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公平的实质内涵,指的是前途向所有人开放。只要个体具备足以胜任的才能并认为值得付出,则每个人都不该受到随意干涉而有权追求任何社会地位。一个人所拥有的机会多寡,不应取决于出身、国籍、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毫不相干的特征,只应该取决于他自己的能力。[22]机会公平强调机会分布的平衡和合理,而城市土地显然属于稀缺的公共资源,因此拿来用作建房用地的总量具有限制,加之城市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各不相同,中高收入阶层有能力且愿意购买市场商品房,中低收入阶层则常常通过租赁房屋解决居住问题。所以,为了保障民众在住房上获得公平的选择机会,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需要预先制定不同类别的住房的供地计划,并使得不同类型的住房产品与居民消费能力相匹配。简而言之,住房权利公平属于事前公平,基本上是各种静态的规定;而住房机会公平则是权利公平在住房供应过程中的具体反映与贯彻落实。
(一)住房机会公平价值观溯源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从伦理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不仅克服了单一学科理论方法无法解释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的缺陷,提出和创立了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而且达成了伦理学与经济学的有效结合,开辟了一个相互交叉渗透的新的学科领域。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融合成一种社会合作体系的方式”。在他看来,现实社会是不平等的,为此,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23]。第一个原则可称为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适用于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分配。第二个原则实际上包括两个原则,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要求用差别原则来调整经济的不平等。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首先意味着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获得有利的社会地位。由于社会成员之间在才能上的差异,并不是所有人都真正具有获得社会有利地位的机会,要实现实际上的平等,“不仅要求公职和社会职位在形式上是开放的,而且要求所有人都应该有获得它们的公平机会”[24]。这种公平的机会意味着社会应赋予所有成员平等地获得社会有利地位的条件,为此,“在社会的所有地方,对于那些拥有相似天赋和动机的人们,应该在修养和成就方面存在着同样的前景,而无论他们的社会出身是什么,无论他们生来属于什么阶级,以及成年之前的发展程度如何”[25]。鉴于此,社会必须为所有人建立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培训,通过缩小人们把握机会的能力的差异,缩小他们在政治资源分享份额和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差距,直到它停留在一个可接受范围内。
罗尔斯之所以将机会平等作为一个重要原则,并为实现这一原则而提出不断缓和社会地位和财富不平等的倾向,使公民具有平等地利用可得到的机会的能力的主张,是“由于每一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使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26]。从此种意义而言,其他社会成员包括处境较差的社会成员的加入,对于处境较好的社会成员幸福的实现,具有重要的贡献。罗尔斯不仅区分了形式上与事实上的机会平等,还清楚阐明了二者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从个体的能力与其把握机会的关系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成员必须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的思想。正如彼彻姆(T.L.Beachamp)指出,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原则的内容是:谁都不应该由于他无法负责的特性(有利条件)取得社会利益,也就是说,谁都不应该由于他所无法负责的特性(不利条件)而被剥夺社会利益。[27]当然,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社会成员之间的绝对平等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尽管倡导人们在这些方面的平等可能最终也无法彻底消除人们在这些方面的现实不平等,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倡导人们在这些方面平等的观点和主张终究会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政府政策的执行,并在此作用下使得人们在这些方面的不平等程度逐渐缩小,罗尔斯所提出的机会平等原则的现实意义也正在于此。
(二)住房机会公平的主要影响因素
世界银行《公平与发展: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公平的基本定义是人人机会均等,享有机会公平。亦即人一生的成就应主要取决于其本人的才能和努力,而不是被种族、性别、社会及家庭背景或出生国等因素所限制;同时避免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享受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28]。阿内森(Richard J.Arneson)在谈到“机会平等”时指出,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都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和决定,而这些会产生某种程度上可以预期的后果。所以,他对“机会平等”列出三条限制:第一,人们在完成这些选择上具有相同的能力;第二,选择的平等并不是以完全消弭人们在把握机会能力上的差别而形成;第三,造成人们在机会选择和把握能力上不平等的原因,必须是那些个人应为之担负责任的因素。[29]只有进一步追寻机会背后的真实不可控因素,依其确立复杂的标准来分配各种社会资源,尽量消除或减小外在偶然因素的差异;同时又保证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念以及生活的选择负责,承担自我选择的后果,才能不仅确认机会公平原则,而且最终确保实质性的机会公平。
人们的出生环境、背景和条件是不由自己选择和控制的,带有非常大的偶然性,但这些由于偶然和运气所带来的因素又会使得人们站在不同的起点上。一些人会因此而获得优势地位,另一部分人则只能在弱势中挣扎,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使人们处于不同起点的状态显然不公平。现实社会环境中,存在着各种不公平现象,那些拥有更多财富的人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掌控更多的公共资源,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获得优越的社会地位。如果得不到相应的社会资源,公民身份的平等就会流于形式,很难想象在生存线上挣扎的个人或群体,能够正常地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活动。如果一个公民既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又无法获得适合自身条件的工作,还没法在基本需求如住房方面得到满足,那么,公民身份于他而言就毫无意义,更谈不上与其他公民之间平等的地位。出身、种族、天赋,以及所属社会阶层等,都是人们自身所不可控制的偶然性因素。人们无法先行决定自己的出身家庭、父母及其社会地位、出生地点和环境以及自身所具有的某些品质和特性,但是,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机会公平的实现程度。这些偶然性因素如同一个个高低不一的平台,使不同的人站在了不同的起点上,人们也由于持有不同的社会和自然属性而与他人相区别。(www.xing528.com)
