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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制:全新的农村土地制度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农业生产领域,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集体所有为社区农户的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

土地股份合作制:全新的农村土地制度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生产关系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生产力发展到原有的生产关系阻碍其发展的时候,这就要求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然而,需要调整生产关系时的生产力的标志又是很难确定的,只能从一些经济现象来进行判断。在现阶段,就农村而言,就是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土地制度的正效应已渐减弱,农村中已自发出现土地流转等现象,说明现行单纯以实物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已不再完全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许多创新思路,以股份制形式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方式,不失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变革的一种有效形式。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兼顾土地开发利用的社会目标,集体目标和农民家庭目标,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而“土地股份制”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利用股份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进而将土地所有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二权分离”的基础上,形成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租佃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相结合的双层产权制度。它是完善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农业生产领域,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集体所有为社区农户的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仍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并体现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地权均等原则,只是把实物形态的土地均包转变为价值形态的土地均包,把家庭承包制的分配方式和股份分红结合了起来,显然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保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这种思路在制度路径依赖、变迁成本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www.xing528.com)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可有效扫除土地集中的基本障碍。土地实物由社区集体组织掌握,统一发包,社区成员只能凭借土地承包股权而取得股酬,但无权控制土地实物。第二,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化,有助于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因为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后,农民转让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这样就维护了农民的既得利益(承包权通过监督权和收益权体现出来),从而有利于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第三,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涵。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是对两权分离进行新的发展,农户保留了原有土地承包权,以股份形式表现出来,并据此参与分红,而把土地经营权交给股份合作企业,从而扩大了土地经营的规模。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涵,顺应了我国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趋势。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实行按股份分配,没有否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分配方式。第四,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仍然坚持了地权均等的原则。它把原承包户的承包权股份化,使他对土地的承包由原来的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他的土地承包权继续保留下来,其权利大小与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数量一致,完全符合均等原则。土地经营权则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交给股份合作企业支配,实现有效地流转,有利于土地的集中,进而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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