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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形财产到无形财产:企业财富转型升级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他们在这一点上是对的,现在被剥夺的不是公司的有形财产,而是无形财产,这种无形财产就是按照公司的意愿和能力收取的这样的价格的权利。按照这样的方式,1890年,在把财产的意义从有形财产变为无形财产的方面,人们迈出了第一步。

由有形财产到无形财产:企业财富转型升级

自1890年以来,已经有两种不同的现代无形财产的理论:一种是凡勃伦的剥削论;另外一种是法院的合理价值论。两者都是建立在把财产作为未来可获利交易现在价值的新观念之上的;但是凡勃伦把产业和金融巨头在1901年之前在美国产业委员会的证词作为自己的资料来源,[2]于1904年出版了他的《工商企业论》。司法观念的发展比较缓慢,仅见于1890年之后最高法院的判例。

从美国产业委员会的听证和裁决中,可以得出如下一些例子:安德鲁·卡耐基(Andrew Carnegie)[3]在钢铁产业占据了关键地位,因为他的生产成本最低,而且他拥有铁矿、煤矿以及把原材料运送到他在匹兹堡的熔炉和制造厂所需的驳船和铁路。他不曾让自己的产品涉入马口铁这个产业终端;但他宣布,他打算在伊利湖畔建立一座拥有最先进设备的工厂。那些了解卡耐基毁灭性竞争手法的人都清楚,这个新的工厂将把他们逐出市场,于是他们要求摩根公司和他们的律师组建一个庞大的控股公司,这个公司应该接管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所需要的所有工厂,这个整体包含了这个产业的所有企业和部门。这一合并需要买下整个卡耐基利益集团,其价值作为有形财产,在重建的基础上估算大约是七千五百万美元。但是由于卡耐基在市场上的胁迫地位,按照黄金债券,他能够支配三亿美元。这两亿两千五百万美元的差额,不能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描述为的价值,它也不是无形体的财产,因为它不是欠卡耐基的债务;能够赋予它的唯一名称是“无形财产”,这个名称是由金融巨头自己起的。凡勃伦很正确地把这种无形财产解释为一种纯粹的剥削或“劫持”的价值,因为它完全出自于所有的竞争者消除卡耐基削价竞争的需要,人们都很清楚,他会发动这样的竞争。

至于被控股公司接受的其他公司,它们都愿意用自己的股票去交换控股公司的股票。按照控股公司的股票价值对它们进行估价,同样也超过它们财产的实际的有形价值,以致当美国钢铁公司最终组建时,它拥有的总资本达到了二十亿美元,其中包括三亿美元欠卡耐基的债务以及十七亿美元的普通股优先股;而按再生产成本计算,有形财产大概还不到十亿美元。这种无形的估值是在利润之外增大的,最终变成了在价值上与最初的无形价值相等的有形的工厂。这高于有形财产价值的超过原始价值的十亿美元的估值,被人们称为“无形财产”或者“无形价值”,因为大家断言,控股公司所增加的预期赢利能力会证明这个估值是合理的,最终证实这个断言是对的。

凡勃伦在1904年就正确地表示说,基于预期赢利能力的无形价值,照字面的意义理解只是一种“金钱上的”估值,而不是传统经济学的“产业上的”估值。传统经济学认为,价值趋向于设备和商品的再生产成本。而这家钢铁公司显然不是一个垄断者,因此它是在经济学家所谓的竞争的生产成本标准之下出现的,原因在于控股公司只收购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所需要的若干公司;它纯粹是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使,没有任何垄断,而且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

因此,凡勃伦把“资本”定义为有形财产的价值,但是,他把无形价值或者无形资本定义为企业家纯粹的金钱估值,依据的是企业家“劫掠”社会和“不劳而获”的基本能力。在这一点上他是正确的。

因此,凡勃伦是建立现代无形财产概念的第一人,他是从使用这个术语的企业家的习俗中直接得出这个概念的。实际上,凡勃伦并没有理会原始社会以及古典学派、马克思学派和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有形财产概念,也没有理会麦克劳德的债务无形财产概念。他的无形财产的新概念完全基于资本家未来买卖能力的现在价值。

但是他没有研究最高法院的判例。当案件出现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把自己的判决同样建立在无形财产这个新概念上,但是并不是基于凡勃伦的剥削观念,而是基于它自己历史上的合理价值概念。在有些案例中,这一原则支持了资本家的论点,例如美国钢铁公司解散诉讼案(1920年)。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它大大减少了资本家所争取的价值。还有一些案例,它对财产的估价要远远高于资本家所反对的数额。法院对无形财产的估价,无论如何苦苦折磨原告和被告双方,总是包含着一个公共的目的,而凡勃伦则竭力主张经济学和其他学科一样,不允许引入目的这个因素才是正确的。

