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
从宪法的各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南非宪法主要受到普通法系的影响。这其中既有英国的一贯影响,也带有美国法的色彩。南非宪法将国家权力机构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类。行政系统由总统和内阁构成。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5年,由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选举产生,这点与英国相同。立法系统则兼具英美两国的特点,参议院通过任命产生,类似英国上院,但它相比于英国又有立法方面的实权,这一点又与美国比较相似。司法系统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事。司法机构具有与立法机构抗衡的有限管辖权。
(2)刑法
从1652年至1806年,南非刑法是罗马−荷兰法模式。1806年之后,受到英国法的重要影响。从1905年之后又逐渐变成一个几乎纯粹的大陆法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南非的刑法没有法典化。因此,南非没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追究或承担刑事责任方法的刑法典,只有一些与刑事相关的制定法,例如《预防有组织犯罪法》《预防腐败法》等。另外南非也签署了许多预防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合作的协议,如《反跨国组织犯罪协定》等。
(3)刑事诉讼法
英国普通法对南非刑事诉讼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大量制定法实现的。南非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7年,其主要内容仍然带有浓重的英国色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抗制的审判模式。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不积极参与诉讼,只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活动过程是否违反有关规则进行客观评判,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决。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主导诉讼。(www.xing528.com)
二是详细的司法判决书。南非法院的判决书具有说理充分、分析缜密、涉猎广博之特点,其风格与英美法十分相似。判决书不仅有对现实事实的论证和对法律的分析,还包含一些理论基础,比如对之前有关判决的引用和一些理论分析。判决书最终由法官个人署名而非审判庭,多数意见将作为判例被引用。
三是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上与英国类似,比如保释制度、交叉询问制度等。
但仍需注意的是南非的刑事诉讼法已逐渐转变为大陆法系,例如审判模式加入了部分纠问式的因素,且南非自1969年以来就废除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4)民事诉讼法
南非各省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受开普的民事诉讼法影响,开普的民事诉讼法主要由开普最高法院制定,其有权在实践中制定规则并在民事事务上进行解释。开普最高法院使用的原则主要来源于英国普通法,如实行普通法系的法官制度、诉讼方式、诉讼程序等,所以南非的民事诉讼法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
另外,南非还设立有小额索赔法庭。小额索赔法庭有权管辖民事索赔总额低于7 000兰特的案件。其法官被称作专员,他们大多是法律实践者、律师或法学家,并且无偿提供工作。在小额索赔法庭中,原告和被告都不被允许聘请代理律师,且专员的裁定就是最终判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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