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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阶段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阶段

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调整和分配,从而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调的弊端,使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由单纯的劳动者变成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从而大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好地发挥了劳动和土地的潜力。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钩,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体内容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改区别

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类似封建社会小农经济,本质上还是封建主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

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业发展带来消极后果: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大跃进”中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一般为2000户左右)、公有化程度高。权力过分集中,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是导致1959—1961年严重困难的主要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生产的积极影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一次性的突发效应,到1984年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这种制度变迁的冲击已经全部释放。另外,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化政策的逐步实行,使得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加速从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1978—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体制改革。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特点

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www.xing528.com)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体现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统”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体制就不存在。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体,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如果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不论社会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危机。也正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设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显然,恩格斯所阐述的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其本质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消极影响

(1)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中国自从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基本持平。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35亩。到了90年代中期,我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下降到6亩,户均承包土地9—10块,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而且由于每户的农田分散,给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麻烦,浪费了很多人力。这一切都导致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

(2)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农民经常处于自己耕种,可是收入太少,完全抛荒又有点可惜,同时怕被集体处罚或者收回,所以有很多地方出现由妇幼老弱耕种的现象,只是对较好较近的土地进行管理,把经营土地当成了义务,目的只是保留对承包的土地应有的那点权利,有的农民则为了保留对承包土地的权利,徘徊在留守耕地与外出择业之间。因此,土地是处于半充分利用,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大片的田地被撂荒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择业。

(3)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在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中诸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公共产品的建设,起到了阻碍甚至破坏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一条水渠自上而下,水渠的产权归集体所有,具体为能够从该水渠中得到灌溉利益的农户共同所有,产权主体不具体,因此,处于上游田块的农户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破坏水渠的规划设计,私自破渠灌溉(公地悲剧),从而造成了对农村公共产品的破坏。另一方面,对于农村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产品,却因占用土地的问题难以解决或解决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农村的公共产品建设处于长期不足的状态,甚至已建的公共产品遭到破坏,直接导致农业生产长期的高成本。

(4)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的现代化离开了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了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其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我国由于是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每户的总产量不高,在当前的农产品购销政策下,主要农产品比较收益低。因此农民一方面是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我国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或劳动时间就可以耕种,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种,因为小块土地分割阻碍了机械化的推广。

(5)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有了对自己生产活动的自由安排权,同一地区农作物在耕作时间上虽总体上一致,但也有前后的差别。而恰是这种前后的差别,就会导致农作物的生产、管理成本增加。如,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由于有的病虫害具有扩散性和流动性,先耕种的田块可能先发生,也首先进行了防治,但先发生病虫害的可能已感染了后耕种的田块,后发病虫害的又会继续感染已经防治过的田块,所以只有继续且加大防治,直到农作物成熟。这样反复多次,导致了生产的成本增加,也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高,品质下降,相对收入减少。另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地方为了做到平等,分配土地实行“远、近插花”“好、中、差搭配”,土地碎化分散,而且,因为经营权到户,农户经营权不受外来干涉,每个农户中,随着儿女长大分居,同时,也要对本户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因此,土地进一步碎化。农民在这样细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许多时间成本,从而导致总成本的增加。

(6)土地制度缺乏规范化的法律保障,制约了农民通过经营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土地使用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使用权长期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地方政府部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缩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非法征用农地等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对土地占有和使用不稳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不可避免,土地资源处于掠夺式经营中,这种缺乏投资的土地,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条件无法改善,科技含量低,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7)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经营分散化,难以协调农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克服分散农户在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经常会出现“跟风农业”现象,风一来,农户盲目跟进,生产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产品难销。力不从心的分散农户经营个体,得不到市场上供求的准确信息,使农业生产经营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震荡之中,同时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专业化程度低,使农民也没有多少产品进入市场,即使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方式也是分散成交,加大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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