法院开始承认无形价值的新概念是在1890年,[4]当时法院宣布,明尼苏达铁路委员会降低铁路运费是“财产的剥夺”,尽管剥夺的不是有形财产,而是定价权这一无形财产。法院还宣布,对财产的这种剥夺是一个司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按照联邦宪法》“第十四次修正案”的规定,禁止州政府未经合法程序剥夺财产。在先前类似的玛恩(Munn)诉伊利诺伊的案子中(1876年),当时法庭对财产的理解是有形财产,法庭曾坚持,州立法机构降低运费不是对财产的剥夺,那只不过是对财产使用的调整。[5]但是,在1890年,铁路公司的律师诉请法院撤销自己的判决,而且他们认为,遵照《宪法》,通过降低运费剥夺财产的“价值”也是对财产的“剥夺”。他们在这一点上是对的,现在被剥夺的不是公司的有形财产,而是无形财产,这种无形财产就是按照公司的意愿和能力收取的这样的价格的权利。换句话说,律师们代表着凡勃伦的无形财产的意义。法院接受他们的论点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认为对新定义的无形财产的剥夺是一个司法问题,应该由最高法院来判决,而不应该由明尼苏达州来决定,因此该州决定的运费是无效的。

按照这样的方式,1890年,在把财产的意义从有形财产变为无形财产的方面,人们迈出了第一步。伴随着意义的这种改变,最高法院夺取了对公共事业所收取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利,过去人们认为这是各州的权利,这是在玛恩一案中确认过的。

认识到无形财产作为一种价值完全不同于经济学家的有形财产,这方面的下一个重大步骤就是亚当斯快递公司诉俄亥俄州一案。[6]这是个税收案件,最高法院不顾这家公司的抗议,把有疑义的财产价值从两万三千美元提高到了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目的是为了在俄亥俄州征税。经济学家和习惯法的有形财产是马、马车、保险箱、钱袋子及类似的通过触摸可以感知的财产。无形财产是股票和债券的全部市场价值,这些价值的基础是这家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中的企业预期的赢利能力,而在这方面,俄亥俄州在各州中应该分摊的合理份额是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在这个案子中,无形财产是有形财产的十八倍。法院在复审时说:“它是财产,尽管是无形财产,但它有价值,能够产生收益,可以在世界各地的市场上通用,这就足够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法院承认的恰好是凡勃伦所作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资本”作为有形财产的价值(两万三千美元)——实际上与当时经济学家们的流行理论相对应——与无形财产价值(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这个新事物之间的区别。但是,法院不像凡勃伦那样,把这个问题纯粹留作一个经济学的科学假设而对其无所作为,而是在税收问题上要一视同仁的这个公共目标原则之下进了一步,提高了用于课税目的的合理价值,从原来的有形财产的价值提高到了十八倍大的无形财产的价值。

还有一个案子可以显示凡勃伦“科学”地处理无形财产与法院从公共目的出发处理无形财产的区别。圣华金和金氏河道及灌溉公司(San Joaquin and King's River Canal and Irrigation Company)建立了一套灌溉系统,按照凡勃伦的无形财产原则,这个公司将其估值为一千八百万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进一步同意该公司可以按照这一估值的百分之十八的收益收取水费。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利于该公司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中,把这个价值从一千八百万美元降低到了六百万美元,并且把从这笔已经减少了的无形财产获得的投资回报,从最初合同规定的百分之十八降低到了合理的百分之六。换句话说,法院把公司准许的赢利能力降低了大约百分之九十,而且命令相应地降低水费。所以说,尽管最高法院承认凡勃伦的科学研究成果,认为资本家确实建立了无形资本,但在这个案子中它认为过高了,并且把赢利能力减少到了它认为是合理的赢利能力的水平。该院在为自己的判决进行辩护时说:(www.xing528.com)

“以实际用于供水目的的财产当时的价值为基础,按保证百分之六的收益确定水费,不是没收,不是对财产缺乏合法法律程序的剥夺,也不是对平等的法律保护的否定,尽管在此之前,该公司获准的收费会保证它按照实际投资于该项事业的资本每月获得百分之一点五的收益……原来的成本也许过大了;建筑上的失误即便是非欺骗性的,也必然加大成本;就设定的目标而言,它们所获得的财产也许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之内。”[7]

我们因此可以看出,在1890年法院承认之后,凡勃伦和最高法院同时都在研究,但他们就这个新降临的无形财产的概念,得出了大不相同的结论。凡勃伦的结论得到的是一种剥削论,法院的结论得到的是一种合理价值论。凡勃伦是在一本著作中冷不防地得出结论的;而最高法院是通过调查研究、通过法官人选的更迭造成的错误和纠正用实验的方法得出的结论。