平等首先就是要把人们从先天和非自我因素中解脱出来,使其站在相同的起点。约翰·罗尔斯提出社会的基本善,认为这些基本的善需要平等地分配给每位社会成员。罗纳德·德沃金则提出一种资源平等分配的理想模式:假定人们孤立地居住于荒岛上,与外界互无来往。海滩上有无数贝壳作为货币平分给每个人,然后开始拍卖海岛资源,人们根据自身喜好竞标购买,并通过“嫉妒检验原则”(Envy Test),使每个人都得到最为期望的资源,从而进入一种平等的原始状态。[30]从起点出发之后是对分配过程和结果的调整,站在相同起点的比赛只能说有着公平的开始,但在比赛中依然会有偶然因素发挥作用。形式的平等既然有可能带来实质的不公平,那么实质的平等才是追求的终点。个人天赋以及机遇等会使即便是付出同样努力的人获得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从完全平等的起点出发,由于不可控因素对整个过程的持续干扰,最终导致的差异性后果也并非完全合理。对公共住房资源的分配更是如此,住房机会公平只是住房公平过程的逻辑起点,由于个人能力及具体操作程序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分配结果往往差强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并非要求对于所有个人的不可控因素进行补偿,只要人们具有相同的“住房选择域”,并且对于任何选择偏向都具有相同的把握能力[31],就可以说已经实现了住房机会公平。
(三)政策执行客体与住房机会公平的实现
2013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指出,“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机会公平问题更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的“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核心任务,其实,机会公平的实现主要在于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研究大多承认个人天赋和出身等客观存在的差异,更多关注的是机会本身的开放程度,焦点在于当面对某些稀缺资源或机会时,是否凡具备所需品质的个体都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32]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按照机会所要求的能力品质展开公共住房资源分配就变得异常公平合理。
美国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代表,在公共住房政策方面,也同样被自由市场经济理念所包围。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出发点是,无论个体还是家庭,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担负主要责任,政府职能只是保障全体成员都公平地享有同样的机会,而非将为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作为政府的义务。只有当社会成员经过努力仍无法实现自给自足,并且通过了必要的财产测试后,才有资格获得政府的帮助。[33]在这种总体上不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公平思想指导下,美国产生了与机会公平更加靠近的公共住房模式。正因为如此,截至2003年,全美还有4600万户家庭、9400万人(相当于美国人口的35%)面临着严重的住房问题,有些人甚至无房可住。[34]目前美国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近690万,仅占总人口的2.21%。2000年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要更新公共住房,平均每单元就需要20390美元。美国自1993年就启动了“希望Ⅵ计划”,摧毁并重建衰落的公共住房,但每年的投资仅为3亿~5亿元,仅提供120万套公共住房给低收入者居住。[35]
根据机会所涉及的对象,可以分为基本机会、指向性机会和服务性机会。①基本机会涉及人的基本权利和能力,获得这些机会才具有成为社会成员的资格。所以,对于这种机会所要求的资源和物质,适宜的分配原则是均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均等原则意味着,社会应该促使所有成员都有能力获得这些基本机会;差异原则是指,当社会不足以提供给所有人把握这些机会所需要的资源时,分配的不平等应该使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受益最大。②指向性机会与个人的选择和发展相关,人们通过把握指向性机会,实现自己的抱负,追求幸福的生活。在这种机会中,一方面要保证人们的自由选择权利和能力;另一方面则要剔除偶然因素的干扰,使分配结果在人们责任的范围之内,并表现出人们之间的合理差异。③从广义来说,服务性机会属于指向性机会,特点在于这种机会有着直接的服务对象。对于这类机会的获得,不但关乎分配对象的切身利益,还关系服务对象的利益,能力原则是其最根本甚至唯一的分配原则。[36]
由此看来,住房更多地与基本机会相连,所以,对于公共住房的提供,主要遵循均等原则和差异原则,而享受公共住房的群体可以分为非依赖性群体和依赖性群体。①对于非依赖性群体:一些公共住房项目不但与基本机会相关,而且会对指向性机会的把握产生影响,如廉租住房。如果这类住房的保障水平过高、范围过广,那么非依赖性群体就会成为自愿的依赖性群体,他们倾向于放弃指向性机会而享受相应住房保障。对于这些群体,住房分配要注意减少“溢出效应”,在住房分配方面因人而异,体现出公共住房获得者在可控因素内所具有的差异。公共住房的差别供给,将鼓励这些非依赖性群体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维持和提高社会效率。②对于依赖性群体,公共住房的提供应该在均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指引下进行,满足人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
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基于机会平等的住房公平,政府不能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应该积极地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则。尽管平等的自由竞争和开放的“完全市场”只是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理想假设,但这并不妨碍提供均等的机会成为经济伦理中的关键问题。例如,亚当·斯密就贫困问题指出,“有大部分成员陷于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绝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而且,供给社会全体以衣食住的人,在自身劳动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37]任由市场展开竞争而不对差异加以调控,自然会剥夺部分群体的机会;即使在现代民主社会,对弱势群体而言,很多机会还是如同海市蜃楼般并不能使其获得平等的地位。我国现阶段由于体制改革转型的相关影响,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弱势阶层,为他们分配合理的住房资源,使其享有住房公平的机会,进而提升住房政策执行力,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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