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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与商品:铸币的角色转变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铸币就不再是商品,它变成了一种制度,即法定货币,那种共同的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手段。一种是流通性,另外一种是债务的放弃。但是,铸币这种所谓的商品的“买方”,也就是货物的卖方,却获得了对货币的完全的权利,而且没有任何责任证明其权利。合法的所有者只能起诉其他的人要求赔偿损失。

债务与商品:铸币的角色转变

十八世纪,当政治经济学开始作为学科出现的时候,与当时居主导地位的“人类原本自由理性”的学说站在了一边。让这一学说广为传播的是卢梭[1]的名著《社会契约论》(1762)。人原本是自由的,但政府却使人成为了奴隶;人还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只要是自由的,他就会按照理性行动。这就是《独立宣言》和法国革命所倡导的理论,也一直是古典派、乐天派和心理学派的主要假设。他们的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即只要允许一个清楚自身利益的、绝对自由的个体自由行动,那么所有行为的总和就成为了各种利益的和谐体。

这些自由理性的学说在推翻君主专制、废除奴隶制度和建立普及教育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这并非因为上述学说在历史上是真实的,而是因为它们建立了未来的理想。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样说也许更为准确一些: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难以解除的负债状态,而自由是伴随着逐渐取代可解除的债务而到来的。如果从历史的角度说,马尔萨斯那样的说法也许更为准确一些:人类原本是充满情欲且愚蠢的生物,对于他们而言,自由与理性不过是道德品质与被政府强化的纪律缓慢进化的问题。

随着现代历史研究的发展,特别是由于有了现代社会学人类学和法学史的帮助,人们才可能彻底修正十八世纪关于自由和理性原有表述中的错误观念,并且在从属阶级的实践和目标的基础上,揭示可解除的债务演变成现代资本主义基础的那些真实但又具有抗拒性的步骤。政治经济学不是变成了个人自由的学说,而是变成了一门债务创造、流通、解除以及稀缺的学说。

现在我们所了解的工商阶层,也就是那些买进卖出、给人饭碗炒人鱿鱼、借入贷出的人,因为拥有对产业的合法控制权,如今成了其他阶层的“发薪人”,但这些人过去原本不过是些没有公民权利的奴隶、农奴、小贩,他们依赖于能够赐予和支持基本公民权利的封建领主和君王的意愿和能力。他们最想望的基本公民权利是自治,也就是他们自己成员的集体控制,由此可以免于封建领主的专横暴力。有了这种集体的豁免,他们就可以建立自己的法庭,制定自己的法规,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商人同业公会和商业法就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创立的,然后又创立了行业同业公会;适应买卖、制造和对外贸易的契约和习俗,就是由他们自己的法庭因此发展和实施的,与我们现在看到的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非常相似。

但商人和制造商需要的不仅仅是免于侵扰,他们还需要君主创建的法庭来执行他们的契约和习俗,正如商事仲裁运动现在进行的争取立法、让法庭执行他们自己的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一样。后一种运动是四百年前发生在英国法庭的那些场景的奇妙重演,美国法庭的习惯法方式就是由此而来的。

在十六世纪以前,买卖活动相对很少,这种活动仅限于集市和商业性的自治市镇,只有地主和富人能够订立契约,习惯法法庭会保证其执行。这些人高人一等之处在于,他们每个人都有一枚印信,他们可以用蜡盖在冗长的文件上,作为他们保证偿付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盖印契约”。这种交易要求时间并注重正式的手续。在今天的房地产的出售和抵押中还保留着这种交易,但在源于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制度[2]下,甚至连这些正式的手续都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类似于汽车所有权登记的一种简单的登记制度。

但买卖商品的商人却不拥有闲暇、财富或政治权力。他们的“口头”契约在法庭上不是总能执行。但是,在十六世纪,他们变得不可或缺而且富有影响。现在法庭必须设计出一种办法,以执行他们成百上千的契约。经过若干年的试验之后,法学家独创性地发明了一个简单的假设,他们用这个假设来解释交易方的意向。他们假设商人没有抢掠、窃取或歪曲的意图,只想做正当的事情。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商人把一件商品实际交给了另外一个人,打算让这个人成为商品的所有者,那么另外这个人就打算为这件商品付款。即便是没有提到价格,他也打算合理支付。他接受了偿付的义务。

这是一种“口头”契约,或者干脆说是一种行为契约。自从颁布《欺诈法》之后,它只限于小额契约。然而它依然存在于证券交易所的规章中,在那里,仅仅凭着疯狂的交易员的几个手势,价值数百万的财产在几分钟之内就易主了,契约是由证券交易所自身执行的,但在写下来之前,还没有变成法庭可执行的契约。当一个工头接受一个工人的产品的时候,或者从一个供货商那里接受原料的时候,那就意味着公司要为此付钱。现在我们把这种付钱的打算当成是一种自然法则,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但它却是四百年前法学家的创造。尽管在心理上也许还没有想支付的打算,但仅仅接受商品就产生了一种法律上的负债。

但这对于商人而言还不够,他们还需要买卖债务的法律权力。法学家用整个十七世纪的时间才完成了对债务流通性的创造。商人所需要的是把他们的债务转换成货币。在早期的历史中,货币一直只作为一种记账用的货币(例如希腊的牛),后来它变成了一种金属商品,再后来国王们在金属上打上标记,使之成为了纳税和支付私人债务的合法手段。于是铸币就不再是商品,它变成了一种制度,即法定货币,那种共同的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手段。

