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形成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
197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农业银行成为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
1979年,全国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漯河县成立。从1979—1984年,各专业银行相继恢复或设立,并按行政区划将分支机构延伸到县及9镇。而农村信用社则开展了以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2.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与定位阶段
1984年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县级信用联社,调整农业银行与信用合作社的关系,改变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的格局。与此同时,多种农村金融组织、金融形式应运而生,在一些地区涌现了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乡镇金融服务机构和多种形式的合作基金会,并产生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雏形。央行允许各专业银行打破分工、业务交叉,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庞大的国有金融组织体系在短时间内初步形成。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
1994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成立。
农村信用社199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实际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心转向恢复其合作制性质。
1996年中国牧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延伸到县(市)级,农村内独立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初步形成。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和起伏构成了这一阶段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另一侧面。政府也一度对民间金融的发展采取默许和支持的态度。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曾经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9镇企业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吉政发〔1992〕28号)。通知规定,根据条件,允许集体的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经过乡以上政府批准,允许农民创办股份合作基金会。(www.xing528.com)
3.农村金融体制重新定位阶段(1997—2005年)
这一阶段,农村金融结构出现了重大调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退出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整顿,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金融供给的相对萎缩与蓬勃发展的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非常明显地显现出来,从而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7年11月中央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使得原来民法、合同法和刑法允许的许多组织和行为,被宣布为非法。
1998年冬,城市信用社开始“大整顿”。到2002年末,从1998年末的5290家剧减至449家。
1999年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4.农村金融体制的逐步开放阶段(2006年至今)
2007年1月,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这与此前银监会出台的降低农村金融业准入门槛的意见交相辉映,奠定了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格局。
2008年1月,第十个“三农”问题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指出,要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与指导思想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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