生涯中一直关注着它的出现。上述章节也许已经给出了这一结果的前兆。自然权利的学说从十八世纪和法国革命开始,一直流行到了十九世纪的美国内战,那是真正的美国革命。在二十世纪初叶它老迈的时候,自然权利学说还在继续着它各种矛盾的诠释。单一税制把自己关于自然权利的提议建立在了人对自然恩赐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魁奈把自己的主张建立在自然秩序之上的地主所有权上;土地的所有者对于他们已经取得的土地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企业家对于经营他们认为适合的企业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个人对生命、自由、幸福拥有完全的自然权利,这些后来被理解为指的是财产;立遗嘱之人对他撒手人寰后的几代人都有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然权利。通过修正和诠释,自然权利被写进了《宪法》。
许多事情都起到了剥夺自然权利主张的作用。哲学家对其提出了质疑,这方面的文献汗牛充栋。但是,哲学家们相互抵牾,没有任何行得通的代用品,直到下层阶级组织起来,直到世界大战之后的历次革命,才使得亿万民众认识到,我们所拥有的这些权利来自于国家和其他的集体行动,而并非“自然而然的”。
本书前面的章节把我们引向了公共政策和社会效用的问题。这些问题跟合理价值和合法程序的问题是一样的,问题源自于一切交易基础的三个原则:冲突、依赖、秩序。每项经济的交易都是参与者共同的估价过程,其中的每一方都是受不同的利益、对他人的依赖以及行为准则所驱使的,这种行为准则要求交易要服从于集体行动,这种服从是暂时的。因此,合理价值就是合理的交易、合理的习惯以及相当于公共目的的社会效用。
合理价值这个名词让人想起的第一个观念是个人主义的、主观的、理性的观念,这个观念是由约翰·洛克阐明的,通过十八世纪的理性时代传导给了现代社会:人是理性的存在,人类为了服从才需要学习真理。理性只存在于个人的头脑中,合理价值就是每个个体认为是合理的东西。因此,有多少个体就有多少种合理价值的意义。在逻辑上,这一理论是以法国革命和戈德温无政府主义为结果的。
但是,理性跟合理性是两码事。人并非像十八世纪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性的动物,而是像马尔萨斯所认为的那样是愚昧、热情且无知的一种动物。因此,合理价值包含了大量的愚昧、热情和错误。按照马尔萨斯的历史分析,理性和道德品质是一种缓慢的演化,源自于人口过剩、利益冲突以及作为结果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就是要有一种法律和秩序的统治来调节冲突。
然而,在整个理性时代的这些年月里,习惯法法庭在判决利益冲突和从起初的无政府状态带来的秩序的过程中,一直都在发展一种合理性和合理价值的制度观念。这种制度的理性和合理价值的观念一直都是集体的、历史的,但理性主义的观念却是个人主义的、主观的、理性的、静止的。毫无疑问,制度的观念实现自己最清晰的进化演变,是在用习惯法的方法制定新法律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习惯法接受了当时占优势的那部分人变化的习俗,在一种辩明的合理化的过程中,把它们阐释为了未来集体行动的行为规则,以控制个体的行动。由于这个过程是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中达到顶点的,所以合理价值观念的这种演进,要求对从行政权力到立法权力然后到司法权力的历史的演变有一个了解,以此作为其制度的背景。[57](www.xing528.com)
进一步回溯一下,这种制度的发展是从手工到机械加工,然后是机械集合为大规模生产的技术发展,是从挖土的印第安人到亨利·福特的技术发展。与此相伴随的是从封建主义的农业阶段到资本主义的市场交易阶段的跃迁,后者是按照商业资本主义、雇主资本主义、世界范围的银行资本主义的顺序演变而来的。同样重要的是,征服和人口过剩导致了自由土地的终结,这就关闭了独立精神的出路,并且由于国家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减少了利润边际,因而这就反过来发生了另外一个技术过程,即蒸汽、电力、汽油和无线电形成的市场和市场信息的扩大。
在这些历史阶段的每一个时期,关于权利和合理习惯的新的概念一直都在快速地冲击旧的概念,直至我们在一个继承了旧概念的世界中形成了现在关于合理价值的相互争论的各种概念。不过由于经济的失调,这个世界被迫从逐渐消亡的旧概念中演化出了一种未来的新概念。
被著述的大多数历史都缺乏历史的意义,它们都是在先前的事件中寻找人类活动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我们把自己置身于参与者的地位,那么某种程度上如同现代传记历史的做法那样,并且采用他们的谈判心理的立场观点——这种心理要求我们想象那些参与者在他们行动的时候的想法,那么这种因果关系就在于未来。[58]参与者面对的是引起他们预期的东西,无论它是议价交易的劝说与强迫,还是管理交易的命令与服从,还是限额交易的请求和争论。他们都考虑到了那些他们正在研究的人的个性,无论是他们的动机、理论还是社会哲学,这些都已经用他们希望或害怕的预期结果“承载”了他们的经验。他们考虑到了对自己和他人都开放的选择,这些选择承担了自由或无自由选择的机会,以及其他的许多情况,这些情况在当时设立了他们在自己的全部交易中从中选择和行动的条件。决定行动的不是社会的一种合理状态,而是参与者在交易中遇到的一系列的非常不合理且复杂的预期。这是一种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变化的情形。在这种变化的复杂性和不确定的未来性中,他们必须现在就行动。正是在这些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范围内,合理的习惯和合理的价值的概念出现了,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改变着制度本身。
在斯密瑟(Smythe)诉艾姆斯(Ames)一案中,[59]美国最高法院给合理价值作出了一个令人费解的定义。然而,这是一个常识意义上的定义,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理性和半理性的生命都是尽自己所能地发挥作用的。这个定义与法院的合法程序的观念是一致的,合法程序在不同的情况下会有许多不同的变化。在一个铁路估价的案例中,谈到由争论者提出的许多相互冲突的价值学说时,最高法院说,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每种学说必须赋予“合理的权重”。通过这样一种合理评价的程序,最高法院一旦最终作出了对一项争执的判决,那么在美国的制度结构下,这项判决暂时就是关于合理价值的定论。在类似的情况下,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它。合理价值是关于所谓的合理的事物的一种进化的集体决定,所谓合理,是考虑到所有变化的政治、道德、经济环境,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官人选的个性。在合理价值的决定中,自然权利丧失了它们的不变性甚至开始消失。对于制度和其他方面的变化,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轮廓,从历史的观点上说,这些变化就是不断变化的合理价值概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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