对新资本主义同一现象所得出的结论的这种显著差异,如果我们对其根本加以探寻将会发现,它是由科学自身在概念上的差异造成的。凡勃伦的科学概念是传统的自然科学的概念,在对事实的研究中,它将一切目的都拒之门外。法院的科学概念是一种制度的概念,在那里,研究必须从一个公共的目的入手,这被作为科学自身的一项根本原则。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差异。

凡勃伦把目的排除在科学的范围之外,是基于他对当时詹姆斯杜威所提出的实用主义的理解。[8]他似乎不了解佩尔斯的实用主义,佩尔斯的实用主义只研究自然科学;他也不了解法院的实用主义,法院的实用主义更多地追随的是杜威的步伐。詹姆斯和杜威接管了实用主义这个名称之后,詹姆斯将其用在了个人心理学上,杜威将其用在了社会心理学上。在这个领域,他们认识到,目的是人文科学的主要问题。因此他们甚至被佩尔斯本人所否定,凡勃伦也同样否定了他们。后者认为,科学是“事实”的科学,产生自现代机器的发明,在那里,科学家排除了包含在炼金术、占卜术概念中的一切关于目的或“万物有灵论”的旧观念,只采用了“连续变化”或“过程”的观念,没有什么“因果关系”,也没有什么“最终目标”或“目的”。他说:“现代技术跟现代科学利用的是同样范围的概念,按照同样的术语思维,运用的是同样的有效性的检验。”[9]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就不会存在任何关于人性的科学,科学就只变成了自然科学。因此,根据凡勃伦的观点,实用主义运用于人性的时候:

“除了创造自私自利的行为准则外什么也不创造”;反之,“科学除了理论之外什么也不创造。对于政策或效用、更好或更坏,它一无所知……实用主义类型的智慧和成就,对促进与事实相关的知识无所助益……世俗智慧的心理态度和公正不阿的科学精神是志趣相反的,对世俗智慧的追求会导致理智的偏见,与科学的洞察力难以共存”。[10]

然而,在制度经济学中,我们作为整个经济过程的一个部分来研究的恰恰就是这种偏见,甚至当凡勃伦在实用主义的名义下汇集起对这种世俗智慧态度的特定性质的说明时,结果证明,它们只是他所谓的制度行为的一般观念的特例。他说,因为世俗智慧的理智产物

“是一套精明的行为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旨在利用人类的弱点。它的关于标准化和有效性的习惯术语,是人性的术语,是人类偏好、偏见、热望、努力和无能为力的术语,与之相伴随的思维习惯跟这些术语是协调一致的。”[11]

在我们检验这些“世俗智慧”的术语时,我们会发现,我们不是在含糊不清的人性概念中对其进行概括,而是在交易和运行中的机构的行为准则的概念中对其进行概括,在这些机构中,集体行动控制着个别的交易。在法学领域,这些术语止于合理价值和正当的法律程序的理论,而且总是由各方的集体目的所引起,而各方为判决时要考虑到的公共利益冲突制定了规则。但是,凡勃伦的理论不是从司法判决中推衍出来的,而是从资本主义交易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显而易见的剥削中推衍出来的,现存制度优越论变成了资本家可以发明和利用的实足的剥削工具。

换句话说,我们总是在佩尔斯作为研究方法的科学意义上使用“实用主义”这个词,但我们认为,佩尔斯用这个词只是因为在自然科学中既没有未来又没有目的,而詹姆斯和杜威总是把它用于人文科学;在人文科学中,研究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存在,这个存在总是注视着未来,因此总是受目的的驱使。因此,我们不是让各种列举的剥削特例悬而不决,而且把它们归结为一个总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中,所有类型的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时,所依据的都是各种习俗和机构不断演进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和机构也可以用科学的实用主义方法进行研究,就如同自然科学的技术规律可以被研究一样。因此,在演进的法院判决和法庭仲裁中,在变化的合理价值的意义中,以及在凡勃伦所谓的不受节制的剥削中,它们都是可以作为“事实”加以研究的。

我们跟凡勃伦一样,在这些包括习俗和经营中的企业在内的集体规则的变化中发现了进化的经济学理论。为什么正统的经济学家不能提出一种进化的理论,最好的证明莫过于凡勃伦对奥地利经济学家关于人性的错误观念的特性描述。跟边沁的概念一样,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经引证过了。[12]但是,通过把个人的交易和集体行动的经营中的企业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我们避免了这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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