因此必须赋予铸币两种属性,目的是为了把它跟商品区分开来,这又是法学家的创造。一种是流通性,另外一种是债务的放弃。(www.xing528.com)

一个信誉良好的商人,如果从小偷那里接受了支付货款的偷来的钱,这钱就变成了他的财产,对全世界都是这样,包括被偷的人在内。那个贼窃取了令人惊异的法律权力,这是对原来他并不拥有的东西的有效的所有权。这就是流通性的意义,必须将其跟可转让性区别开来。一个人转移给另外一个人的是不能超过自己有效所有权的东西,他可以转让的只是自己的“资产净值”,购买方仍然对这项财产的任何的留置权负有责任。这就是转让性。但是,铸币这种所谓的商品的“买方”,也就是货物的卖方,却获得了对货币的完全的权利,而且没有任何责任证明其权利。这就是流通性。因此铸币不同于金银,甚至不同于外国钱币,在输入国它并不是法定货币。金银或我国钱币可以被人偷走或卖掉,但合法的所有者可以重新获得它们。货币可以被偷走,如果是因为一个信誉良好的卖方“因为如数收讫”而接受的,那就不能重新获得。合法的所有者只能起诉其他的人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要想让商人的债务跟货币一样,那么就必须让它们也可以流通。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拦路虎,即过去约定被认为是完成约定事项的一种义务,但这只是对于受约人的义务。这是个人的事情。工作之约、[3]婚姻之约甚至至今也不能卖给一个第三方。如果以契约自由为幌子,那就成了奴隶制、劳役偿债制和纳妾制。可是,按照特定数量和特定日期支付法定货币的约定,即使这笔钱不存在,为什么就不能在货物的交换中出售给第三方呢?不仅是十七世纪,而且是随后的几个世纪,人们才创造出种种办法,让这类约定成为可流通。最终,《可转让票据法》变成了一整套法律论据,把纯粹的货币预期转变成了货币本身。[4]

与债务流通性发展的这段漫长的时期相并列的是自然权利到私有财产观念的发展。直到1689年的革命将统治权与财产权分离开以前,这项权利才在英国生效。只要君王对自己臣民的生命和财产可以主张任意的权威,就不存在任何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即便是人们声称这种权利是“自然的”或“神圣的”也枉然。我们在费尔默和洛克的争论中已经看到了这一点。

可是,又过了一百五十年,财产权本身才包含了商品对立的两种意义——物质的东西和物质东西的所有权。古典经济学家才华横溢的成果之所以能够一以贯之,完全是因为他们在自己身上掩盖了一种看不见的矛盾。直到1840年到1860年这二十年间,当从正统经济学派中产生出四个非正统的经济学派时,这个矛盾才凸显出来。蒲鲁东把这种矛盾转化成了无政府主义马克思将它变成了共产主义,凯雷和巴师夏将它变成了乐观主义,但麦克劳德则采用了商品的所有权意义,而将其物质意义留给了生产和消费。

商品的这种双重意义总是包含有普通的意义和经济学家的意义。商品是可以被买卖的有用的东西,但在它被使用的时候,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消费,都不是商品。它在这时候只是物资,包括土地、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或者是最终消费者手中不再出售的消费资料,只有在市场上它才是商品。

麦克劳德所做的是创造了可以在市场出卖的“经济量”的概念,用它替代了古典经济学家具体的物资。这种经济量被他变成了债务,即法律义务的经济等价物。这个“经济量”的概念太奇怪了,以致经济学家们都不能理解,但我们发现,它跟现代意义的资本是一回事。这种现代意义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它是完全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它对于古典经济学家的奇怪之处在于,它包含了未来性作为自己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包含了过去学派的使用价值和稀缺价值。然而,未来性是商品所有权发明的要素,他们以前认为理所当然如此。

因此,对于法学家麦克劳德来说,通过让与和获得的法律程序买卖的不是物资,而是它们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而不是被占有的物资,才是“商品”。一种类型的所有权是物质的东西的所有权——有形体的财产;另外一种是债务的所有权——无形体的财产。因此这两种所有权都是“商品”,原因在于两者都可以被让与和获得,不过一种是在商品市场上,另外一种是在债务市场上。

这样,麦克劳德,这位首屈一指的法律经济学家,在1856年第一个提出了债务市场的观念。他把商品市场上所有权的交换和债务市场上所有权的交换恰当地集合在了一项概括中。因为这个原因,他使得“交换性”成了经济学家不得不研究的唯一原则。他说得非常正确,这种交换性实际上一直是古典经济学家的主要原则。

然而,正如麦克劳德自己所说的,他认为,在所有权的双重转移中,两种经济量的交换是彼此对立的,而我们一向总是把这种转移理解为“交易”的意义,以区别于“交换”。每种经济量事实上都是交易所的一种债务:一种是卖家在不久的未来交出的一种具体的物资(譬如说一千吨钢)的债务,这个我们区分为一种履约的义务;另外一种债务是买家要为钢材付款,譬如说在六十天内付款,这个我们称之为支付的义务。这些债务就是法律义务的经济等价物。这两种义务都不是物质的东西,但它们在交换中都具有价值。麦克劳德的“经济量”的概念就是从这里出来的,债务相当于他的法律义务的概念,这当然不是一个物质的量,但仍然是一个可以出卖的量,因此是一种经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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