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若要实行一个广泛接受的福利服务供给原则,就会以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媒介,比较私营企业提供福利服务的标准,从而实现福利服务的社会自给。这种情况既适用于医院,也适用于住房。[46]住房政策不只是经济政策,“房地产不能仅仅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更应该属于社会政策的重要成分。把房地产视作经济政策,其GDP功能被凸显,而社会功能就遭到忽视。”[47]目前中国住房政策领域存在两种欠缺:“一是仅有经济政策思维,缺乏社会政策思维;二是仅有简单福利思维,缺乏混合福利思维。”[48]由于住房政策的跨领域性质,单纯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来看,公众可以依据自己的购买实力在市场上获得相应住房,政府的责任主要是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从社会政策的视角分析,住房问题的解决属于“二次分配”范畴,政府需要借助公共财政等方式,为每位公民提供适宜的住所。从该种意义来说,住房政策属于社会福利畛域,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持续提供此种福利并且兼顾社会公平。由此看来,以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作为本书的理论背景就具有了必然性和合理性,加之该理论所蕴涵的两大特点也为我国公共住房政策执行力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第一,主体多元化。福利多元的实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倡导并开创了福利供给系统中真正的多元行动主体格局,并致力于建构网络化的互动关系和制度体系,而不是单纯倚重“国家-市场-社会”中的任何一方。[49]解决国家的福利危机应该重视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部门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因此,需要改变以往由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积极引入市场、家庭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得这些非正式组织或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向公众提供多样化的福利选择方式。值得提醒的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并不是极力鼓吹“小政府”或“无为政府”模式,而是期望形成一种由多种势力共同参与福利提供的多元主体局面,将政府职能转移到诸如制定与执行新的社会福利供给模式、创造与维持优越的发展条件与环境、主导与保障各种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筹措并调整各项资金的来源等方面。简言之,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主张的是各种福利提供主体协同合作的系统论观念。
第二,分权和参与。福利改革的实质是对各种稀缺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不管是在福利社会或后福利社会时期,各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直是怎样在原定条件下既充分满足居民的根本生活需要,又鼓舞居民个人的积极能动性,“分权和参与”常被视作实现主体多元的实在路径。其一,分权暗指在社会福利分配范围内,中央政府下放职权至各地方政府;其二,分权也暗指多种势力的参与,也就是说,把政府的福利提供方职责分散给市场、家庭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使得社会力量协作参与到改革完善公共服务的制定与执行各环节中。实质上是强调社会福利和服务的地方化、社区化及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选择,由此可以促使社会培育出自助精神而非过度依赖政府,同时使得被弱化的家庭照顾角色得以回归。福利多元理论对于重新思考政府在福利供给中的责任、调动社会不同资源在福利供给中的参与等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大多数国家的住房福利供给采取的是混合多元提供的模式,要么部分源自市场,要么部分源自非市场的公共途径。除此以外,为了尽力规避沉重的公共财政包袱的产生,西方福利国家越来越注重政府在制定与执行公共住房政策时,应当积极努力、多头出击、不断挖掘各种社会和市场资源,例如,经由非营利组织和公民家庭的资源,并以各式各样的协作方式尽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要,这也就是当今各国一直加以充实完善的住房政策领域中的福利多元主义道路。从国外的历史发展经验来看,通过房屋协会、房屋建设管理协作组织与相应基金会和志愿者组织等,可以有效帮助中低收入阶层切实解决政策信息闭塞、申请程序繁琐、公共住房配套建设不足、公共小区邻里关系冷漠、家庭矛盾与冲突多发等实际困难,提供较为全面周到的公共服务。凭借我国现有的经济社会水平及发展速度,不但需要而且完全有可能采用政府适当资助的方式,积极培育并发展与住房服务紧密相连的各种社会基层非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从而衍生出多样化的住房服务,增进住房领域的混合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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